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领导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领导关系的只能撤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5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5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2,分数:4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律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律规则是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B.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同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C.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法律规则即指的法律条文√ D.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有时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也有时候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了几个法律规则。因此,C选项认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完全重合的观点是错误的。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 ) (分数:2.00)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解析:解析:法律规则的划分是本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之一。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结合以上陈述,本题应该选择B。 4.我国《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根据法律规则内容不同进行分类,该规则属于( ) (分数:2.00)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解析:解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故排除C、D。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该法条是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利,规定了一种“可为模式”,因而选择A。 5.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法律条款反映的是法律要素中的哪一部分( ) (分数:2.00) A.法律规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条文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4,分数:48.00) 1.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表达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 )。 (分数:2.00)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项。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解析: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解析: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分数:2.00) A.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因此,法律原则都是抽象的 B.法律原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C.同一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可能是两个以上;对于具体个案来说,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D.法律规则是任何法律必不可缺少的,有些法律中可能不存在法律原则 解析:解析: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是具体的,如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A选项错误。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B选项表述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85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 B.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 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渊源√ D.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个别性的行政措施等。这类文件是针对特定案件或场合的,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不是法律渊源。 3.关于判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得到指导或帮助 B.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但同时也承认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指导意义 D.在我国,判例从未成为过法律渊源√ 中国历史上,判例曾经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当代中国,判例在原则上不是法律渊源,不能参与创造法律,但特定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4.关于“宪法”渊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宪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从法律渊源意义上看,宪法也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C.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D.宪法渊源与宪法部门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完全一致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不同于基本法律。 5.下列事项不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 A.人民检察院的产牛 B.犯罪和刑罚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6.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律渊源之列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C.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少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D.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7.关于行政规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在法定职权内针对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行政规章也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之一 C.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区别:△ (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汇总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2普选制。(3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节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1 ?了解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哲学与世界观、 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2.掌握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理论内涵和实际意义。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哲学 1.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2.理解并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意义。 3?懂得以科学的求实态度,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物质和意识 第一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1.理解并掌握列宁提出的物质概念及其哲学意义,理解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惟一特性。 2?掌握运动的涵义,理解并掌握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割性;理解运动和静止的相互关系及其实际意义;了解运动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3?掌握规律的涵义及其特点,正确认识人和规律的关系。第二节意识的本质 1 ?理解意识的本质。 2?掌握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正确认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及其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3?深刻理解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

笫三章物质世界的辩证图景 笫一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理解并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的基本要点;了解事物的联系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牛:。笫二节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1 ?掌握质、量、度、量变、质变等基本概念;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2.理解并掌握对立统…规律的内容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实际意义,能够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懂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3.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能够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而上学。 笫四章实践、认识、真理 笫一节认识和实践 1.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着重理解和掌握实践及其特点、实践的基本形式以及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3.理解并掌握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及其意义,了解认识的辩证发展规律。 笫二节认识和真理 1 ?掌握真理概念,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相互关系。 2.理解并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及意义。 3?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学会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2018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2018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对通过做题反映出的易错知识点,考生要查找出错原因,并通过多做题举一反三加以掌握,相关知识点最好记在错题本上,有时间就要翻开复习,提醒自己做题时切莫再犯相同错误。凯程法律硕士培训中心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以下学习指导内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 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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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 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法理学.

{合同法律法规}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法 理学

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004简答] 2、法的要素 历年试题: 6.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2005] A.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B.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C.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D.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 10.关于法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2005] A.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教会法 B.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代表着某种利益 C.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D.法律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必须超越社会的文化发展 6、只有法才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2000判断] 3.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2002]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2002判断] 4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2002简答] 29、在构成法律规范的条件、模式、后果等三种要素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模式。

[2003判断]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2004]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3、法的渊源与分类 历年试题: 8.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2005] A.就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律渊源而言,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主的法律渊源 B.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的“法律”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除了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生效 D.国际法不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14.关于法的分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2005] A.解决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C.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D.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13、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源流。[2000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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