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3-2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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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3-22文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六)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第十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

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且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七)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营运期,试营运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

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

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

价表见附件6-2~6-4)。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

的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

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投资额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

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工程,试营运期间应及时安排养护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有关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公路的项目法人,应于通车试运营第3年的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于当年一季度前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于试运营期2至3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

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五)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

(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4.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5.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结果。(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8)。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将《公路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10.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浙江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浙公路[2003]130号 一、机构及人员职责 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市路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 5.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路政许可事宜;审核上报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核)的许可事宜。 6.参与公路工程初步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7.协调查处全市重大或跨县(市、区)的路政案件。 8.负责全市路政业务培训、人员审核报批和路政管理队伍建设。 9.统计、汇总、上报全市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 10.负责核发全市路政管理的各类法律文书、票据、证章、服装。 11.负责有关来电、来信和来访事项的处理。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2.制定大队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检查,考核大队路政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6.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事宜;审核上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的许可事宜。 7.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8.参与公路工程初步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9.负责大队路政人员录用申报和路政队伍建设工作。 10.按时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建立、健全种类档案。 11.负责大队路政票据、法律文书、证章、装备器材、服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12.负责有关来电、来信和来访等事项的处理。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职责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

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方案

施工标准化方案 一、工地建设标准化 1、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及各施工队驻地生产生活设施均按照标准化施工指南要求进行建设。设置专用会议室,并在会议室内张贴制作标准的工程简介、组织机构框图、线路平纵面图、桥梁立面图、平面图和断面图、工程形象进度图和网络计划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晴雨表、施工场地布置图、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并设置1m2的写字板。 2、本标段投入工程物资和施工准备数量较多,规格、型号多样,将根据工程需要陆续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存放做到集中存放、保管、领用,确保不受潮、不损坏、不失窃。袋装水泥堆放应在建造好的防雨防潮的水泥库内,垫高离地面30CM以上,远离四周墙体30CM以上。 3、所有施工场地计划用20CM厚水稳碎石、25CM厚水泥混凝土硬化,并设置排水沟,隔料仓,材料按要求堆放并立好标识牌。 4、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20面,施工标志牌50面,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5、生活区 (1)食堂、厕所 食堂厨房和餐厅分离,厨房内全部采用瓷砖铺砌,食堂炊事班随时擦洗,保证食堂内整洁卫生。为防止蚊、蝇等影响食堂卫生,食堂和餐厅的门窗均设有纱门窗。 (2)厕所设专人每天对厕所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厕所内卫生、整洁及排污处理得当。 6、水电情况

(1)给水、排水 供水直接采用当地自来水供应,院子四周设置排水沟,排水沟排水沟采用30*30*30cm暗沟,直接和公路排水沟进行连接。 (2)供电 项目经理部所有用电均采用外接的380v高压电。 7、文明施工管理是创优规划中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施工中要加强文明工地建设。 (1)由现场经理对场容场貌、料且管理、环境控制、综合治理等方面确定责任人,采取“标准明确,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文明施工落到实处。 (2)场容场貌 ①按规划布置临时施工设施,建立平面信息信号管理系统,对各项生产、生活设施、道路、管线、电力线路、各类物资放置场地及临时仓库实行平面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考评,有奖有罚。 ②场地按规划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遇雨及时组织排水。 (3)物资及设备 ①物资按类别采取库房和大棚两种方式储放,做到料架整齐,产品标识正确,检验状态无遗漏。 ②定点加工机具应设防雨棚。 (3)环境控制 ①建立卫生清洁责任制,划分卫生责任区域,由各责任人具体负责。 ②施工污水采用软管排入既有排水系统或流入规划的渗入坑、沉淀池内,杜绝无组织排水,保证水土完整不流失。 ③生活临建区域采用明沟排放雨水,生活废水通过埋地管道排入集水坑。 ④食堂干净卫生,炊事人员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程序范本

第一节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初验 (一)初验条件 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交工的意向: 1.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监理工程师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 (二)初验检查容 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工程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检查容包括: 1.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 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要求; 3.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4.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5.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6.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 7.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 8.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归档要求; 9.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三)初验报告 初验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监理工程师完成初验报告,初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容: 1.合同段工程总体情况及初验概述; 2.现场存在的有关问题; 3.工程质量(总体)评定表及评定结果; 4.与评定表相对应的工程初验检查检测记录表; 5.初验检查结论。 如果工程管理部认为上述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抓紧完成上述工作,直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条件成熟后,承包人再提出正式交工申请报告。 二、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目录 1.1路基工程 (2) 1.1.1一般规定 (2) 1.1.2清理场地 (4) 1.1.3土方工程 (6) 1.1.4 石方工程 (8) 1.1.5防护工程 (10) 1.1.6排水工程 (11) 1.1.7软基处理 (11) 1.1.8特殊路基 (14) 1.2路面工程 (17) 1.2.1场站建设 (17) 1.2.2施工现场 (29) 1.2.3施工便道和便桥 (33) 1.3特殊季节与特殊环境施工 (35) 1.3.1雨季施工 (35) 1.3.2夜间施工 (35)

1.3.3高温施工 (36) 1.1路基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路基施工前应掌握影响范围内地下埋设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施工中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1.1.1.2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总体规划,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1.1.1.3施工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作业,必要时应采取防止设备倾覆的措施。 1.1.1.4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机械作业区域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

1.1.1.5路基边坡、边沟、基坑边缘地段上作业的机械应采取防止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的安全措施。 1.1.1.6弃方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GJ 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现场核实弃土场的具体情况,弃土场四周应设立警示标志。 (2)弃方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不得弃方。桥墩台、涵洞口处不得弃方。(3)弃方作业应遵循“先支护、后弃土”的原则。 1.1.1.7路基工程开工前,作业队应根据经理部下发的《路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具体的路基施工特点,编制更详细的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1.1.8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 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为适应当前公路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根据近年来公路工程档案编制的实际需要,应各有关单位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编制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竣工文件编制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邮件送厅档案室朱力平。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交工验收 (2) 第三章竣工验收 (5) 第四章附则 (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査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査。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进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有效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2009〕9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围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附件6、7、8相关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各专业检查组意见)。 (二)交工验收文件(附件3、4相关容)。 (三)工程单项验收文件(环保、档案等)。 (四)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五)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水土保持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五)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八)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九)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十)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十一)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一)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二)征地批文。 (三)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四)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五)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五)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七)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项目审计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注:编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 (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 监理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试行)版

浙江省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试行)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编制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前 言 近年来,浙江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止2007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已达近10万公里,其中国道(含国道主干线)2914公里,省道(含省道主干线)6601公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交通量迅猛增长,公众对公路、尤其是干线公路的使用品质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03年以来,浙江省先后实施了干线畅通工程大中修项目和干线路面整治工程,共实施干线公路大中修3304公里,全省养路费投入近40亿元,其规模和投入是史无前例的。经过这一轮大规模的修复整治,全省干线公路路况明显改善,通行能力大大增强,大中修工程规范化管理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 根据交通运输部 “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和省交通厅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等纲领性文件,要求全面加强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提高科学养护水平,逐步实现公路良性循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每年大中修里程比例为13~18%,县乡公路每年大中修里程比例为5~10%。今后,随着我省养护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公路大中修工程将逐步进入周期性安排的正常轨道。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大中修工程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实施质量,提高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工程设计是影响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实施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应紧密结合实际,做到“内容全面、文本规范,技术合理、方案可行,确保质量、注重实效”,达到指导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合理有效利用资金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水平,使大中修工程设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和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和总结多年路面大中修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浙江省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本《指南》分两个部分: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和设计文件范本。第一部分主要就设计阶段、设计基本要求、设计文本的基本内容和格式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是设计文件中各篇图纸、表格的示例。 编制单位: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娄亮 卢孝益 陈宇 杨少华 金德均 彭松茂 王辉标 廖继华 参加人员:侯利国 寿华 徐建伟 马建青 徐春林 黄敏妮 林育萍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65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第五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应纳入公路经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和文明公路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依据国家标准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日常维护和增设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六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九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

最新整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doc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条款,粗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目的和意义。 一、正文部分 1、第二条对交工、竣工验收进行了定义,与《验收办法》有所不同。进一步明确了交工验收就是交合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2、第三条增加竣交工的一个依据“施工许可”。目的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 3、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第四款增加“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第五款增加“完成ˋ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ˊ(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第五条内容新增加,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 5、第六条主要是为了引出附件6-2~6-4。 6、第七条增加“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前者提供解决路基移交容易出现扯皮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通过路面单位的力量发现一些路基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后者针对各省不同情况,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交工验收参与工作的自由决定权。 7、第八条增加“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内容,主要解决合同段交工验收时或项目通车时工程结算没有出来。 8、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明确责任。 9、第十二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主要解决目前存在建设项目通车后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了或竣工验收前期工作准备不足的问题。 10、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强调了土地手续的重要性。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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