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职称评定细则》

《技术职称评定细则》
《技术职称评定细则》

人技〔2005〕11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现将《沈阳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七月一日

沈阳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简称《试行条例》)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职改〔2001〕1号)、《铁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109号),以及铁道部有关补充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量化评审标准,统一政策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局人事处统一组织并实施。按照评审权限,路局负责全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向铁道部推荐评审和委托地方评审。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各系列职务范围和补充规定。评审对象限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一)工程系列职务范围

政研、企协、铁道学会、公安系统的刑侦、消防、情报资料。

3.企业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多经和集体企业的技术管理、行政监察、行办秘书。

(二)经济系列职务范围

1.计划经济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资、定额、计划、保险、工人管理、编制)、人事(干部)管理、物资管理(计划、供应、材料)、运输计划、审计、企协、企改政研、行政监察、行办秘书。

2.多经、集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人员。

(三)会计、审计系列职务范围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运输收入专业人员),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财务监察的人员;各级审计部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路派到集体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

(四)统计系列职务范围

从事机务、车务、客货运输、基建、大修、工业、技术设备、劳动工资、物资等专业的统计人员。

(五)党校系列职务范围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兼做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应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从事党群和后勤、行管、人武、信访等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

第八条从2005年起,工程系列(不含公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组织评审,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对符合岗位及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择优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退居二线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对退居二线前已将评审材料报送至终审人事(职改)部门的人员,允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不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自200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实施评聘分开。凡具备所晋升系列、专业、档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部门、编制限制,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一条路局有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高、中、初级;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工程(公安)系列初级。

第十二条推荐报部评审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工程管理、党校教师系列高级;公安系列高、中级。

第十三条实行属地评审的系列和级别:卫生(防疫)、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翻译、新闻、出版(路史)、档案、文博、农(林)业、文学创作、艺术、体育教练以及各类教师等。实行属地评审的相关政策,按所在省(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是指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

第十五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基本要求,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时,经考核合格,可视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除外),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考试: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根据岗位需要,定职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办理。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4.硕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助理级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6.非相近专业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时,不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方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零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规定,对于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评审仍按《关于转发〈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零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铁职改办〔199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1996年后取得铁道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铁道部人事司、教育卫生司《关于继续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字〔1995〕48号)规定的入学条件,即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四年以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上,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与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一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方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否则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1990年底前经铁道部批准(或备案)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铁道部原教育司验印的大专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从2003年起招生入学取得的铁路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条学历的认定一律以毕业证书和档案原始凭证为准。各种证明和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一条党校学历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按照所学专业与所晋升系列及所从事工作三者相一致的原则,可作为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和党校教师系列及各教师系列中专职从事政治理论教学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但对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晋升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逐级晋升。

1.对取得学历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则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逐级晋升。

2.对取得学历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方可按该资格为基点逐级晋升。对取得学历前的任职年限,可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资历来计算。

3.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脱产学习),任助理级职务前后累加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任中级职务前后累加5年以上,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但均须有毕业后1年的技术工作经历。

4.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取得《专业证书》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执行,即不要求“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但任助理级职务必须4年以上。

5.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人员,可比照大学本科学历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先学习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1992年前入学取得学历的人员,如所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则晋升各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以聘代评人员)的履职资历除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外,再每档延长不少于2年以上。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92年后入学所取得学历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不相近,则该学历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准,对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专业按工科、农科、林科、医药、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党政管理十二个学科划分;参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专业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四个学科划分。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一律以干部聘任(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

时间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见习期、在职参加一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和从事党群或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第二十七条正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在主要生产岗位继续锻炼的时间,计算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履职年限。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少数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破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条任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参加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2.詹天佑铁道科技大奖或成就奖的获得者。

3.任期内的铁路专业技术带头人。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等额内额定人员)。

第三十一条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属科研系列和计算机专业的,则获奖等级须提高一档次或获奖次数多增加一次。

2.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填补路内重要空白,或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在路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或获得重要科技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在国家和铁道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省、部级的奖励。

4.获得国家优秀设计二等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设计者(总体或关键项目负责人),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或詹天佑成就奖、人才奖和青年奖的获得者。

5.具有丰富的医学卫生实践经验,医疗技术精湛,其医疗效果和技术水平处于路内领先水平,是路内较知名的医学专家。

6.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独到的教学方法,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路内有较大影响;或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7.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的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路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如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多次获国家颁发的专项奖,直接主持过本行业的重大项目并产生显著效益,是路内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8.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或被国内检索系统检索到的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主编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翻译系列为译著)1部;或主编并出版过全国统编教材。

第三十二条对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局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参评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三十三条各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破格评审;副处级及以上行政领导不得破格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允许越级评审,原则上只允许破格一次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五条根据《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规定为: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任职5年以上,同时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包括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专科学历),方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取得资格前任中级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2年折算为取得资格后1年的方式来计算,但至少要有取得资格后2年的任中级技术职务年限。

第五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三十六条根据《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铁职改〔2002〕1号)规定,对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每一科目(模块)单独考试,考试科目(模块)暂定为九类15个。在报考时,同一类别科目(模块)只能选1个。

第三十八条对推荐报部评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如5年后该考试科目(模块)仍在考试则合格证书继续有效,直至科目(模块)更新或取消。

对我局评审权限内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将长期有效。

第三十九条自2005年起,晋升各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为:1.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6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2.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5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3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4.晋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1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要求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档次须有2个在现职务(包括同级职务)档次任期内取得的有效科目(模块)合格证书。会计系列必考财务软件模块,从事勘测设计工作人员评审副高级技术资格必考CAD制图软件模块。

对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参加铁道部组织的中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应分别取得2、3、4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或纳入属地评审或委托地方评审的系列和专业,其计算机考试项目(模块)要求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所在省(自治区)无明确规定的,也可参加铁路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

1.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2.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间出生的人员评聘助理级技术职务的;

3.参加国家组织的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包括系统分析员)合格证书者在五年内评聘相应助理级、中、高级技术资格的;

4.取得国民教育计算机专业学历并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的;

5.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含大学专科毕业二次定职)的;

6.第二学历为计算机专业毕业,如该学历不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参评学历的;

7.在站段生产车间、领工区、施工队、公安技术点等一线基层岗位(不含站段科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及以下技术资格的。

第四十二条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有序进行。坚决杜绝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要从严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和晋升。

第六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第四十三条根据《关于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职改办〔2003〕

1号)规定,参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参评人员

可按属地原则到当地省、市考试部门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报部评审的各系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铁道部认定的合格线;局评审的各系列,须达到局认定的合格线;纳入属地评审或委托评审的各系列外语考试成绩,应执行各省、市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十五条对路内有评审权的系列(专业)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和适用范围规定为(属地和委托评审的执行所在省的统一政策):

A级: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从事高教、科研、情报工作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B级:其他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从事高教、科研、情报工作的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C级:其他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对路局有评审权限的中级(不含公安)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长期有效。

第四十七条职称外语考试的免试条件:

1.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2年的(不含科研部门);或近5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和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一年及以上。

⑵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选拔出国留学人员WSK考试,成绩达到出国标准线,即英语(EPT)、日语(NNS)和俄语(ТΠPЯ)成绩达到110分及以上;德语(NTD)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法语(TNF)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⑶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资格考试,并取得C级以上证书。

2.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任中级技术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符合免试条件第1条规定。

⑵取得外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对晋升翻译系列和专职从事外语教育的人员该学历应是第二外语的学历。

⑶在公开出版(不含内部发行)的杂志或书籍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近的译文、译著累计达2万汉字及以上。

⑷参加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的。

⑸除从事高教、科研、情报和计算机工作,及翻译、图书资料和卫生(护理专业除外)系列的人员外,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3年的。

3.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符合免试条件第1、2条规定;

⑵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公安专业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3年的条件执行);

⑶长期在生产车间、领工区、施工队等一线基层岗位(不含站段科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⑷参加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取得中(I)级合格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纳入属地评审或委托评审的外语要求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的外语要求,按国家或当地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继续教育

第四十九条实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参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经主管部门验印。

第五十条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应完成40学时或近五年内累计完成200学时;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应完成32学时或近四年内累计完成120学时。

第五十一条参加路外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证书》上进行验印登记的,承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章参评论文要求

第五十二条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近五年内代表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正式发表论文、会议交流论文、技术工作总结或专题报告。

第五十三条主评论文的等级要求为:

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省、部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国内统一刊号)。

2.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在省、部级及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国内统一刊号)。

3.根据《铁道部党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原则意见》(校人〔2004〕1号),申报党校系列副教授、高级讲师的,必须是个人独立撰写的、在有公开刊号的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专刊)。

4.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本人撰写的论文或专题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5.申报党校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有1篇在有公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6.各铁道学会、市属大学和专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高级技术资格的主评论文,但可作为其他参评论文进行申报;各种书籍、论文集、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按省部级论文掌握;增刊发表的论文降一等级掌握。

第五十四条报部评审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主评论文要经二名专家进行评鉴,其中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评论文须有一名路外或局外专家的评鉴意见。论文评鉴工作应在报局评审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除按规定要求报送主评论文外,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还应提交不少于2篇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参评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提交市局级杂志公开发表或会议交流的论文。所提交的论文总量应不超过8篇。

第九章评审组织

第五十六条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程序、评审方法、工作准则和管理监督按《沈阳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沈铁人发〔20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当年经评委会否决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再搞复议。第五十八条评委会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路局负责组建工程高、中级评委会;负责组建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评委会;负责组建公安系列初级评委会;负责组建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工程管理系列(专业)评审推荐小组;原局授权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一律撤销。

第五十九条根据评委会组织办法的要求,路局拟组建工程、党校系列综合类评委会。出席评委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最低人数掌握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9人。

第六十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包括学科组成员)由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各级评委会委员(成员),应至少担任相应技术职务二年以上,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第六十一条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届期满,委员必须进行调整,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也可进行个别调整。委员最多连任3届。

第六十二条评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更不准多次,重复投票。

第六十三条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的,可组成具有本系列较高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的评审推荐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向上一级评委会推荐评审。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不得泄漏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漏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评审费按铁道部人事司、财务司《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人字〔2000〕38号)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正高级290元(不含论文评鉴费),副高级280元,中级200元,初级100元。

第十章评审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和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1.参评人员根据拟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和主评论文等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任职必备条件的,不得受理。

3.拟申报人员的参评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公展5—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公示后无不良反映的方可推荐。

4.路局组织命题、考试(答辩)(考试答辩成绩当年有效)。

5.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议。

6.召开评委会。

7.对路内评审通过的人员,在局域网上进行公示,为期15天。

第六十七条路局制定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议办法。通过量化考核,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论文等申报材料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议内容包括:考试(答辩)分数、业绩成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民意测评结果、所在单位推荐票数等。

第六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转评的,必须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视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从主体系列转到辅助系列的,在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新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基本条件要求的,可直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如工程师、会计师,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从辅助系列转到主体系列或辅助系列间的互转,其相近专业的工作经历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在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晋升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基本条件要求的,先转评后,再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六十九条政工专业职务原则上不允许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但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从政工专业中级及以下职务转评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局有评审权的系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领导干部任职交流的;

2.在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

3.符合转评系列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任职条件要求,且所学专业与转评系列的专业相一致;

第七十条从路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相应的评委会重新认定。

对路内无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铁道部职改办审核确认;路内无评审权的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评审通过或审核确认后,相应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章评审材料

第七十一条参评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一式二份。

2.《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附表》一份。

3.主评论文复印件一式二份(附论文刊物原件)。

4.各种证书(报告)复印件一套,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复印件。指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通知复印件(包括曾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通知)。

⑵参评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⑶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⑷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⑹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⑺各种获奖证书和技术成果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审查人名章和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5.公开发表论文复印件一套。

6.述职报告一份。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一份(仅限报铁道部评审的人员)。

8.破格报告一式二份(仅限破格参评人员)。

9.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参评人员基础信息表一份。

参评材料应做到内容齐全,手续完备,书写工整,规格统一,整洁规范(参评材料的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十二条严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其参评材料进行审查,对复印件要逐一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审查人和审查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第七十三条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伪造学历、资历及各种考试成绩,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论文或提供虚假参评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评审通过的结果视为无效,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立即收回,同时自查实之月起三年内,取消其参加评审和受聘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参评材料的申报时间:每年6—7月份为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工程系列高、中级,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参评材料的申报时间;每年的10月份为财、经、统、审计、党校等系列高级,公安系列高、中、初级参评材料的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材料上报后,一般不予退回,原则上也不允许补充其他材料。

第十二章属地或委托评审

第七十五条从2005年起,凡路内不设评审组织或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系列(专业)均按属地原则纳入属地评审或委托评审。

第七十六条纳入属地评审或委托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政策、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材料和评审收费标准等均按当地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对纳入属地评审的系列(专业),各单位人事部门应积极与所在地人事(职称)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沟通,掌握有关评审政策,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参评人员的申报工作。

第七十八条委托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部人事司(职改办)审查同意,并出具委托函,送国家有关部委或地方省市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局人事处审查批准,并出具委

托函,送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

第七十九条实行属地评审的,经局人事处审查同意并出具委托函。未经局人事处委托评审的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三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八十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和报名的组织工作,及时与当地省、市有关考试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见附件3),严格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八十一条目前,实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有:会计、经济、审计(高级)、统计、卫生、翻译、船舶、出版系列的中、初级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高、中、初级。

国家实行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有:质量、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国际商务、执业(中)药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造师、注册设备监理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对已取得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只要在《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在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能力测试合格后,可视为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第八十二条晋升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先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后评审。第八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人事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安排,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资格考试部门联系,积极做好考试的报名组织和申报审查工作。要依据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资格,决不迁就照顾,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擅自考试取得的成绩应视为无效。同时注意报考专业的审查,根据考生所从事专业或单位设置专业的需要,严格掌握报考专业对口。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人事部门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局人事处(见附件4)。

第十四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经铁道部组织评审或授权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含工程系列高级),由部人事司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路内有效;经铁路局组织评审的,由局颁发资格证书并在局管内有效;参加属地评审的,应由负责评审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第八十六条资格证书每年在评审后由局人事处统一办理。资格证书丢失后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理由。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见附件5),由局人事处统一编号并办理。资格证书编号为10位数,前4位数2302为沈阳铁路局编号,第5、6位数为评审年度号,第7位数为资格等级号,后3位数为流水号。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评审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一览表

2.参评材料填写要求

3.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4.年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5.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

附件1 :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一览表

档次参评学历任职资历最低要求

正高本科及以上任副高5年。

副高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任中级2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中级5年。

毕业前后任中级累加5年,且毕业后满1年。

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4年。

本科毕业后任中级5年。

大普班任中级5年,并取得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符合三具一或八具二条件。

大专70年前毕业,本专业技干25年且任中级5年,符合三具一或八具二条件。70年前毕业,任中级5年,并取得本专业本科学历。

取得国民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可参照本科条件办理。

财经统:取得国家中级证书,任中级5年(资格前折半),且资格后至少2年。

中级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毕业后,考核聘任(后取得学历参评)。

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考核聘任。

毕业前后任助理累计2年,且毕业后至少有1年。

双学士毕业后任助理2年。

本科

大普班

大专毕业后任助理4年。

从事技干工作15年以上,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助4年。

中专

高中1990年前经铁道部批准招生录取,取得铁道部验印的大专专业证书人员,技干15年并任助理4年。

1996年后取得铁道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人员,符合入学条件(中专或高中,任助理4年,35岁以上),所学、从事及晋升专业一致,并技干15年。

助理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毕业后,考核聘任(后取得学历参评)。

本科全日制毕业见习1年期满,考核聘任(后取得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参评)。

大专全日制毕业任员2年,考核聘任(后取得学历,毕业后任员2年参评)。

中专毕业后任员4年。

1990年前经铁道部批准招生录取,取得部验印大专专业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4年。

高中1990年前经铁道部批准招生录取,取得部验印大专专业证书,技干8年并任员4年。

员级大专

中专全日制毕业见习1年期满,考核聘任(后取得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参评)。

附件2:

参评材料填写要求

一、文化程度称谓

1.“研究生”。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研究生毕业学历的,应在“研究生”后面注明(博士)、(硕士);未取得研究生毕业学历的按原学历填写,在学位栏内注明“硕士”。

2.参加“五大”、党校、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教育等学习取得的学历应按下列情况填写:如大本(电大),或大本(函大),或大本(党校);大专(业大),或大专(职大)等。取得成人高等教

育专业证书的,其学历栏应填写“专业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7页由参评人员用蓝黑钢笔填写,不允许打印,填写后须经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确认,审核人签字并盖人事(干部)部门公章。8—11页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填写,评审表须贴本人1寸免冠照片。具体填写要求:

1.基本情况页。“参评学历”系指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最高参评学历;“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填写本人具体从事的专业,如:铁道运输、桥梁工程、会计、劳动经济等。

2.学习及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页。从参加工作前的最高学历或短期培训的经历填起。凡参加过各种培训班、强化班、补习班、进修班等学习,脱产时间在三个月(函授六个月)以上或经一年以上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经历均须逐项填写。

3.工作经历页。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在不同的工作单位,从事不同的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不同的技术职务(包括行政职务)均须分段填写。脱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应予注明。

4.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页。重点说明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主要成果、所起作用、经济效益、获何奖励等,一般不超过600字。

5.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一)、(二)页。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与实绩,从撰文著述、成果获奖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来反映,同时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所完成的不同等级、规模、数量的工作任务来体现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对获得专业技术方面的奖励,要注明获得何种何等奖励及其在获奖者中的名次和实际工作情况,一般不超过1500字。文字叙述要简明扼要,尽量不加附页。

6.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页。著作要注明内容提要、出版单位及出版时间。论文、报告需注明题目及刊物名称,发表年份、卷、期,在学术会议发表的要注明宣读形式、评奖等级。多人合作撰写的应写清作者的排列名次及本人所写章节、字数。

7.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页。由本单位负责考核晋升的人员填写,要以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重点反映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介绍业绩要客观公正,措词准确,不要把集体的成绩说成是一个人的。最后要有“优秀”或“称职”等结论性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干部)部门公章。考核意见一般为400-600字。

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附表》

由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参评人员的档案记载如实填写。具体要求是: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页。“学历情况”应与《评审表》中“参评学历”栏一致。“参评依据”要写清楚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如实填写本单位岗位编制情况。

2.档案记载专业技术干部资历。要根据不同的技术职务分段详细填写。

三、主评论文

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要提供一份遮盖姓名和工作单位的主评论文复印件,同时将空白的论文评鉴书装订在封面上。

四、公开发表论文复印件

要求复印杂志的封面、目录、主管(办)单位、文章全文、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在复印件上要加盖审查人名章和人事(干部)部门公章(非主评论文姓名不必遮盖),并统一装订。

五、述职报告

要求反映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可以打印。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

《推荐简表》要集中反映参评人员的整体情况,措词恰当,表述客观,要求网传上报。

七、破格报告

对申报破格评审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破格评审的专题报告。破格报告要根据破格条件要求,据实写清破格理由。

八、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参评人员基础信息表

用Excel样表填记完整。为便于统计,各种时间统一按“200506”格式录入,网传上报。

附件3:

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类别考试年度级别报名条件

会计2001至今基本条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初级 1.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2.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初级资格。

中级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中级资格。

审计2003

至今基本条件: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初级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高级 1. 大专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满六年。

2. 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满五年。

3. 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满四年。

4. 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审计满二年。

5. 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经济

统计2002

至今初级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中级 1.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人员。

2. 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3. 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4.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5. 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6. 取得博士学位。

1. 从事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会计在考试年度的前一年报名)。

2. 资历计算,如无特别标明的,按毕业前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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