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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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2008年3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

(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1、宗旨和效力

第1页

2、适用范围

第1页

3、相关制度制订

第1页

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2页

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

第4页

6、治理人酬劳

第5页

7、治理人的工作原则

第5页

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

第6页

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

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

10、印章刻制和使用

第6页

11、开立治理人帐户

第7页

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第7页

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9页

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

第10页

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16、决定接着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

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

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接着履行

第12页

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第13页

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14页

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15页

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第15页

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第15页

24、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15页

25、权利人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

26、出卖人关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

第16页

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

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

第17页

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第17页

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第18页

32、审查申报的债权

第18页

33、编制债权表

第20页

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第20页

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

第20页

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21页

37、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22页

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22页

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

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

第23页

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

第23页

42、财产权利的限制

第23页

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

44、制定重整打算草案

第24页

45、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第24页

46、重整打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26页

47、重整打算执行的终止

第26页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

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

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第27页

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第27页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

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8页

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28页

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

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28页

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

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第29页

57、终止执行职务

第30页

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2条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同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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