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对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派出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和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

资料;

(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二)组成检查组;

(三)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

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㈠资质许可: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

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4.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需要;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经营业绩情况;

7.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8.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有无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

㈡市场行为:

1.有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5.未取得资格证书,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

7.检测机构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8.检测机构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

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冀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㈢工作质量:

1.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4.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㈣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交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在相应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

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二、申请 (一)申报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服务指南之一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检验科和检测科基础上,于2002年1月重新组建成立的一个独立的、专业从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及相关工作的权威检测机构,是直属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中心的检测工作始于1981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心现有检测技术人员110余人,固定资产4424余万元,办公和检测用房5248m2,共开展41大类,266项检测业务,涵盖了工程建设常用材料和工程质量常规检测,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实力最强的检测机构之一。中心1990年首次通过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2003年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得到国际认可。 2003年5月经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批准,中心成立了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广东信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便为司法部门提供公正、科学、可靠、高效的鉴定服务。 中心现开展的检测工作有: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含结构材料、墙体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材料、水电工程用材料和建筑外墙的检测); 2)基桩及地基基础检测; 3)工程结构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及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5)建筑节能专项检测; 6)土工合成材料的检测; 7)桥梁动、静载试验; 8)土工试验、原位测试; 9)基坑及边坡监测; 根据深圳市编委赋予的职责,检测中心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配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开展工作;作为深圳市的权威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除接受委托,从事建材、制品、构配件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指挥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 — 1 —

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 2 —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

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建筑材料取样指南 一、钢材、焊接及机械连接

二、水泥 1检测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低碱水泥)、水化热(中低热水泥)。

2取样方法和数量 ①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同一进场数量的水泥,或者 可以按照以2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200吨亦按一验收批计。 ②取样要有代表性,一般从20袋(袋装水泥)或20个以上不同部位(散 装水泥)取等量样品,总数不少于12kg,拌匀后分成2份,1份6kg 用水泥桶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验,1份密封包存以备校验(本中心为方 便委托方,已备有专用水泥留样桶,委托时只需将所取水泥送至中心 样品室即可,不必带水泥桶)。 三、粗骨料、细骨料 粗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岩石抗压强度(高强混凝土用)。 细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 取样方法及数量: 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50kg。 石: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100kg。 四、外加剂与掺合料 粉煤灰检验项目: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C类) 矿渣粉检验项目: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放射性 硅灰检验项目: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放射性 外加剂检验项目:pH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 工作总结 篇一: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林旭平,现任泛华建设兰苑、铭居项目部质检。XX年是忙碌的一年,伴随着**一场场皑皑冬雪,项目工地工作临近尾声,我们在这里总结过去,畅想未来。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同事们团结合作下,较好地完成了这一年的工作任务。思想、素质和个人的工作能力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一、在工作态度上; 一年来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的同时,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二、在具体工作中; 作为一名合格的质检员,首先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以此来指导自己。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在具体工作中,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指导管区内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技术、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制止纠正一切违章作业行为。对分部分

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核定,尽量做到验收前自检不合格的不报批甲方监理验收签字。 参加组织隐蔽工程的核查验收,不合格的当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当场检查,当场记录,做好检查记录的会签。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按规定做好本工程的质量纪录,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对管区的工程施工工序跟踪检查,不发生漏检。注重质量预控和过程控制,及时对每道工序,及施工要求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在工序完成后监督并参与劳务管理人员对其完成工作的自检。对不合格产品当即要求其整改返工,直到检验合格,才允许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此过程中,注重各项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注重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配合施工员组织生产。 工程中每一批材料进场,对其型号,外观进行仔细检查是否有缺损。在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的审查。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虽然在工作中积极有效的完成了检验任务。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经验不足,对待一些问题的分析比较单纯,有些片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未来作如下规划: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附件一 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 业务范围 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 (1)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 (2)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3)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 (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5)防水卷材试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

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 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 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 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一、编制目的 1、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生产过程的用电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和不规范用电事件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预先规划设计,以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真正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使工程项目顺利实现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做到安全用电,并认真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减少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宗旨是用以指导建造一个能够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又能够兼顾施工用电方便的临时用电工程,使施工现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文明施工。” 二、编制依据 1、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总平面定位图。 2、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施工组织设计。 3、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施工平面布置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集团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文件。 三、工程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 工程名称: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 工程地点: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

建设单位: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设计单位:南通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13510㎡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1、我单位这次中标的为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包括地下室)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为一般重要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属于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2、本工程整体施工面积大,各种材料加工较多,模板和钢筋加工区域比较分散,建设方提供的配电房离施工方总配电房比较远,所以需用临时电缆量比较多,这就需要前期对临时用电进行严密的布置。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布置,才能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 四、供电情况 施工前建设单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我方按现场各设备、机械及现场加工区来确定现场用电布置。建设单位的供电系统保护形式是TN-S系统(三相五 线制),提供400KV变压器一台。 五、施工用电设备一览表 1、施工机具功率统计表 序号 机 械设 备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功 率 (KW) 用 于施 工部 位 1塔 式起 Q TZ63 台135. 4 现 场垂 直运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章验收申请 第五章验收工作组 第六章验收会议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重要性 (一)竣工验收工作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由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一个标志,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一环,

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程序,是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步骤,也是批准新项目的前提条件。 (二)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除执行本办法外,建设项目还应满足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档案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行业、某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验收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负责审批竣工验收方案,视情况安排人员参加一般项目验收会议,受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验收方案,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筹备验收会议,组建竣工验收组,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天津市建设工程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3名以上(含3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 (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公司简介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成立于1985年3月,作为江苏省建设厅的直属单位,以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技术依托,成为综合一级资质的省级质检机构。中心同时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授权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站,该站是我省建筑工程领域内最高法定检测机构。 自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与国际接轨和满足国家对检测机构逐步成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经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将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独立设置,于2004年4月,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为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同原检测中心。 中心成立20多年来,完成了几十万次各类检测业务,其间承担过很多大型建设项目的检测工作,为多项国优鲁班奖、省优扬子杯和南京市优金陵杯的省市重点工程提供了优质可靠的技术服务;多次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纠纷的仲裁检测,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中心先后取得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综合一级检测资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其中建筑门窗、建筑幕墙、防水材料和水泥的产品检验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为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中心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管理,于1999、2003、2005-2009年被江苏省建设厅授予“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06-2010年被江苏省建设厅授予“信用等级A级单位”;2009年获“巾帼文明岗”;2010年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2011年获“江苏服务业名牌”。被纳入“2009-2011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名录”、“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一批)”、“2009-2011年度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多名员工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荣获先进表彰。 中心已经成为省内检测项目最全的检测机构,按建筑工程、产品领域分设了多个专业检测部和检测室,配备主要检测仪器设备800多台套,具有恒温检测室8000多平方米,混凝土和砂浆养护室面积超过800平方米,具备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节能检测等专项检测的能力。 中心现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131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有20多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名,高级工程师22人,工程师人数28人,组成了专业配套齐全、理论与实践并重、职业道德素质高,高起点高层次的工程检测人员群体。 中心在江苏省内设有三个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苏州黄埭分公司、淮安分公司。 中心将致力于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不断提高整体技术素质,开拓新的检测项目,保持和提高本产品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而日益增长的建筑工程和工程产品质量检测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甘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建设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电线、电缆、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液塑限、干密度); 8、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9、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0、建筑管材检测;

11、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2、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二、市政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7、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

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第二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未经启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 35kV-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采用分级负责的办法,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5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某供电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1.4 本办法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 ]52号 2.3《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

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2.6集团公司《电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7集团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自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总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3.2初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初检申请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的检验。 3.3阶段(中间)验收:是指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的验收。 3.4启动(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的对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确认的验收。 3.5专项验收:是指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和规划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6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公司基建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工程;市公司生技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农网升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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