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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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黍镇中心幼儿园危险物品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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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及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1)编制的法规依据:环发[1999]178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的内容和格式(1999年8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注1: 环境影响报告表若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要求进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P150图5-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主要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做规划方案分析或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种资料、数据,做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注意:对一些技术路线清晰、工艺过程成熟、污染物排放量不大、项目影响区没有特殊敏感区的项目,环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可以简化去掉环评大纲这一环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1)法规依据:(了解即可) ①环发[2004]16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9号令(2006年1月1日施行)。 (2)不同类别项目的报批时限 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我国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类。 ①实行审批制的,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②实行核准制的,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③实行备案制的,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例题6】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B.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C.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和项目开工后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D.外商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案】B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P150) (1)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最终都应该是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审批的,但是在这之前如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该先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别是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存在着这样一个先后的审批程序,考生应该关注一下。 此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科学判定,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2)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 特:对于重新审核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再具体区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主要环境影响 废气 废水 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采取的环保措施 及排放去向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幼儿园厨 房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措施 后通过烟道排放至楼顶其它 措施: 破拆前及破拆过程中持 续洒水,减少破拆过程产生 的扬尘营运期住宅楼餐饮废 气经统一烟道楼顶排放施工 期在施工场地周围设施围 挡,围挡上设置喷雾降尘装 置;出入口均设置车辆冲洗 系统及沉淀池施工现场裸露 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 渣土、砂堆、灰堆等,采取 覆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 控制扬尘在作业面、施工场 地、幵挖土方堆放处及进出 工地道路定期洒水,保持的 湿度,一防止扬尘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 沙土等施工材料时,采取密 闭运输的方式,减少运行过 程中的扬尘施工道路进行淋 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 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 况下进行直接清扫施工期扬 尘污染防治按照洛政 (2017)4号文中:建筑工 地必须落实“七个100%执行 生活污水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生活污水采取化粪池 预处理措施后通过市政污水 管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深度 处理 施工期生活污水采取临时化 粪池预处理措施后通过市政 污水管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 深度处理生产废水 有环保措施: 施工期施工费水采取沉淀池 沉淀措施后通过市政污水管 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深度处 理

环保措施: 施工期:土方幵挖弃土、 建筑垃圾由经相关部门批 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 运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审定的消纳场地;生活 垃圾主要源于施工人员的 日常生活,产生量约为 50kg/d ,暂存于施工现场 垃圾箱内,定期运往x X 垃圾中转站,后清运至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全 部予以合理处置。营运期 :生活垃圾经小区垃圾桶 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 清运。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换热站循环泵及 补水泵均采用立式屏蔽泵 ,配连接板、隔振器、隔 振垫;风机前后均安装有 软连接,并在进风口加设 消声集流器。施工期 :①加强管理,文明施工 ,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场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要求:昼 间施工场界噪声低于 70dB(A)②优先选用低噪声 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措 施;固定声源尽量安放在 场地中部,远离施工场界 ③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 ,尽量远离施工场界,以 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场界 居民点的影响④合理安排 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大量 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严 格控制不在夜间实施咼噪 声施工活动。如需夜间施 工的,需提前7日上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 准后,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 位和居民公告,公告要张 贴在醒目的位置。⑤与周 边居民搞好关系,争取周 围群众谅解。 固废 噪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

BSZN-0493-2015/0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代码:0493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审批的相关规定 1、《行政许可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a)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b)办理权限: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的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提交有关材料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2

(二)审批内容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资质:是否是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 (2)级别: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级别要求。 (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审批对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备案的条件 1、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资质分别分为甲、乙、丙各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等级分为特大级、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2、单位的资质满足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级别要求。从事特大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甲级资质;从事中型以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乙级资质;从事小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具有丙级资质; 3、提交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相应条件不符合第(一)条所列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 3、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 4、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业务流程

有机肥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一)事项概述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填报表格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生产有机肥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八)表证单书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指南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指南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评估报告光盘。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 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来源:日期:2011-12-31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 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 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 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 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 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 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经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吉宁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

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1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备案)

【涉税事项名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征前减免)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

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要求(试行)为规范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制及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提交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交 1.评估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评估报告的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省主管部门指导意见。 3、评估报告格式:正文、表格的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的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的页码;图件大小依据建设场地的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的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 4、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评估报告中的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5.评估报告中的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

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体置于表上部)。 6. 评估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评估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评估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一级评估报告评审 申请评估报告评审时应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整理) 1、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3、评估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 4、地方主管部门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5、建设项目立项支持性文件 6、评估报告送审稿1份 三、一级评估报告备案 1、申请评估报告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 (1)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 (2)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 (3)地方主管部门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4)项目评审意见书(含专家组名单)、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现场考察书面意见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源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2

环评备案登记表的适合目录清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 2 —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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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标 签】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2-09-07 【实施时间】2012-09-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10: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费)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期限起减免期限止减免性质代码及 名称 优惠事项代码 及名称 减免方式代码 及名称 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 码及名称 附报资料: 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人(签章):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要求

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 要求 为规范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制及备案管理工作,保证提交技术资料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交 1.评估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评估报告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省主管部门指导意见。 3、评估报告格式:正文、表格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页码;图件大小依据建设场地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 4、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评估报告中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规定。 5.评估报告中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体置于表上部)。 6. 评估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评估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评估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一级评估报告评审 申请评估报告评审时应提交资料(按下列顺序整理)

“两免三减半”地税备案所需文件

迁入股权投资公司“两免三减半”地税备案所需文件: 1、备案申请书(模板见下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4、金融办备案函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我局另外提供一份原件给地税) 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6、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7、《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10】187号 9、《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 【2010】87号 (法人证件复印件、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新疆天裕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申请报告 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政办发【2010】18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新金函【2010】87号《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的规定,为积极贯彻落实方针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新疆天裕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向贵局提出备案申请: 一、基本情况 新疆天裕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42号。截止2011年12月31日,新疆天裕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为1832021.18元,公司股东构成为上海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0%股份,自然人黄文持有公司10%股份。 二、所投资公司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我公司无对外投资。 我公司已取得新疆金融办的备案函,现向贵局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请给予核准为盼。 新疆天裕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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