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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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

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

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

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

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四)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

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七)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五)、(六)项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二)、(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罚:

(一)对电动自行车处20元罚款;

(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处4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

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1)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寿命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更好的为巡检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 1.巡检工作电动自行车为工作所用,不可公车私用,仅限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老燃气管路沿线的道路上行驶。 2.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集中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当班人员自行负责。 3.车辆使用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碰撞、损坏、配件失灵、失窃、电量亏欠、轮胎亏气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4.在行车过程中,使用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相互飙车、赛车。 5.电动自行车在现场摆放监护,要求摆放在避开施工车辆的安全地带。 6.运行部办公室是车辆管理部门,对于不爱护车辆、违规使用的人员

有权取消其车辆使用的权利,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车辆的使用 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责制度,车辆钥匙由巡检人员统一管理。巡检人员领用车辆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巡检人员负责。工作结束或节假日,电动车必须停放到指定电动车停放地点停放和充电。上班前必须做出好车前安全检查并填写《电动车出车前安全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系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提供。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1.车辆使用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及清理,做到车辆要干净整洁。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做到安全出车,对自己负责,对车辆负责。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

电动车管理办法

物业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规范园区业主电动车出入、停放、充电管理,规劝、制止私拉电线行为,预防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生,预防电动车偷盗行为发生,为各园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提供实施措施。 二、范围:适用物业各部门、管理处 三、职责: 1、公司秩序部负责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评定。 2、公司秩序部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强纠正整改。 3、各案场管理处负责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培训学习。 4、各管理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住户宣传教育、合理管控、巡查巡检、有效管理。 5、各管理处对园区内住户的电动车丢失、乱停放、充电安全、防火安全负责。 四、程序: 防火安全宣传: 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自身园区特点,规范管理电动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短信、温馨提示、背景音乐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业主对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管理。 2、开展园区业主座谈会,对楼栋、楼道内外私拉电线容易引发火灾的常识进行宣传,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确实

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控制。 电动车进出门岗的管理: 1、各管理处统一购置电动车门禁出入卡,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进出卡要有所区别。对进出电动车必须要核实凭卡出入。 2、门岗要严格执行收发卡制度,落实收发卡率100%。 3、秩序主管及秩序班长负责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防火培训及监督工作。 4、秩序部对各案场门岗电动车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对 不符合标准的给以相应处罚,对做的好的小区实施奖励。 6、装修工人的自行车、电动车一律不许进入园区,要规划地点集中规范停放并管理。 电动车停放管理: 1、园区内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一楼单元内或地下室走廊、过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及时发现、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2、管理处秩序部负责区域内看管电动车停放工作,并 登记核实进出住户的具体姓名,防止可疑人员实施电动车偷盗。 3、管理处秩序部设立的巡逻岗,要在24小时不间断加强巡查,特别是对集中停放电动车位置重点实施重点防范。 4、巡逻岗如发现电动车出现破旧、漏电、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的车辆,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做好登记,由专人负责通知业主进行有效处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 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 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 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 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

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行使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电动车辆的使用安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公司为员工提供电动车存放区,员工应按指定点存放。  车辆存放时尽量上锁、防止车辆 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处理。 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避免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  电动车上路时避免带人行驶。 必须戴安全帽行驶。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2.每月20日各班组长必须集中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3.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4.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车推行时,应关闭电源,以防推行时无意转动调速把,车子突然启动发生意外。 6.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7.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充电时,充电器上不要覆盖任何物品,应放置于通风处,同时注意防止液体和金属颗粒进入充电器内部,防止跌落与撞击,以免造成损伤。 8.长期不用时,尽量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防止电量不足的状态下存放。 9.充电时要用配套的专用充电器。因电池配方与工艺不同,对充电器的技术要求也不一样,哪一种充电器充什么品牌的电池可以充满,都不尽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电器。 10.充电时,充电指示灯显示满电时不要立即停止充电,应再浮充2-3小时。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体使用电动车的岗位人员。 三、电动车配备情况 四、驾驶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公司资产,做好本职工作; 3.熟读《使用说明》和《维修手册》,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守则操作与维护; 4.时刻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 5.时刻铭记公司的服务宗旨,文明、安全驾车、礼貌服务。 五、车辆管理总则 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 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 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3.部门责任人应监督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在过弯道和过 减速带时,注意减速;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注意保持正常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更不得飙车;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5.实行部门负责管理制度,每位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 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经部门负责人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维修;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电动车不得开出***区域,不得交给非专业人员试驾,(如遇客人要求试驾,我们应该礼 貌拒绝),若发现员工搭乘电动车者,将按照后面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9.行驶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 10.严格按照处罚规定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六、车辆的使用 1.在使用区域内如果道路泥泞,严禁使用电动车 2.每次领用人在使用前后按照规范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 3.车辆钥匙由各部门负责人持有,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才可以使用,并签 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使用后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者进行责任追究承担; 4.节假日值班期间,车辆钥匙交给总值班负责人,车辆借用同样应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 表》,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须电话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七、电动车警用装置使用的规范管理 配置有警报器、警灯、喊话器的电动车,未达如下情况,不得擅自使用: 1.使用部门:秩序维护部 2.使用区域:项目内 3.可以使用情况: 八、车辆的归还 1.每日使用后必须当天把钥匙交回。(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必须提前说明,事情解决 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2.车辆归还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3.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 求; 4.充电器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九、车辆的维护保养 1.各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每月20日,部门负责人对车辆进行 定期检查;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 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讲解学习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电动车使用高效、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区内部货物转运的电动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 (一)管理部负责订定、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分; (二)使用单位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司机班车辆修理人员负责对电动车进行定期保养; (四)总务部负责电动车售后服务联络、外修事务处理。 第二章驾驶操作规定 第四条电动车属工厂重要运输设备,须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电动车驾驶人员 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后方能上岗,因驾驶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电动车行车前的检查工作 (一)检查电解液的水平高度,确保电解液高于极板10-15mm为标准值。若发现电解液缺少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加入蒸馏 水后方能行车(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不得超过1mm,超此极限必须更换轮胎; (三)检查电池连接线、电池极柱紧固情况,若有松动务必可靠紧固后再行车; (四)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观察制动液及油路系统的密封性,发现漏油、漏水故障必须完全排除后方能行车。 第六条电动车行车规则 (一)起步前打开车辆电锁,松开手剎(必须松到位),轻踩加速踏

板,让车辆平稳起步,尽量避免车辆急起步、猛加速、急剎 车; (二)电动车在未启动前不能转动方向盘,否则会影响方向系统性能; (三)尽量避免大雨天气出车,避免车辆因受潮或浸水而直接损坏车底大量电子元器件; (四)电动车在行车途中需要倒车时,必须先将车辆停稳,彻底松开加速踏板,待电机正向运转怠速结束后再拨方向开关到“倒 车”档位,然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倒车。严禁电动车正在前 进(或后退)时,突然改变方向开关而损坏相关轴承和齿轮 机件; (五)随时检查电量,确保电量充足,严禁电动车辆“亏电”行驶,车辆显示快到临界亏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进行充电处 理; (六)电动车驾驶员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谨慎驾驶,不可麻痹大意,在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声音出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 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修; (七)电动车长期不使用时,必须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充电或进行半天行驶保养; (八)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洁整 理,但不可用水直接冲洗车辆。 第七条电动车安全驾驶 (一)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高速行车; (二)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车辆限载重量规定,避免因超载行驶导致电机、电控的损坏; (三)电动车驾驶室不得人员超载,货箱内禁止载人、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应关好车门,防止物料散落; (四)电动车仅限于新老两厂内部货物转运,非特殊情况不得离规定区域。 第三章电动车充电操作

各省市电动自行车相关法规政策汇编(截至2020年)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1) 二、车辆管理总则 (1) 三、车辆的使用 (2) 四、车辆的停放 (3)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3) 六、车辆的维修 (4)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4)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单位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确保电动车辆的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处、**处处室负责人为所属科室电动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总责。 2、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章、事故等问题,驾驶人负主

要责任。 2、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 3、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5、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车辆,如因自身原因监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监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车辆管理制度统一进行修理。 6、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否则造成的工作失误,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7、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需求车辆者必须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经过监管人

同意才可以借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借用人自己解决。 2、节假日、双休日钥匙交由监管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3、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 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分别停放在***停车场,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监管人专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自行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83656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瓶车的使用安全,使电瓶车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电瓶车管理规定如下: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加强对电瓶车的管理,给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看楼条件,同时延长电瓶车使用寿命。 2、电瓶车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驾驶。 3、电瓶车主要服务于业主和看楼客人,在未经主管级以上领导的批准下,严禁其它无关人员驾驶和 乘坐。 4、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电瓶车进行检查和保养工作,如出现人为损坏和故障时,一切责任由操作员承 担。 5、操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指定的范围内驾驶,严禁超出指定区域。 6、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路线行驶,须熟悉各种交通手势,如因为驾驶者未按规定驾驶而发生交通安全 事故,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7、操作人员必须随身保管好电瓶车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转借)他人,如发生丢失事件,由操作 员负责赔偿损失。 8、如电瓶车发生操作人员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上报领导通知相关技术人员检查维修,并做好 纪录。 9、严禁操作人员酒后驾驶,行驶时不得前倾后靠,东张西望以及思想不集中。 10、在停车区域内等候客人时,不准哼歌、吹口哨、玩手机、吃零食,听录音机以及看书报。 不准伸懒腰,跷二郎腿,随地吐痰等有损形象的事。 11、操作员要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客人)友善,热忱,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 语。 电瓶车操作规定 12、操作员在操作前必须读电瓶车的说明书,并牢记游览车操作。 13、在进行操作前,应先确认车辆无故障后,例如检查电门锁是否在"关"的位置上,电源接插 件是否连上,电压是否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14、控制电路的电源开关、右旋钥匙,就可以接通电源,电压表开始显示电压值。 15、操作员应注意显示电瓶车电压的变动情况,表内刻度,盘上有红区(严禁使用立即充电), 黄区(可以使用,最好补充电源),绿区(正常使用范围)。 16、电瓶车行驶过程中,在左右转弯时,应把方向灯打开,看一下倒车镜后是否有车,如无车 时方可转弯 17、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行驶路线行驶,如在行驶路线中,遇到相应的障碍,应松开加速器的踏 板,放慢速度,然后踩刹车,障碍过去后,再缓缓踩下踏板加度行驶。 18、坡道停车时,应先踩住脚刹踏板,再拦紧车刹手柄,行车制动时,应先放下右脚的加速踏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x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 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 1 - ∕ 10

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试行

电动车充电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员工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供方便,确保充电安全,公司本着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安全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行政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行政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行政部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内部员工上下班车辆或公司内住宿人员外出车辆充电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人事行政部,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二芯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刷卡充电。充电人员不得更改线路和开关,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全部责任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电动车按规定充电时间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 五、停车棚充电处共有15个位置供充电,由行政部按时进行停车棚供电控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自行负责。 六、充电卡管理使用须知: 充电卡由行政部张三、李四统一管理充值,需充电员工可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缴纳充电卡质量保证金50元/张,充电卡可进行充值为30元—100元金额,充电每小时扣费金额为1元,员工可长期持卡使用,卡内

金额不足可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进行现金缴纳充值后可再次使用。 员工离职或不再需要充电卡使用,可持卡至行政部张三、李四处退还质量保证金50元/张及卡内余额。 充电卡为无记名、无密码使用,使用人须谨慎保管,如有遗失自行负责,公司将不再退还质量保证金。如需再次领卡充电使用须再次缴纳质量保证金。 由行政部工作人员每月盘点充电卡发放明细,保管人员遗失充电卡予以缴纳50元/张购卡金额。 七、员工在电动车充电前应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行政部应重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向领汇报。 八、严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充电,行政部将视天气情况,以安全为前提关闭充电处的总电源;具体停充电日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大雨天气若未关闭电源,员工进行充电时,应仔细观察充电处有无漏水漏电现象,以防短路引起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若应此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自行负责。 九、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十、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行政部 2017年10月28日

郑州电动车管理办法.doc

郑州电动车管理办法 多家媒体均报道了《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被列入郑州市人大20xx年立法规划的消息。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郑州电动车管理办法今年或流产因立法复杂治理难 《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的出台仍然遥遥无期。 从未有一个行业像电动车这样,全国"树敌",全国"封杀",全国疯长。 近日,多家媒体均报道了《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被列入郑州市人大20xx年立法规划的消息,一时间,郑州市300多万辆电动车将上牌,并给予路权保障的消息传遍大街小巷。然而,小金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是《管理办法》因"争议很大"被市人大会放弃审议,也就是说《管理办法》的出台仍然遥遥无期。 郑州市饱受电动车的困扰已经多年,一方面,从来没有哪个城市像郑州这样拥有如此多数量的电动车,数百万民众依赖电动车出行;另一方面,电动车对交通秩序的干扰,连带产生的消防安全问题让政府部门头疼不已。郑州市酝酿出台《管理办法》已经多年,好不容易到"临门一脚",却放弃了,这说明《管理办法》的内容确实存在无法调和的争议和矛盾。这从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悄无声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人大会对草案内容三缄其口,小金多次沟通,至今不能一窥草案真容可见一斑。

不过,与郑州市情况类似的南昌市,却要在9月1日开始实施《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了,目前该市15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正在依据《办法》挂牌,同为省会城市,同为电动车大市,郑州市在制订办法时,极有可能会参考南昌市的管理办法,从中我们或许可以看到郑州市的"纠结"和"为难"。 电动车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属于"痼疾"。怎样做到既能规范电动车使用,又能合理合法保障数百万人的权益,确实考验郑州市政府的智慧。 郑州管理电动车的难处 纠结一:啥样的电动车可以登记挂牌 "南昌条例"第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只有这些电动自行车才符合登记条件。 对照此规定,郑州的电动车可能七八成以上都不符合登记条件。据一家多年专业从事销售电动车的业内人士介绍:郑州市目前在路上跑的电动车,绝大多数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而应被称为电动摩托车。 据了解,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曾计划修改电动车国家新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并计划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实施。但是,该标准规定于20xx年月15日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暂缓实施。 电动自行车从电池续航能力方面,显然不能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的需求,但是如果允许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则无疑赋予了电动摩托车"机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相关费用,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电动车为公司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2.电动车只能用于本公司工作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3.电动车钥匙一车一把,由责任人自行保管,余下钥匙由办公室管理。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如私自骑回家,一次罚款100元)。按照“专人专车”的原则,非特殊原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不得乱借他人使用。车辆只能用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4.禁止电动车使用人私自拆动电动车,如经发现上述状况将每次罚款3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每部电动车的重要部位(电瓶)将统一喷柒,如有变动将视为偷换电瓶,则由该车辆责任人自行更换新电瓶或公司更换新电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5.每部车辆的使用责任人必须本着爱护车辆,降低维修成本,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电动车清洁保养禁止使用水直接冲洗,防止电瓶损坏。 6.领取本公司电动自行车的工作人员,需按公司规定扣发10天的工资作为车辆押金。 7.工作人员归还车辆,车辆经公司办公室检查完好后,押金将补发给工作人员。 8.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报肖总核实后及时修理。 9.车辆在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丢失,由工作人员个人负责,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否则公司将把车辆押金作为车辆丢失补偿。 1

0."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故障,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故障,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1 1."公司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维护,车辆要按行驶要求定期做好保养、保修,并报办公室建立保养、保修记录。 1 2."车辆维修需到单位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单,先由工作人员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办公室填写维修单,并列出维修明细,经肖总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检查后,再提交总经理审批。 1 3."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并负责管理。 1 4."肖总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及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1 5."工作人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不得随意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准骑车超载带人等。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1 6."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驾驶。如发生违章行为,要服从交警部门处罚,语言,行动上不得粗暴,保持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1 7."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

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电动自行车治理方案

??医院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文件要求,中心将于7月-12月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中心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问题,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确保无论是医院工作人员,还是服务对象,都规范有序,平安无事。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特成立中心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治理公共区域、楼道、楼梯间的电动车,坚决清除违规停放在消防车通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电动车,彻底整治电动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超时充电等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不间断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后出现反弹。 2、认真开展“三清三查”工作。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是否畅通,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初起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清理疏散楼梯、走廊、食堂等公共区域可燃杂物,清理交通工具违规存放问题,清理管道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3、加强停车棚和充电的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职工电动车统一停放到医院食堂东侧停车棚,群众电动自行车统一停放在门诊楼南侧停车棚,门卫定期进行巡逻,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进行记录并上报;职工不能私拉乱接充电线路、充电超过6小时,且不应在夜间充电,发现违规充电者将严肃处理。 4、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运用网络平台(公众号、钉钉),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普及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在重点场所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进一步提高中心职工和群众电动车消防安全意识。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2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门诊、病房、药房、值班室、仓库、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厅、楼道、楼梯间、电梯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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