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急救应急处置预案

产科急救应急处置预案
产科急救应急处置预案

产科急救应急预案

1.目的:加强产科急救管理,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

2.适用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4.组织结构与职责:

4.1 产科急救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业务院长

副组长:医务部主任、住院部主任

组员:护理部主任、妇科门诊主任、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产房助产长、病房护

士长、住院部二线医生、副主任医师、后勤部主任。

4.2 产科急救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4.2.1负责医院产科急救的领导和指挥。

4.2.2负责产科急救应急措施的重大决策。

4.3 产科急救应急办公室:

主任:医务部主任

副主任:住院部主任

成员:护理部主任、麻醉科主任、住院部二线医生、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产房助产长、病房护士长。

4.4 产科急救应急办公室职责:

4.4.1 制定产科急救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4.4.2 建立与完善产科急救原则与流程。

4.4.3 组织协调产科急救工作。

4.4.4组织预案演练和负责产科急救体系日常管理。

4.4.5 负责将会诊及抢救的危重孕产妇情况及时上报。

4.5 产科急救应急专业小组:

组长:住院部主任

副组长:麻醉科主任

组员:新生儿科、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住院部医生、产房助产长、病房护士长

4.6 产科急救应急专业小组职责:

4.6.1 负责本院危重、疑难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4.6.2 根据孕产妇死亡及急救中诊治、抢救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指导落实。

4.6.3 及时完善各种抢救记录。

5. 产科急救应急流程:

5.1 院产科急救流程:

5.1.1 首诊医师积极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二线医师或科主任,必要时报告应急办,由应急办组织各专业协同制定治疗方案。

5.1.2 应急办到达现场后负责组织抢救:妇产科负责产科情况,由现场产科最高职称总指挥产科抢救;麻醉科负责术中患者安全;药房负责组织急救应急药品;检验室、B超室负责随时提供抢救需要的各种辅助检查。由产科总指挥指定一名医师负责记录病情并随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指定一名护士负责记录口头医嘱及计算出入量等;请上级专家会诊时,由现场产科最高职称负责汇报病史。其它护士负责液体通道通畅,医疗物质供应及执行医嘱等;应急办负责现场协调及院外联络。

5.2 院前产科急救流程:

5.2.1 妇产科接到出诊,询问并记录:地点、发病时间、初步诊断、目前病情、需求、联系等。

5.2.2 不需产科现场处理的由住院医师及助产士出诊接产妇回院,需要产科现场紧急处理的由总住院医师和助产士出诊。如病情危重需要支援的,在积极抢救的情况下同时报告应急办,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或直接向东华医院联系呼救。

5.2.3 应急办在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急救工作状况进行人员、物资、设备调配。

5.3 产科急救保障措施:

5.3.1 医疗保障:妇产科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应急办负责人员、物

资协调,其他科室以妇产科工作为中心,协助医疗急救,保障药品、物资供应,做好妇产科急救的辅助检查准备。

5.3.2 通讯与交通保障:各小组成员确保24小时开机,听候调遣,应急办负责急救车辆调配。

5.3.3 物资保障:妇产科负责产科急救药品和器械的准备和保管;

麻醉科负责麻醉急救药品和器械的准备和保管,检验科负责组织血源,药房负责急救应急药品供给,产房负责急救车急救用品齐备。

5.3.4 制度保障:实行问责制,全院医护人员及急救应急专业小组成员须严格服从应急办调遣,对不听从调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予以相应处罚。

5.4 高危孕产妇抢救流程

6. 高危孕产妇会诊、转诊应急管理

6.1 会诊

6.1.1 凡属于高危孕产妇,一律先经过本院产儿科合作会诊后再转诊,必要时经医院会诊小组会诊;

6.1.2 医院会诊小组成员包括:院长或业务院长、医务部主任、住院部主任、新儿科主任、科主任、麻醉科主任等,医院会诊由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组织;

6.1.3 会诊程序: 经本院妇产科主任诊断,考虑为高危孕产妇需要会诊或转诊时,先经住院部妇产科主任和科主任、儿科主任、麻醉科主任共同会诊,并及时报告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需要时可组织院会诊,院会诊由会诊小组会诊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转诊的,由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联系转诊,联系东华医院派车来接,在车来接前做好院急救处理,东华无车接时,可联系其他上级医院;

6.1.4 本院转诊的上级医院为:东华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平时优先与东华医院联系转诊;东华医院急救联系:

产科22676163,医务科22471336,外联办22676118。

6.2 高危孕产妇三级转诊制度(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6.2.1 在负责的高危妊娠监护与护理围,妊娠合并轻度子痫前期,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无显著者,须予以转诊。

6.2.2 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应转诊。

6.2.2.1 特殊基本情况:初产妇,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

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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