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专利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专利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

是不是现实中的任何一个东西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呢?当然不是这样,就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来看,这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那么,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

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要多少费用 1、专利代理费:由专利事务所收取用于专利事务所代理撰写专利文件和其手续多少等发明人也自己撰写和办理申请则此项费用发生 2、专利申请费:由知识产权局收取申请专利必须发生费用 3、可以申请费用减缓,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11)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与企业 从法律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① ,即是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并且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这项权利的取得也必须经过法律直接确认。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版权两大类。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主要是工业产权,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不受侵犯,同时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扩大财源。众所周知,美国的微软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是靠收取专利技术许可费获得的,由于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美国政府也不得不下令对其进行分拆。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研究本行业及相关行业专利的状态来制定本企业技术、经营投资等发展战略目标以求得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外,企业也可通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打击假冒本企业的伪劣商品、保护市场;对本企业商标权进行使用许可,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收入。 ?目前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目前,中国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态度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企业为特别注重发展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发展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甚至制定企业的专利发展战略,并将该战略作为经营决策的依据。通常这类企业有两种极端,一种是本身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从中获得大量利益。另一种企业恰好与前一种相反,这些企业往往因不重视知识产权而遭受过重大损失,惨痛的教训使这些企业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纷纷制定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二类企业为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的企业。这类企业既没有从知识产权中尝到过甜头亦没有因知识产权遭受过巨大损失,领导集团的认知能力、知识更新较差,因此对此并不感兴趣,其发展也必将受到限制。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专利权的范围

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2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 21.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经有近(D)亿网民。 A、3 B、4 C、5 D、6 22.不属于创造版权的行为是(A)。 A、看电视 B、写日记 C、写论文 < D、画图画 23.版权的产生原则是(A)。 A、自动产生原则 B、申请原则 C、注册原则 D、消费原则 24.版权最重要的的产生条件是(B)。 A、利他性 B、独创性 C、稀有性 ( D、共有性 25.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是(C)。 A、沈从文 B、矛盾 C、莫言 D、李政道 26.直接下载下列哪一种图书作品时很可能侵犯版权(C)。 A、《西游记》 B、《红楼梦》 C、《蛙》 ! D、《三国演义》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技术秘密保护消极效果的是(D)。 A、技术交易风险非常大 B、权力存续风险非常大 C、市场竞争力较弱 D、容易导致滥用 28.商标是指示性符号,但必须被人们的(B)所感知。 A、听觉 B、视觉 C、触觉 、

D、嗅觉 29.以下属于未注册商标的是(A) A、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被核准注册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B、超过注册商标保护期已续展的商标 C、只是设计出来,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D、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0.专利权不包含下列哪项(B)。 A、发明专利 B、地理标志 C、实用新型专利 ] D、外观设计专利 31.下列哪一项是专利的权利特点(C)。 A、新颖性 B、不确定性 C、独占性 D、实用性 32.据WIPO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为(C) A、20% B、40% C、60% 、 D、80% 33.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内容包含(B)。 A、实用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可行性 34.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是(C)。 A、文化观念 B、保护不力 C、经济利益 / D、侵权判断难 35.王选认为,我国司法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的判决,在客观上对侵权起到(B)作用。 A、警告 B、鼓励 C、无作用 D、惩罚 36.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因(D)。 A、财产属性 B、经济秩序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报告

“512”团队 知识产权申办及保护措施报告

目录 一、知识产权概述 (1)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1) 1.2 知识产权重要性 (2) 1.3 知识产权分类 (3) 专利 (3) 版权(著作权) (5) 商标 (6) 商业秘密 (6) 域名 (7) 技术诀窍 (8) 二、商号概述 (9) 2.1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9) 三、知识产权获取方式 (11) 3.1 专利的获取 (11) 专利分类 (11) 授予原则 (12) 申请步骤 (12) 办理程序 (15) 申请时间 (15) 3.2 版权的获取 (16) 需提交的材料 (16) 办理费用 (17) 3.3 商标的获取 (17) 商标分类 (18) 需提交的材料 (18) 商标禁用条款 (18) 办理程序 (21)

申请时间 (22) 办理费用 (22) 3.4 域名的获取 (22) 四、商号的获取方式—工商注册 (23) 办理流程 (23) 五、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及延续 (25) 六、知识产权基本保护策略 (27)

一、知识产权概述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术语,描述用于保护个人或公司的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1的法律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不同类型的法律权益,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过程性知识。虽然知识产权的概念起初看起来比较复杂,但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一种形式的财产(无形资产2)。比较常见和熟悉的财产形式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和个人财产,如汽车和电脑。许多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相关的特点同样地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上。例如,跟汽车或土地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被购买,出售,出租,赠送或交换别的东西。此外,就如一个地主可以禁止其他人擅自闯入他的土地,或者汽车拥有人可以禁止其他人驾驶他的汽车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复制,进口,和出售由其知识概念所体现出的技术、信息、产品,和任何形式的表现。 然而,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属于由我们的思想或智力所创作1本文中将“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统称为“产物” 2本文中“无形资产”泛指财会统计中的知识产权资产

专利有哪些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申请专利是一件复杂繁琐的事情,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专利的种类,这样既能帮助你了解清楚自己所在的领域,也能更好地避免之后所走的弯路。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 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企业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及技巧

企业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及技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的新技术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总体来说,企业对新技术的知识保护主要有两种手段:专利和技术秘密。那么,是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而公开该技术,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专利和技术秘密各自的特点,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以及专利申请中技术秘密的保留技巧,并提示了其中的风险。 一、技术秘密的特点 技术秘密也称为”Know-how”,它是指未被合法持有人所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下的技术。对于企业来说,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技术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就能够成为技术秘密而获得保护。技术秘密的范畴是广泛的,包括技术情报、客户数据、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拥有人自主采用有力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处于保密状态,无需行政机构的审批,就能够实现保护目的,相对高效、简便。 但是采用技术秘密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 1、泄密是技术秘密最大的风险。技术秘密一旦遭遇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对于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泄密,尽管技术拥有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技术秘密的合法性归属、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难以自证,维权的难度很大。司法实践中,技术秘密案件胜诉率非常低。且即使胜诉,泄密的技术进入公共领

域,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如果泄密仅是个人行为,尽管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获得的经济补偿往往非常有限。 2、第三方独立研发的风险,如果第三方通过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开发了技术秘密中的技术方案,技术秘密持有人不能阻止其实施或公开该技术。而且,第三方如果获得专利权,原技术秘密持有人仅能根据先用权而在原始的规模内进行生产,而无法扩大再生产,从而陷入被动局面。 基于以上风险的存在,很多情况下专利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二、专利保护的特点 专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定独占性:专利权受专利法的保护,是法定专有权或垄断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能对抗第三方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方案。专利权获得授权后,第三方只要实施的技术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三方自己独立研发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专利申请提交后,还可以对抗其他人获得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与技术秘密相比,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要复杂很多。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满足各种形式要求,也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公开等实质性要求。专利权的获得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会产生各种费用,例如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授权后的维持费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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