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

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

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

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

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

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

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如何识别假冒农药

溶解法:运用于有沉淀的乳剂农药。可将药剂放在35-40℃温水里浸泡一小时,如瓶底沉淀物溶解,证明此药还可以使用;也可将瓶底的沉淀物滤出,放在碗里加适量的水,如沉淀物溶解,说明此药没有失效;若沉淀物少部分

没有溶解,证明此药快要失效,但还可使用,使用时只要提高药液比例,也能达到防治效果。

灼烧法:适用于粉剂农药。可先取适量粉剂农药在金属箔片上,然后在火上灼烧,如果出现白烟,证明没有失效;若没出现白烟或不溶化,证明是假药。

兑水法:适用于可湿性粉剂和乳剂农药。可取50克粉剂农药,放在玻璃瓶里,加一定量的清水,稍加搅动,半小时后,如果颗粒悬浮均匀,瓶底无沉淀,说明此药没有失效。可湿性粉剂在储存中易变成块状,先将结块的粉剂碾碎,加入少量水,如果很快溶解,证明药没有失效,不是假药。

震荡法:适用于乳剂农药。先看上下是否分层,如果分层,可上下震荡,使其均匀一致,再静置一小时,如果仍然分层,则不是失效便是假药,不可再用。

如何识别化肥和正确施用肥料

眼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也是化肥销售、使用的旺季,为了避免买到劣质假冒化肥及在使用化肥中使用不当,造成浪费、污染等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识别化肥的简便方法

农民在购买化肥时,如果不能当面咨询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可以使用以下简单方法来识别,概括为五个字:“看、摸、嗅、烧、湿。”

看,一看包装,正规厂家生产的化肥外包装规范,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净重、厂址,更重要的是标有养分含量,执行标准,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假冒伪劣化肥包装不精、信息标识不清,二看粒度,氮肥和钾肥多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晶体,三看颜色,氮肥几乎全为白色,钾肥为白色或略带红色。

摸,将肥料放在手心用力握住或按压转动。利用这种方法辨别磷酸二铵较为有效,抓一把肥料用力握几次有“油湿”感的为正品干燥的则很有可能是假冒。

嗅,通过肥料的特殊气味来判断。如碳酸氢铵有强烈的氨臭味;硫酸铵略有酸味:过磷酸钙有酸味。而假冒伪劣肥料气味不明显。

烧,将化肥样品加热或燃烧,碳酸氢铵经过燃烧可直接分解并产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臭味,无残留物。尿素经燃烧能迅速融化,冒白烟;硝酸铵不燃烧但可融化并出现沸腾状,冒出有氨味的烟。

湿,将肥料颗粒撒于潮湿地面或用少量水湿后,根据其溶解情况来判断。如硝胺、二铵、硫酸钾、氯化钾等可以完全溶解或融化,过磷酸钙、硝酸铵钙等部分溶解;复合肥颗粒会发散,溶解或有少许残留物,而劣质肥料溶解性很差或根本不溶解。

二、在肥料施用过程中,不是肥用的越多越好,单一肥

用多了会产生药害,不但使庄稼生长受到影响,而且会造成污染,用的肥样多了可能导致负作用。那么哪些肥料不可混用呢?简单地说,尿素不能与草木灰、钙镁磷肥及窑灰钾肥混用。

碳铵不能与草木灰、人粪尿、硝酸磷肥、磷酸铵、氯化钾、磷矿粉、钙镁磷肥、氯化铵及尿素混用。

过磷酸钙不能和草木灰、镁磷肥及灰钾肥混用。

硫酸铵不能与碳铵、氨水、草木灰及窑灰钾肥混用。

氯化铵不能和草木灰、钙镁磷肥及窑灰钾肥混用。

硝酸铵不能与草木灰、氨水、窑灰钾肥,鲜厩肥及堆肥混用。

氨水不能与人粪尿、草木灰、钾氮混肥、磷酸铵、氯化钾、磷矿粉、钙镁磷肥、氯化铵、尿素、碳铵及过磷酸钙混用。

磷矿粉不能和磷酸铵混用。

人畜粪尿不能和草木灰、窑灰钾肥混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BHC),滴滴涕(DDT),毒杀芬(strobane),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眯(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 compounds),砷

(arsenide)、铅(plumbum compounds)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 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01),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我公司主要从事农资经营,经营品种以肥料为主,农药为辅,肥料占用仓库容积较大,但是农药品种较多,为保证农资仓库的人员及财物安全,特制订以下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库房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人员责任: 1、仓管员负责仓库管理,具体工作内容:物收发,仓库整理,定期培训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2、全体员工有责任配合仓管员完成仓管工作; 3、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仓管员的,可参与年终考评; 4、仓库内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财务损失的,操作员承担90%仓管员承担10% 三、仓库设施管理:库房内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 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四、仓库操作规章: 1.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 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过安全检查负荷,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低于0.5米。 2.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进入库房运送物品车辆上的随车人员不准在吸烟,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各种车辆在装

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车辆不准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3.装卸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 4.装卸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五、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对易碎、易潮、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品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及通透性,合理安排堆垛的大小和高度并定时检查,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六、仓管员每天上下班必须对仓库及周边环境做巡查: 1.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相关人员处理;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货品上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沾油的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管理或及时处理。 八、零售店产品必须按分类摆放,对易碎、易潮、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品要特别维护,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店铺内必须安装相应的消防器材,如有事故发生,店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并及时疏散周围人群。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__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危险 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 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2. 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3. 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4.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5. 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类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6.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7. 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8. 库房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9. 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 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石堤镇姜涛种子农药化肥销售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常用农药剂型种类

农药原料合成的液体产物为原油,固体产物为原粉,统称原药。绝大多数农药原药由于其理化性质和有效成分含量很高而不能直接使用,实践当中,需要加工成不同的剂型。 目前,常用的农药剂型有以下几种: 1. 乳油(EC) 乳油主要是由农药原药、溶剂和乳化剂组成,在有些乳油中还加入少量的助溶剂和稳定剂等。溶剂的用途主要是溶解和稀释农药原药,帮助乳化分散、增加乳油流动性等。常用的有二甲苯、苯、甲苯等。 农药乳油要求外观清晰透明、无颗粒、无絮状物,在正常条件下贮藏不分层、不沉淀,并保持原有的乳化性能和药效。原油加到水中后应有较好的分散性,乳液呈淡蓝色透明或半透明溶液,并有足够的稳定性,即在一定时间内不产生沉淀,不析出油状物。稳定性好的乳液,油球直径一般在0.1~1微米之间。 目前乳油是使用的主要剂型,但由于乳油使用大量有机溶剂,施用后增加了环境负荷,所以有减少的趋势。 2. 粉剂(DP) 粉剂是由农药原药和填料混合加工而成。有些粉剂还加入稳定剂。 填料种类很多,常用的有粘土、高岭土、滑石、硅藻土等。 对粉剂的质量要求,包括粉粒细度、水分含量、pH值等。粉粒细度指标,一般95%~ 98%通过2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30毫米;通过3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10~15微米。通过325号筛目(超筛目细度),粉粒平均直径为5~12微米。水分含量一般要求小于1%。PH值6~8。 粉剂主要用于喷粉、撒粉、拌毒土等,不能加水喷雾。 3. 可湿性粉剂(WP) 可湿性粉剂是由农药原药,填料和湿润剂混合加工而成的。 可湿性粉剂对填料的要求及选择与粉剂相似,但对粉粒细度的要求更高。湿润剂采用纸浆废浆液、皂角、茶枯等,用量为制剂总量的8%~10%;如果采用有机合成湿润剂(例如阴离子型或非离子性)或者混合湿润剂,其用量一般为制剂的2%~3%。 对可湿性粉剂的质量要求应有好的润湿性和较高的悬浮率。悬浮率不良的可湿性粉剂,不但药效差,而且往往易引起作物要害。悬浮率的高低与粉粒细度、湿润剂种类及用量等因素有关。粉粒越细悬浮率越高。粉粒细度指标为98%通过2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25微米,湿润时间小于15分钟,悬浮率一般在28%~40%范围内;粉粒细度指标为96%以上通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进货、品控及废弃物处置) 一、进货品控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二、农药废弃物处理 1.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随意丢放,要妥善处理。 2.农药废弃物要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定期汇总,及时录入追溯系统,并送交当地相关部门集中处理。 3.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

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经营、仓储场所防止儿童进入,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处理。 5.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和健康检查。 6.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7.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8.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0、营业员岗位职责 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13、应急救援措施 14、安全生产责任书 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

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

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宣传工作。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 不违章操作,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7. 应向客户主动提供危险化学品(农药)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应向客户传输有关安全防护知识。

农资经营管理制度

农资经营管理制度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所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 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确保生产厂名厂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商标、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情况与商品实物一致,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销售

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内容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俘虏法规规定的“包退、包换、保修”三包义务和赔偿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农资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范

黑龙江XX农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生产安全治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职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生命第一、财产第一”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经营宗旨,全员增强安全意识,全员参与安全治理,全员查找安全隐患,全员监督安全防范。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方位、全环节、强制性的生产安全规范。全体职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治理。 第四条在遵守生产安全规则上,公司不同意有例外的

职员,不同意有躲避责任的职员,不同意聘用留用拿安全当儿戏的职员。 第五条因违犯生产安全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职员,公司各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生产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公司生产部门第一位的工作标准。因此,生产安全必须人人讲、天天讲、班班讲。不准出现安全意识断层,不准出现安全操作死角,安全意识要覆盖司内所有空间。 第七条公司职员全部要列入生产安全培训对象。每年利用停产期进行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密安全、防盗安全系统教育。通过集中学习、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不达标者,予以出示黄牌。补考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每年投产前新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人,一律实行岗前生产安全培训。由专人讲授生产安全常识和具体操作岗

位安全规程,并结合实际演练进行考核。对不能全面掌握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的工人,不得上岗。 第九条新工人经培训达标后,车间主任,合成、机修、供电、供热等技术人员,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具体讲授有关安全操作知识。在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有权现场考核工人的安全操作熟练程度。对违反安全操作的工人,应责令下岗学习。 第十条工人调串生产车间时,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机械安全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性能和使用讲明书进行 安装和调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转动部位都要安装安全防护罩,并予以颜色警示。 第十三条自制机械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调试验收要由公司工程师、机械师集体把关,形成审核鉴定档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一、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二、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苗木常见农药种类

苗木常见农药种类 1、杀虫剂是用来防治各种害虫的药剂,有的还可兼有杀螨作用,如敌敌畏、乐果、甲胺磷、杀虫脒、杀灭菊酯等农药。它们主要通过胃毒、触杀、熏蒸和内吸4种方式起到杀死害虫作用。 2、杀螨剂是专门防治螨类(即红蜘蛛)的药剂,如三氯杀螨砜、三氯杀螨醇和克螨特农药。杀螨剂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不同发育阶段的螨防治效果不一样,有的对卵和幼虫或幼螨的触杀作用较好,但对成螨的效果较差。 3、杀菌剂是用来防治植物病害的药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多菌灵、粉锈宁、克瘟灵等农药。主要起抑制病菌生长,保护农作物不受侵害和渗进作物体内消灭入侵病菌的作用。大多数杀菌剂主要是起保护作用,预防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4、除草剂是专门用来防除农田杂草的药剂,如除草醚、杀草丹、氟东灵、绿麦隆等农药。根据它们杀草作用可分为触杀性除草剂和内吸性除草剂,前者只能用于防治由种子发芽的一年生杂草,后者可以杀死多年生杂草。有些除草剂在使用浓度过量时,草、苗都能杀死或会对作物造成药害。

5、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专门用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药剂,如赤霉素(九二O)、萘乙酸、矮壮素、乙烯剂等农药。这类农药具有与植物激素相类似的效应,可以促进或抵制植物的生长、发育,以满足生长的需要。 6、杀线虫剂适用防治蔬菜、草莓、烟草、果树、林木上的各种线虫。杀线虫剂由原来的有兼治作用的杀虫、杀菌剂发展成为一类药剂。目前的杀线虫剂几乎全部是土壤处理剂,多数兼有杀菌、杀土壤害虫的作用,有的还有除草作用。按化学结构分为4类,卤化烃类、二硫代氨基甲酸脂类和有机磷类。 7、杀鼠剂杀鼠剂按作用方式分为胃毒剂和熏蒸剂。按来源分为无机杀鼠剂、有机杀鼠剂和天然植物杀鼠剂。按作用特别分为急性杀鼠剂(单剂量杀鼠剂)及慢性抗凝血剂(多剂量抗凝血剂)。

农药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农药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本管理制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作物、植被病、虫害的预防与治理期间农药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使用及用后回收活动。 第四条原则 本公司农药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使用及用后回收活动均应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各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及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采购申请 采购部根据技术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或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采购要求 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实行采购比价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价格合理,质量上乘。 在农药或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或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入库管理制度 第七条交接制度 农药或危险化学品购回时,由采购员向使用部门相关人员、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对单验收。指对照进货通知单、采购计划单、发票的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等逐项检查商品,注意有无单货不符或漏发、错发的现象。 (二)数量验收。一般是原件点整数、散件点细数、贵重商品逐一仔细检对。 (三)质量验收,指保管员通过感官或简单仪器检查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价格,如外观是否完整无损、是否在有效期内、易碎商品是否破裂损伤、能否正常使用。 以上验收交接采购员负责数量清点、使用部门负责质量检验。

农药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农药采购、存放、领用、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使用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的全部农药。 二、农药的采购管理 1、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审批计划后,应到三证齐全的正规单位购买,并核实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等内容; 2、禁止采购下列农药:国家规定的剧毒农药;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不明确的农药;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 3、农药购进入库前,须将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并记录在册。 三、农药的存放管理 1、农药必须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农药入库登记台账及记录; 2、仓库应具备卫生、防腐、避光、通风、干燥等条件; 3、仓库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4、农药要分类存放,并悬挂标识牌,设立警示标识;

5、农药堆放要合理,码放稳固,不宜过高,远离电源; 6、农药不能与食品、种子、粮食存放在同一房间内,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识的农药一律按有毒农药处理。 四、农药的领用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农药领用台账,并做好记录存档; 2、农药的领取应由使用单位(班组)负责人与配药人员一起领取,并在领用台账上签字; 3、农药的领用应以满足当次使用量为准,不得多领。 五、农药的使用管理 1、配药人进行配药时,使用人要进行监督; 2、配药人员配药时,要配戴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 3、配药前,应检查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的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按照标签上的用量、浓度配制,不得任意增加用量;禁止使用鉴别不清或过期的农药; 4、配制农药时要用有毒标识的稀释桶,先配母液后稀释,将农药混合均匀后再进行施用;使用人要监督配药人员将领用的药品全部稀释;如有剩余农药应监督配药人将农药退回仓库保管; 5、配药应远离饮用水源,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6、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2020年常用农药分类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常用农药分类 常用农药根据不同的用途一般可分为七种类型。 (1)杀虫剂是用来防治各种害虫的药剂,有的还可兼有杀螨作用,如敌敌畏、乐果、甲胺磷、杀虫脒、杀灭菊脂等农药。它们主要通过胃毒、触杀、熏蒸和内吸四种方式起到杀死害虫作用。 (2)杀螨剂是专门防治螨类(即红蜘蛛)的药剂,如三氯杀螨砜、三氯杀螨醇和克螨特农药。杀螨剂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不同发育阶段的螨防治效果不一样,有的对卵和幼虫或幼螨的触杀作用较好,但对成螨的效果较差。 (3)杀菌剂是用来防治植物病害的药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多菌灵、粉锈宁、克瘟灵等农药。主要起抑制病菌生长,保护农作物不受侵害和渗进作物体内消灭入侵病菌的作用。大多数杀菌剂主要是起保护作用,预防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4)除草剂是专门用来防除农田杂草的药剂,如除草醚、杀草丹、氟乐灵、绿麦隆等农药。根据它们杀草作用可分为触杀性除草剂和内吸性除草剂,前者只能用于防治由种子发芽的一年生杂草,后者可以杀死多年生杂草。有些除草剂在使用浓度过量时,草、苗都能杀死或会对作物造成药害。

(5)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专门用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药剂,如赤霉素(九二Ο)、萘乙酸、矮壮素、乙烯剂等农药。这类农药具有与植物激素相类似的效应,可以促进或抑制植物的生长、发育,以满足生长的需要。 (6)杀线虫剂适用于防治蔬菜、草莓、烟草、果树、林木上的各种线虫。杀线虫剂由原来的有兼治作用的杀虫、杀菌剂发展成为一类药剂。目前的杀线虫剂几乎全部是土壤处理剂,多数兼有杀菌、杀土壤害虫的作用,有的还有除草作用。按化学结构分为四类,卤化烃类、二硫代氨基甲酸脂类、硫氰脂类和有机磷类。 (7)杀鼠剂杀鼠剂按作用方式分为胃毒剂和熏蒸剂。按来源分为无机杀鼠剂、有机杀鼠剂和天然植物杀鼠剂。按作用特点分为急性杀鼠剂(单剂量杀鼠剂)及慢性抗凝血剂(多剂量抗凝血剂)。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药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药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农药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 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要经营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失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 疋; 三、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 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居I」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五、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六、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 素; 七、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 起; 八、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九、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 购产品; 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农药经营人员管理制度 一、企业对职工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内容包括安全毒任 教育、安全经营管理教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事故安全教 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和安全卫生知识教育。 二、企业对职工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培训,农药经营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农药岗位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农药的分类有哪些

农药的分类有哪些 农药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现在一般又将杀螨剂和杀线虫剂单独分出来了。 杀虫剂按作用方式又分为: 1、胃毒剂:作用于害虫的胃等消化系统产生毒杀致死效果的药剂。目前所用的杀鼠剂几乎都是胃毒剂。无机杀虫剂也多数是胃毒剂;有机合成的杀鼠剂大多数都是触杀兼胃毒。在环境中,胃毒剂对害虫天敌的直接伤害作用很强,对维护生态平衡是个不利因素。常见的胃毒剂有敌百虫、灭幼脲、抑太保、苏云金杆菌、昆虫病毒抑制剂和部分植物源农药。 2、触杀剂:这类杀虫剂必须直接接触昆虫体后进入体内,使昆虫中毒死亡。大部分杀虫剂以触杀作用为主,兼具胃毒作用。常见的触杀剂有辛硫磷、马拉硫磷、毒死蜱、抗蚜威、溴氰菊酯、氰戊菊酯等。 3、内吸剂:内吸作用是指农药对害虫的毒杀形式,即将药剂喷到作物上,药剂先被作物的叶、茎、根或种子吸收,并在植株上体内传播到各个部位,在体内保持一定时期的毒效,当害虫取食带毒的作物时,药剂随之进入害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通过这种内吸作用杀死害虫的药剂就叫内吸剂。常用的内吸剂有:乐果、氧化乐果、乙酰甲胺磷。 4、熏蒸剂:熏蒸是利用一些药剂在常温下容易气化的农药,或一些农药施于土壤后,产生具有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气体,在密闭空间防治病虫草害的方法。熏蒸效果通常与温度成正相关,温度越高,效果越好。如果延长熏蒸处理时间,较低的浓度也可能获得较好的防治效果。当前主要有仓库熏蒸法、帐幕熏蒸法、减压熏蒸法和土壤熏蒸法这四种熏蒸方法。在农业上使用较多是仓库熏蒸和土壤熏蒸,仓库熏蒸用于作物收获后的处理,而土壤熏蒸是在作物种植前的处理。 5、昆虫生长调节剂:昆虫生长调节剂是一类特异性杀虫剂,在使用时不直接杀死昆虫,而是在昆虫个体发育时期阻碍或干扰昆虫正常发育,使昆虫个体生活能力降低、死亡,进而使种群灭绝。这类杀虫剂包括保幼激素、抗保幼激素、蜕皮激素和几丁质合成抑制剂等。防治卫生害虫的主要药剂有保幼激素类似物和几丁质合成抑制剂。常见的农药品种有除虫脲、灭幼脲、氟虫脲、米满等。 6、昆虫性外激素:是雌成虫分泌的用以吸引雄虫前来交尾的一类化学物质。人工合成了类似物,使用后影响成虫性行为,从而达到抑制害虫发生的目的。如除虫脲、灭幼脲。 按杀菌剂的使用方式分 1、保护剂:在病原微生物没有接触植物或没浸入植物体之前,用药剂处理植物或周围环境,达到抑制病原孢子萌发或杀死萌发的病原孢子,以保护植物免受其害,这种作用称为保护作用。具有此种作用的药剂为保护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硫酸铜、绿乳铜、代森锰锌、百菌清等。 2、治疗剂:病原微生物已经浸入植物体内,但植物表现病症处于潜伏期。药物从植物表皮渗入植物组织内部,经输导、扩散、或产生代谢物来杀死或抑制病原,使病株不再受害,并恢复健康。具有这种治疗作用的药剂称为治疗剂或化学治疗剂。如甲基托布津、多菌灵、春雷霉素等。 3、铲除剂:指植物感病后施药能直接杀死已侵入植物的病原物。具有这种铲除作用的药剂为铲除剂。如福美砷、五氯酚钠、石硫合剂等。 除草剂的分类较复杂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包括: (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六)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七)产品召回制度;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了予以记录。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很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农药安全规定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90 标准编 GB 12475-90 号: 标准正 文: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9-08 批准1991-09-01 实施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运输装卸、贮存保管、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存、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3796农药包装通则 GB 6220长管面具 GB 6223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3包装 3.1农药出厂包装(分包装)按GB 3796规定,毒性标志符合GB 190规定。包装明 显部位应有品名、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毒性标志、生产厂名。 3.2农药包装(分装)应选用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的成年人担任。 3.3农药包装(分装)操作应在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要求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 净化装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和呼吸护具,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 4装卸和运输 4.1装卸要求 4.1.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4.1.2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轻拿轻放,不 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着防护服装。 4.1.3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4.1.4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禁止赤膊。 4.1.5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 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运输要求 4.2.1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船只,不得使用 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车辆船只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船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 4.2.2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 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工具不得使用。 4.2.3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 运;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 4.2.4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 药要有明显标记。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35173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二O—三年三月七日

目录 一、农药安全经营责任制 (1)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 三、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四、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4) 五、农药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六、营业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七、安全教育制度 (7) 八、农药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8) 九、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9)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农药安全经营责任制 1、为了加强本经销部的农药安全经营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经营责任制》。 2、经销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上岗,并对经销部农药经营过程全面负责。 3、经销部主要负责人在农药采购、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经销部不设农药库房,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按实际需要委托农药批发商送货上门,经营场所农药的最大储存量严格按“安全评价报告”中规定的最大量进行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5、经销部实行主要负责人、营销员二级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经销部农药经营的安全运行。 6、经销部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本经销部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员工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7、经销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保证员工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组织年度员工体检工作。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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