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796—2011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 (2)

5 政府监管平台 (2)

6 企业监控平台 (6)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

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JT/T 79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

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

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3.2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

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

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3.3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JT/T 796-2011

3.4 接入平台access platform 接入到政府平台的平台,包括企业平台和下级政府平台。 3.5 车载终端vehicle terminal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或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3.6 在线车辆online vehicles 当前连接到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3.7 上线车辆previously online vehicles 政府平台或企业平台设定时间内在线连接,且当前处于运营状态的车辆。

3.8 入网车辆access vehicles 当前或曾经接入政府平台或企业平台的车辆。

3.9 车牌license plate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车牌颜色的简称,如闽AY3154 黄。

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平台、企业平台、车载终端、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组成。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政府平台通过平台接口及统计分析功能,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和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企业平台接入到政府平台,主要通过对车载终端的控制,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控,并实时上报各项数据给政府平台。政府平台之间通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络VPN方式进行连接,企业平台与政府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网络方式进行连接,车载终端与企业平台或政府平台之间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5 政府监管平台

5.1 基本功能

5.1.1 接入平台管理接入平台管理应具备接入平台配置管理、信息查询和考核等功能。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接入平台配置管理具备接入平台参数配置、接入平台参数查询及接入平台参数

统计等基本功能;

—接入平台信息查询具备平台基本情况、平台在线车辆、平台历史上线车辆、平台未上线车辆、平台运行日志和平台巡检日志等查询功能;

—接入平台考核包括平台自动查岗、平台手工查岗、平台动态数据传输情况、平台链路通断情况、平台车辆上线情况、平台车辆在线情况和动态数据传输及质量情况等,具备对接入平台按日、周、月、季和年进行考核的功能。

5.1.2 报表导出功能

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应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

5.1.3 车辆数据定时下发功能

定时向接入平台下发其上报的正常汇报车辆列表及异常车辆列表。

5.1.4 报警政府平台应具备接收由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的功能,包括紧急报警、偏离路线报警、超速报警、区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

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5.1.5 报警管理政府平台应具备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及对应的报警处理信息的功能。如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平台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报报警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应自动向其发送报警处置请求指令。

5.1.6 基本资料管理政府平台应具备与各地运政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数据交换等信息共享功能。基本资料管理应具备对接入平台的各种车辆、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等基本资料的查询管理功能。

5.1.7 危险品车辆/企业管理

5.1.7.1 危险品车辆管理

危险品车辆管理应具备查询和统计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危险品车辆查询,包括在线危险品车辆查询、上线危险品车辆查询、跨域危险品车辆查询、运输危险品货种信息查询、危险品运输线路查询和报警情况查询等;

b) 危险品车辆统计,包括危险品车辆在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车辆分布情况统计等。

5.1.7.2 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应具备查询、统计及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详细情况查询;

b) 危险品运输企业统计,包括危险品企业分布情况统计、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以及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等;

c) 危险品运输企业考核,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8 班线客运车辆/企业管理

5.1.8.1 班线客运车辆管理班线客运车辆管理应具备查询和统计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班线车辆查询,包括在线班线车辆查询、上线班线车辆查询、跨域班钱车辆查询和报警情况查询等;

b) 班线车辆统计,包括班线车辆在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班线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班线车辆分布情况统计等。

5.1.8.2 班线客运企业管理

班线客运企业管理应具备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班线客运企业查询,包括班线客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班线客运线路查询;

b) 班线客运企业统计,包括班线客运企业分布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以及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等;

c) 班线客运企业考核,包括班线客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9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

5.1.9.1 旅游包车查询管理

旅游包车车辆管理应具备查询和统计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旅游包车查询,包括在线旅游包车查询、上线旅游包车查询、跨域旅游包车查询和报警情况查询等;

b) 旅游包车统计,包括旅游包车在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上线情况统计、旅游包车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旅游包车报警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分布情况统计等。

5.1.9.2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

旅游包车企业管理应具备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旅游包车企业查询,包括旅游包车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旅游包车营运线路查询;

b) 旅游包车企业统计,包括旅游包车企业分布情况统计、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

辆上线情况统计和旅游包车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等;

c) 旅游包车企业考核,包括旅游包车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0 货运车辆/企业管理

5.1.10.1 货运车辆管理货运车辆管理应具备查询和统计功能。

5.1.10.1 货运车辆管理货运车辆管理应具备查询和统计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货运车辆查询,包括在线货运车辆查询、上线货运车辆查询、跨域货运车辆查询和报警情况查询等;

b) 货运车辆统计,包括货运车辆在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上线情况统计、货运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货运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货运车辆分布情况统计等。

5.1.10.2货运企业管理

货运企业管理应具备查询、统计及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 货运企业查询,包括货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

b) 货运企业统计,包括货运企业分布情况统计、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以及货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等;

c) 货运企业考核,包括货运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1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a) 提供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单向监听等功能,提供对多车的车辆跟踪、报文发送和车辆拍照等功能,并可支持对反馈报文、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及照片的历史数据查询功能;

b) 提供对指定车辆历史轨迹回放功能,并支持在历史轨迹点提供车辆事件的提示;

c) 提供查询指定时间段、经过指定区域的车辆信息,应支持多区城多时间段的联合查询。 5.1.12 车辆视频监控政府平台应具备对单车或多车的视频信号监控查看功能,并应支持实时监控及历史视频数据调用查看。

5.1.13 电子地图管理

5.1.13.1 电子地图基本功能

电子地图应具备包括漫游、放大、缩小、全图、拉框放大、拉框缩小、距离量算、比例尺显示、打印和当前屏幕图像保存等基本操作;具备电子地图的鹰眼功能、标注功能、图层控制功能、量算功能、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和路径分析功能;具备

对电子围栏设置、行驶区域设置和行驶路线设置功能。地理信息查询具备对设施点、地名、道路和行政区域的模糊检索功能。

5.1.13.2 电子地图表达电子地图表达应符合GB 20263的规定。

5.1.13.3 目标影像展现政府平台应支持车辆等动态目标、自定义设施和点线面叠加;支持地图显示、影像显示、影像和地图叠加显示。

5.2 平台接口功能

5.2.1 与其他平台信息交换

政府平台应具备与上级政府平台及接入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功能,包括车辆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和跨域信息的交换。

政府平台应具备下发通知、指令信息给接入平台、车载终端的功能。

5.2.2 数据共享接口政府平台应具备标准数据共享接口,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接口服务。

5.3 平台管理平台应具备用户、角色、权限和日志管理等功能。平台应具备报警控制参数配置功能、实现对报警的声、光提示的可控配置。

5.4 统计分析

5.4.1 平台管理统计分析政府平台应具备对接入平台总数、在线平台数、平台入网车辆数、平台在线车辆数和平台车辆报警情况等的统计分析功能。

5.4.2 车辆管理统计分析车辆管理统计分析应具备车辆统计功能和车辆综合统计分析功能。具体功能如下:

—车辆统计功能包括车辆上线情况统计报表、车辆跨域情况统计报表和车辆报警情况(报警情况包括下级平台上报的报警及本平台自行产生的报警)统计报表;—车辆综合统计分析功能应包括车辆信息在线分析、车辆上线情况同比/环比分析、车辆报警情况同比/环比分析和车辆跨域情况同比/环比分析。

5.4.3 其他统计分析政府平台应具备对地区车辆统计分析、重点运输车辆的特殊统计分析及企业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率统计等功能。

地区车辆统计分析应包括对地区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地区所属企业平台上线覆盖情况统计。

5.5 平台运行监控管理

平台运行监控管理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服务器状态监控功能,能监控各种服务状态;

—平台资源监控功能,能监控各服务器资源消耗情况,可显示资源消耗情况。

6 企业监控平台

6.1 基本功能

6.1.1报表导出功能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需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6.1.2 报警和警情处理

6.1.2.1 报警企业平台应支持接收由车载终端触发的报警信息,包括紧急报警、设备故障报警、偏离路线报警、区域报警、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断电报警、超时停车报替和蓄电池欠压报警等。应支持由平台产生的报警,并应能配置是否下发终端进行报警提示。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信息、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6.1.2.2 报警信息处理

企业平台应具备对终端上报的报警信息和企业平台分析产生的报警信息进行处理的功能,报警信息处理过程包括报警信息确认、报警处置、报警处理情况登记和报警信息处理状态在跟踪。报警处理可依据不同报警类型进行包括车辆监听、拍照、报警解除和下发信息等的处置,通过下发信息达到提醒驾驶员的目的。企业平台应支持将报警信息和报警处理结果信息实时传送到政府平台,并响应政府平台下发的报警处置请求指令。所有报警及报警处理信息均应记录并提供查询功能。

6.1.3 监控功能

6.1.3.1 车辆监控管理

车辆监控管理应包括车辆上下线实时提醒、车辆调度、车辆监控、车辆跟踪、车辆点名、车辆查找、区域查车和车辆远程控制等功能。

—车辆上下线实时提醒:实时反映车辆上下线情况,通过声、光等形式进行提醒;—车辆调度:通过多种方式选择车辆,并向车辆下发调度信息;

—车辆监控:实时接收终端上传的动态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其位置,并可根据需要显示车辆动态信息;

—车辆跟踪:以定时方法,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单车或多车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车辆点名:向指定车辆发送车辆点名命令,终端上报车辆位置信息,企业平台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位置;

—车辆查找:按照车牌号码、SIM卡号码、驾驶员、企业和车队等条件查询车辆;—区域查车:在电子地图上查询设定区域的当前车辆;

—车辆远程控制:将监听、解除监听、无线通信连接、图片抓拍等不会影响车辆

运行安全的指令发送到终端,通过终端实现相应功能。

6.1.3.2 历史轨迹回放

企业平台应具备指定时间段内回放指定车辆历史轨迹的功能。

6.1.3.3 定时定位车辆查询

企业平台应具备根据车辆的轨迹数据,查询指定时间段内、经过指定区域内车辆信息的功能,并应支持多区域、多时间段的联合查询。

6.1.3.4 车辆视频监控企业平台可提拱对单车或多车的视频信号实时监控及历史视频数据调用查看功能。

6.1.3.5 电子地图管理电子地图管理应符合5.1.13的规定。

6.1.4 平台接口功能

6.1.4.1 与政府平台信息交互

企业平台应具备与政府平台的信息交换功能,包括车辆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和跨域信息的交换。

企业平台应具备接收政府平台下发通知并进行醒目显示的功能。企业平台应具备下发政府平台指令到车载终端的功能。

6.1.4.2 监控平台间连接情况平台应具备监控自身与政府平台间连线情况功能,在掉线时应以声、光等信息提醒用户,直至恢复连接。

6.1.5 监管功能

6.1.5.1 监管巡查企业平台应能够响应政府平台下发的岗位巡检指令,并将巡检结果上报政府平合。

6.1.5.2 监管平台实时数据交换企业平台收到车辆上报动态位置信息后,应立刻向政府平台实时上报车辆的位置、状态信息和报警信息,响应政府平台对车辆的拍照和监听等车辆远程控制指令,显示政府平台下发信息。

6.1.6 统计分析功能企业平台应具备对车队或车辆报警、行驶里程、车辆上线率、历史轨迹有效性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功能,并以文字或图表方式表示统计分析结果。6.1.7 管理功能 6.1.

7.1 终端管理

终端管理应具备终端参数配置管理、终端开户、销户、车辆停用、车辆转组和终端转车等功能。

终端参数配置管理应包括IP地址配置、报警参数配置、区域设置和路线设置配置、终端固件升级等。

6.1.

7.2 基础信息管理

企业平台应具备SIM卡管理、终端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队管理、运输企业管理等功能,并提供对车辆信息的综合查询。

6.1.

7.3 预设信息管理企业平台应具备在电子地图上预设区域及线路并进行管理的功能。6.1.7.4 行驶记录管理企业平台应具备远程调用车辆行驶记录相关信息的功能,并能够对车辆行驶记录信息保存、查询、统计、分析和打印。

6. 1 .

7.5 多媒体信息管理企业平台应具备对终端上传的音频、视频、图片等信息的检索上传、存储及查询等功能。

6.1.

7.6 平台管理平台应具备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和日志管理和报警控制配置等功能。报警控制配置功能应实现对报警的声、光提示可控配置。6.1.7.7 平台运行监控管理平台运行监控管理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服务器状态监控功能,能监控各种服务状态;

—平台资源监控功能,能监控各服务器资源消耗情况,可显示资源消耗情况。6.2 业务功能

6.2.1 偏离路线报警当车辆偏离预设的行驶路线范围超出阈值时报警,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提供对偏离路线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2 线路关键点监控支持对车辆行驶路径关键点时间的监控,即当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到达或离开指定位置时,实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提供对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3 区域报警企业平台应具备在平台上设定圆形或多边形的限制区域,实现车辆进出区域后报警的功能,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提供对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4 分路段限速监控平台应能对分路段设置限速阈值,实现超速报警,并提供对超速的警告、记录和处理。

6.2.5 疲劳驾驶报警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阈值时报警,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并提供疲劳驾驶报警的记录和处理。

6.2.6 驾驶员身份识别对终端上传的驾驶员身份信息识别,并将驾驶员身份有效性结果信息下传到终端,完成驾驶员身份识别过程。

6.2.7 班线客运特殊业务功能

6.2.

7.1 运营线路查询提供对班线客运线路查询功能。

6.2.

7.2 乘客超员监控通过拍照或视频等方式监控车辆超员情况,提供对车载终端直接通话功能,提醒驾驶人员超员,提供对超员的警告、记录和处理。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7.1 性能指标

7.1.1 平台总体性能

平台总体性能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支持平台7x24h不间断运行;

—车载终端在非休眠状态下上报车辆动态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s;

—在没有外部因索影响的情况下,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120min。

7.1.2 应急与报警信息响应时间报警及报警信息处理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应急与报警信息处理时间不超过10min;

—优先保证报警信息处理及报警处理信息显示。7.1.3 平台车辆接入性能平台车辆接入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海量定位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平均500条/s、峰值1000条/s;

—企业平台能支持至少10 000台终端接入,支持超过10 000个动态目标的监控能力;

—政府平台(县级除外)能支持显示超过100 000个动态目标。

7.1.4 平台响应时间

最大并发用户数达到其系统设计要求时,各事务平均响应时间不应超过单用户平均响应时间的五倍。

7.1.5 地图数据质量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电子地图应使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

—地图更新频率不少于一年一次。

7.2 网络传输网络传输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政府平台之间支持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连接;

—企业平台支持互联网或专线网络等方式连接政府平台。

7.3 数据存储和备份数据存储及备份要求如下:

—数据在线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83天;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每月对数据进行全量备份,每周对数据进行增量备份,系统数据恢复时间不超过5h。

7.4 安全要求

平台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GB 1785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

—数据库中关键数据加密存储,用户密码加密存储;

—采用日志对操作和接收及发送的数据记录,至少存储183天日志数据;

—采用备份平台,主平台出现问题能自动切换到备份平台;

—平台间数据交换采用加密传输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数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7.5 平台运行环境

平台运行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通信网关、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独立部署;

—数据库服务器能支持大数据量存储与检索;

—局域网网络数据交换速度应不低于100Mbps。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19481948年11月,东北解放,中央军委命令四野迅速入关,包围平津;二野、三野分进淮海,开始了平津、淮海战役。这时,党中央正运筹着大军“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重大决策。 中央军委为保证这一决策的实施,发出电令,决定时任华北军区副司令员的滕代远为中央军委铁道部长,把军委铁道部组建起来。★19491949年1月10日,中央军委对滕代远的正式任命下达。军委铁道部主要任务是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月28日在石家庄召开全解放区铁道工作会议,正式组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铁道部,并于2月20日由石家庄移至北平办公。1949年4月又任命吕正操、武竞天为副部长。1949年5月30日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为基础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系统,归铁道部部长直接领导,滕代远部长兼任铁道兵团司令员,吕正操兼任副司令员。同时,吕正操副部长还兼任护路运输司令部护运司令,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0月1日,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置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原来军委铁道部转变为中央人民政府下属机构国家铁道部。

★19531953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铁道兵领导机关。9月9日,中央军委命令:“志愿军在朝鲜的6个铁道工程师,正式划归军委系统,与铁道兵团现有的4个师、1个独立团,统一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 铁道兵正式作为一个兵种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序列中。★1954-1955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5年1月,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1966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铁路事业受到极大影响,铁道部被“造反派”夺权,由群众组织推荐组成的业务监督小组监督部长处理日常工作,铁路运输生产几近失控。为此,中央决定对铁路实行军事管制。★1967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基革命小组决定,即日起对铁道部实行军管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 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0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邮电部所属邮政部分合并,成立新的交通部。1973年3月6日,国务院决定交通部所属邮政部分划出成立邮电部。★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9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93—94) 港口机械通用电气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Detecting metho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general electric device for port crane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检测的项目以及检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进口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998低压电器试验方法 GB1032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试验方法 GB1311直流电动机试验方法 GB1497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2682电工成套装置中指示灯与按钮的颜色 GB3797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4720电控设备第一部分: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4942·1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0233电气传动控制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11022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起重机电气装置篇 JB4315起重机电控设备 JT2012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检测方法 JT5017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国船级社 3测量仪器仪表的基本要求 3.1 应采用不低于0.5级精度的测量仪器、仪表(兆欧表、功率因数表及直流电桥不低于1.0级)、 3.2 仪器、仪表的选用应使所测量值在30%~95%仪器、仪表量程范围内. 3.3 测量仪器、仪表须有计量管理机构鉴定的证书,并且在有效使用期内方可使用. 4测量环境条件 4.1 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2012年,全国铁路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工作的要求,以铁路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全面实施客货运输组织改革,铁路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运输生产 旅客运输。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8.93亿人,比上年增加0.86亿人、增长4.8%。其中,国家铁路18.79亿人,增长4.8%;非控股合资铁路0.09亿人,下降10.1%;地方铁路0.06亿人,增长10.3%。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9812.33亿人公里,比上年增加200.03亿人公里、增长2.1%。其中,国家铁路9783.99亿人公里,增长2.1%;非控股合资铁路21.46亿人公里,下降6.6%;地方铁路6.88亿人公里,增长3.8%。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完成39.04亿吨,比上年减少0.28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36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完成29187.09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78.70亿吨公里、下降0.9%。其中,国家铁路27220.50亿吨公里,下降1.5%;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41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8.92亿吨,比上年减少0.26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23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8891.90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38.39亿吨公里、下降0.8%。其中,国家铁路26925.53亿吨公里,下降1.4%;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19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1222万吨,比上年减少189万吨、下降13.4%。其中,国家铁路1214万吨,下降13.2%;非控股合资铁路8.30万吨,下降30.7%;地方铁路0.2万吨,下降13.6%。全国铁路行包周转量完成295.18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40.31亿吨公里、下降12.0%。其中,国家铁路294.96亿吨公里,下降12.0%;非控股合资铁路0.21亿吨公里,下降30.5%;地方铁路0.01亿吨公里,下降47.4%。 重点运输。全国铁路煤炭运量完成22.62亿吨,比上年下降0.4%。冶炼物资运量完成8.58亿吨,下降1.4%。粮食运量完成1.04亿吨,增长5.0%。石油运量完成1.38亿吨,增长1.7%。化肥及农药运量完成0.93亿吨,增长7.3%。集装箱运量完成0.93亿吨,下降0.9%。全国铁路口岸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4亿吨,增长8.7%。其中: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四大口岸站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3亿吨,增长9.1%。

运输企业全套安全标准化文件

运输企业全套安全标准化 文件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1安全目标目录 工贸、危化、烟花、货运站场、危货、普货、旅运、客运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标准化最新达标资料,需要的求求:起义就思思O6起义。 1.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副本 3.安全生产目标定期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 5.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6.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期) 7.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长期) 8.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9.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计划进度表 10.文件审批表 11.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2.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13.安全生产年度规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 14.安全生产年度计划表 15.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文件汇编 16.安全目标考核表201206 17.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 18.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3安全责任体系目录

19.安全目标责任书 20.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2013及责任制分管 2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22.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23.2012年度总经理述职报告 24.公司文件 25.各安全责任职责 26.一岗双责制度 27.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28.2013责任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29.安全生产部署 30.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31.危化品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表 5安全投入目录 3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3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34.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35.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36.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 37.安全生产费用审批表 3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表 3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

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围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

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物流信息交换基础标准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物流信息交换基础标准第 1 部分数据元、第 2 部分道路运输单证、第 3 部分物流站场(园区)电子单证》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物流信息交换基础标准》编写组 二。一三年九月

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物流信息交换基础标准》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1 部分:数据元; ——第2 部分:道路运输电子单证; ——第3 部分:物流站场(园区)电子单证。 该系列标准已列入2012 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补充计划(交科技发[2012]769 号),计划号为:JT 2012-81。 2、标准起草单位、归口单位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该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归口单位:全国智能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过程 (1)2009年形成平台数据元标准V1.0 版本 2009 年初,在浙江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过程中,考虑到数据元标准的重要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始组织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数据元基础标准的研究。在参考和借鉴国家标准《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基础数据元》的基础上,根据浙江平台的实际业务应用,初步起草了平台业务数据元标准起草稿。 通过多次专家咨询会,听取大连海事大学、国家物品编码中心等相关专家的建议,结合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数据元标准,确定了借鉴和参考GB/T 1 5 1 9 1 -20 1 0《贸易数据交换贸易数据元目录数据元》中数据元的分类、标识符和描述形式,对数据元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后形成平台数据元标准的V1.0 版本。 在平台数据元标准V 1 .0版本的基础上,根据平台涉及的运输、仓储物流场站(园区)等业务环节和节点,开始研究和编制道路运输、物流场站(园区)电子单证标准,保证外部应用系统和平台用户与平台可以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物流各环节的数据交换和共享,于2009年底形成主要单证标准V1.0版本。 (2)2010年继续修改完善,形成平台基础标准V2.0 版本 2010年浙江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升为“省际平台”,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联合多个省市,开展了部省共建试点工程。在此背景下,标准编制小组在平台基础标准V1.0 版本的基础上,经过调研、编制方案研究,对数据交换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现就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时间: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分。 地点: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2号楼三层(闽侯县上街马保村,导航定位:丰阳物流)。 二、参加人员 被“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名单附后)。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教育是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监管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复习准备工作,并确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二)严肃继续教育纪律。本次继续教育采取为网络计算机教学模式,参加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笔记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求:win7 i3处理器,内存2G以上;浏览器要求chrome或360浏览器;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提前30分钟进场,并做好电脑系统的调试工作。在课程测试前,监考人员将向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宣布《考场规则》,并严格对照身份证,防止冒名顶替等问题。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及电子储存设备、通讯工具等入场。总队将应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课程测试全程录像,发现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当场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三)严惩作弊行为。对夹带资料、携带电子设备、打电话、发短信、冒名替考等各种形式作弊的人员,一律取消课程测试成绩,纳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黑名单,参加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一年内不予在福建省内注册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吊销该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8年4月13日

交通运输行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范

GB7258—20×× 代替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GB 7258—20×× 目录 前言 ················································································································ VI 引言 ··············································································································· X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3) 3.2汽车MOTOR VEHICLE (3) 3.2.1 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3) 3.2.1.1 乘用车passenger car (3) 3.2.1.2 旅居车motor caravan (3) 3.2.1.3 客车bus (3)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3) 3.2.1.3.1.1 公路客车interurban bus (3) 3.2.1.3.1.2 旅游客车touring bus (3) 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pub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4) 3.2.1.3.1.4 专用客车special bus (4)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4) 3.2.1.4 校车school bus (4) 3.2.1.4.1 幼儿校车school bus for infants (4) 3.2.1.4.2 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4) 3.2.1.4.3 中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 (4) 3.2.1.4.4 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 (4) 3.2.2 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 (4) 3.2.2.1 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4) 3.2.2.2 低速汽车low-speed vehicle (4) 3.2.2.2.1 三轮汽车tri-wheel vehicle (4) 3.2.2.2.2 低速货车low-speed goods vehicle (5) 3.2.3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5) 3.2.4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 fuel vehicle (5) 3.2.5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 vehicle (5) 3.2.6 双燃料汽车dual-fuel vehicle (5) 3.2.7 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5)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5) 3.2.9 燃料电池汽车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5) 3.2.10 教练车training vehicle (5)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5) 3.3挂车TRAILER (5) 3.3.1 牵引杆挂车draw-bar trailer (6) I

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

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 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 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货物运输 第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 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

第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妥善包 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公司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 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 第三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 疗器具以外

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 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四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 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五条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 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 防护设备。 第六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七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

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八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7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7年铁道统计公报 铁道部统计中心 2008年3月3日 2007年,铁道部党组带领全国铁路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顽强拼搏,团结奋战,加快铁路建设,推进科技创新,成功实施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深入挖潜扩能,大力提高客货运量,强化安全基础,狠抓节支降耗,增加经济效益,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铁路运输 客货运输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完成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31.4亿吨,比上年增加2.6亿吨,增长9.0%(见图1);完成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23797.00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1842.59亿吨公里,增长8.4%(见图2)。

全国铁路完成货物发送量31.3亿吨,比上年增加2.6亿吨,增长9.0%,增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完成货物周转量23536.1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1821.45亿吨公里,增长8.4%。 全国铁路完成行包发送量1219万吨,比上年增加91万吨,增长8.0%;完成行包周转量260.87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21.14亿吨公里,增长8.8%。

重点物资运输。全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提供运力支持。全国铁路完成煤炭运量154374万吨,比上年增运16510万吨,增长12.0%。全国355家直供电厂库存用煤保持在合理水平,顺利完成了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完成石油运量15319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完成化肥及农药运量8919万吨,比上年增运860万吨,增长10.7%。完成粮食运量11245万吨,比上年增运461万吨,增长4.3%。完成棉花运量394万吨,与上年持平。完成集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参考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 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 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 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 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0017—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按GB6944—86的规定,且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包装。 4.1.1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质量(重量)应和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且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且能经受壹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和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壹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且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且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款规定外,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所装货物必须和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和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且重新标

公安部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中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