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制度

国企采购制度
国企采购制度

国企采购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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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公车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 1 —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 2 —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doc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4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 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

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五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标准和权限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 (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 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 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 目” ; 第3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第4 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 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 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d1960602.html,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明杨辛宏艳 来源:《中国市场》2014年第18期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多骄人的成绩,但是在采购管理中仍存在诸如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一些问题,给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本文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改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岗位轮换制;认证制度;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098-02 1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放宽了物资价格的控制,从而使物资供求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例如,买卖市场逐渐倾向于向买方市场方向发展,为买方对比物资的价格、质量等提供了便利。不过该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往往给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带来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国有企业采购时问题出现概率,因此为避免采购问题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国家相关部门应重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并将其当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国家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应熟悉物资采购各个环节,进而分析不同采购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约束和控制,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的正常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物资采购计划的制订、寻找贸易合作伙伴、价格协商、签订采购合同、物资验收等环节。其中制订物资采购计划时应立足企业物资需求具体情况,在认真审查现有物资储备量的基础上,明确物资采购种类、数量等。在该环节中尤其应保证库存物资平衡;寻找采购合作伙伴时应考虑对比不同供货商物资价格,明确物资性能指标等问题。合作伙伴确定后需和供货商共同协商物资价格,最终确定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当采购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后和供货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验收是整个采购工作极其重要的内容,因此要求国有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对物资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查,无误后才能确认收货;收货后接下来应重点考虑货款的支付,在该环节中尤其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数目等。考虑货款的支付受企业经营状况、市场行情、采购合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在该过程中加强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现状 2.1采购管理统一性差 国有企业虽制定了较多采购管理制度,但将重点放在了具体操作上,导致整体上采购管理体系的缺失。例如采购管理仅注重分公司、子公司与集团内部工作的协调上,而忽略了分公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 办法

XXX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三章限额标准(含)以上采购程序 第四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和要求 第五章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程序 第六章计划外采购程序 第七章采购公告、公示 第八章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第九章合同、验收、档案 第十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XX政发〔〕70 号)、《关于公布年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XX政办〔〕16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XX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XX国资委〔〕182 号)、XX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

管理办法》(XX工集【】93号)等有关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子公司限额以上采购。企业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条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类的物品和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 (二)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咨询服务、物业服务、保险服务等; (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四条公司采购办负责公司的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与市工投集团采购办工作对接,指导各部室采购工作。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符合自己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采购管理办法,并上报集团采购办备案。 第二章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2月20 日前向集团采购办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公司需同时上报本年度采购总结,由集团汇总审议确定并上报市国资委。确定的采购项目按采购程序进行

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 第四条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国资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资格简历(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主要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本人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评价推荐意见。 第八条凡经市国资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市国资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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