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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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

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5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

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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