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大研〔2014〕18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现将《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贵州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和考核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贵州大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贵大发〔201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获得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的研究生应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硕博连读期间的培养计划,并按计划规定接受考核。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被遴选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后,一般不再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转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制定硕博连读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工作。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被遴选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后,仍须执行原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由硕士生导师继续负责培养工作。同时,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制定硕博连读培养计划。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计划基本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计划必须包括:文献阅读、学术报告、科研工作计划等。要求阅读文献不少于6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0篇,提交文献综述报告1份;公开做学术报告至少一次;科研计划应包括拟完成的任务、指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考核

(一)考核要求

1. 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提交学习、科研工作书面报告,并向考核小组汇报遴选为硕博连读研究生以来的学习、科研工作情况。

2. 考核小组至少由三名教授组成,报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开始工作。

3. 一级学科所属各专业的硕博连读生应集中安排考核工作。

4. 考核小组根据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提纲,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5. 可采取笔试、口试方式,考核专业基础知识、科研能力。

6. 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的基础上,做出决议,明确是否通过。

(二)考核时间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考核时间安排在被录取为硕博连读研究

生后的次年5月份进行。考核方案、考核材料和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考核结果处理

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考核后,经批准转为博士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考核未通过者,按原硕士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

被遴选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三年级硕士生,在次年9月转入博士研究生时还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其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已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若因个人原因,如退学、自费留学、提前工作等中途要求中止学习时,可按硕士生培养,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但须未超过博士研究生学习的第4学年,需本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 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

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地方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学化”的倾向。为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现就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幼儿教育要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有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全省建设10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2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9/6,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到2010年,全省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 2、各市州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原则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5〕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

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研究(2015年7月-8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等主体开展座谈、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掌握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和形式,结合本地实际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自查自纠(2015年9月-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三)开展督导抽查(2016年1月-9月)。部根据各省、部属单位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巩固成果(2016年10月-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63号

承德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承教安字[2014]63号 各学区中心校、直属校(园)、民办校(园)、校外托管机构: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一、强化学校消防安全管控工作 冬季是各类火灾的多发、易发期。各单位按照12月9日下发的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承教安〔2014〕62号)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三大”活动。要通过安全教育课、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宣传橱窗、手抄报等途径,营造浓郁教育氛围,提升师生疏散逃生能力;始终坚持“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通过拉网式、全方位的排查和集中彻底地整改,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和危险因素。 二、做好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工作 进入冬季,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的几率加大。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优化应对恶劣天气的紧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警信息,采取及时取消户外活动、调整上下学时间、组织学生转移等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导致师生人员伤亡。 三、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监管 近日,山东省连续发生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给我们

敲响了警钟。各单位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认真贯彻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承教安〔2014〕6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摸排底数、健全管理台账、强化交接手续、加强与交警部门协调联动,坚决杜绝和遏制涉校涉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凡未落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校车及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3〕30号)和《关于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治理月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学生心理教育和疏导 当前临近期末,学生心理焦躁、疲惫,极易导致打架斗殴行为。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广大班主任、科任教师、宿舍管理人员深入教室、宿舍,做细、做实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情绪疏导,及时化解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情感问题。要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出现打架斗殴苗头,做到早报告、早处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密切关注特殊体质及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坚决避免因学生体质及心理问题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 2014年12月17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交通运输部

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方法与参数 (2009年修订) 2009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1) 2. 评价基础数据 (4) 3.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分析 (8) 4. 经济费用效益分析 (10) 5. 财务分析 (15) 6. 费用效果分析 (22) 7. 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 (25) 8. 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28) 9. 利益相关者经济影响分析 (30) 10. 方案经济比选 (31) 11. 附表 (33)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水运行业实际情况,在总结原交通部1988年颁布的《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下简称《水运方法与参数》)。 1.2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水运方法与参数》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水运方法与参数》中所称的水运建设项目,主要指港口建设项目和航道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必须按照《水运方法与参数》的要求开展工作。水运建设项目其它阶段的经济评价工作可参照使用。除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涉及水运行业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相关资产转让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活动,需要进行经济评价工作时,可参考使用《水运方法与参数》。 1.3 经济评价工作的主要结论作为政府投资和审批、核准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 1.4 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水运相关规划,在运量预测、市场分析、工程技术研究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分析、财务分析,结合相应的不确定性分析,对被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和

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写出入党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书要用篮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书内容为: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本人的经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受表彰、处分情况,自己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 3、汇报思想。入党申请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从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直机关工委。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心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培养考察。党支部确定的培养人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评议,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6、集中培训。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每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后,三年内未发展的,需参加第二次集中培训后才能发展入党,二次培训后不再受培训时间限制。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预审和公示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将确认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发展。 8、政审。党支部根据机关工委下达的发展计划,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对待重大问题的政治立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进行审核,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 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先导作用,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与保障性作用,是实现教育内涵发展、改革创新的驱动力,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智力支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落实《规划纲要》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教育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为每个人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贴近基层,着力于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研究,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服务、为丰富教育理论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出一批具有龙江特色、实效性强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加强教育科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办[2003]2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和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几经讨论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以下同〉)印发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及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水运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交(竣)工阶段等工程管理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科研试验材料、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和项目业主(投资人)负责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与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职能范围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项目业主(投资人)必须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主动与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机构联系、沟通,认真及时地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汇总、登记和申请验收、移交进馆工作。 第五条凡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执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同时执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其他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参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执行。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的实施方案 为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构建有效覆盖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网络,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青年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经市直机关工委与团市委协商,并经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青工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机关青工委是负责青年工作的机构,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青年工作,在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青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 1.机关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青年(下述青年均指40周岁以下,含青年党员)。凡青年人数在___人(含___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机关青工委;___人以下的单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统一纳入市政中心机关青工委管理;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组建青年工作小组。 2.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工委设在团组织,与团组织合署办公,建立“团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新型工作体系和组织机制;没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设在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中要设立青年委员,有团组织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青 — 1 —

年委员由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按《团章》规定抓好团组织的组建。 三、组织设置 1.市直机关工委成立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团工委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一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分管机关团建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常务副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书记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委员、基层团组织书记、优秀青年代表兼任。 2.市直单位机关青工委由5-__名成员组成,具体数额根据单位青年数设置,其中: 主任__名,由分管机关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__名,由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或团组织负责人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优秀青年干部兼任。 四、组建程序 1.机关青工委委员采取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2.采取组织任命方式的,由机关党组织和团组织推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由机关党组织任命,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青工委备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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