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控规章制度与核心流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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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治理方法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治理方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治理方法是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治理方法。本治理方法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任务、范围、权限以及审计人员对子公司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预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治理。

第三条本治理方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治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置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治

理进行审计;

1)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报表要紧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

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集团公司投资的项目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

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

计;

6)对子公司要紧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7)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经济合同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宗物资

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治理

治理方法和流程的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治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

(3)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审计;

(4)对经批准立项的举报项目及董事会、集团公司总裁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5)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中心必须会签:

(1)董事长、集团公司总裁要求督办的事项;

(2)重大经济活动,如工程施工招标、战略物资采购等;

(3)下属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调任)。

第七条审计中心的要紧职责和权限是:

(1)依照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打算、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审计中心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白费的行为,经集团公司总裁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止、阻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能够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7)向被审计单位和股份有关领导提出改进治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

(8)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峻损失或白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集团公司总裁或提请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

通报。情节严峻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预备

第八条确定审计事项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依照对子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打算和集团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九条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组织成立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子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收集资料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子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子公司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1)被审计子公司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差不多概况和资产情况;

(2)组织机构和治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要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4)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5)相关的内部操纵治理方法;

(6)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7)前次同意审计检查情况;

(8)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子公司的阻碍;

(9)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依照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子公司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

体审计打算。

(2)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差不多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打算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刻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讲明。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2)审计方式;

3)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4)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5)可能的审计工作进度、时刻;

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7)其他有关的内容;

8)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3)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总部审计总监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具体审计打算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差不多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

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5)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6)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打算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专门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子公司时向被审计子公司递交。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刻;

(3)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被审计子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中心门公章和签发日期。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子公司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向被审计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

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子公司领导讲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要紧听取被审计子公司的治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治理状况以及内部操纵治理方法建立和执行情况。

依照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

审计人员依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打算,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看、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子公司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帐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审计重点应依照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和审计种类确定。

第十五条收集证据

(1)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其它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

性;

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推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

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

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5)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3)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子公司有关人员、被审计子公司或者被审计子公司

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4)被审计子公司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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