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年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5号

2013年第1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二、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四项,作为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内容为:“(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二)电子技工;”

将第八条第四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修改为“(六)保安意识;(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将第八条第四款中的第(八)项修改为“(八)船舶保安员。”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八)项,内容为:“(三)液化气船;”、“(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四、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修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的要求。模拟器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使用模拟器培训前,培训机构应当充分进行测试以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

八、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定期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九、删除本规则的附件。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高级值班水手;

(九)高级值班机工;

(十)普通值班机工;

(十一)普通值班水手;

(十二)电子技工;

(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四)引航员;

(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七)地效翼船船员;

(十八)游艇操作人员;

(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