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5年12月30日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

许可证。

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开展信息通信业务的,应当遵守信息通信有关标准及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施通[2007]55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标担保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2】86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

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试行) 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问题,严重影响国家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克服“敞口花钱”的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概算的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总概算要按规定,打足各项投资,不留缺口。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般不再予以调整。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总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总概算,否则必须重新报批总概算。设计单位对所编概预算负有监督责任,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因设计方面原因造成总概算增加的,要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相应扣减设计费,并重新评价设计单位的资信等级。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自行修改设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引起总概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认可。 4、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定施工单位。承包合同造价不应高于批准的设计概算价格。合同执行中,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5、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可以据实申请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定额调整变动; (四)原批设计中的漏项、错项,投资较大的; (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较多的。 6、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隐蔽工程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国家政策的变动、调整,使总概算增加,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查,首先冲减原概算中的预留费,经审定批准后方可按新概算执行。 二、建设项目报审超概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并按单项工程列出与原概算对照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 法》的通知 黔建市通[2003]2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 映。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暂行办法、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不按本条原则编制或者错、漏量在10%以上的,作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的重大错误记录在案。 第八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制定的统一格式及有关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的工程特征内容描述,应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装修标准等。 第九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造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有,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及劳动保护费。

贵州省工程建设标准DB

贵州省工程建设标准DB JXXXXX-2013 DB52/JXX-2013 灌注桩成孔 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3-XX-XX发布2013-XX-XX施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灌注桩成孔作为主要的施工工序之一,目前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中,均明确要求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超声波法检测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技术规程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4〕9号)、《关于同意变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称的函》(黔建科字〔2015〕281号),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认真总结了贵州省灌注桩成孔检测的 实践经验及其它省份和地区关于灌注桩成孔检测的地方技术规程,结合贵州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灌注桩成孔的施工现状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3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超声

波法、接触式仪器组合法和检测报告等。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程的参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贵阳市建筑管理处 贵州正建兴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黔水科研试验测试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永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黔中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人员:杜毅李新刚王转 梁余姚家惠陈霓季永新龙建旭 熊健符祥平叶雷陈鸣卢惠德 张玉杰刘国忠帅海乐古兴科魏光 杨飞姚家进杨兴林韦康周赵建 曾力维谌添添郭耀东张祝胡永录 蒋德勇林键田治金邓小卫李怀筑本规程的主要审查人员:李泽晖吴航袁志英邓绍虞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法规名称】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颁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8]29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5【实施时间】 2008-04-01【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00676 什么是编号? 【正文】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8】29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以及“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通知”(黔建办通[2005]36号)(简称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黔建设发〔2009〕23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 近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参照国家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技术标准,针对我省气候特点和实际,修订了《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建筑情况进行了研究,为使建筑节能设计更加符合贵州特点,便于设计易于实践,达到有效利用综合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明确要求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必须要做节能设计,并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建筑进行节能设计产生的社会效益和能源效益不明显,为避免浪费资源,使节能设计更加精细,为此,对以下建筑的特殊部位和特殊建筑可不作节能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位于公共或居住建筑物下部一层及二层无空调系统的独立门面(200m2以内)。 二、工业建筑物中长时间(12小时及以上)无人活动的辅助用房、建筑类型标注独立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房、工厂以及为其服务的附属用房(如洗手间、更衣间、工具房、储物间、资料室等)。 三、位于山地的建筑物,其地下层三面处于山体中,一面临街时。 四、地面建筑中的物品库、汽车库、自行车库、摩托车库、专用库房等,当其与要求作节能设计的主体建筑有单面联系时,应能保持主体围护的完整性。 五、开敞式的市场、城镇农贸市场、材料市场、仓库等。 六、位于建筑物底部的洗沐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七、不设采暖空调系统的体育建筑(如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休息室、更衣室等)。 八、寺庙、教堂等宗教场馆。 九、独立的小型市政设施建筑物如公厕、垃圾站、无人长期执守的岗亭。独立设置的锅炉房、配电房等。 十、敞开式的建筑物及其特殊部位(如楼梯间、卫生间)。 十一、地下建筑。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建筑物进行节能综合评估,优化节能设计,树立绿色建筑理念,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发布部门:贵州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1日(地方法规)

贵州省建设厅297号文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六月五日

黔建施通[2007]285号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日期:2008-2-28 0:00:00作者:来源: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3期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市通[2003]2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 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 证人员。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暂行办法、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不按本条原则编制或者错、漏量在10%以上的,作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的重大错误记录在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一、受理部门 1.资料受理:贵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贵阳市新华路23号5楼,电话:5817333转80504)(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2.业务受理:贵阳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处(贵阳市新华路23号6楼,电话5820533)(以下简称“招标处”) 二、相关依据 1.房建、市政施工类依据:《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黔建建通【2004】124号)。 2.房建、市政勘察设计类依据:《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黔建建通【2004】125号)。 3.房建、市政监理类依据:《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理》(黔建建通【2004】126号)。 4.货物采购类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27号令) 5.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类依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三、应提供的资料

(一)勘察设计类: 1. 立项批复文件; 2. 资金来源证明或银行证明等; 3. 土地手续(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审原件,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 规划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原件,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地形图、规划红线图、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基础性文件; (二)施工(监理)类: 1. 计划或其他立项文件; 2. 工程所需资金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等; 3. 土地手续(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审原件,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 规划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原件,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 满足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只审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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