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只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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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民警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

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信访和投诉。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

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信访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

三、调查取证不及时

(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

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办案民警往往忽视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和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指令或电话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体案情,调查取证,而是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做完了,再去找现场目击证人或收集现场证据,早已人去楼空,有的现场也早被收拾妥当。二是有的民警对报案人报案情况只是进行简单情况登记了事,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均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忽略了证人证言可变性强的问题,进而导致贻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使本该能够解决处理的案件变成了疑难案件。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案件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就会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公安机关无奈地站到了“被告席”上。

(二)解决的对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会使相关证据很快流失。因此,民警必须牢固树立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意识,按照调查取证的时限要求,对被侵害人和目

击证人等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的询问也要在其被查获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并及时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同时,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四、调解案件记录和协议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办案民警为避免矛盾激

化,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当场调解的方法,以经济赔偿的形式加以处理解决。但由于个别民警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不知何时使用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何时使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有的案件使用文书错误,有的案件两种文书一起使用。此外,在制作调解记录或协议文书不规范,内容不严谨,责任不明晰,操作性不强,致使调解协议难以切实履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的对策:在调处治安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界定可调解条件,对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内的,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秉公办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要区别情况,谨慎介入,应当告知其到司法部门解决。对依照管辖权限应当予以调解的,要严格掌握

调解的界限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盲目进行调解。同时,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具有公正的确定性,操作性要强,以切实达到调解纠纷,消除矛盾,最终使该案件得以处理的效果。

五、案件办理超期

(一)存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办结案件,而是存在案件办结无时限的问题,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为了所谓的“不超期办案”,在案件审批处罚时,填一张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应付了事,存在严重的不依法办案问题。在治安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案件,以及部分伤害案件中,因办案民警工作不到位、相关证据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办案时限被无限拖延,形成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

(二)解决的对策:对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由基层办案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将

责任落实到办案民警,防止出现无限期拖延的现象。对客观上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案件,办案民警在继续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对一些确实通过大量工作仍难以处理的案件,办案民警要适时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取得理解,以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此外,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办案期限,但也应当参考治安案件的办案要求,在最短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接处警语言不规范、服务群众态度不热情

(一)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有的民警说话不讲分寸,态度较为生硬,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去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不能用相关业务术语为群众作解释,甚至在群众面前讲一些与民警身份不符、影响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话,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伤害群众的感情,使群众产生误解和怨恨,并以此为由投诉民警,给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的对策:民警在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要注意语言的运用和举止的文明,要特别注意场合,不要在群众面前无所顾忌地谈论涉及机密的工作内容,以防止暴露案情,授人

以柄。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言语要文明,尽量使用规范的业务术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切忌说脏话和侮辱性语言,切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示好,更不要妄下结论、随意承诺。

七、办理案件财物扣押不慎重

(一)存在的问题。在办理诈骗、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或解决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以及处置涉及财物纠纷等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要遇到扣押财物或不得已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但由于被扣押财物的物权存在争议,一旦处置轻率,将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目前,在财物扣押发还的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履行规范的财物扣押或代为保管手续;二是将不该保管的财物代为保管,把没有扣押必要的财物予以扣押;三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但返还财物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财物;四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做必要的记录或记录

不详细,返还时也没有当事人的文字确认证明。

(二)解决的对策: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与职责无关的财物,不要代为保管;不是案件直接指向的标的物、不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的财物,尽量不扣押。确需扣押或代为保管的,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记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扣押或代为保管的财物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耗、损毁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要求代为保管的、有物权争议的财物,切忌简单处置,单方面返还。

上述几个问题属于基层执法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但如果做不好,忽略了,就会导致一些列问题的产生,影响我们的工作。另外,这些细节问题也处处体现出我们基层执法民警的执法“功底”。只有勤学苦练基本功,扎扎实实地打好执法“功底”,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才能使基层民警在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驾驭日益复杂而又严峻的治安形势,真正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公安工作的实处。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2019民警自我剖析材料

民警自我剖析材料 民警自我剖析材料 自我剖析材料 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从加入公安队伍第一天起,我就立下铮铮誓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自我们分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五条禁令”等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读内容,我围绕纪律教育具体内容的学习,认真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查摆了自己工作以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为人民服务宗旨、实事求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工作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 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2、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够牢固。我有时对待人民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尤其当工作稍多,稍忙时,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至自己为人民服务意识淡化,没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为群众所急。总觉得自己是一个普通的人民警察也干不了什么大事,没有深刻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至于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而我却忽略了群众的想法,这是工作中缺乏耐心的根本原因。“一切为了群众”是要求我们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对待每一群众,树立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3、业务知识不够钻研。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会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一方面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得过且过,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具体的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反而招来非议。自己没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所以在工作、学习中比较盲目。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厌倦的情绪产生,对待工作有时抱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做事情只安于表面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二、改进措施:

协警自我剖析材料

协警自我剖析材料 第一篇:协警教育整顿自我剖析材料 “自我剖析、集中整改”阶段,公安分局着力在抓深化、求实效上下功夫,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突出“活、实、严”,有力地推动了大讨论活动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查漏补缺,突出一个“活”字 针对部分民警对“创新服务、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认识不高,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善于学用结合,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风气等现象,分局采取“两补”措施,通过民警自我剖析和整改,使民警达到四知、四有、四有和三提高。“集中补”,辅警因公办案,未能参加集中学习,分局组织缺学人员集中补课,达到教育学习目的。“结对补”对组织纪律散漫以及素质较低的重点辅警,分局采取“一对一”结合辅导方式,由所在队领导监督补课,力求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对照检查,突出一个“实”字 分局采取多种措施,出实招,认真查找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一是互动查。分局采取自己查、组织评、群众提、相互帮等形式,对照“六查六看”,深刻剖析和深挖问题根源。每名辅警结合自身实际,写出了剖析材料。二是

开会查。分局先后召开组织生活会和全体人员会议,在逐人剖析根源的基础上,局领导进行点评,深刻分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三、边查边改,突出一个“严”字 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分局采取三条措施,及时、严格、迅速地进行了整改。一是改进管理模式。分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领导分工负责制,对部门领导进行捆绑考核。二是改进管理机制。分局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了辅警学习档案和执法档案,明确了辅警各项工作任务、考评标准和范围,把辅警的绩效考核作为评优受奖和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分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公开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的控警、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篇: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剖析材料 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剖析材料 虽然,我曾经也无数次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我为什么要当警察,如何当好警察?可是,通过这次的专题讨论活动,使我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对自己作了一次更加深刻的剖析。 经过认真思考和归纳,我把一个个我为什么要当警察的理由在心里进行了一次次筛选和过滤,最后那些总是挥之不去的深深留在了脑海里的东西,我想就是“我为什么要当警

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概要

浅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和问题及措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对道路运输管理、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运政执法工作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强化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现象时有发生;重处罚、轻教育,重结果、轻程序,执法利益化倾向不同程度存在, 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方式与依法行政、依法治运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现就结合我们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变的措施的思考,和大家共同讨论一下: 一、运政执法的几个难点 (一、稽查活动中调查取证难 运政稽查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运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经常有违法业户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遭辱骂、被殴打是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运输经营者根本不予配合,部分群众也不理解,帮着违章经营者作伪证或不配合调查取证,这样的情况很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难于开展; 加之运管机构调查取证设备落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中又存在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 , 使我 们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中或证据难以取得,或证据不够充分等,无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实施执行难 实施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普遍存在着处罚文书送达难,执行更难的现象。一是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时一些违法当事人故意躲避,执法人员往返数次都不能送达;二是部分当事人(车主经济承受能力差,无钱交罚款;三是说情风较严重。找你不成,找你亲戚朋友,找你上级领导。 (三、源头监管秩序维护难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榆次区安监局王堉宾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不相适应是法律的实施,行政执法状况仍不甚理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及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环节,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 3、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4、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在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意识”,上级“意识”过强,法律“意识”淡薄。“人情大于法”、“人治”等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深根蒂固,有的地方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文件明显违法,比如在招商引资方面,为了吸引投资什么样的承诺都敢作出,什么样的要求都尽力满足,不顾合法与否,不考虑今后能否兑现。还有些地方给重点企业挂保护牌,规定未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行检查,而不管该类检查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未经法律、法规授

权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行使。导致行政执法队伍过多,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致使行政机关有利就争、有责就推。 3、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4、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了,而不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行政处罚前应当告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享受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往往不告知就直接进行处罚,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权利。 5、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但现实执法队伍中,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政策理解,掌握不深不透,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 6、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有冤不伸,有气自忍、自认倒霉,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错误地认为“民斗不过官”。甚至有些企业主不理解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绝交缴或少缴国家有关规费,认为自己是纳税人只交税不应该缴交什么费用,动不动就去找领导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又使行政执法人员陷入两难的境地,从而加大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三、解决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主要对策 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本人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拿出主要对策来,确保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公安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ff0000;"> 公安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篇一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表现在: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 (二)宗旨观念不够牢固。从思想上来看,自己对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总以为自己是在中队任职,不存在执法方面的问题,只要搞好部队管理和灭火救援就行了,有时对待群众来队求助如取钥匙等小事,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就嫌麻烦,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好,有时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存有“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致自己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未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 (三)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只要还过得去就可以了。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

作的重复性,涂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抱有可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认为“船到桥头自然直”,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对消防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好放松了要求,没有自我加压和扩展自身价值的前瞻性。 (四)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在应付检查时还有弄虚作假现象。 (五)从纪律上来看,对自身要求还不够严格,有时不能按照支队政治处的请销假手续办事。 (六)从管理上来看,事业心责任感较以往有较大减退,有时存在不愿管,怕麻烦的心理。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在政治学习时存在应付心理,没有把参加政治学习和主动接受思想教育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因此,在看问题、想办法上政治敏锐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只是立足目前,不能放眼未来。在大是大非面前还尚能正确把握,但在小节方面就得过且过,不能从严要求自己。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燕红李林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办案工作稳步发展,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不能的现象,下面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作简单的阐述。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不履行职责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看,在土地、山林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此类问题比较突出。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一些未得到授权的组织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表现为委托、聘用的人员文化不高,素质低下,不依法行政,暴力执法,或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乱作为。 3、越权。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另外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问题。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 4、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

2020年辅警自我剖析材料

通过认真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查找了自己工作以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为人民服务宗旨、实事求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以下是本站分享的2020年辅警自我剖析材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0年辅警自我剖析材料 到警务室工作以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民警的肯定。现将到警务室的工作、学习自我剖析如下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到警务室工作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

半年来,在所长及各位驻警民警的带领下,深入开展辖区大走访,辖区重点行业安全检查。调解辖区各类茅盾纠纷,及辖区积极配合民警开展各项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回顾半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过畏难情绪,这是自己政治素质提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三是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够 诚然,到警务室工作中我有得也有失,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准自身差距和不足,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帮助下,就一定能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起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员。 2020年辅警自我剖析材料

民警个人自我剖析材料2

个人自我剖析材料 XX分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以来,经过一月来的学习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公安部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工作纪律方面都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有所淡化。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是党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从内心上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差,人民生活质量的对比,使我的思想产生了模糊认识,使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一丝动摇。因此讲,我的理想信念比自己过去要落后得多了。 二是宗旨观念不很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否坚持这个根本的工作路线,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在宗旨观念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工作热情消退。从经历的几个工作岗位来看,基本上都是坐在办公室应付应付工作,很少到人民群众身边去,在工作中也有很多事情没有认真地去落实好,遇到困难就放弃了,不了了之。这样以来,形式主义也就有所抬头,工作上不求真务实,虚的东西多了起来。平时工作上怕吃苦,怕受累;求省力,图方便。 三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

作中做得也相当不错,但在很多事情上却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以致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很大的起色。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由于本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八荣八耻”精神及公安部“五条禁令”没有深刻地领会,对党和公安部的方针、政策、路线不熟悉,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对警务改革和未来警务发展中的问题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往往就事论事,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不善于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主观世界改造不自觉,个人主义抬头。近几年来,在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自我感觉良好,自欺欺人。 第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这几年来,比较注意自己岗位的变化和职务的提升,也渐渐地对自己的物质待遇问题讲究起来。最后,对工作缺乏信心,心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混日子,能过去就算了,因此,还没有真正地静下心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难点和建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难点和建议。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城市管理基础条件薄弱,制约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工作重要,但是立法重视程度不高,我省城市管理方面只有市政和市容两个地方性法规,户外广告和绿化等方面至今是空缺,建议我省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立法工作,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模是仅次于公安,执法队伍未统一执法服装,造成一种不正规外在形象,建议我省统一城管执法服装。执法队员福利待遇低,我市几个县区执法人员编制未解决,城管执法队员常年超负荷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强度明显不符合,长久以往将会严重挫伤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队伍的稳定,建议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城管事业建设,提高城管福利 待遇。 (二)执法手段不足,执法保障不力,城管依法治理举步维艰。目前城管行政执法局执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扣缴证件等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却没有集中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缺少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手段,致使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没有必要的保障手段而显失力度。执法力度难以与工商、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毗及。在纠正当事人的市容违法行为时,经常遭暴力抗法较多,妨碍公务行为不能得到有力查处,执法行为不得不终止。几年来我局系统共有20多名执法被违法行为人殴打 致伤。 (三)外部执法环境不优,影响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展。城市管理社会知晓度不高,一些群众对城管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影响了城管执法的效率。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经常有少数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不分青红皂白,乱起哄、喝倒彩,甚至无根据地指责城管执法人员欺负老百姓等,在社会中造成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负面影响。市容环境一有问题,就断定是城管执法部门管理执法不到位,一旦加大了执法力度,又批评城管执法部门不人性化执法,致使城管执法工作在忍辱负重中如履薄冰,艰难跋涉。 (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层次不一,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范围广,反复性大,执法人员整天都忙于管理、执法,就连正常的休息都无法保障,系统地学习培训条件有限,这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也是今后 改进工作的重点。

[2020公安民警剖析材料]公安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通过本次的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我们主要为确保剖析检查阶段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取得实际效果,根据学习提高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剖析检查阶段的任务要求,我自觉剖析紧密联系个人实际,认真查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认真撰写个人自查剖析材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自己不断进步。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总体要求,自己进行了回头看一看本部门确定的发展思路、规划和举措,看发展思路、规划和举措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看为人民办实事的落实情况,看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要求;三看部门的发展情况,看是否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四看本部门民警队伍建设情况,看是否符合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五看政绩和作风建设,看干部能不能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心系群众的服务思想、惠及子孙的科学政绩为发展服务、为人民造福。 结合本人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具体职责进行深刻反思,深刻剖析、自省自警。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 按照学区"科学发展观实施方案"的安排,通过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系统全

面地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共写心得体会3篇,读书笔记5000多字。深刻的认识到这次在全党开展的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大规模、广泛性、深层次的党内思想解放运动,是一次党的肌体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创新过程。自己经过学习、反思,进一步武装了头脑,更新了观念,振奋了精神,政治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对照党政机关事业先进性标准和党组织的希望和要求,对照党的先模人物,看到了不足,找到了差距,确有脸红心热的感觉,增强了发展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问题剖析 通过剖析,我本人已经认识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猎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 2、全局意识不够强。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业务或主抓业务出发,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比如我主抓办公室工作,我就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只看着自己这一块,忽视了对"整体的"这一全局的认识,没有从全盘观念出发考虑问题。

浅谈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谈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文⊙刘云峰(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仪征) 李伟(仪征市公安局) 摘要: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关键词: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立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明确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现象。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 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没有提供法定依据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 省到 C 省,途中被A 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 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 省境内再次受到C 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王某若以《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抗辩之,达到的答辩可能是“他主体的处罚并不代表本主体的处罚。本主体只要不对你进行第二次处罚便不违犯该原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我们先且不论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但单凭“一

2019民警个人剖析材料1

民警个人剖析材料1 民警个人剖析材料1 时光似箭,不知不觉来到东街所已经9个月了,在这9个月里,有过欢声笑语,亦然也有过工作上的迷惘徘徊,回顾过去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对基层派出所工作毫不了解的愣头青到现在已经基本掌握了业务知识的我,2019年伊始,我对以前的工作做以全面的剖析。一:个人工作个人思想工作:报着对公安工作崇高的敬意和向往之情,我有幸加入了公安工作,成为了编外员工的一份子,在工作中,我思想上从不消极,我认为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该好好的去珍惜它的来之不易,努力的去工作。业务知识:刚进所后,处处觉得刺激和新鲜,但对业务知识上理解为零,一份工作要做好业务知识就应该扎实,因此在工作上我认真虚心的向老同志学习,不懂就问,特别是在吴玉琴警官的关心帮助和教导下,我学会了派综系统的操作,了解了社区管理的基本流程,也是在她的教导下,我知道了做工作不能粗心大意,必须一丝不苟,因此,我的业务知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人际交往:不管在哪个单位,人际交往是很重要的,有时它会决定你工作上的成败,来所里的9个月里,在和同事间的人际交往中,我做的不够好,也许是由于自己性格原因,刚来所里时,和几个同事都发生过争执,事后心里特别懊悔,在后来的工作中,我尽最大努力和同事们搞好着关系,我认为能一起工作就是缘分,所以我珍惜和每一位同事之间的情谊。二:存在问题:2019年已经结束了,在过去9个月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点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个人思想:随着对工作的了解,我感觉自己思想上有所懈怠,没有了刚进单位的那股激情,发现了这一点,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调整好自己的工作情绪,更加积极的去工作。业务知识:在业务知识上,虽然已经掌握了不少,但我发现自己并没有精通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常会因为这些在工作中犯些常识性错误。人际交往:在人际交往方面,自己做的还远远不够,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努力使自己真真正正的融入这个大家庭,充实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新年新气象,告别了难忘的2019年,迎来了崭新的2019年,在新的一年,我将以过去的工作为启迪,努力的做好新的工作,为自己的生活增添新的色彩。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研讨会论文]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一、案由 2006年5月,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大丰市盐场陈某(已被判刑)贩卖工业盐给群众食用案件时,发现盐都区青墩镇私盐贩子袁某,利用在盘湾镇境内的姘妇周某同陈某的合伙人刘某(亦已被判刑)有借贷关系,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曾先后四次从陈某的合伙人刘某处获取工业盐拾吨,贩卖给青墩镇及邻近青墩的我县盘湾镇境内群众食用,非法获利10050元。因案情涉及我县盘湾镇居民,盐城市盐务管理局指派我局配合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查清此案相关事实,但当事人袁某社会关系复杂,有青墩和盘湾两处住所,正常在外地与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案发后东躲西藏,办案人员不得不安排专人蹲点守候,半月后才将其归案。案件查实后,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袁某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办案人员对此案处理展开了讨论,当讨论处罚幅度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当事人袁某虽然违反了盐业行政法规,贩卖私盐数量较大,但其经营利润较少,如果处罚偏重,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能带来执行上的难度。从办案经历来看:多年来,在农村

地区,查处此类案件较多,对一些无家无业的私盐贩子,真正处罚起来都难以到位,正常是“轻者处罚300--500元,重者处罚2000--3000元”;从当事人的实际现状看:袁某无妻,虽然姘居周某,但无法定夫妻关系,实际此人属居无定所,恐难执行;从案情调查情况来看:主犯刘某从袁某姘妇周某处借贷在先,袁某取盐在后,处被动地位,属被逼取盐抵债,应当考虑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适当处罚,便于执行到位。 另一种观念认为,盐业行政法规已出台十年,全市每年查处此类盐业违法案件数量在200件以上,近年来违法者贩卖私盐的方法更隐蔽,以假乱真的手段更狡猾,坑害群众更带有欺骗性。且袁某作为主犯陈某、刘某等人的下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将工业用盐谎称为食用盐出售,坑骗群众,促使陈某、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应对其实施严厉处罚,通过惩戒来震慑私盐贩子,制止其他可能再次出现的此类违法行为。且袁某在盐都区和射阳县都有住处,又和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应按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可以处罚到位。 最后,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根据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的意见,按听证程序对此案发出没收违法所得1005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听证告知书,袁某主动放弃听证,在法定期限内,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按告知内容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袁某未能全部履行,只缴纳了违法所得和部分罚款,2007年春节前盐都区盐务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赞同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的决定。

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警察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警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警察队伍。上级党委决定开展“整顿纪律作风,”专题教育活动中。自开展保持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以来,本人按照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场党委的作风教育整顿动员会会议精神,对照自我,重点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了有关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教育材料,对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总体来讲,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在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了政治上的鉴别力和敏锐性;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xxxx”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积极开展工作;能够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比较认真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能够遵守党组织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监督和管理。本人重点从思想、作风、纪律、能力等方面,认真对照先进党员的模范事迹,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认真检查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们警察的要求。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比如对《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很肤浅,一些劳教

基层派出所民警个人剖析材料【精选】

基层派出所民警个人剖析材料 时光似箭,不知不觉来到东街所已经9个月了,在这9个月里,有过欢声笑语,亦然也有过工作上的迷惘徘徊,回顾过去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对基层派出所工作毫不了解的愣头青到现在已经基本掌握了业务知识的我,20XX年伊始,我对以前的工作做以全面的剖析。 一:个人工作 个人思想工作:报着对公安工作崇高的敬意和向往之情,我有幸加入了公安工作,成为了编外员工的一份子,在工作中,我思想上从不消极,我认为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该好好的去珍惜它的来之不易,努力的去工作。 业务知识:刚进所后,处处觉得刺激和新鲜,但对业务知识上理解为零,一份工作要做好业务知识就应该扎实,因此在工作上我认真虚心的向老同志学习,不懂就问,特别是在吴玉琴警官的关心帮助和教导下,我学会了派综系统的操作,了解了社区管理的基本流程,也是在她的教导下,我知道了做工作不能粗心大意,必须一丝不苟,因此,我的业务知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际交往:不管在哪个单位,人际交往是很重要的,有时它会决定你工作上的成败,来所里的9个月里,在和同事间的人际交往中,我做的不够好,也许是由于自己性格原因,刚来所里时,和几个同事都发生过争执,事后心里特别懊悔,在后来的工作中,我尽最大努力和同事们搞好着关系,我认为能一起工作就是缘分,所以我珍惜和每一位同事之间的情谊。 二:存在问题: XX年已经结束了,在过去9个月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点点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个人思想:随着对工作的了解,我感觉自己思想上有所懈怠,没有了刚进单位的那股激情,发现了这一点,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调整好自己的工作情绪,更加积极的去工作。 业务知识:在业务知识上,虽然已经掌握了不少,但我发现自己并没有精通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常会因为这些在工作中犯些常识性错误。 人际交往:在人际交往方面,自己做的还远远不够,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努力使自己真真正正的融入这个大家庭,充实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新年新气象,告别了难忘的XX年,迎来了崭新的20XX年,在新的一年,我将以过去的工作为启迪,努力的做好新的工作,为自己的生活增添新的色彩。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 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受到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原则。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其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如放弃处罚,即放弃了自己的职权,有失职之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在于他们认为,同一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是因为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本身仍只有一个,因此只能罚一次,否则将随着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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