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宣传栏内容(“新环保法”解读)

环保宣传栏内容(“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其被告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街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该法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

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2014年修订的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公需课试题及答案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公需课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 1.中国2011年的煤炭消费量为37亿吨,相当于全球的()。(3.0分) A.10% B.30% C.50% D.60% 我的答案:C √答对 2.2012年,我国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其中()赤潮累计面积最大。( 3.0分) A.东海 B.南海 C.渤海 D.黄海 我的答案:C √答对 3.2012年,我国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其中()发现赤潮的次数最多。(3.0分) A.东海 B.南海 C.渤海 D.黄海 我的答案:A √答对 4.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企业运营成本 我的答案:D √答对 5.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3.0分) A.环保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的答案:A √答对 6.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3.0分)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B.《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D.《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我的答案:B √答对 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3.0分) A.2014年4月24日 B.2014年5月24日 C.2014年6月24日 D.2014年7月24日 我的答案:A √答对

8.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3.0分)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我的答案:C √答对 9.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0分) A.次日 B.第三日 C.第五日 D.第十日 我的答案:A √答对 10.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我的答案:B √答对 多选题 1.新《环保法》创造的“立法之最”包括()。(4.0分)) A.审议次数之最 B.公众参与之最 C.环保部门反映强烈之最 D.立法内容突破之最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2.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给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包括()。(4.0分)) A.固体废弃物污染 B.土壤污染,粮食减产 C.水土流失和荒漠化 D.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3.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 4.0分)) A.统一规划 B.统一标准 C.统一监测 D.统一的防治措施 我的答案:ABCD √答对 4.2008年9月,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阳宗海遭受严重砷污染,有关部门对阳宗海实施“三禁”,包括()。(4.0分)) A.禁止饮用阳宗海水

新《环境保护法》五大新亮点

新《环境保护法》五大新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其中凸显建立公共预警机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等五方面亮点。 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同时,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 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 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 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

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 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 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 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 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 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 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 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 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 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单位::得分: 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每年6月5日为。( C )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 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 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 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 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BC) A、技术; B、设备; C、材料和产品; D、工艺; 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C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 A、社会教育机构; B、职业技术学校等; C、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 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BC )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ABC) 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环境服务; D、环境保护研发;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C )

新环保法亮点解析

新环保法的亮点解析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法的四个特点 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创新理念。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新法中都有所体现。 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现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是强化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新法的七个亮点 (一)立法理念新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监管机制广 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

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三)管理机制转型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四)法律责任严 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修改的环保法中罚款规定没有“封顶”的限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 (五)环境机构担责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试题及答案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试题及答案 1.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3.0分) 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 2.中国2011年的煤炭消费量为37亿吨,相当于全球的()。( 3.0分) A.10% B.30% C.50% D.60% 3.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3.0分) A.环保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4.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3.0分) 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B.《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D.《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5.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3.0分) A.次日 B.第三日 C.第五日 D.第十日 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3.0分) A.2014年4月24日 B.2014年5月24日 C.2014年6月24日

D.2014年7月24日 7.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B.排放方式 C.排放浓度和总量 D.企业运营成本 8.2012年,我国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其中()赤潮累计面积最大。(3.0分) A.东海 B.南海 C.渤海 D.黄海 9.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3.0分)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新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及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及亮点解读 2014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35年后又作了重大修订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七年时间里,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了,但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从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了四审,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关切。同时经历了从修正到修订、“小修补”到“大手术”的过程。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修改后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与79年试行版的七章三十三条、89年版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亮点,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态文明、基本国策、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等写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过硬的措施: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条)、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黑名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等十分严厉;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责任保险、信息公开等。这部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5日)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是地方,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导致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我国颁布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那么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 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

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公民或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第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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