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 月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3.1项目监理机构 (4)

3.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7)

3.3监理文件的编制 (10)

4施工准备阶段 (17)

4.1一般规定 (17)

4.2工程质量控制 (20)

4.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1)

4.4工程进度控制 (21)

4.5工程造价控制 (22)

4.6合同管理 (23)

5实施阶段 (24)

5.1一般规定 (24)

5.2工程质量控制 (25)

5.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7)

5.4工程进度控制 (29)

5.5工程造价控制 (30)

5.6合同管理 (31)

6竣工验收阶段 (35)

6.1一般规定 (35)

6.2竣工预验收 (35)

6.3竣工验收 (36)

7监理工作信息化 (38)

附录A 监理单位用表 (39)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61)

附录C 通用表 (76)

条文说明 (77)

1总则

1.0.1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3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5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6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1.0.4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坚持预控为主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1.0.7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活动。

1.0.8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房屋建筑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0.2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进行施工准备至开工前的阶段。

2.0.3实施阶段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至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阶段。

2.0.4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单位申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至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结束的阶段。

2.0.5危大工程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时填写的记录。

2.0.6监理报告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已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而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时,项目监理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文件。2.0.7施工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安装、使用、拆卸的工程起重机械。

2.0.8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监理档案

项目监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收集、整理的反映危大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资料,包括: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2.0.9监理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自身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工程开工令、监理通知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

2.0.10监理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工程文件资料,包含且不仅限于监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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