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美国三权分立的分析

中美教育差异 1、摘要:中国和美国由于文化背景、教育传统等的不同,在教育方式,质量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就两国的教育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比较,给中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2、证明: 2.1中美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中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几千年的教育传统,造就了中国教育的一个根本特点,以考试论英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死记硬背,紧紧为了考试而学习,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学,学生沦为了考试的机器。中国的教育,注重对已有的知识的传承和掌握。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手段就是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然后用作业和考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掌握。所有考题的设计都是为了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美国是一个基本上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渗透及相互包容,使年轻的美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权力很大。联邦教育部无法统一全国各州的考试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的教育标准,着重于满足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美国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学以致用,美国文盲的标准是能不能读懂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 中美两国的教育传统极为不同,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的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美国的教育则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静"一"动"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专题三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三权分立 【学习目标】 1、懂得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的原因,把握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理解美 国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利弊与实质2、培养学生的历史与逻辑分析的观点、辩证分析 的观点、比较分析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以及问题探究精神、协作学习精神。 【学习方法】①认真阅读课本内容,圈出关键词、重要语句等。②用好课本中的探究材料,辅助 理解重要政治观点。③课前完成以下基础知识,并加强记忆。 自主学习案 1、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产生、地位、核心 (1)按照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叫三权分立 (2)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是美国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3)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离、制约和平衡。 2、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具体内容 3、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弊端和本质 (1)历史进步性: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2)弊端①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不拘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 影响。事实上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②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 致效率低下。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本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广大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民主。 课堂探究案 1、根据以下图表,说说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 2、“如果同一个人或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法律权和裁决私人争讼权,则自 由和民主便不存在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 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制有何历史进步性? 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3、2012年美国总统和国会选举的总花费预估将达到58亿美元,创选举史之最。美国《时代周 刊》的一篇文章指出:联邦选举制度已经沦为“集团贿选制度”,美国的民主被“卖给了出价最高 的人”。上述材料说明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是什么? 本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广大 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民主。 4、阅读书本50页,相关链接“焚烧国旗事件”材料,体现美国政治生活的哪些道理? 1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 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 2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 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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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目录 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第二篇: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第四篇:为何我国不能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 第五篇: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 第2 页共16 页

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比如缔约权、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4e15525323.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e15525323.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为什么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一提到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美国为标志的“三权分立”制度备受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成为美国人民的自豪和骄傲,在一定意义上它成为世界政治民主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无论怎样“三权分立”制度对美国乃至世界都影响深远。 “三权分立”并非美国独创的,对于美国人来说它是一个“舶来品”,就连当初的华盛顿、杰斐逊等人也恐怕难以想到当初他们为美国寻求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今天美国的立宪政治和民主制度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他们是美国民主政治的先驱和功臣。 “三权分立”制度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经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最终使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得以形成和确立。“三权分立”在美国最先实践,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三权分立”体制在美国的确立及它的不可动摇性在美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权分立”简而言之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依靠权力制约权力这在政治史上并不是新鲜事,但权力能否制约住权力,能否依靠权力的制约来保障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个突出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权力只能靠权力来制约和平衡,权利需要依靠权力

的制约和平衡来实现和维护。绝对的权力一定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任何阶级和国家都无法避免的事情。对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不仅是权力主体的事情,也是权力的执行者的事情,而往往起重大作用的是权力的代言人即权力的执行者,“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的平衡,有效地实现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有效地实现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伸张和维护。在美国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本位主义十分浓厚,公民个人十分看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使国家机器能够在公民的监督和制约下行使,“三权分立”制度这种依法的形式确立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无疑可以使美国人民高枕无忧,使美国人民不用担心权力的腐败和自身权利遭受侵害。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由于是新生的国家,没有封建文化的沉积,在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心理里几乎没有专制和独裁的文化成分,他们接受的是启蒙思想,倡导“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无论是当时的上层社会的掌权者还是下层的民众都有意识的采用或渴求民主制度,无论怎样,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只有这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才能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美国的稳定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美国和美国人民的长远利益。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是实践三权分立制度的代表国家。作为建国不到300年的新兴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明确了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制衡。那么美国在建国初期为何要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和美国的建国背景。 简单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即对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来说,三权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国家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杰作,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了分权思想的雏形,并在启蒙运动中由法国人孟德斯鸠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完善形式。资产阶级随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影响民主政治的大局。 再回顾历史,把目光投向北美大陆。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始于北美大陆的13块英国殖民地,它的老东家英国在17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政治上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产业兴旺。英国本土倒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可它对待殖民地小兄弟们就不仁慈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和压榨严重阻碍了殖民地的正常发展。北美大陆就成了反抗的先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勤奋勇敢的各族移民、孰不可忍的英国统治使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起了反英大旗,于1776年7月4日宣告独立,并在1783年得到英国的承认。接下来,美国建国先驱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制定宪法,完善政府建制。 由于当时的美国由13个殖民地联合组成,自然存在权力分散的思想。参与制定宪法的不少代表最初还希望建立邦联制的美国,经过多次政治博弈之后才最终确立联邦体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主义思想的蔓延和国家权力的分散。启蒙思想是引导美国建国先驱们的重要思想,18世纪的激进思想家多认为,建立只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是保障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潘恩曾说:“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外,美国人还具有很深的反国家、反政治传统,这来自殖民地农业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治精神。再者,联邦宪法出炉之前,各州的新宪法大多已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所以,参与美国宪法制定的代表们考虑的不仅是如何强化国家权力(即确立了联邦制而非邦联制),还考虑的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

【K12学习】《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教学设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教学设计 专题3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产生背景,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正确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的历史与逻辑分析的观点、辩证分析的观点、比较分析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培养学生的问题探究精神、协作学习精神。[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引导学生理解三权分立制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意义,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引导学生对美国三权分立制进行辩证分析和阶级分析,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的内在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为后面讲授我国的民主集中制设下伏笔。教学重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和弊端。教学难点:美国三大机关的相互制衡及其重要意义。教学方法:图表归纳法、问题探究法、情境分析法。教学过程:导入:“异想天开”美国电影《空军一号》上演了这样一幕:美国总统在从俄罗斯返回美国的飞行途中,被事先潜入“空军一号”的俄罗斯恐怖分子劫持。假如这一幕真的在现实生活中上演,美国的政治格局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反观古代封建社会,一旦君主缺位,则大都会有一场腥风血雨的夺权之争,这样的政治场景会在美国上演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了解美国的基本政治构架──三权分立制开始。一、历史

回眸:美国三权分立制的理论和实践溯源人物理论实践洛克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英国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法国共和制汉密尔顿继承孟德斯鸠的思想,强调增强行政权和司法独立美国三权分立制 回顾所学的历史知识: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这一政体,是由什么条件决定的?(1)历史条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分权制衡制取代封建专制。(2)具体国情:松散的美国邦联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机构;饱受殖民统治之苦的美国人希望通过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公民权利。(3)国家性质:国体决定政体,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必然选择分权制衡制度。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问题探究一:三权如何“分立”?扩展阅读:美国为何实行两院制?美国为什么实行两院制?美国的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人口比例决定议员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到各州,大州又觉得吃亏。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终于达到妥协: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保障小州利益。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与三权分立制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适合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看看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制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人民代表的产生是民意选举的结果,人民代表行使权力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而三权分立制度下并不能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就美国的人事任免来说,由于总统通过大选产生,因而美国政府的人事任命更多地是指对总统以外的其他政治任命官员的选择。而提名副总统候选人是总统候选人独有的特权。美国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的组成,而把任命合众国高级官员的权力授予总统。这样,联邦政府的内阁会议就不是从国会中产生,不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来组织,而是由总统个人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虽然任命在形式上要征得参议院的同意,但官员并不对国会负责,不会因得不到国会多数议员的支持而辞职,而是向总统负责,接受总统的领导。此外,总统所属的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他在任命政治官员时也不必受政党关系的约束。这样政府官员的人命就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不利于民主。 其次,政权组织原则的不同导致办事效率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 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办事效率更高。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提高办事效率,2008年中国能举办一场无与伦比的奥运会就是很好的例证。而三权分立制度下,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 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 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

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总统有任命权,但总统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参议院的同意.1987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刘易斯·鲍威尔辞职,里根总统提名保守派法官罗伯特·博克填补空缺.由于担心博克的就职将使最高法院右转,民主党占多数的参议院否决了对博克的提名.里根又提名另一位保守派人士金斯伯格继任,但同样遭到民主党参议院的冷遇,金斯伯格被迫请求总统撤销对他的提名.对参议院的阻挠,里根一直耿耿于怀. 美国宪法没有提免职权问题,自立宪以来,一般认为这一权力属于总统.1867年3月2日,美国国会制订一项《任职法》,否定总统有权不经参议院同意撤换内阁成员的权力,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认为《任

三权分立的利与弊

1.三权分立制度的利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是一个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比较民主的制度,它内部分设三个权力部门,可以彼此相互监督,从而有效防止权力部门滥用职权。其次,它是出于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的革命条件下的时代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斗争的结果,是用来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制度。再次,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为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为协调集团利益寻找的更为有效的“平衡器”。 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的个人集权制的斗争需要而产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标志。资产阶级国家最初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否定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独揽和垄断,实现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分享,而不是那种所谓的“遇到个明君就天下太平遇到个昏君就翻天倒地”的专制统治形式,这是很大的历史进步。它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即要通过“分权”“衡”,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可以说,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度,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发展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民主形式。 2.三权分立制度的弊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着内部互相扯皮,议而不决,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其次,也存在着议行分离、议行互悖、政令不一的弊端。其实质,仿佛变成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私有集团间的权力分工。这一点已为恩格斯所指出:“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三权分立制度从表面上看,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分权制衡,但实际上却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再分配,人民只是陪衬而已。只能说三权分立的精神只适用于资产阶级政权形式的需要,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分权”关系,三权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后,资产阶级需要更多地用强有力的行政权来实现其利益,由此导致西方国家普遍出现“强政府、弱议会”的权力格局,三权间曾有过的各自独立执行、地位平等的权力格局被打破,行政权逐渐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行使。 首先,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西方国家政府控制和参与立法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一是由政府高官直接兼任议会重要职务。二是议会被迫实行“委托立法”制度。 其次,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行政权控制和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按照“三权分立”的“分权”原则,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政府不能插手法官人选选择,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法官和检察官。然而当代美国的现实却并非如此。 三权分立模式是根植于西方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环境条件的产物,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曾产生过重要的作用,由于“三权分立”模式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性, 决定了中国决不能走“三权分立”道路的必然性。 三权分立对中国现实国情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 三权分立, 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 三权分立在西方运作的基础之一, 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政治, 即不同派别的政党通过竞选分别掌握不同的权力和部门, 形成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但这种政党格局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将构成严峻的挑战。

为什么说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为什么说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分权学说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李国安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学号:222011********* 姓名:邓华 2014年6月2日

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邓华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 正文: 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 摘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 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 比较它们的优劣, 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引导我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议行合一、比较 议行关系,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对政府体制进行分类时最普遍的标准。根据议行关系的实际情形,现代政府体制可以分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和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 一、“三权分立”的解释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所谓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所倡导, 由法国的孟德斯鸿加以发展完成的。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鸿的分权学说就是英国当时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为了论证英国君主立宪的合理性,洛克和孟德斯鸿运用了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目的说,把分权学说建立在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确立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受法、美两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 分权原则已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实践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它既产生了含义上的变化,又遭到了事实上的冲击,还接受过理论上的挑战。三权分立原则含义上的变化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的阶级之间的分权含义已经消逝。美、法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内涵

浅析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内涵 纪珂 2014052077 摘要: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对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大小并非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美国三权分立体制既具有权力分割的危害,又具有权力分享的危害;既容易出现政治僵局,也会给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造成阻碍。究其实质而言,这种体制只是一个维护整体的资产阶级统治利益的工具。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原则之一,它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是比较严格也是通常被人们视为典型意义上的三权分立。1788年,美国邦联十三州的人民通过了近代世界史上第一部成文联邦宪法,它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作为宪法的核心,并对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形成了特殊的“双重分权制衡”政府结构, 为美国走向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 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试通过分析三权分立的优越本质及对三权分立与美国法治内在联系的剖析, 探讨美国三权分立制衡对我国借鉴意义。 一、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的起源 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 “三权分立”的学说最早出自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洛克是英国1688年政变的产儿, 他的政治思想是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政变做辩护的。洛克在当时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有明显的差异。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 ,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 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这在资产阶级政权最初产生和发展的阶段,带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并阐述了三个权力互相牵制的重要性。他论证, 为了防止出现暴君政体,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应该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权应该交给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该由陪审法庭掌握。为了防止立法机构被平民百姓掌握、侵害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孟德斯鸠主张对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权进行限制,设立一个由贵族代表组成的上院。孟德斯鸠认为,三个权力的分立,必然具有互相妨碍的作用, 但是在搞得好的情况下, 毕竟能够协调运转。孟德斯鸠这一套“三权分立”的学说,对于国王的权力确实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基本内涵 首先,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是指总统、国会和联邦法院这三个权力主体独立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权力,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干涉。为了切实保障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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