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沪气发〔2002〕4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

(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

(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

(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向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检测:(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闪器;

(二)引下线;

(三)接地装置;

(四)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五)防静电;

(六)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验收。未经检测验收或者经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检测,并按照要求填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查)记录(备案)表》(详见附件)。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业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设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整改资金,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在防雷装置隐患消除之前,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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