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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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孟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政”。孟子十分重视先王之道,而体现先王之道的就是礼典,也就是盛世规制和法律礼典,体现了孟子的立法思想和社会理想。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孟子提倡的是盛世体制和法治,对于危国的君主都采取批判扬弃态度,在量罪观上认为战争是最大的犯罪,因此孟子的仁政思想实际上就是善政思想。孟子认为诸侯王应该施仁政于民,省刑罚,不能只想着讨伐别人,只有仁者无敌。孟子主张仁政,的同时又非常强调法治,只是不愿意滥杀无辜,该杀的是乱政祸国之人,不是一概反对战争,但反对好战,战争是否取决于是否从百姓安宁的视野考虑,也就是春秋时期义与不义的战争思维。以人为本是儒家仁政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家价值哲学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法制上就是客观认识犯罪,轻刑罚和不罪及无辜等主张。对于百姓犯罪,孟子认为要分析具体的原因,不能仅仅从表面看,他主张君王要爱民、亲民,关心百姓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就是发生了,也不能罪及无辜。

孟子主张的“仁政”,其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他的“民贵君轻”和“诛暴君”带有反对专制集权政治的民主色彩,对后世曾起过非常积极作用。可以说,孟子是最关注民生,最关注老百姓利益的思想家。在我看来,今日我们国家的领导者也在践行着仁政的思想。在那些出现灾难的地方、惩治贪污犯罪的地方,我们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在地方,在我们的领导人看不到的角落里,又有多少人在坚持着实施仁政?贪污腐败随处可见,像任长霞一样的人物少之又少。怎样能够真正的实施仁政是我们需要不断去探索的问题。而我们的法律体系在这中间其实是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荀子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的精华在于提出了礼法结合的设想。荀子认为要重建社会秩序,“礼”是必不可少的。在强调“礼”的重要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法”的重要意义,法律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荀子在吸收百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并举的主张。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荀子的这一主张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认为荀子的的思想比较切合社会实际。法律固然威严,却不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仍需要“礼”的约束。我们应该在肯定法律首要地位的同时,坚持道德的约束,真正做到礼法并重。

三、结束语

儒家的法律思想自形成以来到今日,不断发展,生生不息。虽然有一些局限性,但是任何思想、任何制度都可以与时俱进。我们应当继承并发扬其优秀的思想,让先人思想的光辉一直在历史的长河中永垂不朽,和我们一起去追逐一个法制日益健全的社会!

【参考文献】

孙安邦著《荀子》山西古籍出版社

马小红著《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马作武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山大学出版社

郭齐勇主编《儒家文化研究》

叶孝信著《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摘要】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其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啦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啦博大精深的中国儒家法律思想。 【关键词】 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当代社会指导意义 【前言】 源远流长的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其发展和变化的历程给予当代法律工作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一)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战国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形成了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二) 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制定的影响。 1.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民事法律制定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以重农抑商为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2.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刑法制定的影响。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汉时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

论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论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9-14 08:07:00 ] 作者:程嘉宏编辑:studa090420 论文关键词:孔子;儒家思想;当代社会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人们在变得更加理性的同时,也更加物欲化。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指引我们重新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孔子作为儒学的创始人,是人道的启蒙者。他的儒家思想至今还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进一步发扬光大。 孔子是儒学的创始人。是人道的启蒙者。他的思想博大精深。既有崇高的价值理想,又有切实的百姓日用,是中国古代思想的结晶。孔子的思想,一言以蔽之,是以治平为本,以仁为核,以和为贵。他的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源头活水,礼乐文化的重要根据,价值观念的是非标准。伦理道德的规范所据,构成了中华文化的基本精神价值。 早在公元一世纪,孔子儒家思想就传入东亚地区。先后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产生广泛的影响。到十七、十八世纪后,孔子及儒家思想又影响到欧洲,在十八世纪曾掀起一股“孔子热”,当时人们就尊称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为欧洲的孔夫子。 2l世纪的今天,人类在经过了三次工业革命的大变革和二次世界大战血的 洗礼以后在思想上已经进入一个迷茫时期。在人类所面临的众多挑战中。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于人类自身的道德水准,西方学者因此提出了“全球精神危论”。 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和高度的物质文明,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使其价值取向更趋于复杂和多元。人在变得更加理性的同时,也更加物欲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人文精神的弱化和道德的下滑。这样就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指引我们重新步人正常的发展轨道。 儒家讲究天人合一,君子以自强不息,应该说对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诺贝尔物理学获奖者汉内斯·阿尔文博士就说过:“人类如果要在2l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40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那么,孔子的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究竟体现在哪几方面呢?下文将详细阐述。 一、孔子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的突出价值 (一)自强不息 孔子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年轻时,他好学上进,不断进德修业。他的政治思想形成后,便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孜孜以求。孔子向往三代圣王之治,希望王道大行,实现仁政德治。孔子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对社会历史与现实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可他依然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不懈奋斗。他希望教化社会人心,讲究仁爱,遵守秩序,并为之四处奔走,到处碰壁亦信念不改,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孔子心目中有一片圣洁的天地,这就是要实现天下为公、讲信修睦、谋逆不兴、盗贼不作的大同社会。孔子晚年喜爱《周易》,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法学院法学111班 1102100024 孙斯雅 很久很久以前,久到我已经忘记了具体是什么时候,从那个时候起,一颗想要成为一个律师,在法庭内外替人伸张正义,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的理想的种子,在我心里面扎下了根,它的根越扎越深,于是乎这颗种子逐渐发芽并且茁壮成长,并且越来越大。为此在高中文理分科时,与父母进行了长期斗争,执着地选择了文科。高中三年,经历了高考的洗礼之后,仍然没有忘记心中的理想,所以在高考之后填志愿的时候,与父母商量之后,毫不犹豫地填报了广州大学的法学系,向着那个理想进发。虽然开始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不应该学习这样的学科,但是通过我与他们进行沟通和谈话,父母对我的选择表示理解并且转而支持我的选择,这让我感觉到了满满的幸福感。 经过这些小插曲,我进入了广州大学。刚进入大学校园,周围的事物都是那么陌生,陌生到令人害怕的境界,支持我坚持下去的是我对法学的那份热爱,虽然这个时候的我对法学这个专业也不是那么了解,只是上学之前通过询问家人朋友、上网查询等方式去尽量了解法学专业。 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逐渐习惯了离开家庭父母的庇护港,自己一个人在外学习生活的日子。而且经过将近一个学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特别是法学专业导论这么课程的学习,逐渐对法学专业有了基本的认识,也从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受益颇多。 建立好的法理逻辑,对你一生都有巨大的帮助,用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你会发现你有别的专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理性和逻辑性还有规范性,这是你不论是否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都非常有用的能力。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如果他确实有真正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学,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他在阐释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非常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这在学习工作、求职面试的时候都是非常有好处的。这种底蕴不是其他专业所能够比拟的,它既不像哲学系的那般刻板、又不像中文系那般的过分矫情。 翻看历史,迄今为止的数位美国总统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中有的出自哈佛、耶鲁等著名法学院,有的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就出身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是一位法学博士,并且长年担任民权律师,有“穷人的代理人”的美誉。有美国学者计算了一下,自美国独立以来至今,一共44任总统中有27位都有法律背景。不仅仅是美国,香港、台湾、澳门等的政坛无不充斥着法学专业毕业的精英,他们从事的都不是法学专业的工作,却都有着各自独特的魅力。如陈水扁演讲时充满的煽动力,马英九儒雅的洞察力,这些都与他们所接受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和法理基础是分不开。 法律是一种信仰。我们当中可能有的人选择法学专业的初衷也许是幼稚的,但是持之以恒地学习法律则需要深深的信仰。每一部法典的诞生背后,都有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相联系。我们本科期间的专业学习,不仅仅是掌握法条的涵义,更要理解法典背后的故事。 法理学是法律的智慧,也是一种法学的艺术,它会告诉你什么是法律,而人们眼中的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思想史则是这面审视人类发展的镜子。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让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我们不用负任何责任。刑法学是揭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学科,凡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之事通通归刑法所管。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

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浅谈对职场法律的认识及收获 作为一名在校大三学生,我们即将告别丰富单纯的大学生活,走出校园,步入社会。走进工作岗位,步入职场,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所需要经历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成功转换角色,轻松适应新环境是步入职场的关键。而掌握法律常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职场成功的必备条件。 对于一名应届毕业生来讲,要想做到熟知职场法律,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实在是难于上青天。而学校及老师为便于大学生求职维权,特开设职场法律课程。通过这学期的课程学习,范悦老师真实形象的案例讲授剖析,我受益匪浅。 对于课程的学习内容大致如下: 1.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1 就业协议书的定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 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1.2 劳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本法。”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在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1.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

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内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对儒家的看法

如果说中国历史人物中有几个完人的话,那么孔夫子绝对算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宋代的理学大家朱熹曾经这样评价孔子:“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由此可见孔子和其所创立的儒家在我国的地位。 儒家是一个包罗万象的门派,其门人有着一整套完整的道德规范和行事准则。儒家的学术成就体现在思想、教育、哲学等多个方面。 孔子创制的儒家思想的核心主要是“仁、义、礼、智、信”这五个字。这些思想在论语中都有着充分的体现。对于”仁”,儒家给出的理解是:“巧言令色,鲜矣仁。”孔子认为仁并不是挂在口头上的东西。对于“义”,儒家有着这样的诠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可见儒家学派把义看作是衡量君子的首要条件。 关于“礼”,儒家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视。鲁国大夫的歌舞队和周天子的规模相当,孔子于是愤而说出了这样的话:“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在孔子看来,鲁国大夫作出这样违反礼法是,是一件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事。我们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可能也就是孔子那时候的思想。 儒家除了贡献了无数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以外,还是一个重视教育的门派,儒家把教育的重要性拔高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面对宰予昼寝,孔子说出了“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污也”。面对什么是君子的提问,孔子借机说出了自己心目中的君子的标准:君子不器。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教育思想,“因材施教”的概念也是这时候可以体现出来。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除了是一位思想家、教育家以外,还是一位哲学家,现代中国的很多哲学思想都是来自于儒家。中国古代就有“孔曰成仁,孟曰取义”的说法,可见以孔子为代表的哲学思想的核心在于一个“仁”字。除了“仁”以外,儒家哲学思想的另一个点在于“礼”。同时孔子又把这两者进行了很好地贯通:“克己复礼为仁”。 无论在什么朝代,即使是外族入主中原的元代,孔子的后人都被封为“衍圣公”。这就充分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对儒家的尊重和重视。孔子的思想精华是华夏民族的思想精粹,我们要把这些精华一代代的传承下去。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

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

根据你对中国儒家文化的认识,谈谈对“君子”、“大丈夫”的认识和体会

根据你对中国儒家文化的认识,谈谈对“君子”、“大丈夫”的认识和体会。 中国是一个崇拜理想人格的国度。无论是反观以哲学、历史学为主干的中国传统理论型文化,还是考察以为礼仪伦常、风俗习惯为要素的中国传统大众性文化,都能发现理想人格无所不在。本文认为孔子的理想人格主要有两类,即“圣人”和“君子”,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孔子的理想人格学说。孟子继承了将理想人格层次化的做法,其主要理想人格为“圣人”和“大丈夫”。他降低了孔子“圣人”理想人格的规格,消除了将理想人格抽象化的倾向,在此基础上正面提出了“大丈夫”人格理论,给人生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孔子的“君子”较多的表现出的是谨慎、谦让、厚道、温顺等人格特点。而孟子的“大丈夫”人格则是对孔子“君子”人格一个侧面的扩而充之和发扬光大,呈现出更多的是阳刚之气。“大丈夫”理想人格的培养需要通过居仁由义、存心养性、持志养气、反求诸己、推己及人等修养方法得以实现,“大丈夫”理想人格的精神特征则表现为人格独立并自任以天下之重。孟子的“大丈夫”人格理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也有其现实的价值和认识的意义。 孔子从自身的时代和阶级立场出发,提出培育“君子”人格的理想目标.这种“君子”人格主要的标准必须具备内心自觉自发的“仁”的道德境界,其次要遵循外在的“礼”的道德规范,还要有基本的道德情感“忠孝”意识,具备完美的“信义智勇”的道德情操.君子人格是时代需求的产物,也是儒家人生追求的终极目标.同时,孔子构建的这种君子人格,具备了仁、礼、忠、孝、信、义、智、勇等优秀的道德品行,在某种程度也是我们当今创建和谐社会所要求人民具备的,可以说造就君子人格对当今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当今社会的诸如诚信危机、拜金主义、树立荣辱观念等问题,孔子培养君子人格的途径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如果说孔子是儒家的开创者,那么孟子则是儒学的完成者.他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人道”学说,主张施行“仁政”,将儒家的道德哲学上升为政治哲学.孟子从天(自然)与人(人文),民与君,个体与群体,内圣与外王,道义与功利,德力与天命,境遇与人格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将儒学理论化和系统化.而孟子思想最是精化之处,即是他的“理想人格”. 孔子的理想人格是圣人,君子,而孟子的理想人格则称为“大丈夫”;正是孟子自身人格的写照.孟子认为,儒者做官,“得志”的时候,应该同老百姓站在一起,同他们共进退,所谓“达则兼济天下”;“不得志”,即不在其位时,也应该坚守道义,不能为了保住禄位而丧失自我,所谓“穷则独善其身”.他又从如何应对外在的“富贵”,“贫贱”,“威武”的三种境遇,勾画出大丈夫凛然伟岸的形象:不因富贵而乱了方寸,不因贫溅而改变志向,不可在威武之前屈服变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孟子认为,培养大丈夫人格不是向壁虚造,而是有人性心理结构的内在依据,这就是人性向“善”.他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分属于仁,义,礼,智.这是孟子人性心理结构的四根支柱,而这四根支柱就是培养大丈夫人格的根基. “大丈夫人格”是孟子的首创,可是如何培养大丈夫人格呢? 首先,要坚持人格的独立和尊严。不因官位,钱财而屈志,即使与权贵交往,也应持平视的态度.孟子到齐国,齐宣王说好了到馆舍拜访他,后来伪称有病,要孟子去朝见他.孟子断然拒绝,说自己也有病,不能上朝.他认为,儒者为国君筹划治国方略,乃王者之师.他说天下可尊者有三:地位,年龄,道德.齐王凭借地位,居然轻视长者和有德行的人,这不是国君应有的态度.孟子的这种自尊和独立人格,影响了后世知识分子特立独行的品格.其次,要培养大丈夫人格应善养“浩然之气”。使自己的精神境界获得升华;内心充盈自信,外在就会有一种大无畏的气概.他在回答学生公孙丑的提问时说:“浩然之气,至大至刚,必须用正义去培养;浩然之气,必须配以仁义和道德;浩然之气是由正义累积而成,不能靠突击而偶然产生.而且,只要做一件有愧于心的事,这种浩然之气就会疲软和消失.”原孟子之意,浩然之气来自于人道之心所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发表时间:2006-12-3 9:48:00 阅读数次:14 有学者论及:秦始皇依靠武力自西向东统一了中国,而孔子则依靠思想自东向西统一了中国。事实上,孔子(儒家)的思想并非仅仅如此,而且统领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其博大精深,融会了政治、道德、经济、艺术、法律等诸多方面。无庸质疑其伦理道德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社会进程,但孔子对法之精神的揭示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镜鉴。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基础及理论基点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艺术宗教法律一样,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其最高理想是能够“克己复礼”,复礼,即复周礼,其理想社会的模板也是周代社会的克隆,其思想基础与周代的治世之道有直接的继承性。 史料记载,周代的中国,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侧重于渭河平原一带,依次向东是广阔的平原;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秋收春种使得人民衣食无忧。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各行业进而产生,与其他东方古国一样阶级产生以后,以维持定居和稳固统治的上层建筑随之产生;再者,中国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和阶级社会的政治早熟现象,由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奴隶社会,家天下的局面成为中国阶级社会的雏形,由家及国,家法推而广之成为国法,形成“大宗”和“小宗”来维系社会以形成“尊尊”、“亲亲”、王祭天、侯祭川的局面,血缘成了社会关系的锁链,“家平则国治”,德教则为优益之法,由此形成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的治国之道。 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熄战、和平、稳定成为时代之需,孔子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又欲恢复旧的稳定秩序,提出其经世之法,而且付诸行动,“知其不可而为之”。 孔孟之道形成后,“人之初,性本善”成为其理论根基,孟子归“羞恶知心,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于“性本善”,为理论体系找到了基点,而孔子并非如此,“性本善”的迹象并不明显,“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于此之理解,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解释到“性也,人所禀以生也,习者,谓生后有百仪常所行习之事也,人俱禀天地之气以生,虽复厚薄有殊,而同是禀气,故曰相近也,

儒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人文系10级政教班韩东生10010106儒家思想自孔子创立以来,经过历代学者的发扬和统治者的改造,逐渐形成完整的儒家思想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品格,在世界文化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对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德治国" 儒家思想与当今的"以德治国" 中国自远古三代就有"以德治世"的思想传统。孔子继周公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德政"的思想,首开儒家德治主义之先河。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把道德视为治国安邦、协调人际关系、提高个人道德素养和境界的根基和出发点。后经孟子、荀子的系统发挥,《大学》、《中庸》的理论升华,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系统的治国方略,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后世儒家,无论是董仲舒的宇宙论,还是宋明理学的本体论,都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论证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必然性而已。 在当今社会,古代德治主义思想虽不能直接作为治国之道为我所用,但其思想精髓及合理内核仍具有显著的价值意义,并为当今实施以德治国方略提供必要的思想资源。 二、“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所谓"民本"就是认识到人民、民众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如果统治者背离了民心,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甚至会被人民群众用武力推翻的。孟子的"仁政"理论就是以民本为基础的,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孟子看来,人民是宝贵的,不能忽视人民的利益和疾苦。荀子引用古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以民本思想为核心价值的儒家的"德治"思想,表现出它极大的进步性和人民性。虽然民本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它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当确立起人民当家做主的神圣观念,并以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具本质意义的特征和要求。要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政治生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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