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

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做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须依法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7月X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是上诉人严重违约,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的资金将房屋建成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单方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其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哪都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必须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以至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

20XX年7月XX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巴楚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XX元/平方米出售给被上诉人用作宾馆经营使用,并约定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完成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并

保证交付时房屋的水、暖、电能够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了的购房款,至今已经过去4年时间,上诉人依然未能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在20XX年XX月31日以前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否则必须双倍赔偿被上诉人所交的全部款项,并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没想到合同签订一年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就起了歪心,想尽各种办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价另售他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现在还想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合同掩盖其非法目的,获取更大利益,被上诉人认为法院也不可能保护上诉人的这种非法目的。上诉人如此得逞,当事人的权益从何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从何得以体现?

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只向其交付30万元定金再也没有交纳其他款项为由称被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而违约,所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情况下,实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实,自己捏造的事实,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本案被上诉人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就向上诉人支付定金30万元,截止到20XX年XX月被上诉人陆续共支付款项XX笔金额为286万元。这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为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诉人就连摆在眼前的事实都要否认,不承认,其居心何在。上诉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难容。

3、即使被上诉人只交付定金30万元,因上诉人没有催告,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权人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之规定,只有当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催告后拒不给付款项,被上诉人无履行能力时上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286万元,被上诉人不存在拖欠房款的说法,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就没有向被上诉人催告过,上诉人无权依据任何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3、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286万元,已经超额支付房款,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上诉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也不存在其他任何违约行为,上诉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并非像上诉人陈述一样在地下一层建好支付70万元以后每层还必须付款30万元房款,这是在歪曲案件事实。按照双方签订的协

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巴楚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XX元/平方米出售被上诉人,在房屋建成交付给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最多不超过所购房屋总房款30%,剩余70%向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上诉人办理。根据当时的建房图纸显示被上诉人所购的几层房屋总面积只有5399平米,所购房屋的总价款为917万元,建成交付时被上诉人支付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30%即275万元,被上诉人只要向上诉人支付275万元就以完全履行,可被上诉人支付了286万元,已经超额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不存在不可抗力,被上诉人也从未说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出现被上诉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拒不履行,更不存在被上诉人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既无法定解除的情形,又无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上诉人依据何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另外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假设本案被上诉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大部分房款,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有条件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经书面催告后3个月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方可成立。即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够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首付款大部分房款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二是经催告后至少3个月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的。本案所有的解除条件都不成立,无从谈起解除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委托相关机构设计的图纸建筑面积属于被上诉人层数的面积只有5399.78平方米,被上诉人根据当时设计的图纸面积付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30%,付款额达到40%。

20XX年7月合同签订后,反诉被上诉人委托乌鲁木齐银河建筑勘察设计院对整栋楼层进行房屋施工设计,依据设计的图纸显示属于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面积为5399.78平方米。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唯一依据,面积当然是以图纸约定的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的规定,面积误差也不能超过3%,如超过也是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不得计算房款。当然至今上诉人从未提出面积增大等事宜,只能按照设计图纸的面积计算面积。

发生诉讼之后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新疆正天测绘公司测绘房屋整体面积为94XX平方米,属于被上诉人层数面积为5737.94平方米。这时房屋面积才得以确定,被上诉人才明确知道应付30%首付款数额,如果面积超过当时的图纸面积,不能以此认为之前被上诉人付款没有达到30%就是被上诉人违约。

二、上诉人上诉称此房屋已经以抵债的方式出售给案外人,所以合

同无法履行。该事实系上诉人伪造、虚编、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首先,本案在原一审及高院发回重审开庭时,上诉人从未提出过本案所涉及房屋已经出售,也没有向法庭提出相关已出售的证据。而是待两次一审判决结束后,私自恶意串通与案外人伪造合同,以达到其诉讼目的,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严重妨害法院诉讼,情节非常严重,上诉人等人已经涉嫌伪造证据罪。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上诉人与案外人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所以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系伪造、无效合同,不得作为定案使用。

其次,如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被法院采信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由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上诉人将房屋出售第三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

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上诉人出现这种违约行为必须退还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286万元,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的购房款527万元,并赔偿被上诉人再次购买同地段的房屋差价损失约XX34万元(原来该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每平方米为17XX 元,现该房屋价格已涨到每平方米4XX0元,增长差价为每平方XXXX元,差价损失为XX34万元),合计18XX万元。如上诉人转卖的事实存在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XX万元及利息损失。由于本案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主张了迟延交房违约金527万元。如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必须事先释明,避免被上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上诉人至今未将建成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经营使用已经严重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72万元,同时履行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上诉人不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还必须继续履

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依照双方20XX年7月XX日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即甲方需要在20XX年XX月31日以前将现房交付给乙方(保证水(上水和下水),暖,电(以施工图纸为标准)三通能够正常使用,甲方安装两架电梯和消防设施及验收和合格手续,甲方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如未按期交付,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那么上诉人方至今未将建好的房屋按照三星级宾馆条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逾期达四年多的时间,给被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交付时间以为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屋,为宾馆的装修购进各种材料价值达2XX多万元,如今水泥因存放时间长已经过期不能使用,瓷砖、空调等均已付款订购,现由于上诉人未将建成的宾馆交付给被上诉人,这些材料均无法使用,直接造成损失达2XX多万元。

被上诉人特别强调:如果本案合同履行不能,上诉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被法院认可,上诉人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XX万元,而并非履行交付房屋的支付违约金572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是上诉人看到后期房价上涨后,想要无理单方撕毁合同,这种违法和违约行为是法律坚决打击的,法律必须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就如本案必须保护被上诉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已经违约,除了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外,还应向上诉人支付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72万元,否则应赔偿反诉上诉人损失18XX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XX

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2]

答辩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夫君,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男,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891638XX8。

被答辩人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雷家巷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共富,男,村主任。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雷家巷村民委员会的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现提出答辩状:

事实概述:

2XX0年7月3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一《征地协议》,该协议载明由答辩人征用雷家巷村一组的土地,每亩总价25.3万元,并约定将今后建成的底层营业用房的一半以XX80元/㎡出售给雷家巷村一组。20XX年XX月7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又签订一《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XX0万元,年利率1.8%,借期1年,如1年内不能交付房屋,双方重新约定利率。

20XX年XX月20日,雷家巷村一组召开村民大会,就是否购买答辩人营业房征求本组村民意见,不同意购买营业房的共82户197人,同意购买的16户35人,分别占全组村民的71/%和XX%。

20XX年XX月27日,被答辩人雷家巷村一组组长及议事代表一行7人到答辩人处,将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告知答辩人并提出放弃购买

营业房,让答辩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确认被答辩人放弃购买房屋的情况下,答辩人才将房屋卖于他人,现被答辩人反悔又提出买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答辩意见:

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诉状》诉讼请求称:一、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汉中市莲湖路已建成的营业商品房一半;并确认归原告方所有;二、责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答辩:

1.《征地协议》中虽有将房屋出售给被答辩人(实际是雷家巷村一组)的约定,因双方协商而解除,同时也因约定违法而无效,被答辩人不应该反悔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

⑴、2XX0年7月3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征地协议》中约定将建成后的一半营业用房以XX80/㎡出售被答辩人,但在20XX年XX月27日经双方协商将该房屋买卖条款予以解除。

⑵、《征地协议》约定的房屋买卖条款属预期售房性质。但在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具备预期售房的资质,因而是无效条款。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主体(申请人)不是开发商,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纯属无知。

第二、《诉状》称2XX0年7月31日、20XX年XX月25日签订了征地协议,约定将建成的汉中市莲湖路一层营业房一半留给原告。20XX年XX月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以借款的形式交给被告一百万元预付款与事实不符。

答辩:

1.20XX年XX月25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中所指的房屋是2XX0年7月31日《征地协议》中的房屋,20XX年XX月25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后征得的土地范围内,答辩人没有沿莲湖路修建营业用房。

2. 20XX年XX月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利率,并未有以借款的形式交给被告一百万元预付款的约定或是预付房款的类似约定。退一万步说,即便是有类似约定,也必须是建立在双方的买卖成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双方买卖合法有

效,才存在借款抵作购房款一说,如果双方买卖不成立,那么借款就是借款,不可能转化为购房款。

第三、被答辩人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所征用的土地,隶属雷家巷村一组所有,洽谈征地、安置补偿均是在答辩人和雷家巷村一组之间进行,只是因为该组没有印章而加盖了雷家巷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答辩人和雷家巷村一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雷家巷村一组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征地协议》中虽然约定被答辩人购买答辩人房屋,但该买卖房屋条款经双方协商已解除,同时,该约定因违法亦无效,而且房屋已卖于他人,现在被答辩人即使反悔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XX年XX月27日解除买卖关系的行为有效,同时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夫君

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3]

答辩人:某某银行

诉讼代理人:王振职务:律师

被答辩人:李某某

答辩人就上诉人李某某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答辩如下:

一、李某某是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取得诉争房产的物权,其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完成物权的确认(登记),开发商和答辩人无法律义务为其办理房产证,故李某某的诉求毫无法律根据,应不予支持。

(一)本案诉争房产原有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借款抵押合同关系,在法院强制执行将诉争房产拍卖给李某某(合同外的第三人)后随即终止。

1、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在李某某是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取得诉争房产的物权后自然终止。

诉争房产原买受人陈某某与出卖人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间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将诉争房产卖于陈某某,陈某某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20XX年8月,法院对本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李某某通过拍卖程序支付价款后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陈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随即终止。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双方是李某某和陈某某,此项认定是错误的。实际上,李某某并不是与陈某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而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由法院的裁定书确认了李某某的所有权人的地位,根本不存在李某某从原产权人陈某某购买房屋的交易行为,因原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李某某亦无法加入原买卖合同关系之中,原买卖合同关系与其无关。

2、答辩人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实现了诉争房产上的抵押权,其与陈某某的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已经终止。

本案房产原买受人陈某某是通过向答辩人借贷房款并以该房产设定抵押的形式即按揭供楼形式购得,双方形成借款抵押法律关系,陈某

某为抵押人,答辩人为抵押权人。在陈某某不清偿对答辩人的债务时,答辩人可对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陈某某对答辩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答辩人也尚未起诉主张抵押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法院对该房产强制拍卖时,答辩人可就该房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样就提前消除了抵押人陈某某对答辩人的债务,答辩人也实现了抵押权。而依据《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之规定,抵押权在实现时消灭,即陈某某与答辩人的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在答辩人优先受偿后已经终止。

(二)、李某某主张取代原买受人地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李某某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以拍卖方式购买了法院查封房产并取得所有权,其不能取代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合同地位。

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是陈某某与某房产公司,李某某是在法院对诉争房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程序购买法院查封的房产

并取得所有权,而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终止,不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转让,由李某某代替陈某某履行合同义务,而取代陈某某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地位、享有陈某某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况且,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也不是某房产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某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

作为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陈某某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开某房产公司主张办理产权证书,至于过了办证期限陈某某没有主张违约金,是陈某某放弃了自己的请求权,该项被原买受人放弃的请求权,李某某不能取代原买受人主张。因李某某不是合同的主体,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李某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获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后,答辩人在该房产上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答辩人与陈某某的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答辩人与李某某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没有约定或法定的法律义务,其主张的迟延履行金缺乏法律依据。

2、迟延履行金属于违约金性质,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基础,答辩人与李某某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迟延履行金。

李某某提出迟延办理产权证书的迟延履行金应属于违约金的性质,属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范畴,由

当事人之间选择约定及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XX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违约金存在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当一方存在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存在的两项法律关系随着法院的强制拍卖已终止,答辩人与李某某不存在法律关系,答辩人也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其办理产权证书;另外,李某某要求的办证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之义务,答辩人没有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何来迟延履行及迟延履行金?合同基础都不存在,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李某某确认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其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即可完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责任应当由李某某自己承担。

1、李某某确认取得的物权,只需依据法院法律文书,单方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即可办理。

李某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以拍卖方式已经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已经确认该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在国土房管部门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

知书后应该为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即李某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另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五条第二款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要自行向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房管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该给予办理,李某某应自行申办产权证书,无须答辩人作出某种行为。

此外,参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doc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 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

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导读:本文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

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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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 合同答辩状,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一:***,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xx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 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 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 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 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 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 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 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 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柴##,女,汉族,19##年##月生,住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柴某某因与原告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一、租赁起始日也应当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赁起始日应当认定为2010年3月25日。 原告在2008年8月11日交给被告的商铺根本不适合经营,不符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铺用以经营流行服饰。本案租赁标的商铺所在场所的某某广场从签约前后所宣传的2008年10月1日,后又改称是在2009年五一、十一,最终一直拖延到2010年的7月1日,某某广场二层才正式开业,距签约时的承诺整整拖延了21个月。 某某广场B 区很多业主和商户在实际上也是以开业时间7月1日为准来起算租赁起始日的。被告,甚至还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经一度这么认为。这也正是为什么原告直到2010年12月份,即在本案租赁合同6个月免租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张租金的交付事宜。因为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从2011年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开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因为在起算2011年月份以后的月租金方面,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严格以租赁合同的条文约定,来主张2008年8月11日以来的商铺租金,来达到一种通过法律途径报复被告,为自己出气的效果。这是本案争讼的起因,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当然,原告起诉状所述2010年12月10日下午双方冲突的现场过程,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具体可以通过九如路派出所来客观了解,也可以通过某某广场监控录像了解,被告对此不做无谓的纠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还是以证据,以合同来认定本案的租赁起始日。通过认真研读本案租赁合同条文,还有.................某某..广场下发的《租赁场.........所移交通知书》的内容,以及.............综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被告认.................为,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种不适格的交付,是一种无

广告牌租赁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617-80 广告牌租赁合同范本(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广告牌租赁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租用____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广告牌基本要求 1.名称:_______ 2.规格与面积:______ 3.位置:_______ 甲方出租该广告牌给乙方使用,其相关的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用电,版面维护,更换,喷绘,安装及广告内容等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条租金及其支付

1.广告牌租赁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甲方另行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原广告牌的权利.如乙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 1.租金标准为____元/㎡/年,广告总面积共____㎡,租赁期内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 2.本租金仅指广告牌的租赁费,不含乙方承担的对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年审,发布,维护,维修,用电等费用. 3.租金支付方式及结算: 采用(一次性付清/按年度分期预缴)方式,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日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第一年度租金)人民币_____员(大写:____).剩余年度租金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纠纷答辩状实用合同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

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民事答辩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出生1963年5月30日,汉族,住xxxx。 为唐xx诉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有必要论述全部事实真相,并提供更为规范的法律依据供法庭参考。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16800元,所有税费及中介费由买方承担; 并约定同月11日双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等。而后201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16800元,原告应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一并交付,在交房时被告预付房款366800元给原告,余款50000元于房屋过户时结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唐xx已于2018年3月12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以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被告也如约将房款366800元给唐并于同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房屋尾款5万元的欠条一张。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在先,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并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必须在2010年7月19日来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费,保证房屋过户不存在其他问题,否则视为违约,必须付给乙方双倍房款。“唐xx明知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却一直拖延至2010年11月24才去办理,并于同日委托张xx办理房屋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

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xx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因为合同纠纷被人起诉了,要怎么处理呢?法院限期上交答 辩状,答辩状要怎么写呢?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答辩人:陈XX,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路XX号。 被答辩人:熊XX,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 XX县XX镇XX路XX号。 因熊XX诉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 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 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

民事答辩状(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租赁合同纠纷) 答辩人:XXX公司 住所:XXX 负责人:XXX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该公司职员 答辩人因原告XXX公司诉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14#楼塔吊应自2011年5月29日起计算租金,而不是原告主张的2011年3月2日。答辩人与原告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款对租金起算日期明确约定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计收租金的前提条件。因此,原告对14#应付租金总额计算错误。三台塔吊的租金总额应为8255662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903755元。 二、原告主张的已付款数额有误,应为715000元,而不是709990元。 三、原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需要产生应扣原告费用共计7179.9元,在结算租金时应予以扣除。具体为垫付的塔吊司机工资、塔吊侵权医疗费、领用材料等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由出租方负责机械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第七条约定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此上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四、14#楼塔吊推迟拆除出场1个月,原告应支付30000元违约

金,在结算租金时应予以扣除。答辩人于2012年8月2日报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原告应在10日内退场,而原告的实际退场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依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每推迟一日出租方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 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原告主张违约金同时又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请合议庭查明事实,对原告计算错误的部分依法予以调整,对应扣费用和违约金依法予以扣除,确定正确的应付金额。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广告牌租赁合同协议书

广告牌租赁合同协议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广告牌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租用__________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广告牌基本要求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与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该广告牌给乙方使用,其相关的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用电,版面维护,更换,喷绘,安装及广告内容等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条租金及其支付 1.广告牌租赁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甲方另行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原广告牌的权利.如乙方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 1.租金标准为____元/㎡/年,广告总面积共____㎡,租赁期内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2.本租金仅指广告牌的租赁费,不含乙方承担的对该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年审,发布,维护,维修,用电等费用. 3.租金支付方式及结算: 采用(一次性付清/按年度分期预缴)方式,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日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第一年度租金)人民币 _______员(大写:______________).剩余年度租金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租赁广告牌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广告牌权属争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将租赁广告牌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收回广告牌.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 (2)乙方应确保广告制作发布履行法定审批及申报备案工作,保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违反国家的政令法规.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广告安装完毕.若乙方不能按时安装广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牌. (4)乙方负责租赁广告牌的管理维护,因乙方管理维护不善导致广告牌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 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 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 与—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 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与—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只不过是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 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的产品,但是与―签订的《买卖协议》,与—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 —年___月—日 附: 答辩书副本―份; 证据材料 ___ 份。

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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