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所涉及的内控管理、单证管理、财务管理、业务行为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积极配合海关工作,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按照本规范指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进出口行为,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第二章内控管理规范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关员及报关作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审批管理、单证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制度,措施得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人员学习海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根据本单位进出口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做到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业务环节衔接有序,运行有效。

第七条经常开展报关差错分析,不断提高报关质量。及时掌握进出口物流、资金流情况,实时监控,有效管理。

第八条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办理海关事务。专门部门或人员应熟悉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海关作业程序。在办理海关事务前,专门部门或人员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政策规定不明的,应事前向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的变更、换证、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

有报关员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报关员的注册、变更、换证、行政许可延续、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合理审查、如实申报等义务。

报关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单证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进出口业务单证(包括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信用证资料、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装箱单、入库单、出库单、报关委托书、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和其它文件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进出口业务单证应当有完善的流转程序和交接手续。报关业务办理完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对各种进出口业务单证进行分类、装订并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第四章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会计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和文字。如使用外币结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应当与非外币的各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应当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其使用的记账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提供由记账软件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在核算已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存货实际购进成本时,应当将支付外方货款、进口环节税、其它相关费用等在账簿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一般贸易进口存货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

如果行业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无法一致,应当在凭证中记录数量换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一般贸易进出口存货、资金的会计记录中,应当准确反映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号或合同号、提单号、发票号等货物标识。

第二十二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在出库、入库时,应当准确登记存货出入库数量明细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存货出入库的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一般贸易存货应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变化的,应当在账面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对代理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被代理企业建立代理费收入明细账,如实反映代理费收入。

第五章业务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出口业务,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海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一般贸易业务应当签订进出口合同,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代理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根据代理合同以自己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对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对向海关申报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

申报,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说明知识产权状况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申报的报关单应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并与报关企业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合理监督被委托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

第三十一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进口时,应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申报出口时,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第三十三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按时核销保证金、保函。发现

有少缴、漏缴、欠缴情况的,应主动补缴。

第三十五条拖欠海关税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

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它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于海关出口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收、付及核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指引主要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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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A类企业申请事项范文

A类企业申请事项 一、申请A类企业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5%在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体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资、民营进出口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东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见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加工企业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来一补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4)对外加工装配补尝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详见《适应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内容)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注:A类企业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 四、申请表格(往下翻) 1、申请书 2、管理状况报告 3、自我评估表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1.管理类别的设定 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见下表:

管理措施;暂停期,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式实施:(2008多选②)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 (1)逃避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及实务操作技巧(Leon Wang)

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及实务操作技巧(2天) 培训时间:2016年4月21-22日上海7月14-15日上海11月24-25日上海 培训费用:3600元/人(授课费、教材费、培训证书、发票、午餐及茶点等) 培训对象:公司高管、进出口部门经理、采购经理、合规经理、物流经理、财务经理、关务主管及相关人员。 课程特色: 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商品归类工作重难点,全程案例教学,充分理解和掌握海关商品归类正确操作;内容的实用性:洞悉商品归类海关管理和技术操作技巧,对企业的关务工作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讲解的实战性:以最新最全的海关案例来解析课程内容,以成功的经验解决学员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课程收益: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⒈对国际通用的《协调制度》在海关管理、贸易管制、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了解; ⒉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工作机制,通过对其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合理规避相关税费,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⒊充分理解海关新近推出的归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政策降低成本,便利通关。课程大纲: 第一模块、海关商品归类与《税则》的关系 1、进出口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发展历程 2、《协调制度》在我国应用演变情况 3、《税则》实施与管理的现状与展望 4、海关税收形式与企业商品归类风险 …… 第二模块、进出口商品归类政策解析与应对 1、海关商品归类政策的有效运用 2、 ***案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3、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4、中国与美欧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 5、典型商品海关归类政策运用剖析 6、海关商品归类政策运用途径解析 7、HS编码确定在中国为何如此重要 8、海关颁布的归类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 第三模块、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解析1、进出口税则结构及税号子目编排 2、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组织机构及全国分布 3、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总流程及风险监控流程 4、海关化验与社会化验的辩证关系 5、海关化验的组织结构及其法律地位 6、海关化验工作流程及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海关商品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流程 8、预归类指导意见书的法律效力与实际使用效果 9、海关商品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及归类决定对比 10、海关系统内部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的处理流程和思路 11、海关与企业对商品归类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文件 署稽发〔2010〕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国海关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部署,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为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各关要结合《办法》修订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办法》目的和条文原义,争取政府部门对海关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企业对分类管理的认同感,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各关要以《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为重点,结合关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正确理解《办法》规定以及严格业务操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各关要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规范相应作业流程,优化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切实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法尺度。各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类别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总署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 情况特殊、按《办法》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报请总署决定。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 对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同一当事人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分别做出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违法行为的次数。其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作为分类评定记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次数应当分别计算,单独累计。 《办法》第八条中的“上一年度”,以企业最近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确定。

海关对企业分类

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

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 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7-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第三章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第四章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办法 第五章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信用评级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度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信用评级严格执行我国《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交易诸方所关注的各种风险要素和诚信度,力求科学、简便、透明、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 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第一条基本要素及权重设置 (一)基本要素 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 (二)权重设置 “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五项基本要素,在评级总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25%、60%、5%、5%。 第二条评级标准 评级标准在评级工作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平均值参照国家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 (一)基本情况: 申请参加信用评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必须提供下述基本资料: 1.企业进出口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最新贷款证(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性质及股权结构图 4.最近一年经权威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管理水平: 1.合同管理 (1)严格执行合同; (2)有标准合同文本; (3)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方面原因外,能认真履行合同; (4)企业是否有国内外质量认证,如ISO9000系列等。 2.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务数字真实准确,没有造假虚报等行为; (2)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3.人力资源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规,全员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加班费和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3)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 (三)信用记录: 1.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不良记录 2.许可证和配额使用上有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商品通关有无不良记录 4.有无骗退税、偷税、漏税、抗税等不良记录 5.有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标侵权的不良记录 6.有无逃汇、套汇等不良记录 7.有无逃避检验检疫的不良记录 8.有无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等不良记录 9.合同履行上有无不良记录 10.运输环节上有无不良记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506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nterprise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1】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3.03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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