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8]4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46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

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

电费成本核算

电费成本核算改革 每月电费由三部分组成,即每月电费=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每月结算电费都是从上月25日到本月25日期间费用,因为 每个月天数不一样,导致每月结算电量时总有1-3天的电量差异(如:3月结算电费时,只结算了28天电量电费;6月结算电费时,却结 算了31天电量电费),从而使产品单耗严重失真,也影响各生产单位的成本考核。 因为每月电费=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固建议以后每月电费成本核算改为如下方式: 1、电量电费:从上月25日到本月25日在供电局变电站抄表的 峰谷电量,改为每月1日00:00至最后一天24:00,在公司内部抄进线总表的峰谷电量,对应的根据峰谷电价结算电量电费。 2、基本电费:按报装容量(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的线路基 本电费每月不变,按照供电局的电费通知单上的金额结算基本电费。 3、力调电费:按照供电局的电费通知单上的金额结算基本电费。为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要求各生产单位需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电能计量器具能正常工作,并确定电能计量器具、互感 器符选型合线路负荷要求(即精度要符合计量要求)。 2、电能计量器具计量内容必须符合:有功总、有功峰、有功谷、有功平、无功总、反无功、需量必须可以分开计量。 3、对使用时间长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重新校验,并按照校验周 期做好定期校验工作;对使用环境恶劣电能计量器具应缩短校验周期,

并做好定期校验工作。 4、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得到认可,各条供电线路所带的生产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与能源管理部能源稽查进行定期抄表,并经两个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5、在电能计量器具失准的情况下,应由使用单位校验或重新购买计量器具;电量结算按照供电局变电站出线表计算平均电量结算或者按照下一级分表电量结算,作为成本考核依据。 以上内容从6月份开始实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7]3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黑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物所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供电局电费相关业务会计处理

一、售电业务: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电费收入-电费 -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销项税 -农网还贷基金-销项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销项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销项税 2、收到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电费款-应收电费-电费款 -应收农网还贷基金 -应收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应收可再生能源附加 3、上缴省公司电费时 借: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注:扣除基金部分) 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上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上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上交数 贷:银行存款 4、结转价外基金收入(不含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售电收入-农网还贷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附加 贷:其他应付款-农网还贷基金-XX局应交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XX局应交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XX局应交数 5、销项税转省公司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省公司销项税(注:扣除基金部分) 贷: 内部往来-应交电费-XX局

6、预征税转公司(2.5%) 借: 内部往来-生产经费-XX局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应交税金 7、转出应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电力销售-转未交增值税(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转未交增值税 -可再生能源附加-转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电力销售-本年转入数(2.5%部分) -农网还贷基金-本年转入数 -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本年转入数 -可再生能源附加-本年转入数 8、计提电力产品附加税费(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电力销售 -应交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电力销售 9、电力产品附加税费转省公司(以预征税为计税基础)

电费电价管理典型经验

电费电价管理典型经验 专业名称:营销服务日期:2007年3月 填报单位:汉中供电局 [摘要] 2006年,汉中局售电量完成36.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37%:售电单价完成348.04元/千千瓦时,比计划值提高0.04元/千千瓦时;应收电费余额完成2018.11万元,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电费回收率完成100%。成绩的取得源于“落实就是能力,实干就是水平,把正在做的事情做好”这一核心理念,营销人员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按照“三抓一创”的工作要求,以开拓市场为主线,以夯实营销基础管理工作为抓手,以精细化管理为契机,以客户服务支持系统为平台促进管理集约化,以“四个服务”为宗旨推动优质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以电费回收为重点确保经营成果的实现,在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当年“35933”工程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再创新高。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1企业战略对专业管理的要求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成果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费回收是电力市场营销的重要内容,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电费作为供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保证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的资金链得到良性循环的先决条件,务必做到“颗粒归仓”。售电价格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企业不能随意调整。现行的电价是按不同行业,不同的电压等级和不同的时间段规定的,有数十种之多。因此,认真学习研究电价政策,准确执行电能价格,才能合理提高售电均价增加收益。汉中局高度重视电价管理和电费回收工作,认真抓紧抓好,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是:确保电价的稳定和相应提高;确保电费回收月结月清,年终结零。 1.2 目标描述 1.2.1保证电费回收率100%; 电费回收率统计分析;应收电费余额统计分析;指标时段为月、季、年。电费回收率:由局属专线客户、汉台、勉县、略阳三县(区)电力局所辖客户电费组成。市场营销部负责统计报出,年终电费回收率100%。 1.2.2保证应收电费余额指标的完成。 应收电费余额统计报出以财务口径为准,应收电费余额完成省公司下达计划。 1.2.3保证平均电价指标的实现 .实现对平均电价的有效监控。做到可控、在控、能控。加强对单价的准确和及时分析,由收集汇总型向分析研究型转变; .科学、合理的组织对趸售县电力局和直管大用户开展用度营业专项检查; .按照全局营业普查工作计划,实现堵漏增收目标。 1.3 专业管理取得的成效 2006年,在全局营销人员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积极有效的各项措施构成的“组合拳”,汉中局的电费电价管理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售电单价完成348.04元/千千瓦时,比计划值提高0.04元/千千瓦时;应收电费余额完成2018.11万元,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电费回收率完成100%(含农网还贷、三峡基金、地方附加、电网维管费、中央水库基金、地方水库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同时,圆满完成了陕价价发[2006]98号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黑价经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5 【实施时间】 2008-05-10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80690 什么是编号?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供电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障新建住宅电力设施投入,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建设。现将《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管理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第二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及公共分摊建筑设施电能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6千瓦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按每户4千瓦配置;住宅小区公共分摊面积建筑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住宅小区的公用建筑按供电容量配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包括供电工程设计费;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费用;供配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费用等。 一、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公建设施,按规定容量配置的,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公益建筑,包括物业用房(为多栋楼服务)、车库、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参照执行。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据实结算。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供电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收取,免收人工费。别墅建筑的供电工程费据实结算。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价联字[2004]104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供电局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供电局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电量电费计算算法 电费计算总体计算顺序: 注:以上有两个追补电量的过程,主要考虑到有些追补电量需要参与到变损和线损的计算,而有些追补电量不需要参与变损和线损的计算。到底采用哪种电量追补方式,视标志而定。 1 计算抄见电量 [分时表不能在计量点设置中设置成不执行分时电价] 对于普通表和执行分时电价的总段,如下处理: 电能表度差=(本月表码—上月表码),根据度差进行数据溢出安全保护。 如果度差大于等于零,则有:抄见电量=度差*综合倍率 如果度差小于零,则有:抄见电量=(最大量程+度差)*综合倍率 总电量=抄见电量+换表电量+增减电量 对于执行分时电价的峰谷表,则如下处理: 峰段抄见电量 = 峰度示差*综合倍率 谷段抄见电量 = 谷度示差*综合倍率 总段抄见电量 = 总度示差*综合倍率 如果度差小于零,则有: 峰段抄见电量 = (最大峰量程+峰度示差)*综合倍率 谷段抄见电量 = (最大谷量程+谷度示差)*综合倍率 总段抄见电量 = (最大总量程+总度示差)*综合倍率 平段抄见电量 = 总段抄见电量–峰段抄见电量–谷段抄见电量 峰段电量=峰段抄见电量+峰增减电量+峰换表电量 谷段电量=谷段抄见电量+谷增减电量+谷换表电量 平段电量=平段抄见电量+平增减电量+平换表电量 总电量=抄见电量+换表电量+增减电量 其中:综合倍率=PT倍率*CT倍率 注意: 1)如果本月起码大于上月止码,注意更新满码标志,以便数据溢出保护 2)对于换表电量,在抄表初始化时进行计算 3)对于增减电量,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计算抄见电量时进行处理,直接合计到相应的表计和时段上。 4)对于正常表码和需量表要求保留四位小数 5)对于分时表,其中的总段电量为机械总段 追补电量的说明:通过工作单追补电量,则追补电量只对本月有效,通过追补界面,则对每个月都有效,对于分时表,追补应对峰、平、谷分别追补,不能将电量放置在总段,非分时表只能在总段进行追补,表前追补参与表的套扣和变损计算,表后则不参与。 2套表处理 套表分为用户内套表和用户与用户间的套表两种情况,其中用户间的套表也称为过表。 说明: 1.本系统要求每块子表最多可以有两块父表。套表层数允许4层套表的情况。 2.存在三种套表类型,真实子表,定量表和定比表,所有统称为子表。在进行套表处理时,按照真实子表,定量和定比的顺序进行处理。 3.将所有套表子表的电量相加,累加到父表的扣减电量中,对于有两块父表的情况,在第一块父表扣完的情况下,将剩余电量放在第二块父表上套扣,当所有的父表都不够减时, 见第7点处理方式。 4.对于父表分时,子表分时的情况,对应时段的电量做相应扣减。当子表电量大于父表电量

供电局预付电费管理办法

楚雄供电局预付电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新装用电客户,在正式用电前,必须交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正式用电后执行本办法第五条。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预付电费金额=申请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以下方法计算: (1)照明及商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为0.3; (2)动力用电客户:360小时,负荷率0.8; (3)三班制用电客户:720小时,负荷率0.8; (4)农业用电客户:240小时,负荷率0.8。 第二条增容用电客户,在增容设备正式用电前,必须交

纳1个月的预付电费。预付电费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预付电费金额=当月电费金额+增容容量×平水期平时段电价×月用电小时数×负荷率 其中,月用电小时数及负荷率按本办法第一条款方法计算。 第三条变更用电(更名、过户、并户、分户、减容、暂停、暂拆、暂换、迁址、移表、改压、改类)业务,凡是由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申请的,必须按最近1个月的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销户用电客户,提交销户申请时应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销户手续办理结束后按实际结算电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正式用电的趸售用电客户、大工业用电客户必须于每月8日至15日之前按上月电费总额的100%向楚雄供电局支付预付电费,并确保15日前预付电费资金必须到达楚雄

供电局帐户。 第六条正式用电的小用电客户,要逐步实现预付电费或者办理银行代扣。 第七条凡有欠费的用电客户,在交清所欠电费的同时必须按最近1个月电费金额交纳预付电费,未交纳预付电费者,不予办理复电手续。 第八条无能力支付预付电费的用电客户,要签订财产抵押合同,作为预付电费的法律担保。 第九条对所收到的预付电费将在下月电费中进行滚动抵扣,不足部份的预付金额在当月20日前补足。多余部份的金额将作为下一个月的预付电费滚动抵扣。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约金。 第十一条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电客户,电力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对其停止供电。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2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价格字[2006]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与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持同步和东北三省协调一致的原则,现制定公布增补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类和抗肿瘤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粉针剂为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的价格,普通粉针价格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价格为基础每支减2元;大容量

注射液为普通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价格,塑瓶和软袋可在玻璃瓶价格基础上分别加2元和4元;粉针剂配注射用水的,20ml以下的每支可加2元,20ml(不含20ml)以上的每支可加3元。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7〕16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7]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充分考虑到价格听证会意见、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哈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哈尔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根据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

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批复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4]9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4]90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10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须具备中介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业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和中介机构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法医病理鉴定

供电局的企业电费是如何计算的

供电局的企业电费是如何计算的 上次抄见本次抄见差数实用电量计费量电度电费 总 1308 1365 57 456000 456000 253034.4 峰 493 514 21 168000 168000 137818.8 谷 356 372 16 128000 128000 35001.6 平 160000 160000 87504 无功总 388 404 16 128000 128000 力总:456000 电费 263972.4 基本电费 32000 工业 456000 单价 0.5549 253034.4 力率 -0.75% 力率电费 1952.43 峰谷差 10938 合计电费 294019.97 答案: 峰值电费+平均电费+谷值电费这个没问题吧 由有功和无功算出功率因数,再对照得出力率。 用上面的电费*(1+力率)就是你实际交的电费了。

水利电力部文件 国家物价局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6]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六年三月一日黑价行字〔2006〕37号) 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黑协函[2004]009号)收悉。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站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及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行为,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检测服务项目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及系统工程检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检测任务,执行委托部门经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批复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产品名称:入侵探测器 产品名称:防盗报警控制器

供电局标准用电手续办理流程图

设计、项目部手续办理流程 一、用电申请阶段 1、业主提供委托书、委托我单位进行手续办理和施工; 2、业主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局盖章); 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局盖章); 5、业主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业主向电业局申请用电负荷(用途); 7、客户用电登记表、高压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申请表; 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或业主代表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9、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填写好,业主方出据申请书、委托书、介绍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均需加盖业主单位鲜章,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递交电业局客户中心大厅,大厅受理后在规定期限内传递至用电方案堪查组。 二、用电方案勘查和确认阶段 1、经办人与项目供电方案勘查组取得联系,到项目地进行勘查; 2、电业局各部门与客户中心审核供电方案,出据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 3、在客户中心拿到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后,协调业主盖章确认,返回客户中心; 4、电业局出据正式的供电方案通知书; 5、项目容量较大情况下,需要建设开关站的,在供电方案下达后立即进行开关站建设协议的签订审批工作(供电方案勘察组) 三、设计、审图 1、供电方案下达后,由业主进行设计单位委托,并填写客户电气设计委托书; 2、图纸设计出来后,填写客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申请单; 3、有外部工程或开关站工程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同时报审;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鲜章,自建开关站用户,需提供开关站建设移交协议; 5、资料备齐后交大厅; 6、协调客户中心审图组进行图纸审核; 7、初审后图纸有问题的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审; 8、复审后,准备四套蓝图,并装订成册,请客户中心在图纸上盖章,并出据图审合格意见书; 四、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及开工报告施工 1、填写客户电气施工委托书,业主方和施工方盖章;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图纸合格意见书业主单位盖章后递交客户中心; 4、业扩工程开工报告; 5、业扩工程开工报告客户中心同意后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进行设备调试; 6、中间检查、复验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请验收组现场验收; 7、出据现场中间检查、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定值计算和竣工报验 1、填写定值申请书让业主盖章; 2、画定值保护简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准备系统图复印件(高压柜); 4、供电方案通知书复印件; 5、将1—4项资料准备好报电业局调度局方式科,进行定值计算;(临时施工用电,一般不做定值计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格局施工合同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制定造价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控制目标;参加有关工程造价控制会议;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进度报表、提出进度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为委托方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等);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

供电公司营业电费账务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营业电费账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完善电费账务管理,统一标准,严肃电费纪律,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核算,规范电费账务。完善营业电费会计核算管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电费工作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费账务管理的原则 1、各分公司必须应用华北电力集团推广的集团公司与北京安易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研制的“电力营销账务管理系统”,实现电费账务核算电算化、标准化、统一化。 2、对单独立户的客户,供电营业部门应按行政户建立电费账,并实行一户一账管理。 3、分公司营业部门的电费账务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业务上接受用电处、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负责营业电费会计核算方面的业务。 三、电费账务记账方式及科目分类 1、电费回收的记账方式采用会计复式记账法。 2、根据电费回收其它代征款项的具体收缴情况,资产类设五个一级科目: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账款 (4)应收票据 (5)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的二级科目以账户为单位设置。应收账款的二级科目按供电所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按每个供电所管辖表本的名称来设置,四级科目以所辖客户为单位设置。违约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各分公司必须建立违约金账,核算违约金发行及收取情况。 负债类设三个一级科目: (1)应付账款 (2)预收账款 (3)其他应付款 账簿的设置: (1)电费总账 (2)现金账 (3)银行存款日记账 (4)各科目三栏明细账 (5)分类账 3、凭证的分类: (1)转账凭证 (2)收款凭证 (3)付款凭证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核算企业向居民及小宗电力客户收取的非通过银行结算的电费。其借方反映现金增加额,贷方反映现金减少数,余额反映在借方。 2、银行存款:核算银行收取的电费、代收费及其他费用等,包括支票、委托收款、银行储蓄、商业汇票等。该科目借方反映入银行款项,贷方反映支出的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反

详解供电局的岗位,待遇

帮你详解供电局的岗位、待遇 一般来说,供电局(这里指地区级的供电局,非指县局,下同)的一级下属单位有: 机关: 包括局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用电科,安全监察科,输变电运检部,电力客服中心,工会等.新进的大学生一般不会分到机关,除非是关系很铁而又不愿下基层的那些,否则,即使你在机关你也根本指挥不动下面的人.从经验看,领导层通常都是经过很多年的基层锻炼才逐渐提上来的,所以我觉得刚毕业最好不要去机关 ,要舍得下基层. 调度所: 各个地方叫法可能不一样(所\部\车间等),这个所主要有调度室和继电保护班.这个所是技术含量最高的部门,在局里面地位也非常重,而且我们局绝大部分的领导都出自这个所.顾名思义,调度室(地调)就是调度地区电网运行的单位, 调度员首先要下变电站实习几个月,熟悉变电站运行方式,然后在调度室实习半年左右,期满考试合格,可以任副职调度员.调度员的工作感觉比较乏味,整天都是电话,像接线员一样,要倒班,上夜班是很正常的,而且调度命令绝对不可以有错.当然,调度员和编制电网运行方式的方式室工作人员都要对电网结构\继保工作\事故处理有相当的掌握,因为难度在于在事故状态下,他们是事故处理的指挥 5% 者.好处就是不累,不脏,平均上两天休息四天,奖金高. 继保班: 继保班一般有好几个,分管35kV/110kV/220kV/500kV几个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的保护工作,这个是新进大学生经常去的而且很有学问的地方.一个搞继电保护的人, 一般最少要三四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才能充分熟悉掌握本局的保护工作,如果你旦成为了继保的技术骨干,那你一定很吃香了,因为有些工作非你不可了. 插一句,我在我们局的各个变电站看见,继保装置中,许继和南瑞的产品非常多, 前者主要是传统的机电式继电器,后者主要是微机保护装置,看来他们的市场都不小.记得去年深圳南瑞来EE招聘时,去参加的硕硕有三十多个,本本只有寥寥几个,实际上是本本们不了解南瑞所致. 计算机通讯所: 有的地方也叫信息中心\信息部,这也是近年来大量新生涌入的部门.因为现在供电局都有集控中心,都采用了能量管理系统(EMS),变电站大都实现了少人值守和无人值守,数据的采集\设备的监控\微机保护的实现,都离不开通讯.这个所年轻人特别多,多为计算机系毕业 检修试验所: 这个所主要对一次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定期进行试验.设置有系统班(管主变\互感器),开关班(管断路器),高压班和化验班.修试所的人比较辛苦,工作环境充满油污, 很多时候非常需要体力,所以基本上没有女生.以前,修试所的地位比较高,因为他对一次设备了如指掌,修试所出来的人几乎胜任其他所有位置.但是近年来修试所的地位有所下降(虽然工资奖金还

304-44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管理员工作标准(试行)

ICS QB/YW 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 管理员工作标准 (试行) 云南电网公司发布

目 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任职条件和要求 (3) 6 工作内容要求和方法 (3) 7 工作质量评估与考核 (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供电局电力营销部电费管理班管理员岗位 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归口。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玉溪供电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育鉴、廖平、王奎华、李国平、罗征洋、赖樱、沈德鸿、张沥文、张岚、 李亚林、李俊松、王军丽、向以俊、贾元波、马红英、尚卫东、蒋云霞 审核:于培双、李绍祥、华擎炬、张云虎、熊峻、何涛 批准:廖泽龙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云南电网公司供电局电费管理员工作标准(试行)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局电力营销部电费管理班管理员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工作要求、工作质量评估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电力营销部电费管理班管理员岗位,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04年3月26日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8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6号 供电营业职工文明服务行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费核算手册暨相关文件汇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规定 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电价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工作标准编写规定 QB/YW205-06-2007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责任 4.1.1 主办责任 a)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b)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c)负责所管辖客户电费结算工作。 d)负责所管辖客户电费动态、实时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客户欠费情况。 e)负责所管辖客户电费催交工作, 根据应收电费数据核对实收、预收、欠费工作。 f)对可能形成呆坏账的客户及时反映并上报电费管理班班长,及时形成欠费报表,分析电费回收情况。 g)负责指导和协调所管辖客户交费、退费等业务问题。 h) 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工作。 4.1.2 配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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