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管理制度-控股有限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2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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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管理制度-控股有限公司通讯工具

管理办法4第2页

6 通讯工具的使用规则

6.1移动电话

6.1.1使用人应确保通讯畅通。

6.1.2使用移动电话一定要遵守厉行节约的原则,能使用固定电话的绝不使用移动电话,做到合理使用通讯工具。

6.1.3在使用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被盗的,自行承担维修、更新费用。

6.1.4凡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改号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正常开展工作。

6.1.5跨地区调动工作者,在上岗一个月内办理移动电话号码变更手续,费用标准由变动后所在单位重新核定。

6.2办公固定电话

6.2.1为提高工作效率,通话人应简明扼要,不要长时间占用电话。

6.2.2禁止用办公电话闲谈私事、拨叫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台。违者除给予批评及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500元以内)或降薪。

7 附则

7.1本规定由燃气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7.3本规定自2002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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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4

XX控股有限公司通讯工具

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为加强通讯工具的配备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通讯工具的作用,在保障工作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根据《新奥集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结合控股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指通讯工具是指由燃气控股公司配置或报销通讯费用的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办公固定电话。

1.3本办法适用燃气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 通讯工具的管理体系与职责的划分

2.1控股公司通讯工具实行两级管理体系。

2.2控股公司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控股公司和成员企业配置通讯工具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指定职能部门专人负责电话费用报表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2.3成员企业为二级管理部门,由综合办负责本企业通讯工具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控制、帐务和报表等工作。

3 移动电话的管理

3.1移动电话的配备及报销程序

3.1.1以人事聘任正式通知为准,凡控股公司聘任的副经理级以上(含副经理级)干部,不需申请和审批,由集团配备移动电话一部,并根据其岗位性质,报销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

3.1.2公司新招聘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内,因特殊工作需要配备移动电话的,由人事行政部提出并审核话费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备案,移动电话需自行配置。试用期满后,按正规程序执行。

3.1.3自2002年4月21日起,移动电话购机费用标准(含卡号费)变更为1500元(在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可重新调整购机标准),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重新购置移动电话卡,购卡费不予报销。

3.1.4移动电话的购置标准由控股公司根据集团的规定统一确定,并定期调整。购置标准以内的费用,由本人持发票到人事行政部或所在单位的综合办入库登记、建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超出购置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承担,人事行政部或综合办在入库登记时备注说明,并在发票上写明实报费用。财务部要严格

把关,按规定核准报销。

3.1.5人事行政部和综合办要分别建立移动电话登记台帐(台帐格式见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工作两年后公配移动电话归个人所有,两年内中途离职的人员按工作时间长短进行折扣计算个人承担部分。以实报金额为基数,时间小于8个月的,由个人承担60%;时间大于等于8个月小于16个月的,由个人承担40%;时间大于等于16个月小于24个月的,由个人承担10%,持机人交回相应承担的费用后,移动电话归个人所有。

3.2移动电话话费报销标准及程序

3.2.1移动电话话费报销标准

控股公司

成员企业

3.2.2 3.2.1所列岗位及话费标准,作为各成员企业控制的最高标准,具体享受话费补助的岗位及话费标准由各成员企业总经理酌情掌握。

3.2.3控股公司职能部门副主任及以上干部话费,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预存,财务部门根据每月话费清单拟报金额核算入帐,人事行政部按季度对话费进行核审;超出报销标准部份,将清单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下发扣款通知单。

3.2.4控股公司其他岗位人员话费由个人自行交纳,按每月话费标准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超出部分自行负担。

3.2.5成员企业的话费交纳及话费核算由各成员企业自行规定,报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3.3因特殊工作话费超标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报销程序

3.3.1控股公司各职能部门超标者,由部门领导认可后,报人事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3.3.2各成员企业的总经理可审批所属企业个人超标20%以内的电话费;个人超标20%以上部分经成员企业总经理认可后,报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3.3.3尚未正式组建公司但已从事前期筹备工作的项目小组正、副组长享受成员企业正、副总经理通讯费标准的待遇,其它有关人员可参照3.2.1所列岗位及话费标准执行;个人超标部分由项目组组长掌握。

3.4移动电话话费标准的核定

3.4.1控股公司总部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核定话费标准,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备案;成员企业由综合办核定话费标准,成员企业总经理认可后报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3.4.2特殊岗位人员申请报销话费的,控股公司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成员企业由综合办提出申请,成员企业总经理认可后报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核,经控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报销。

3.4.3控股公司对各成员企业的话费清单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控股公司对话费明显偏高的单位或个人保留随时抽查的权利。

3.5控股公司移动电话费用报表,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文化行政中心行政管理部备案;成员企业移动电话费用报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4 办公固定电话管理

4.1控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办公电话管理

4.1.1人事行政部负责控股公司各部门电话的总体协调。

4.1.2电话费用由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进行控制。

4.1.3因工作需要,需增设电话的部门可向人事行政部申请,由人事行政部审核后向集团文化行政中心申报。若电话出现故障,报物业公司驻总部物业管理处进行维修。

4.2总部及廊坊开发区以外各单位办公电话管理

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情况下,严格控制费用。各成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相应标准予以核控,并将核控管理办法报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4.3各成员企业综合办要做好办公固定电话登记台帐,并根据每月电话清单进行话费分析和控制。

5住宅电话费用的报销

5.1住宅电话指本人工作所在地的住宅电话。

5.2副经理级及以上干部可报销住宅电话费用,但初装费不予报销。

5.3住宅电话由个人自行交费,凭话费清单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

5.4报销标准:副经理级干部每月80元,经理级、总经理助理级、副总经理级干部每月150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电话费实报。

5.5控股公司人事行政部和各成员企业综合办要做好住宅电话费用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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