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约定费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办理订舱。

2006年11月26日,该批货物从广州起飞,于2006年11月29日抵达德国汉堡,产生空运费港币*元、杂项费人民币*元。2006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 NOTE(账单)给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

2006年12月1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B公司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发现有损坏,并据此拒绝支付所欠B公司的费用。

[评析]

1、货损异议应在法定有效期间提出

A公司称其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应由国航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A公司的请求后,B公司立即协助A公司向国航主张赔偿货物损失。由于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空运货物如有损坏,目的地收货人最迟应在收货之日起14天内(就本案货物而言,即在2006年12月13日前)提出,并要求收货人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而目的地收货人于12月19日方告知有货损情况,且未能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因此国航不予受理此事。

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但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应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这正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所在。《合同法》、《海商法》、《华沙公约》等都对运输货物的检验期限作了相关规定,即收货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提出货损异议;若无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推定为货物到达收货人时是完好的。收货人无故逾期提出货损异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对方可不予理采。

2、明确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更明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与A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双方应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下参与经济活动。B公司向A公司主张偿还空运费及杂项费是行使基于代理关系项下的权利。B公司依A公司的指示与要求办理并成功完成订舱事宜,B公司的义务就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A公司当然应偿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杂项费及其利息,以实现原告的权利并消除A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3、采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陆上、海洋、铁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等,因具体情况而选择采用之。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A公司并未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A公司或收货人的救济途径便受到了限制,只能依据与国航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关系追究

国航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以获得赔偿。

作为专业的货代公司,B公司可以建议客户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若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化,同时要求承运人出具相关货物状况说明,以此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原始依据和有效凭证。

4、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向B公司承诺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即时支付B 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但A公司并没有如期支付,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A公司于收货人提取货物20天后方告知发生货损并提出向国航索赔,B公司给予了积极的协助。由于A公司提出货损主张超出《华沙公约》规定的14天货损异议期限且不能提供目的站/中转站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导致索赔事宜搁置,但A公司以索赔事宜未决而不予支付费用。就货损与索赔而言,B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A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据以拖欠B公司预付的费用。

再者,在收货人迟于提出货损方面,本人认为A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A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货物到达收货人后应及时催告收货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并确认货物状态,显然A公司没有给予催告才导致收货人提出货损迟延。所以,收货人迟延提出货损直接导致索赔事宜搁置,A公司存在过错,其没有理由要求B公司承担由其过错产生的损失。这也正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精义之所在。

5、善意履行“后合同义务”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B公司收到A公司的索赔请求后立即协助其向国航主张货损赔偿,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向A公司汇报,竭诚地为客户的利益付出每一份努力。从法律角度上看,B公司履行附随于代理合同项下的后合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B公司代理订舱完毕后,合同主要义务终止,而后合同义务则未然,它依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确定。为提高企业的商誉,赢得客户的信赖,“后合同义务”亦不容忽视。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范本(出口)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出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仓储、中转、集装箱装箱、货交承运人或垫付海运运费等货物出运事项。甲方在每次委托时应列明具体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货物的包装、件数、数量、重量、尺码应该与实际相符。 2.每航次出口货运代理,甲方应于船抵港前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以下称“委托单”)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明确标明订舱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内容应标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托运危险品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中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规则有规定的,按该规则处理。 托运贵重货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上申报货物价值。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的,应在开船前天提供合法、合格、准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以及海关要求的报关委托书。 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配额证书、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箱、中转运输(公路或内河运输)的,应在委托单或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其中包括仓储、装卸、短驳、刷唛、拆装箱等事项。 乙方为使甲方的货物能顺利出运,可委托第三方办理前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5.甲方要求提供门对门装箱的,乙方在客户指定地点等待集装箱装箱完毕。甲方在装箱完毕后应传真给乙方具体的集装箱号、铅封号、准确的货物尺码、重量、件数,以保证顺利通关。 6.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的,必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按乙方的要求出具书面更改单,加盖公司章或业务章后传真乙方。 7.当货物体积、重量、数量与委托单不符时,应以乙方实际收到并计量的数字为准;如货物最终装船出运,则以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 8.甲方在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时,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乙方不承担延误出运的责任。 9.因甲方单方取消航次委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三.乙方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置法律责任 一、前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

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经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她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 1 月31 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而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货运代理协议范本(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货运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 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正式模版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正 式模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4369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正式模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 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 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 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 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 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彼此平等、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业务及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1条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业务经营资格证书,营业范围应包括合法、有效的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第2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办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货物_________业务及提供其他配套服务。乙方将在甲方委托范围内提供如下服务:出口运价咨询、出口货物舱位/箱位洽订、装箱、拆箱、运输现场货运组织、报关、单证缮制、提单签发,代付海运费、国内运费及港务、港建、港杂费,代办与货物相关的其它业务,并负责取单、送单、订舱、调货、报关、装箱、缮制单据,并及时提供船期表和二程信息等工作。 第二部分双方任责与义务 甲方: 第1条甲方根据出口订舱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托运单据,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联系、传真订舱,然后及时补齐托运单据。 第2条甲方负责提供随附海关、商检等申报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不得夹带、瞒报国家禁止、限制运输之货物与危险货物。 第3条甲方所提供的单证、资料需完整、正确。 第4条在货物出运过程中,甲方如需更正有关资料,应出具书面通知。

乙方: 第1条在收到甲方的托运单据后,按甲方要求洽订舱位、箱位,代为确认运费等,并及时反馈配舱、配箱资料等信息。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甲方的操 作指令为准,来实施操作工作。 第2条根据甲方装箱要求,事先安排好集装箱卡车装箱计划,并跟进集卡动态,确保甲方的装箱时间。如遇车辆、道路等原因无法准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协商新的装箱计划。第3条在操作过程中,如因乙方失误或过错导致的延迟、漏配等后果时,乙方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告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涉及到甲方客户赔偿,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4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业务及提供相关物流服务,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乙方作为甲方代理,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5条乙方在货物出运后的2日内将甲方确认无误的全套正本提单送达甲方。乙方在开船后_________内交付甲方有关核销报关单、退税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全套退单。 第6条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起,乙方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送货过程情况和“签收人”“签收日期”等单证查询服务。货物到指定地址后,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必须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同时告知甲方。 第三部分费用标准 第1条海运费:甲方按乙方公布的现行市场费率,或双方事先书面确认的运费,来支付所托货物的海运费给乙方。 第2条国内运输费用,根据货物出运方式,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具体数额。 第四部分付款条款 甲方订舱发生的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甲乙双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核对发生的业务,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有效运输发票进行请款,付款时间通常收到发票_________天。逾期未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金额的_________%违约金。其他运费结算付款双方另行商议和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 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 货代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不会特别注明受托人处理哪些货代业务,但发生纠纷后,却有可能抗辩其未委托某特定事项。一般而言,委托人注重的是受托事项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处理过程,且一般不会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分拆开来交由不同的货运代理人处理,因此,在委托人仅笼统地表示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有关事务或仅列出几项主要事务即委托不明时,应当认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即认定此时构成了货运事务的概括委托。本条实际上是依据经验法则对当事人的真意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和探求。 七、如何认定只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发展出口业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出口货物的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同意将自有外贸运输货物或其揽取的 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以海运整箱/拼箱出口、海空联运、空运出口货物运输; 第二条. 甲方将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 人的代理进行货物出口的订舱、运输、装箱、进栈、报关、签发提单等,以及相关的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规范而准确无误委托书,并注明有关货运要求和操作要求(如有委托报关,装箱,拖运,商检,熏蒸或保险)等。委托书上必须加盖乙方订舱专用章。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委托书其内容应包含以下项目: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条款、费用支付方式,委托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及时将预配船名航次/ 航班及预配提单号,进仓编号或装箱时间或截单截关时间等告知乙方。第六条. 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配载货物,订舱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预配超载,船期挂港变化,航班变化,订舱条件不符等),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但若乙方实际出运的货物与委托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托运危险物品、化工品、贵重物品、易碎品、怕挤压的物品、等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实情,甲方不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乙方托运特种箱(包括挂衣箱/开顶箱/框架箱/平板箱/冷藏箱等),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确认,明确指出具体要求(挂衣箱:单双杠/ 绳索/压条;开顶框架平板箱:外形尺寸/单件毛重/装箱要求;冷藏箱:冷藏温度/通风预冷要求)。未如实申报或隐瞒事情,甲方不负责由此 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 第十条. 乙方如委托甲方代理报关,应及时提供正确,真实,齐备的报关资料;甲方应及时将报关放行前的异常情况通知乙方。如乙方提供申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6 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 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 和 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陈焕伟。 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 另查,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 储运公司1996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 0港币。

实业公司答辩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储运公司代办海运手续的两个货柜属实业公司所有,实业公司是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且已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将海运费支付给储运公司。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其授权,与储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 合同属个人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本案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过错产生空车费9,200港币,且储运公司已向承运人 垫付,故实业公司应将储运公司垫付的空车费支付储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无效; 二、实业公司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陈焕伟与储运公司签订合同,应视为个人行为,与实业公司无关。货物托运书中没有空车费的约定,储运公司也没有提交发生空车费的合法依据。请求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储运公司答辩认为:空车费是其在托运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实业公司的经办人已签字确认并承诺支付。请求维持原审的判决。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模板

编号:FB-HT-05021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International Freight Agency Commission Agreemen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 编号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帐号: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品名:数量: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方式:运期: 其他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运、杂费:付费方式: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和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3.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4.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5.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过失、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约定费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办理订舱。 2006年11月26日,该批货物从广州起飞,于2006年11月29日抵达德国汉堡,产生空运费港币*元、杂项费人民币*元。2006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 NOTE(账单)给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 2006年12月1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B公司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发现有损坏,并据此拒绝支付所欠B公司的费用。 [评析] 1、货损异议应在法定有效期间提出 A公司称其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应由国航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A公司的请求后,B公司立即协助A公司向国航主张赔偿货物损失。由于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空运货物如有损坏,目的地收货人最迟应在收货之日起14天内(就本案货物而言,即在2006年12月13日前)提出,并要求收货人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而目的地收货人于12月19日方告知有货损情况,且未能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因此国航不予受理此事。 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但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应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这正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所在。《合同法》、《海商法》、《华沙公约》等都对运输货物的检验期限作了相关规定,即收货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提出货损异议;若无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推定为货物到达收货人时是完好的。收货人无故逾期提出货损异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对方可不予理采。 2、明确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更明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与A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双方应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下参与经济活动。B公司向A公司主张偿还空运费及杂项费是行使基于代理关系项下的权利。B公司依A公司的指示与要求办理并成功完成订舱事宜,B公司的义务就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A公司当然应偿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杂项费及其利息,以实现原告的权利并消除A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分析

海上运输合同 《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一审部分分析 一、案情概要 (1)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盈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906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恒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村蒲基河洛围。 (2)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盈浩公司与恒海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需提供共9船船舶,按恒海公司提供的装船期安排船舶,及时办妥出口手续后开航,船舶在装运货物过程中要安全靠泊、移位,配合港口装卸货物;双方完成卸货后一星期由盈浩公司出具发票后,恒海公司以支票结算。 盈浩公司已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联系船舶实际承运了前8船。盈浩公司已垫付报关费、运费。恒海公司已向盈浩公司支付前5船货物的报关费。 2012年12月5日,盈浩公司按恒海公司要求联系“金龙928”轮实际承运第4船的运输。恒海公司就该航次支付拖船、吊机和人工费。 2013年1月22日,恒海公司联系盈浩公司安排第9船运输,计划29日装船。 1月23日,盈浩公司回复称,承运船舶船舱尺寸有两种,要求恒海公司提供具体构件外形尺寸。 1月25日,恒海公司通知盈浩公司计划于1月30日早上6时装船,所订船舶为“丰达3”轮,要求盈浩公司通知该轮于上述时间到达恒海公司码头。 1月25日当日盈浩回复称,“丰达3”轮将于1月31日16时到达恒海公司码头;因农历新年将至,符合尺寸条件的船舶仅此一艘。

1月26日,盈浩公司通知恒海公司:因农历新年将近,符合要求的船舶较少,如恒海公司在春节前后仍需用船,应于1月26日前定计划,否则盈浩公司不能保证可及时调动船舶,如恒海公司确定安排的船舶舱口尺寸不需要“丰达3”轮,应尽早通知。 恒海公司未予回复。 盈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称:盈浩公司与恒海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为恒海公司组织船舶运输货物,并代恒海公司办理报关事宜。合同签订后盈浩公司依约履行,但恒海公司欠付相关费用。请求判令恒海公司向盈浩公司支付共9船运费,后4船货物报关费及利息(自盈浩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恒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称:恒海公司与盈浩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盈浩公司应按恒海公司提供的装船期安排船舶,并及时办妥出口手续开航,确保船舶及时到港,但盈浩公司未能如期安排第9船运输,导致恒海公司自行安排船舶运输产生损失;盈浩公司安排第4船运输无法安全靠泊,导致恒海公司产生额外费用。盈浩公司应对上述损失负责。请求判令盈浩公司向恒海公司支付第9船损失及第4船损失。 二、焦点问题 双方因9船运输费用以及第4船的损失费用结算发生纠纷。 三、法院的判决和理由 恒海公司与盈浩公司虽签订“运输协议”,但恒海公司委托盈浩公司为其联系船舶、以恒海公司名义办理货物托运及报关手续,双方因费用结算发生纠纷,因此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恒海公司为委托人,盈浩公司为受托人。本、反诉两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具有涉港因素,盈浩公司和恒海公司在庭审中一致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应适用内地法律。

刘雪松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前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 (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 (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 (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35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范本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___邮编: 经办人:___ 联系电话:___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___邮编: 经办人:___ 联系电话:___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

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夕口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结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结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 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不足,经双方同意,从1988年3月起,由广州外代直接在运费中扣付在船舶代理关系中启通公司所届船舶产生的港口使费,即以“冲抵”的方法解决。在本案货运代理合同下,最后一票货运业务于1991年11月30日签发“预付运费”提单,以后再没有运费发生。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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