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

(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

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三年六月九日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280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美乳类、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姗拉娜活性水洗液为姗拉娜健胸霜的配套产品,应按照美乳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姗拉娜健胸霜产品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说明属于夸大宣传。

三、诗碧防毛乳液按照其所宣传功效,应该确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四、剃须膏类化妆品中的细菌总数指标应该按照普通类化妆品定为不大于1000CFU/ml或不大于1000CFU/g。

此复。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确认有关育发、健美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眼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凡宣传瘦脸、瘦腿、瘦颈、健腹作用的化妆品,按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调整范围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40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浴精”是否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冀卫法监字[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浴精”属于清洁类的普通化妆品,应当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浴精”不能宣传具有洗去皮肤衰老及死亡细胞,促进皮肤血液循环的作用。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

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卫报[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禁止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

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46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鄂卫法监函发[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经查下列三个产品批号和名称是真实的:(97)卫妆准字01-JK-7711,资生堂中性沐浴露;(97)卫妆准字01-JK-7710,资生堂透明护发素;(97)卫妆准字01-JK-7709资生堂透明洗发水。但上述三个批准产品的名称后面均未提及香型。请示中提及的批件与卫生部的批件不一致。

二、同名称不同香型的化妆品应当按不同类别的化妆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即一种香型一个批号。

三、对伪造化妆品批件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

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省开封市卫生局“关于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它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普通化妆品宣传"祛斑"特殊用途内容的,应当按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此复。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

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中氢琨、苯酚、性激素、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染料等检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请将《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以为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提供参考。

此复。

二○○○年八月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

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是我司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编印的一本供卫生系统内部使用的参考书。但是,在日常监督中,应当以卫生部正式下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为准。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

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3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10月23日,以川卫监便(98)字第063号函转来成都市卫生局成卫防(1998)4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以往我部对此问题所做出的行政解释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9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蕾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

售的函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中,有一部分用于祛除粉刺的产品,对粉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为加强对这类产品的管理,决定将具有一定抑制粉刺作用的产品,作为化妆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此类产品严格审查,并将产品的成份、限用物质含量、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报我部备案。此类产品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和有效率。不得虚夸。如宣传治疗作用,应按药品管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