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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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申我矿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结合之前下发的《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问责和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受到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受到责任追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矿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矿成立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党工科,办公室成员由党工科、监审科、人事劳资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取证,并

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问责事项:

(一)单位执行矿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矿做出的决定和指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矿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3、不正确执行矿做出的决策和部署,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矿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

1、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4、制定的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

1、未按照上级部门、矿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理不当

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未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4、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5、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

(四)单位负责人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

1、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言论的;

2、违反规定泄漏矿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3、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4、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5、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矿认为应当问责的。

第七条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事项:

(一)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责任:

1、未按职责规定履职的;

2、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3、工作态度冷漠生硬,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4、对不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责任倒查制》等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矿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6、其它矿认为应当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1、发生工作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过错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1、因徇私舞弊而发生工作过错的;

2、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工作过错的;

3、多次发生过错的;

4、因工作过错后果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一)由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由于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为,该具体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为,批准人为过

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具体决定而产生的错误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单位负责人问责和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八种: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根据造成的损失,相应地给予经济处罚;

(五)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六)调离原岗位;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问责及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启动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矿领导提出;

(二)矿党工科、综合办的督办情况;

(三)相关部门或办事人员的反映。

第十一条问责及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三种方式获得线索后,

填写《单位党政负责人问责审批表》(附件1)或《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审批表》(附件2),由分管矿领导审批后,启动问责或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二)决定进行调查的,由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成立调查组,并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

(三)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调查组在认真调查并听取被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报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

(四)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下发《单位党政负责人问责决定书》或《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二条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形成的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问责人或过错责任追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或过错责任追究建议等。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或办事人员的反映,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或过错责任追究人员的姓名、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事项的证据材料。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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