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系统“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

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3.18

【实施日期】200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系统“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湘律协[2008]3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厅直律师事务所评选推荐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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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就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就不可以!民事诉讼并没有象刑事诉讼中那样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但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实际及各被告间的关系区别对待。第一,对于多个被告的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代理;第二,对于多个被告的法定权利义务还需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案中多个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虽然在与原告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各被告之间的厉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最终仍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时候如果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同一个刑事案件,一个律师只能为一个当事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共同原告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吗? 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所以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可以的, 原告之间如果没利害冲突,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即可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法律不限制。几个原告之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可委托同一律师代理。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就可以。如果存在,则不行。但现实中,可采用灵活处理,形式上手续上只代理其中一位或者一两位(如夫妇二人),其他人不代理,但关于起诉举证等是共同时,由律师代理的那位举证,其他人“配合”即行。一个律师能否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为两名原告同时代理? 一般情况下,多个原告的诉讼目的是一样的,因此,一个律师不但能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为两名原告同时代理,而且还能同时为多个原告代理(比如集团诉讼)。但有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这取决于原告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就不可以!比如:A、B、C、D是兄弟,因继承发生纠纷,D占着财产不让,A、B、C作为共同原告起诉D,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A、B、C的利益(A、B、C不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的通知 HNPR-2014-11002 湘司发〔2014〕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6日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

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投诉一般向负责被投诉人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41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发通【201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开展了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评出55本优秀教材,现予以公布。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组织编写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受干部欢迎的培训教材,本次评出的教材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好用好这些培训教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教材建设力度,组织编写更多富于实用性、规律性、创造性的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部 2012年12月31日附件:“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 主要作者出版社/编印单位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 2002-2012) ***人民出版社 2司法行政学董开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司法行政工作概论刘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司法行政概论付少军、蒋若薇中国检察出版社 5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范与处置监所突发 事件实战训练参考读本 王进义、于爱荣 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 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狱系统学习贯彻新法辅导读本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法律出版社 7监狱文化论于爱荣江苏人民出版社8罪犯心理矫治章恩友中国检察出版社9监所民警工作实务夏国佳湖南省司法厅 10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职业基础 知识) 刘忠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业务基本 技能) 11上海市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监管业务培 训教材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 官培训中心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官培 训中心 上海监狱民警实务培训指导手册(一)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基础篇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技能篇 12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翟中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发函〔1991〕052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1年0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02月22日(中央法规)

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壹○年壹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且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之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于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且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名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授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等100家 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授予郝春莉等200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决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部的直接领导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团结带领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忠诚履责,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积极作为,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工作业绩突出、执业作风优良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彰显了新时期律师队伍风采,展现了当代律师良好精神风貌。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鼓舞和激励广大律师共同推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根据各地推荐意见,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评定,第八届全国律协第23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授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等100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郝春莉等200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

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国律协号召,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锻造执业本领,不断锤炼业务能力,切实提高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准;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共同打造行业尊荣;践行执业为民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切实肩负起当代律师的神圣职责和时代使命,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加强建设,砥砺前行,努力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司发〔2007〕116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湘司发〔2007〕116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 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 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 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 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 定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 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0]12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湘司发〔2010〕123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覆盖面广、收费低廉的优势,积极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涌现出一批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树立典

型、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进一步推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等25家单位“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荣誉称号,授予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曹应霞等49人“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攀高峰。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严格坚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2、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 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1、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 2、长沙县兴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释义 (2) 正文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三维丝股份的计划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13)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3)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4)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十一、结论性意见 (16)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致: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州”或“本所”)接受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城投园林”)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编制的《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或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做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保证:周口城投园林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3年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人和律字[2013]08号 致: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汝城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朱俭华律师、蔡建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7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2004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2008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

格、有关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担保及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做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函[1991]05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1.02.22 【实施日期】199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唯一标志】24769 【全文】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 (司发函〔1991〕052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请示》〔湘司律(90)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

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二、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一经济、民事案件或非诉讼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同一律师事务所可否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分别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们亦基本同意你厅意见。鉴于我国大多数县目前一般只设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且只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县,在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已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而另一方亦请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说明已指派律师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如当事人继续坚持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为其指派另一律师作代理人。在交通方便、且设有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县和大、中城市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无困难,且不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欲同时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作代理人时,该律师事务所则应建议另一方当事人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代理人。 此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 各市州、各省直管县发改委,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部分律师服务和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予以公布: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范围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范围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各类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20000元/件。 二审:2000-3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2000-2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07]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定》等几个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07〕75号)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条司法厅起草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司法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厅长签署生效。 第四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第五条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计划经确定,各主管业务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承担;起草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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