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合同

建设工程测量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台州市台州区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测量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测量人:

发包人委托测量人承担竣工测量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测量质量,经发包人、测量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台州市台州区

1.3 工程规模、特征:工程共包括5部分:。

1.4 工程测量任务委托文号、日期:2014年8月18日

1.5 工程测量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竣工测量任务;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1.6 承接方式:直接委托

1.7 测量工程量:三级导线4公里,四等水准4公里,管线竣工测量4公里;地形图测量3幅。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测量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工程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图。

2.2 提供测量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资料。

第三条:测量人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测量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测量工作按工程进度进行,测量人须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进场,并于现场测量工作(外业)结束后及时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测量人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测量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测量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测量费合同价为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详见预算单),测量工作结束后,测量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备案合格的测量报告后十日内,发包人向测量人一次性付清合同款计人民币 65000元。

第五条:发包人、测量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测量人明确测量任务及技术要求。

5.1.2 发包人应及时为测量人提供并解决测量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测量人停、窝工,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支付停、窝工费。

5.2 测量人责任

5.2.1 测量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测量人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测量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整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测量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时,所发生费用全部由测量人承担。

5.2.3在现场工作的测量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任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测量人未进行测量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测量工作的,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测量人支付测量费。

6.2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量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3 由于测量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测量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测量费千分之一。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测量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测量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测量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节不成时,发包人、测量人同意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测量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测量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测量人贰份。

发包人(盖章):测量人(盖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地址:

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