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出国游遇车祸旅行社没投保

2010年05月24日 10:56:16 来源:燕赵晚报

随着旅游人群的增多,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游客在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事件也不时出现。做为一个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旅行应该注意什么呢?旅行社又应该怎样去化解风险呢?通过下面的新闻事件和说法,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

新闻回放

2008年12月18日,南京市民李小英与南京钟山A旅行社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其中约定,李小英和75岁的母亲王招娣共同参加由A旅行社提供的10晚11天新马泰旅游服务,由A旅行社提供往返飞机和当地旅行车辆接送等交通服务,另约定,由A旅行社替李小英和王招娣代办“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等三项保险。

合同签订之后,李小英缴纳了包括旅游团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140元。但是,当年12月21日出发时,却发生了一件意外。A旅行社通知李小英说,她和母亲将跟随B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踏上旅途,这叫拼团。

当年12月26日,李小英和王招娣在泰国游玩,当日深夜11点左右,

当乘坐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的途中汽车侧翻,李小英母亲当场死亡。

去年1月6日,泰国方面赔付共计66万泰铢,合人民币三万两千余元。然而李小英一家人准备向出国前投保的C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旅行社竟没投保。

几经交涉无果后,去年年初,李小英姐弟将A旅行社告上法庭。B旅行社被原告列为了第三人。同时被列为第三人的还有为A旅行社承保旅客“人身意外险”的C保险公司,以及为该旅行社承保“旅行社意外险”的D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

两家旅行社被判赔40余万

南京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A旅行社没按合同约定为李小英和王招娣办理人身意外险,致使王招娣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家属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A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泰国方面的赔偿不影响李小英等在国内的索赔,因此,支持李小英要求A旅行社按照南京市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即30万元的标准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

这笔赔偿是因为A旅行社违约未投保造成的,与B旅行社无关,所以B 旅行社不用承担责任,D保险公司未承保人身意外险,也不用担责。但是,B旅行社作为此次出境游的实际组织者,应承担一定的财产、人身损害后果,所以,其应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十一万余元,和A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小英等人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请。最终,原告方一审获赔四十一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李自庆罗双江

//律师说法

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

是履行合同的最基本原则

这是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条款确定了合同履行的最基本的两个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游客家人无法索赔

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

在上面的案件中,李女士、王招娣一方同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双方就要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去全面、诚信地履行。A旅行社在收了王招娣一方的人身意外险保费后,却未给王招娣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致使游客在发生人身意外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责任完全是由于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

虽然旅行社辩解75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予办理人身意外险种,没为死者办保险是保险公司规定造成的。但是,对于此项保险的规定, A旅行社事先应向合同相对方释明,并退还30元保费。因为这种告知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因A旅行社无法证明其已向当事人作出过解释,所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现在A旅行社既未能证明已告知合同相对方,亦未退还保费,合同相对方就有理由相信王招娣的人身意外保险也完成了投保。所以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由A旅行社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虽没合同

拼团旅行社同样担责

需要注意的是,李女士一方只是与A旅行社有合同关系,而与B旅行社

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B旅行社对于王招娣人身意外保险的纠

纷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因为B旅行社与A旅行社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这就可以

认定,对于李女士一方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责任,已经由A旅行社转移到了B旅

行社。所以在发生旅行责任后,A、B两个旅行社应当对王招娣受到的伤害承担连

带赔偿的责任。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焦文华供稿

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升温,但是,我们貌似繁荣的旅游市场还并不成熟,旅游行业的运作尚不够规范,在旅游市场

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趋向规范的情况下,游客们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就旅游前旅行社选

择和旅游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做一下简单介绍。

一、旅行社的选择与导游的聘用

正规旅行社必须持有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三年,到期需续办。所以游客一般的旅游项目必须注意选择两证齐全的旅行社。游客要选择漂流、探险、狩猎等特种旅游的,除了查看两证外,还须查看旅行社是否持有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可其从事特种旅游的证书。如果参加出境游,则须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游的经营资格。

另外,目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外国旅行社经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常

设机构,但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所以不要选择所谓“外资旅行社”。

导游人员须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证书》。《导游员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须办理审验手续;我们日照目前为解决导游员不足的情况,近几年由市旅游局组织培训考取的实习《导游证》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作废。导游在旅游业务中,不得私自承接业务,必须佩戴胸卡、携带《导游员证》上岗,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兜售物品,索要小费,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要使用引导标志和话筒。

二、必须签订旅游合同和参加规定保险

旅游合同是游客与旅行社对在旅游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目前,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与海外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应遵守统一规定的合同范本内容,注明所提供的价格等级、报务标准、服务项目、双方权力、义务及当地投诉电话和地址。对于国内游客除单人“一日游”的项目外,旅客应详细阅读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须知》及责任细则,在书面旅游合同中,对旅客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价格、保险、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并注明投诉电话和地址。

游客在交付旅游团费用后应索取正规发票,查验发票收款单与旅游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单位是否一致。交付出境税换外汇款项时,也须确保收据印章与发票印章及营业执照单位是否一致。

根据199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游意外保险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须为游客统一购买旅游保险,如果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而

旅行社又未投保,则由旅行社自行承担全额保险赔偿金。旅游意外保险范围包括: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4、行李丢失损坏、被盗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责任期限自登上旅行社交通工具始至全程结束离开交通工具止,旅游途中自行终止旅游的游客至终止时为止。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国内游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一日游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自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旅行社必须投保旅游责任保险,以取代要求游客购买的旅游意

外伤害险,被保险主体由游客变为旅行社,但赔偿金额也会相对较少,至于旅游意外伤害险则不再做为强制险种由游客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如果购买后一旦发生意外,则可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理赔金和旅行社投保责任险赔偿金的双重赔偿。

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首先,注意旅行社是否具有合法营业资质,看旅行社是否有双证,即旅游局核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次,看旅游合同的印章是否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第三,看旅游合同文本是否是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四,合同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主要是指吃、住、行、游、购、娱等六要素标准要具体明确,以防旅行社在旅途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还要特别注意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老年人的体力精力有限,因此更应当提前作好周密的准备,规划一次完美的旅程!

重要准备———出游前详细考察线路行程。老年人安排出游行程时,要特别注意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目的地以及旅游方式,并注意行程安排。据了解,目前旅行社一般都会针对老年人推出长者团,每年在重阳节前后会有大量这样的线路推出,这类团队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度身定做的,适合5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一般行程设计比较轻松,体力消耗不大,有的

会配备专业医护人员随行。

时间———要考虑目的地天气。由于老人的时间比较空闲,因此出游的时间可以有许多选择。一般来说,老人出游会避开旅游旺季和黄金周等高峰期,一来可以避免拥挤产生的危险,二来淡季出游也能节省机票、住宿等开支。据了解,4~6月以及10~12月期间是老年人出游的黄金时间,这时候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天气不会太炎热,也不会太寒冷。一般在这样舒适的天气下出游,老年人不容易生病,而且在这些时间段,老年人的季节病也不容易发作。

地点———要看旅游点的舒适度。老人出游的目的地除了选择他们感兴趣、没去过的新鲜地方外,还要考虑到旅游目的地的气候、地理条件、舒适度等要素,比如城市游比乡村游、山地游的条件更好,会更适合老年人参加,另外,可以结合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来选择目的地。据了解,目前老年人出游的热门目的地一般有以下四个:首先是自然风光优美、气候宜人的海滨城市,像海口、三亚、厦门等;第二是文物古迹较多、有历史的城市,比如北京、西安、洛阳等;第三是繁华大城市,比如上海、成都、重庆等;第四是山水优美的地方,比如桂林、泰山、黄山等。

行程———节奏要较舒缓。对于老年人来说,旅游意味着要打破平日里早睡早起甚至午睡的习惯,这对老年人来说,本来就是一件比较辛苦的事情,而如果是那些旅游行程安排过于紧密、时间太过紧张的线路,就明显更不适合老年人参加了,因此,老年人出游不可抱着“多走几个地方才值”的心理。据了解,一般适合老年人的线路在时间安排上都比常规团队要长些,

旅游节奏就会比较舒缓。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线路专门为老年人设置了一些针对性的主题节目,比如养生讲座、老年人交流座谈会等,也很合老年人的心意。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旅游代理合同模板

旅游代理合同模板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双方均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双方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证双方权利和旅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促销与咨询 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 双方保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团队,具有《出境名单表》及专业领队。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 销售与成交 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

价。 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订单 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组团社在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违约责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i i 风险提示: > ■ I I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 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 > ■ I I I I 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 I I 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1 I I ! 因______ 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 _________ )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I 风险提示: I I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 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

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 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 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 _____ 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______ 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________ 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____ 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_____ 与 ____ 签订的是《买卖 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 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 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与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 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 _____ 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 业的标准。 首先, ______ 只不过是______ 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 宣传是________ 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 品标准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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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提要]本文介绍了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我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梁某某是冀BB0067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人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被告20XX年9月19日出据的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20XX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XX年9月19日二十四时止,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5月5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 二、被告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背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其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作为人类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分散风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上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这实际上就是用广大投保人的钱来补偿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者说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重新购置财产,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高了人们对危险的承受能力。被告不付保险金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要求。 三、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给付梁某某汽车损失险保险条款,无权引用保险责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所接受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成都市金牛区B商贸部(以下简称“B商贸部”)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的代理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共法院裁判兼听参考: 一、双方一致认可没有争议的事实:A公司因承建CC项目,于2012年7月15日与B商贸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其后,金奥商贸部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分91批次给A 公司供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30247625.5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伍角肆分);截至2014年10月30日,B商贸部给A公司开具收据25份共收取了A公司人民币22798840.92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肆拾元零玖角贰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额;2)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3)如果A公司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4)B商贸部是否有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义务;5)B商贸部至今未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行为法院是否应依照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接受报案并依法移交税务局和公安经侦查处;6)B商贸部在进入辩论程序提出主张保全发生的担保费是属于诉讼费的范畴还是增加请求,程序是否合法;7)诉讼费的承担。 三、就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金额争议焦点,本代理人认为B商贸部诉状所列主张货款本金1680万元缺乏依据,而应是人民币8270820.85元(大写:捌佰贰拾柒万零捌佰贰拾元捌角伍分)。 具体理由——鉴于双方所签《钢材购销合同》中就B商贸部垫

案例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 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 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 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 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 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XX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XX(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 2008年1月23日,xx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xx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 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 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 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 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 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 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xx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xx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 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xx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xx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 准时到集合地点。后xx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 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1982458.html,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自由的许可为广大公司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旦陷入信任危机就难以维系生存。这种危机可以表现为股东间理念的分离,也可以表现为小股东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只有为不愿继续停留的股东提供离开方式,因此为保障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法律不可回避的责任。当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细致规定,为此,这一次为大家提供一份通用版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赢了网为您服务。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甲方: 乙方: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年xx月xx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xx,公司是由xxxx两位股东,后由xx转让所有股份给xx,即公司是由xxx两位股东,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7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25%。 现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另找他人入股。经公司财务核算向乙方返还人民币xxxx元整(¥:xxx)。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元整(¥xxx元),xxx年x月xx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xxx元),余款xxx元及利息于xxx年底之前还清。 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 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交回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本协议签订前后乙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的代理词范文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年X 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

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年X 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因病出行泡汤旅游费协商退还 XX工商调解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12月6日,X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了当事人340元的费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闯进来一位怒气冲冲的投诉者,原来这位X先生的爸妈向来身体健康,爱好旅游,本来两老已经在X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11月28日组团出发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纳费用3360元。可谁知临行前三天,X父突然肾结石发作,痛得下不了床,在医院挂了三天针也不见好,无奈,临行当天上午,X先生电话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这次的行程,当时电话里导游小姐只说取消行程要承担相应的损失,X先生认为只是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钱却被告知分文不退。刘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前来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了旅行社负责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进行赔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 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工商人员向双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经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消费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其所能预料及避免,故不属于恶意违约,应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消费者340元。 这起案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砝码。合同和法律一样,都是残酷的,X老先生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无心违约承担责任。工商人员提示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提前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形成附加条件写进合同,并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旅行社,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示来看,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说明合同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关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两次重大变更: (一)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署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原告(反诉被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认可,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这

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署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协议变更。(案例中原告提供的《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具体的时间不详,如果在2010年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造成影响,若在2010年12月6日后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 (二)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 原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首期款加银行贷款,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并且将监管的首期款100万的截止日期由2011年3月6日修改为2011年4月6日。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为对原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 三、被告(反诉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定金50万,于2010年12月3日取得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的银行贷款授信1850万,2010年12月6日监管首期款100万。截止2010年12月6日前述三项金额正好等于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2000万元,至此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在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又向银行监管购房资金550万,此时监管资金共计650万,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资赎楼业务合同》,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00万给被告(反诉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在情况说明(见证据X)中也明确表明愿意为被告(反诉原告)垫资1300万,并按照行业惯例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放款。由于买卖合同具有双务和同时履行的特征,所以被告约定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尾款合乎交易习惯,

旅游委托代理合同书

编号:YB-HT-9948 旅游委托代理合同书 Travel agency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旅游委托代理合同书 旅游委托代理合同范文1 甲方(组团社): 乙方(接待社):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地区代理甲方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在地区代理旅游专线,乙方应于团队出发前至少24小时向甲方提出预定,并将承诺给游客的行程内容、参团人数、接待标准传真至甲方指定通讯处。甲方一旦获悉,应将调整、落实的最终行程内容、标准、车型、车号、司陪人员姓名、电话以传真形式确认给乙方。 2.乙方预定时应用由甲方统一制作的规范操作单,以传真形式告之甲方,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及存档依据,或以甲方

指定的旅游套票存联作为乙方销售依据,其他委托方式:。 第二条代理价格与销售方式 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迎合市场的产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代理价格以双方最终协商结果为依据,如需调整需双方认可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2.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与价格销售,按双方约定的销售数量由甲方以提成或奖励方式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返佣,具体约定。 3.甲方根据乙方销售的旅游套票存联作为返佣依据,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冲抵作为返佣形式(如景点门票折扣、冲账等)。 第三条协议履行方式 1.甲方须提供与乙方确认内容相符的接待标准。 2.乙方在向甲方确认团队(散客)时,应将客人要求尽可能细致地告之甲方,如客人要求超出常规接待范围,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承诺给游客。 第四条结算日期及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华凯悦中学,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艾青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校长。 被告:镇江博祥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原告依据以下事实: 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由被告为原告31位学生办理赴美国进行短期英语培训游学夏令营有关手续。协议对双方的职责、引用的支付与结算等作了约定。协议约定后,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职工李小雨个人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强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首期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16200万元。美国旧金山当地时间2013年7月6日,因被告提供服务的游学团发生“韩亚航空旧金山失事事件”,原被告双方确认协议终止,并协商退费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斤至今未予退回。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原告付款凭证一份。 被告依据以下事实或主张: 1、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向原告师生介绍国外接待院校的情况、签证手续等出国培训全过程的培训服务,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原告师生制定赴美国为期15天的接待计划,包括英语培训、课外活动、参观浏览以及在美国境风的所有活动和住宿安排;负责与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联系,为一名学生和老师办理签证手续;负责与原告一起做好学生的行前教育,并于2013年5月10日、6月18日向美方交流学校卡耐基教育汇付了本次游学夏令营的学费共计24530美元;6月30日、7月13日服务公司张强、毛小春先后赴美国安排原告师生的夏令营活动,并与美方协调、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活动和生活等内容。 2、2013年7月6日(旧金山时间),江淮中学英语文化夏令营师生乘坐的韩亚航空公司214次航班级在旧金山机场降落时拾滑出跑道,机身走火,造成江淮中学三名学生死亡。虽然该英语文化夏令营是江淮中学与被告合作组织的,但这是航空公司意外事件,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空难事件发生后,被告经营并未停止,2013年7月20日,还组织了另一游学夏令营的美国交流活动。 3、韩亚航空失事后,原告曾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解除协议,但是因其拒绝承担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而未得到被告的同意。故双方并没有确认协议终止。 4、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给被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20292.79元,加上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其金额已远超过了原告的首期付款316200元。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其中第3条第4款约定原告应于出发前两周支付所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出门旅游遇到一些突发状况谁都难以预料,如果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人身受到侵害,组织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作为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全责还是部分责任呢,能否以案例的形式分析▲旅游合同纠纷组织者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你解答。 ▲一、旅游合同纠纷案例情况 2007年6月,西安“玩×”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

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村便道返回黄×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二、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

案例周进诉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周进诉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进。 2008年1月23日,周进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

司组团周进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周进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周进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周进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周进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准时到集合地点。后周进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三级应急响应命令。1月26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Examples of agency words in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General Edit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例文(通用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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