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3 低压移、换表费城市居民用户单相表块20 农村居民用户单相表块15 其他用户单相表块106 三相表块213

4 供电方案变更费低压非居民用户户次106 10千伏用户户次266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533

5 购电IC卡补卡费张10

6 用户故障维修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故障维修项15 其他低压用户故障维修项106 10千伏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213 35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故障巡查公里426 10千伏电缆故障巡查点2610 35千伏及以上电缆故障巡查公里852 10千伏变压器更换(315千伏安以下)台2935 10千伏变压器更换(500千伏安以下)台3380 10千伏变压器更换(1000千伏安以下)台4406 10千伏避雷器更换只70 10千伏断路器更换台580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更换只60 10千伏隔离开关更换只100 10千伏高压熔丝更换只35 10千伏电缆头制作(120mm2以下)套340

7 预防性试验费10千伏变压器试验(2000千伏安以下)台2315 10千伏变压器试验(560千伏安以下)台1068 10千伏避雷器试验组1206 10千伏断路器试验台1453 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试验只282 10千伏电缆试验根次133 接地电阻测量(6根接地极以内)组328 绝缘手套、绝缘靴耐压试验双106 验电笔、绝缘杆耐压试验件106

注:上表所列费用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发生的交通(台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收取:

1、台班费:服务过程中需要动用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实际使用的车辆收取台班费,标准为480元/台班。用户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收取台班费。

2、交通费:服务过程中不需要车辆运送设备、人员的,按照单程服务距离计算交通费,标准如下:

5公里以内10元/次;5-10公里15元/次;10-15公里25元/次;15-20公里35元/次;20-25公里45元/次;25-30公里55元/次;30公里以上60元/次。

服务项目需工作人员三人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计算交通费;超过三人的加倍收取。

3、居民用户复电、移(换)表、故障抢修免收交通费

附件二:供电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1、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是指用户新(扩)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第一次检验不合格、需再次(含多次)检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受电装置第一次检验不得收费。

2、复电费:指用户因欠费、违约用电、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按规定停止供电,或因用户原因申请暂时停止用电(如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故障、检修)后要求恢复供电时,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3、低压移(换)表费:指用户在用电地址、容量、类别、供电点等不变的情况下,向供电企业申请移动电能表安装位置,或因用户原因需要更换电能表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用户申请移(换)表所需的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4、供电方案变更费:指用户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用户因自身原因,要求供电企业对已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更改时,供电企业重新勘查、制定供电方案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5、购电IC卡补卡费:指用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购电IC卡时应承担的IC卡补卡成本费用。

6、故障维修费:是指用户所属的设备发生故障后,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抢修或维修时所发生的费用。

故障维修原则上由受委托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后实施。对常见故障巡查、抢修工作,按本标准确定费用。

故障维修所需材料费由用户负担。

7、预防性试验费:是指用户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产权所属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时,所发生的人工、交通(台班)费用。

预防性试验不包括设备或本身缺陷造成的元件更换修理。预防性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必须向委托方出具书面试验报告。

陕西省电力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规章 制度 Z/GDW26-00-05-03-002-2013 陕西省电力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3-01 签发 2013–01 实施 陕西省电力公司 发 布 Z/GDW26

陕西省电力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七)《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工作管理规定》; (八)《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九)《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十)《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一)《陕西省电力公司应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衔接”的原则,对涉及公司机密的应急预案,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是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本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各单位应急管理归口部门是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是相关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奖励和处罚等方面总体要求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分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要求,保障应急预案“实际、实用、实效”。 第二章预案体系 第七条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制订响应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处置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公司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规范,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计划或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

2016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招聘74人公告

2016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招聘74人公告(第三批) 陕西国企招聘信息可以关注陕西国企招聘网 2016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招聘74人公告(第三批)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部署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的发展需要,现将我公司2016年第三批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陕西省电力建设、输送、销售的独立法人,是全省电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着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广大电力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电力供应的重要职责。下辖直属单位23个、县级供电企业28个。公司所属单位列表及简介详见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 二、招聘安排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电工类大学专科及以上,电子信息类、财会类专业二本及以上毕业生。 (二)招聘流程 1、网上报名。应聘者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报名,根据要求如实填写个人应聘信息(院校名称、专业名称等相关信息须与学信网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上传相关材料(成绩单、就业推荐表、学籍验证报告、获奖证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等)。本批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注:国内院校毕业生,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申请最高学历的学籍验证(学籍验证报告及验证码有效期延至2016年7月30日后),并在招聘平台(用户登录->学籍认证)中填写学籍验证码和有效期,上传学籍验证报告电子版。未填写学籍验证码和上传学籍验证报告的,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我公司对应聘毕业生进行简历筛选和资格审查后,将以短信或招聘平台站内通知的方式发布笔试、面试通知。 3、笔试和面试。根据国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组织应聘毕业生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统一招聘考试,时间初定5月29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拟录用毕业生需全部通过面试,面试安排另行公告。 4、确定拟录用人选。公司录用毕业生遵循“六个优先”(主营业务需求、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重点院校、艰苦偏远地区岗位、综合素质高)的原则,根据企业需要和岗位要求,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

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中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五、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各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2020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校园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校园招聘试 题及答案解析 (网络整理,题目顺序与原题可能不一致) 1. _____不是唐代诗人李白的作品。 A: 《望天门山》 B: 《梦游天姥吟留别》 C: 《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D: 《望庐山瀑布》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是唐代诗人杜甫的作品。 故本题答案选C。 2. 发挥创造性,离不开求异思维。所谓求异思维,就是指注重已知与未知之间的 矛盾,揭示现象与本质间的差别。它要求对公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定论持怀疑和批评态度,富于挑战性地对待传统和习惯的思维模式。正如李四光所说:“不怀疑不能见真理。”这段话表明,“求异思维”主要是指:_____ A: 对已知的矛盾进行揭示 B: 富有怀疑和批评态度的思维方式 C: 李四光所用过的一种思维方式 D: —种传统的习惯思维方式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由“它要求对公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定论持怀疑和批评态度”可知B项正确。由“揭示现象与本质间的差别”可知并非是对“已知的矛盾进行揭示”,A项错误。C项明显错误,文段中李四光的例子只是作为论据。 由“富于挑战性地对待传统和习惯的思维模式”可知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3. 职业活动中,符合“仪表端庄”具体要求的是_____。 A: 着装华贵 B: 鞋袜搭配合理 C: 饰品俏丽 D: 发型突出个性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仪表端庄是指人的外表(包括人的姿态、仪容、举止和风度)端正庄重,是一个人外在美的因素。仪表反映人们精神状态,表现人们外部形象,是文明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什么场合待人接物都要表里如一,做到内在美和外在美和谐统一。在修饰自己仪表时要考虑其职业的特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A、C、D三项突出的都是个性特点,不符合职业穿戴的要求,故不选。本题正确答案选B。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2016年陕西省电力运行情况

2016年,全省发、用电量均较前期有所增长。全省累计完成发电量1350.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27%,增速较1-11月份提高0.29个百分点。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328.6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48%,增速较1-11月份降低0.22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用电量38.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4%;第二产业用电量853.8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19%;第三产业用电量225.4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2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210.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17%。工业用电量828.4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67%,增速与1-11月份持平。陕西电网统调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3905小时,其中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为4297小时,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248小时、103小时。截至12月底,陕西电网跨省跨区输送电量63.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7.67%。 12月份,陕西电网统调最大用电负荷达1875万千瓦,同比增长8.14%,环比下降1.56%;最大日用电量3.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30%,环比下降0.13%。 (一)全省发电及用电情况。12月份,全省完成发电量146.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68%,环比增长17.56%。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27.5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44%,环比增长7.58%。 (二)三次产业及居民用电情况。第一产业用电量2.36亿千瓦时,同比降低4.98%,环比增长6.98%;第二产业用电量87.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74%,环比增长4.52%;第三产业用电量19.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07%,环比增长12.23%;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8.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7%,环比增长19.16%。 (三)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有所增长。12月份,全省工业用电量85.0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21%,环比增长4.43%。 (四)积极争取电力外送。12月份,陕西电网跨省跨区输送电量20.88亿千瓦时。其中,通过宁东—山东±660千伏直流向山东电网输送电量5000万千瓦时。 2016年,陕西能源工业呈现下降趋势,累计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0.7%,降幅与三季度持平,低于去年全年2.2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能源工业四大行业增加值增速“一增三降”。2016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加值累计同比下降0.5%,比三季度回落3.5个百分点,低于去年全年16.3个百分点。受去产能政策影响,陕西省原煤产量比去年同期减少近1500万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加值累计同比下降0.1%,降幅比三季度收窄1.8个百分点,比去年全年收窄9.1个百分点。受原油生产计划减少和天然气产量下降影响,陕西省原油产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34万吨;长庆天然气减产影响工业增速约0.1个百分点。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指南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9]10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供电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预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城乡居民用户按照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所列标准均为最高限价,电力 用户和服务提供单位可协商下浮。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标准的,降到本标准,低于本 标准的,保持不变。本通知中未规定的供电有偿服务项目和专线专变用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由电力 用户和供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行业定额协商确定。 属于电力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委托供电企业等具备资质的单位提供维护管理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对于日常供电业务过程中属于用户原因发生的供电重复性服务,由 用户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在供电服务中,坚持用户自愿委托、自愿选择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 2、供电服务中所需材料、设备可由用户自行提供,也可由用户委托供电企业采购,按市场合理价格结 算。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向用户提供材料、设备。 3、提供供电服务和收费的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自觉接 受用户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 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服务收费的监管和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一:供电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 1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10千伏用户户次533 35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1066 2 复电费城市低压居民用户户次20 农村低压居民用户户次15 其他低压用户户次50 10千伏及以上用户户次320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2006-7-11 10:11:10] 字号:大中小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机制,引导陕西省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科学发展,根据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4]1002号),结合陕西省电力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系统”)以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完成,电网企业负责具体组织交易、安全校核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五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按照“三公调度”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 (三)负责电量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四)负责交易结果的落实与执行;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的规定;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 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 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 /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 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 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 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规范降低我省现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仍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分档计收。计费分档由原来的6个档次重新归并划分为5个档次。各档次最高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表: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表 施工图审查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行函〔2007〕19号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执行的价格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2012年陕西省电力系统现状及预测概况

2012年陕西省电力系统现状及预测概况1电网现况 陕西电网是西北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西北电网的东部,是一个水火并济以火电为主的电网。火电主要分布在关中,水电在陕南,陕西电网最高电压等级为750kV,主网电压等级为750/330kV。供电范围已覆盖陕南的安康、汉中、商州;陕北的延安、榆林;关中的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绝大部分地区,西安、咸阳、宝鸡、渭南等地区是电网的核心。 截至2012年底,陕西全口径装机容量28169.2MW(包括点对网送电3600MW),其中水电厂2771.10MW、火电厂24749.50MW,风电403MW、光伏52.2MW、其它193.4MW,所占比例分别为9.84%、87.86%、1.43%、0.19%、0.69%。 2012年陕西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地区口径)达到1064.74亿kWh,较上年增长6.22%;电网口径达到1064.74亿kWh,较上年增长6.22%;统调口径用电量达到900.31亿kWh,较上年增长7.59%。 2012年陕西省地区口径最高发电负荷18630MW,较上年增长13.53%;电网口径最大发电负荷18630MW,较上年增长13.53%;统调口径最大发电负荷15450MW,较上年增长12.80%。 2012年陕西电网外送电量达156.6亿kWh,其中外送河南66.6亿kWh,外送四川90亿kWh。 截至2012年底,陕西网内已建成750kV线路14条,其中陕西境内长度1664.968km;±500KV直流线路一条,陕西境内长度294.0km;330kV线路163条,陕西境内总长度约7903.4km。全网共有750kV变电站5座,主变7台,总容量14700MVA;330kV降压变电所50座,主变108台,总容量26670MVA。 2012年陕西电网地理接线见图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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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价行发﹝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

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附件4 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陕西省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陕西省积极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打破了独家办电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央企、省属企业、地方企业等多家竞争的发电市场以及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存的电网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了电力严重短缺的问题。一是促进了我省电力装机的快速发展。2015年,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069万千瓦,110千伏以上电网线路长度达到32574公里,变电容量达到8027万千伏安。二是供电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组建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取消了代管县,农村电网实现了行政村低压改造100%全覆盖,自然村组电网改造达到85%,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初步形成,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2009年消灭了无电

人口。三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在发电环节实行了上网标杆电价,在销售环节实行了不同用户分类定价,相继出台了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四是积极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但是,陕西省电力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亟需通过改革来破解的难题,主要有:一是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市场交易规模有限。二是电网公平开放机制尚未建立,新能源的接入和消纳受到制约。三是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电力价格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电力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电力商品价值属性难以体现。四是电力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还不到位,站(厂)址保护、线路走廊预留、线路杆塔迁改频繁问题未能得到较好解决。五是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制约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健康发展。 当前,国际国内能源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陕西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大省,正面临追赶超越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亟需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降低用电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导语:《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下面是收集的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欢迎阅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我省价格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 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省级管 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四)指导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物 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 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建立健全全省成本调查网络,组织农产品、工业品、公用 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七)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 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健全全省价 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和复核裁定以及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注册等行政许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物价和收费管理人员。 (十)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物价问题的建议、提案及来信来访,回复有关价格咨询。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和价格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定期测算、分析、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组织、协调价格法规、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 指导协调价格听证会工作;制定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临时干预措施; 组织实施价格行政立法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12]6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陕价发电[201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8.09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电〔2012〕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精神,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

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 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执行。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指南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陕地电发〔2013〕25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 有限公司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发电、辅业子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积极 做好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规范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集团公司制定了《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96789热线为公司对外统一公布的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

电话,24小时受理客户并网咨询等服务,接受项目业主投诉。各市公司要加强96789客服人员相关业务和政策学习,做好宣贯工作。 二、各市公司以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11月10日前将申报服务点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公司。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4日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分布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规范并网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气层发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291 号)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 〕291 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 车位) 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车位) 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车位) ,开发经营企业

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2007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相关规定,深入宣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对开发经营企业制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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