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招标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招标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招标文件

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12] 号

招标人:

日期:

目录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评标规则

四、规划设计条件

五、地块现状与其它讲明

六、投标申请书

七、投标书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有关附图

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经神池县人民政府批准,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神池县引黄工程指挥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差不多情况

1、土地编号:

2、土地位置:

3、土地面积:

4、土地用途:

5、规划指标要求:

6、出让年限:

7、土地竞买保证金:

规划设计要求详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能够单独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能够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到招标公司申请报名、猎取招标出让文件并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票据。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初定于2012年6月28日9时至2012年6月28日10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投标,投标截止后当即开标。开标地点在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本次招标不同意邮寄、电话及口头投标。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投标须知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点政府规章,经神池县人民政府批准,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出让宗地编号:SC2012-02(宗地面积:61757.50平方米)和宗地编号:SC2012-03(宗地面积:66246.70平方米)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本招标地块位于:。

四、招标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能够单独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五、本次招标宗地编号SC2012-02地块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万元);招标宗地编号SC2012-03

地块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万元整(小写1100万元)。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2012年06月20日12:00时前汇入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本次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时刻为准)。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抵作成交价款;其他投标人应于投标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所退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六、投标保证金:许多于投标报价的2%。

七、有意投标者可自2012年06月01日至2012年06月20日在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资料:(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评标规则;

(四)规划设计条件;

(五)地块现状与其它讲明;

(六)投标申请书;

(七)投标书;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有关附图(图件中反映的招标地块四至范围以神池县规划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线为准);

(十一)按本须知规定所发的补充文件及其它规划要求的文件。

八、投标申请人可在2012年06月 20 日时整之前的工作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

(一)法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投标申请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公司董事会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未设立公司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执行董事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投标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5、托付他人代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及托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托付事项和托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6、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7、公司章程;

8、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自然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3、托付他人参加投票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投标申请人签署并通过有效公证的授权文件及托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托付事项和托付权限;

4、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5、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影印件(查验原件);

3、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托付他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托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托付事项和托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该组织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5、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6、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境外投标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依照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公证、认证、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明手续。

投标申请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如有原始文件不是中文文本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

九、如投标申请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投标申请文件,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即对其发放投标回执单。投标申请人获得投标回执单后方取得投标资格,成为投标人。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申请:

(一)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投标申请文件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务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而未经盖章确认的;

(四)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履约保证金没有到达本次指定账户的;

(五)托付他人代理,托付文件不齐全、托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务规定的;

(六)投标申请从不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主体资格的;

(七)投标申请人托付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八)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属上述无效投标申请的,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不予核发《投标回执单》。对已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但投标申请文件无效的,投标申请人应于决标之日起5个工作内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退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十、本次招标不同意电话、邮寄及口头投标。投标地点设于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时刻为2012年6月28日9时至10时,投标人必须凭投标回执单于投标时刻内当场投标,并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收认可。

十一、本次招标设有投标底价。

十二、投标人向神池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投标文件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中文书写(除签字盖章处外,应用打印或印刷方式)。投标文件必须编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分不密封,封面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逐页签署,且正本和副本均须加盖投标人启封章。所有投标文件封装后须装入一个外信封或包装后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收件人“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竞投地块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三、投标文件在2012年6月28日10时之前不得开启,一旦投标,即为不可撤回、撤销的要约。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受该投标文件的约束。

十四、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投标书;

(二)宗地编号SC2012-02地块、宗地编号SC2012-03地块整体规划方案,上述规划方案必须包括;

1、经营理念

2、设计讲明(包括设计理念以及要紧技术指标等);

3、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效果图);

规划方案的文字和图件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中规划图纸应为A1规格,副本中规划图纸应为A3规格。

(三)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十五、投标人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须依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制作。投标人如中标,其在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将成为神池县都市建设规划治理部门进行建设方案审批的依据,并须以神池县都市建设规划治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十六、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外,以正本为准。

十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则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2、投标书未密封、未加盖公章;

3、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署;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晰或材料不全的,所提供材料内容弄虚作假或自相矛盾的:

5、投标文件没有报价或有超过一个以上报价的;

6、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时刻内投递的:

7、同一投标人有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正本的;

8、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9、托付他人代理,托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0、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十八、本次招标将于2012年6月28日10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在有关领导和投标人的共同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报价及投标文件的要紧内容,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不予开标。

十九、本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l、点算标书;

2、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

3、开启标书;

4、招标人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当众宣读投标价格;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规则的规定在开标当日进行评标,并评定中标人。

二十、2011年6月28日评标结束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

二十一、中标价即为本招标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招标文件规定成交币种为人民币。

二十三、中标人须按照中标结果当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须按照山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本地块上地交易服务费,该费用未计入地块成交价款,由中标人另行支付给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一)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阻碍招标公证性的;

(三)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中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招标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该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予以赔偿。

l、中标人未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

2、中标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

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4、中标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二十五、参加投标的人员、观众,应遵守投标现场的纪律,服从治理人员的治理。

二十六、对本招标地块,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不组织地块踏勘,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 (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

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 (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划拨宗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三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因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迟一日,市国土资源局将按规定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版

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 月____ 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 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岀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 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岀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5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挂牌竞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应价竞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价高者得的一种供地方式。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挂牌成交价格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规费,需建设绿色建筑。挂牌成交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出让金及竞买保证金均以人民币结算。 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交付之日起1年内将地块投入开发建设,地块竞得人应在办理完毕开工手续后3日内,报国土环保局备案,在地块交付之日起3年内将地块全部建筑工程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除经出让人同意外,地块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凡具备经发部门的项目审核书面意见(或备案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苏园国土2017-G-11号地块竞买人须符合苏府[2011]217号文件规定,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苏园国土2017-G-8和苏园国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1.2; 建筑密度:≥30%,≤40%; 绿地率:≥15%,≤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

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九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 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2018年4 月9日起正式施行 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4月9日前受理但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适用《规范》。已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不再调整。是否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可通过机构档案、行政部门档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综合判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140505002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3、《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 2003 〕16 号, 2003 年 3 月 30 日。 审批条件 1、无《建设用地通知书》,仅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批准权在市政府的案件; 2、无《建设用地通知书》,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已办理征(用)地补偿结案手续的案件; 3、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已结案的案件; 4、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仅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前,先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再继续实施拆迁的案件; 5、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案件。 6、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依规划涉及调整建设项目或用地界址的案件。 办理程序 1.预处理阶段(第4、5案); 2.窗口受理; 3.审核、拟文发文; 4.评估、会签; 5.核发。 申报材料 1、申请表(①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②各单位盖公章)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①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④项目公司需提供项目公司成立批文,中外合作项目需要提供外经贸局批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①各单位盖公章)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2份,第5类案可不提供) 6、"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2份,①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或《报建审核书》及附图或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及各层报建平面图、剖面图等②上述资料视规划报批进度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_________用地。

行政划拨土地办理程序

行政划拨土地方式规划程序办理详细流程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选址申请: 写明申请单位、单位性质、拟选地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附以下资料: 1、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地形蓝图两份,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标出拟选用地的范围以作参考。 (二)、由区建设局招开评审会研究,原则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按审批管理权限上报市规划局。(附:区建设局报市规划局选址请示范本) (三)、待市规划局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备注:若牵涉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次,由区建设局提供规划部门情况说明和规划范围图纸(一式五份)。(附:土地批次规划情况说明。)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定点申请: 写明申请单位、单位性质、拟选地址、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附以下资料: 1、上述办理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选址意见书》。

2、发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批准的计划立项批复,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应有招商协议。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拟征用地所属的单位、个人或乡镇政府明确的同意意见,国土部门同意定点的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地形蓝图四份(附光盘),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标出拟征用地的范围以作参考。 9、到市规划院市政处放道路红线签字盖章后,到市规划局楼市政处核实道路红线及坐标等,将核实后的红线图原件及4份蓝图提交区建设局。 (二)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由区建设局招开评审会研究,原则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按审批管理权限上报市规划局。(附:区建设局报市规划局定点请示范本) (三)、待市规划局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建设项目有性质、规模确定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报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并可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供地方式】 ◎划拨-无偿无期限 ◎出让-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概念 ◎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上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方必须是国家。 ◎出让金 ▲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出让的含义 ▲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一方必定是国家 ▲经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依然归国家。在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市,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民事关系)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的三符合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 ▲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程序

▲省级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具体出让每幅地的条件,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管部门实施 3.出让方式 3.1 出让方式 ◎方式(四种)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应采用招拍挂的情形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五类)--- 工商旅娱商 ▲其它性质,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注意】要分清以下概念的级别 ◎划拨 ◎出让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3.2 出让的一般规定(招拍挂的共同要求) ◎招拍挂都必须发布公告 ◎招拍挂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市县政府土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该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保密 3.3 招标出让的含义与程序 ◎招标出让的含义 ▲是指市、县国土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程序 ▲投标 ▲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应终止招标活动 ▲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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