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

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

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

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

薪酬管理办法

中银电化——薪酬体系文件 薪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公司实际、较为完善和规的薪酬分配体系。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多通道、多层次的薪酬体系。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个人特征、岗位性质、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薪酬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和月度绩效考核确定; 二、实施岗位职级工资,建立员工工资调整机制; 三、体现岗位职责、个人特征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三条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核定。 第三章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薪酬体系构成 第四条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工资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实行岗位职级工资制,主要由岗位职级工资、附加工资和全勤奖三部分组成。 (二)月度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实行岗位基本分考核评定制,根据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二、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初集团制定的考核指标,年终实际绩效完成情况,以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考核提取基数,经公司申请、集团依据年度审计结果批准后发放。

第1页共12页

中银电化——薪酬体系文件 第二节薪酬序列 第五条薪酬序列是设定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工资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四大序列:生产管理序列、生产操作序列、行政管理序列和技术序列。 生产管理序列:直接进行生产管理的部门和岗位,包括各运行部、调度中心、电仪中心、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副经理。具体分为六级:部长、副部长、主任调度、主管调度、调度/主管、专员。 生产操作序列:直接进行生产操作岗位、辅助岗位(包括后勤、服务岗位)。具体分为 四级:工段长、值班长、班长/主操、一般操作。 行政管理序列:职能部室管理岗位。具体分为五级:经理、副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专员。 技术序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工程、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技工六个类别。具体分为五级: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技术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初级技术职称。 第三节基本薪酬模式 第六条各序列基本薪酬模式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的模式设定。 第七条上述序列之外的岗位(销售人员、外聘专业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模式由公司另行确定或协议商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工资及发放 第一节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职级工资、附加工资和全勤奖。 第八条岗位职级以岗位为“核心”,按照薪酬序列,根据每个岗位在学历、经验、技能和责任等方面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岗位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等客观因素设定。岗位职级共分四大序列,六大职级,四十八档级。 第九条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岗位职级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职级划分确定,共分四十八档级,每个岗位的职级工资第一档为最低档。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对 照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016-01-19《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后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医院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系统清洗消毒服务要求规范DB43T1176—2016.docx

实用标准文案 医院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系统清洗消毒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系统的清洗更换频次、清洗与消毒技术要求、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环境卫生学的监测、档案管理和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333 — 20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591洁净室施工与验收规范 WS/T 368— 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 396— 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洁净手术部 采用空气净化技术,使环境空气中的微生物粒子、菌落数及尘埃粒子总量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级标 准的手术室(间)。 3.2 洁净辅助用房 对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非手术室的用房。 3.3 非洁净辅助用房 对空气洁净度无要求的非手术室的用房。 3.4 洁净手术部 由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等一部分或者全部组成的独立的功能区域。 3.5 空气净化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 文档

DB43/T 1176 — 2016 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6 空气净化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者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 3.7 空气净化系统消毒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 表面以及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3.8 专业清洗消毒设备 用于空气净化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3.9 机械清洗 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清洗。 3.10 专项清洗机构 具有医院空气净化系统清洗消毒检测工作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并满足相关资质和经验要求的专业技 术服务单位。 3.11 空气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用过滤、粘附等方法去除空气中微粒的设备。 3.12 粗效过滤器 以过滤 5 μm以上的微粒为主的空气过滤器。 3.13 中效过滤器 对 1 ~ 5 μm范围微粒具有中等程度捕集效率的空气过滤器。 3.14 高效过滤器 主要用于捕集0.5 μm以下的颗粒灰尘及各种悬浮物的空气过滤器。 3.15 亚高效过滤器 过滤性能略低于高效的空气过滤器。 3.16 HEPA 高效过滤器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 0.3 μm微粒的捕集效率在 99.97% 以上及气流阻力在 245Pa 以下的空气过滤器。 4清洗更换频次要求 4.1定期对医院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系统进行清洗。清洗时间间隔应不大于附录 A 表 A.1 的规定。对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08—2016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2016-12-27发布201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1 管理要求3 5医用织物分类收集、运送与储存操作要求4 6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5 7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6 8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用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及洗涤、消毒、整理过程要求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清洁织物采样及相关指标检测方法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山西大医院、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建生、邓敏、沈瑾、武迎宏、杨芸、崔树玉、余书、巩玉秀、吴兵武、徐敏、谢多双、邓兵、莫雄勋、曹平、凃宣程、许慧琼、周彬、邹俊杰。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分类收集、运送与储存操作要求,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提供医用织物洗涤服务的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5979—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薪酬管理制度(2016)

湖北CX企业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释义 本薪酬管理制度是在对企业各岗位的相对贡献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的绩效考核体系,所制定的薪酬管理规范与操作方法。 第二条核心思想 本薪酬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核心思想建立的: 1、基于客观的岗位评估和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 2、与考核体系密切结合,加强正向激励; 3、根据绩效考核,各岗位有一定加薪空间,鼓励员工为企业长期服务;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1、内部公平——调整职务级别与薪酬等级的对应关系,形成以岗位评估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的综合性薪酬结构; 2、外部竞争——保证薪酬的行业与地区竞争力,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使薪酬总体水平达到地区行 业内中高水平; 3、总额控制——依据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企业总体业务状况,控制企业薪酬总额; 4、保密原则——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调整员工的薪酬水平及标准,企业全体员工有义务保守企业薪 酬政策的秘密,并保证不对内外泄露其个人的薪酬水平和标准; 5、规范管理原则——薪酬体系管理依据所规定的权限、流程和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 的干扰。 第四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下属各公司的薪酬管理。 2、洗车、清洁、保安、食堂等辅助性岗位人员与短期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第五条包含内容 本制度主要包括“名词释义”、“员工薪酬结构”、“薪酬的核算与发放”、“薪酬的确定”、“薪酬的调整”、“福利费用”、“增效奖金”、“薪酬的控制”、“附则”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权限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拟定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名词释义 第七条企业薪酬总额释义

企业薪酬总额是根据企业的相关规定、发展战略、年度目标、人员编制、成本控制策略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本制度中所指企业薪酬总额是在企业年度目标达成情况下的人力成本控制标准。 第八条企业薪酬总额确定方式 每年度末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公司确定的年度目标与企业薪酬策略,拟订下年度薪酬总额,提交企业执委会批准后下发给各公司人事行政部执行。 第九条企业薪酬总额构成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企业薪酬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绩效奖金或提成、其他奖金、福利费用等组成。 1、基本工资:体现对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2、岗位工资:体现岗位对企业的基本价值; 3、岗位津贴:体现对特殊岗位的补贴或奖励; 4、工龄工资:体现企业工作年限的补贴; 5、绩效奖金或提成/佣金: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与的奖励;提成/佣金指根据个人或 集体的业绩获取的奖金;二者均体现员工通过努力工作的回馈; 6、其他奖金:体现业绩或管理所带来的价值回馈。 7、福利费用:包括保险、公积金以及驻外补贴等相关补贴,体现企业的关怀和人性化的管理; 第十条员工薪酬释义 员工薪酬是根据企业薪酬策略、薪酬总额以及员工对保障、激励和公平的需要而确定的,是指员工年度所得的所有收入,包括非货币性收入。 第十一条薪级 薪级是通过对岗位的测评,把众多岗位的具体工资标准归并成若干等级,形成一个薪酬等级系列。具体见《薪级薪档划分表》。 第十二条薪档 根据薪级中具体岗位的不同划分的级别。具体见《薪级薪档划分表》 第三章员工薪酬结构 第十三条员工薪酬的构成 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工龄工资、福利构成: 1、基本薪酬: (1)基本工资:基本生活保障,每月固定发放给员工的部分,根据地区与岗位的不同而不同。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2016《薪酬管理》作业 (1)

1.第1题 1998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2.第2题 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3.第3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4.第4题 支付工资的依据,应是劳动者“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5.第5题 2003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6.第6题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基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7.第7题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也要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8.第8题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9.第9题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和损失的应负的责任和支付赔偿费用的标准是,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10.第10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其核心是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11.第11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此题得分: 12.第12题 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运营中心主任薪酬管理制度

互联网产品运营中心总监薪酬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所有微信号的内容定位,审核; 2.负责公司所有微信号的粉丝增长; 3.负责公司所有微信号的活动策划、运营、推广; 4.负责技术沟通;寻找第三方技术支撑; 5.负责粉丝的管理、互动、交流,维持良好的互动氛围; 6.负责微信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的策划和跟进执行; 7.跟踪公司及同城同类微信号的运营效果,分析数据并反馈; 8.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收入; 9.负责公司网站的正常运营; 10.负责后续互联网产品的运营及管理; 11.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岗位目标 1、至少保证公司网站及信周刊微信号正常运营,2016年12月31日前公司微信号活粉达6万。 2、2016年全年线上线下互动活动(至少100人以上参与的)12次。 3、微信商城于2015年年底开通。 4、2016年全年互联网产品营业收入与部门支出持平。 5、其它商定的目标。 三、岗位权利

1、部门架构自行设定,但不少于内容,运营,维护岗位。 2、部门薪酬、人事权有充分的建议权,非损害公司核心利益或较大风险,公司原则上通过。 3、所涉及的产品(含商品)价格,原则上报公司办公会通过后可执行。 4、互联网中心的提成,由部门自拟,原则上报公司办公会通过后可执行。 5、自揽实物销售折扣,原则上不低于5折,定价权归部门。 6、微信商城上架物品,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上架。代理产品销售的,代理佣金不低于10%。 四、薪酬制度 1、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4000元/月,享受同等级别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2、享受赢利后分红。 3、享有提成。 五、薪酬管理 1、全年粉丝数,差一个考核0.5元/个。 2、全年线上线下活动每少一个,考核1000元/个。 3、其他未按要求完成的任务,视情况进行考核。 六、分红管理 1、分红比例:按中心纯利润的5:5(团队)分红,纯利润=收入-成本。团队所得分红,由中心主任分配,报公司报案。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 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 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 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

2015薪酬管理制度(重要)

薪酬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HF / 2016-01-01 版本: 1.0 版 持有部门: 分发号: 受控状态: 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 批准:审核:编制: 目录: 前言。。。。。。。。。。。。。。。。。。。3 第1章总则。。。。。。。。。。。。。。。3 第2章管理职责。。。。。。。。。。。。。4 第3章薪酬构成。。。。。。。。。。。。。4 第4章岗位定薪。。。。。。。。。。。。。10

第5章薪酬计算。。。。。。。。。。。。。12 第6章薪酬保密。。。。。。。。。。。。。13 第7章福利篇。。。。。。。。。。。。。。13 第8章附则。。。。。。。。。。。。。。。17 执行表单:。。。。。。。。。。。。。。。。18 1. 标准名词解释 2.薪酬管理制度表单- 员工调薪表 3. 薪酬管理制度表单- 住房补贴表 4. 薪酬管理制度表单- 保险月报表 5. 薪酬管理制度表单-加薪评定表 6. 薪酬管理制度表单-薪资核定表 7. 薪酬管理制度表单-星级评定表 8. 海方网络薪酬管理制度表单–工资表 海方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前言: 薪酬制定战略目标: 薪酬战略:通过不断完善成熟本制度,成为本行业内最具薪酬竞争力的公司 薪酬制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竞争,良性激励,符合本地经济,合法合规 本制度为公司为员工在4种要求符合性达成后支付薪酬:忠诚、绩效、岗位能力、 岗位职能 第1章总则 1. 薪酬制定的目的 为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要求,激励员工的工作,拓展员工职业生涯,规范公司及各成员薪酬管理,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福州公司现状,特制定本制度。2. 薪酬制定原则 2.1竞争原则:公司保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2.2公平原则:使公司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员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 平合理。 2.3激励原则:公司根据员工的贡献,决定员工的薪酬。 3. 适用范围:海方集团所有员工。 4. 制定方法:按照薪点制和宽带薪酬二者结合来制定 第2章管理职责: 2.1 公司的董事会负责本公司整体薪酬分配方案的拟定和修订,同时负责高层薪酬标 准和薪酬形式的确定。 2.2总经理职责:薪酬调整及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2.3日常薪酬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

XX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薪酬标准和薪酬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实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不断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有竞争力的薪酬标准,吸引和保留公司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员工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对内公平,对外有竞争力的原则 (三)奖勤罚懒,注重激励的原则 (四)科学有效,持续改进的原则 (五)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初期发展阶段全体员工。 第四条综合管理中心为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管理部门,制定与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应的工具,负责指导与监控公司各部门和下属机构薪酬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对薪酬管理体系的员工认可度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薪酬组成和性质 (一)定义:本管理办法中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补贴、加班工资、提成奖金、工龄工资和岗位工资。 (二)管理职能人员工资中设立有管理工资,部分管理人员不享受月度提成奖金方案。 (三)津贴补助为日常工作补贴,超出部分将视工作性质提出申请,个人行为应自行承担费用。 (四)福利工资为公司提供的福利,不作为现金发放。 (五)公司加班工资分值班和加班部分,值班工资为周末值班工资,加班工

资为额外加班和法定假期加班。 (六)公司提倡全员销售体制,提成奖金中含有团队奖金和个人奖金,时效上分为月度和年终奖金。 (七)工龄工资是为奖励公司的资深职员设立的奖金 (八)岗位工资为晋升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以级定薪:根据岗位价值确定底薪工资,注重内部公平性以及部门间的平衡,鼓励部门协作。 (二)以绩定奖: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季度考核和奖金,回报优秀业绩。 (三)分享成果:公司业绩越好,员工分享越多。 (四)设计基础:按照人员与职位的分类,建立与双职业发展通道相匹配的薪资体系,鼓励员工多方向发展。 第七条薪酬结构: (一)基本工资: 1、设计原则:按照岗位价值与市场水平,职位与岗位系数底薪标准相对应。 2、员工基本工资调整:主要依据工资指导线、物价水平导向为原则参照市场水平进行调整。 (二)绩效工资: 1、带宽标准:根据历史延续性、行业外部竞争力、公司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体系《员工职级薪酬标准》。 2、绩效工资与季度考核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KPI(根据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确定KPI指标)考评结果挂钩核算。 (三)提成工资根据相关人员的业绩目标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福利补贴: 1、工作期间公司安排中餐,费用均由公司补贴。 2、通讯补贴:特指特定岗位人员的通讯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