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案例

1.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简介

浦东机场扩建工程是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工程主要包括建设浦东机场第二航站楼、第三跑道、西货运区一级市政配套工程。二期航站区工程是重中之重,07年7月份完成第二航站楼130万平方米的室内装饰工程;10月份完成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的航站楼配套宾馆工程;11月份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41个系统中的航班生产类设备及系统联动调试;年底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共计1.1万台套机电及其他弱电类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年底完成整个65万平方米的二期航站区工程的竣工及初验工作。

二期飞行区工程年内将完成面积达266余万平方米混凝土道面工程,浇筑的混凝土共达85万立方米。07年6月份完成84万平方米的第二航站楼站坪工程;9月份完成110万平方米的第三跑道场道主体工程;年底完成第三跑道工程和72万平方米的西货运机坪工程的竣工及初验。

西货运区工程是浦东机场打造货运枢纽的重要货运设施。8月份完成国内最大的全自动集装货物处理系统工艺设备到货及安装;年底基本完成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年处理能力120万吨的西货运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配套工程量大面广,主要包括两座35KV变电站工程、机场南进场市政道路工程、机场西围场河工程、第二能源中心工程等,也都相应制定了建设节点计划,确保年底完成竣工及初验。

根据民航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计划于2007年底完工,并于2008年3月底投入运行的指示和要求,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实施全面地动态控制与跟踪,达到建设预期的目的。

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

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

本文结合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

2. 案例

某业主通过公开招标与一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的施工合同,地下一层,地上16层,钻孔灌注桩基础。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标准合同文本。中标合同价为42585600元,工期24个月。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其施工进度计划也已得到批准。但在施工合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事件1:在土方开挖时,由于现场附近的一条主干道修路,车辆都集中到工地边上的一条路上行驶,造成交通堵塞,施工受交通影响很大。因此,挖土机和运土的汽车均达不到投标计算时的工效,每天只能完成计划挖运土方量的一半。由于工效降低,造成机械费增加和施工进度计划远远落后于原计划。事件2:当土方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商就向工程师递交了需要尽快拿到桩基础施工图纸的通知。桩基础施工由于图纸延迟一周提供,现场停工待图,使桩位迟迟难以确定,造成桩基础施工开始时间拖后一周。

事件3:桩基础施工中,由于钻孔机出现故障停工1天。

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出了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其中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第4.12款,事件1要求顺延工期10天和补偿增加的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因为这属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为工地边上的这条路并不是主要交通道路。根据合同第1.9款,

事件2要求顺延工期7天,并补偿窝工费,机械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资本利润损失。

工程师反驳索赔理由的情况:事件1的索赔理由不成立。工程师驳回对事件1的索赔要求,认为承包商无索赔权。根据是承包商所依据的合同第4.12款不适用这样的情况,交通情况不能列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根据合同条款第4.10款承包商应该在投标报价时对现场的状况和周围的环境都已经清楚,当然包括交通情况,根据4.11款,承包商也应该被认为已将其影响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事件2的索赔理由成立。

3.案例(关键词: FIDIC,金融危机,承包商终止合同,索赔)

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业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应。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终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4.案例

某房建项目,系由世界银行贷款,合同在技术规范中写明承包商必须使用进口钢材并且承担全部费用,但是在合同特殊条款第73款(税收)中又规定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进口材料的免税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在进口施工用钢材时,根据合同特殊条款要求业主支付当地海关税,但业主认为进口钢材的工作属于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履约,应该承担相关费用。咨询工程师最后裁决由业主支付当地

的海关税。

5.案例

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车道宽6.5米,两侧路肩个1.5米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项目工期33个月,期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项目采用了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

(1)放线数据错误。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应该在6月15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直到8月10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据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发出了所索赔通知,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实验设备也未到场,不具备主体开工条件”为由,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对此,承包商进行了反驳,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初始延误作用其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此类的责任。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诗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在多次谈判中,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款,6.3款,17.1款,44.1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69天的工期延长。

6.案例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国家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实施、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小浪底工程总概算为347.24亿元, 国外贷款 11.09 亿美元。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三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1标-黄河承包商;2标-中德意联营体;3标-小浪底联营体),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小浪底工程水力发电设备也采用了国际招标采购的方式。业主还使用部分世界银行贷款,与国际承包商共同组建了争议评审团。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师单位”,承担小浪底工程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

业主在小浪底工程国际招标工作开始时,就编制了项目建设中各阶段、各年度资金需求量及资金筹措计划, 尤其是外资需求情况, 并得到世界银行的确认,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历年资金流量及其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为资金融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世界银行评估文件要求,业主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还委托环境监测、地震预报预测专业机构协助业主做好移民安置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并聘请环境咨询专家组、环境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环境建设和治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小浪底工程环境管理体系。2002年6月,小浪底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顺利通过国家组织的专项验收;2002 年9 月,小浪底工程环境保护通过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境专项验收;20万移民搬迁安置通过初步验收。

探索小浪底特色国际工程管理模式, 丰富了FIDIC 合同的内涵。小浪底工程主体工程开工以后,

曾因地质条件引起塌方和承包商管理等多方面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延误工期最长的部位达11 个月。当时承包商提出推迟截流, 以便得到大量索赔。在这关键时刻,水利部党组果断作出了引进中国成建制水电施工队伍、实行劳务承包(后来形成OTFF 联营体)的决策。OTFF 进点以后,分别承包了3 条导流洞, 用22 个月完成了33 个月的施工任务,抢回了延误的工期, 保证了按期截流, 给国家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包括世界银行在内各方的共同努力,小浪底工程取得了工期提前、投资节约、质量优良的业绩,被世界银行誉为该行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项目的典范, 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赞誉。

7.上海金茂大厦工程简介

上海金茂大厦建于20世纪90年代,有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金茂大厦总共88层高,是超大、超高、多功能、综合性的民用公共建筑。金茂大厦于1992年12月17日被批准立项,1994年5月10日动工,1997年8月28日结构封顶,至1999年3月18日开张营业,当年8月28日全面营业。金茂大厦占地2.3公顷,塔楼高420.5米,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

金茂大厦是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由下辖的数十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金茂集团而建造而成的。建造期间除了筹集14家股东单位已经承诺的投资款,还要向金融机构筹措2亿多美元的缺额资金,时逢亚洲金融风暴,市场低迷,房地产市场更加堪忧,大大增加了融资工作的难度,贷款合同的谈判需要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可是工程用款时不待我,若不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会给承包商拖延工期以口实,为此,曾先后三次向银行争取到“过桥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金茂工程发包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经过咨询与比较,金茂业主选择了1992年版菲迪克(FIDIC)条款作为合同蓝本。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

上海金茂大厦在施工过程中应用了很多最新的结构技术、材料等,也在施工过程中首创了一些先进的施工技术方法。其建设时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FIDIC合同的应用必然进行了摩擦到磨合的过程。本文结合上海金茂大厦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

8.案例简述: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

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9.案例

某项目开工日期定为9月28日,竣工日期定为10月18日,工期20 d。B方于9月10日在没有得到工程师允许下进行土方工程,9月15日夜至10月3日夜的异常暴雨导致B方所做的工程全部返工。现场清理于10月4日开始,10月10日结束,并于10月23日完成土方工程。

10.案例:原告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房产开发项目的定向议标双方。被告于当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五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议由原告中标。经有关部门见证,被告当年12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平方米,中标造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当年12月25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2月28日开工,然后双方均未按中标通知书实施,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要求原告先敞开工准备,后签施工合同:原告同意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平整施工场地,将打桩机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当年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尚未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因为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争议。几经交涉,次年3月1日,被告明确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原告便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中标通知书,与原告签订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原告投标已经提出厂要约,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被承诺,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条件签订施工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在认识到自己已经违约的前提下,提出要求调解。在法院支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思。,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96万元,原告撤诉并不再要求继续履行中标通知书中的规定。

11案例:3月20日某建设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状告建设单位的某生产企业拖欠工程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601万元及逾期付款罚金。被告答辩只承认尚欠351.02万元-双方为何在工程造价计算上有250万元的巨额差距呢?原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被告的设计图纸尚未完成,无法作出工程预算、于是合同对造价作了一个毫无操作性的朦胧表述:“双方一致同意按工程的全部设计预算实行总承包。但材料差价不包括在内,由甲、乙双方(指原、被告)与各分包单位在发包时协调解决。合同对如何计算、确认预贷没有规定,对合同造价的种种费用的计取没有规定,对材料差价的计取和调整也没有规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对总造价进行过多次协商;一直无法确定-工程竣工后,原告认为造价至少有l650万元,被告则认为根本没有这么多。双方发生的争议,惊动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过反复曲折的协调和工作,主管部门作出“关于某生产厂工程价款结算调解意见的决定”,裁定最终造价为l400万元,根据已经支付的款项,被告认为自己只欠351.02万元。但被告没有按调解意见的付款时间付款,原告则认为若执行裁定,损失太大,因此双方均未执行这个裁定。于是原告将争议起诉到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无法认定原、被告孰是孰非,便于5月25日委托建设银行某支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进程缓慢,直到次年7月6日,才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确认的工程款为1329.了7万元,比主管部门裁定的还少70.23万元:《鉴定报告》作了一系列的说明,要点是:①工程是否属于投资包下:没有一致意见,合同没有明确承包金额;②工程保险费、保安费、运输费、人工调整费、设计预算编制费、总承包费、工程拖欠款利息汁算,合同中都没有约定,难以确定准确数;③技术措施费在合同中没有提及,提前竣工奖在合同中未提到,也无法认定,次年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务人在签订合同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均无明确的约定。后双方当仉人虽曾达成一致,但原告反悔,故应以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据此法院以被告已付款冲抵,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80.78万元,并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至判决日十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的其他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案例:

在某公司实施的广西桥巩水电站枢纽项目中,施工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该公司提出了下列要求给予的索赔:①一期工程施工排水费用要求索赔;对此,承包人提出的理由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尾水渠右侧边坡、厂房进口左侧基岩不可预见的地质涌水和多次洪水漫堰使其额外增加了排水工程量”,即地下水水位与合同条件提供的数据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费用索赔。②施工供电变更电费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文件”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网络变更为在变压器输入端计量电费,使该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电损费用,因此,要求费用索赔;③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发包人从2002年1月开始,就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索赔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利息。④项目暂停施工合同延误要求索赔;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由于发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问题,没有按规定时限内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其于2002年4月31日至2003年5月19日期间窝工147天;2003年5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暂停施工73天,根据该工程合同文件所涉及到条款规定,要求索赔。

13案例二:

承包商在南亚某国执行矿山冶炼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其勘察测量分包商在当地雇佣的工人罢工,停工一个月,无法按时完成勘察测量任务,造成承包商的基本设计启动延误,工程整体拖期。分包商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向承包商请求延长工期,并免除其拖期延误责任。承包商以不可抗力为依据,向业主请求延长工期,并免于承包商因此交工延误责任。业主认为,分包商当地雇佣的工人罢工影响其提交成果资料,不属于合同关于不可抗力事件范畴,因此拒绝承包商延长工期并免除责任的申请。

14案例三:

总承包商承揽业主机场扩建和机库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把机场扩建施工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业主另外一个机场修建没有按期完成,该拟扩建机场暂时不能开工。业主指令停工,并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关于“停工”条款的规定遣返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总承包商接到业主指令后即致函业主,表示遵守业主指令,并遣返不需要的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同时表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要求业主补偿。由于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主要是分包商提供,但总承包商在处理完与业主关系后,没有要求分包商及时遣返现场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机具。由于停工时间长,而分包商方面没有及时遣返设备和人员,项目结束后,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一一由于停工造成设备和人员窝工等发生的费用。总承包商于是将分包商的索赔请求转给业主,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认为总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遣返设备和人员,并且,总承包商在接到业主停工指令后随即致函业主,表示同意遣返人员和设备,因此拒绝总承包商提起的人员和设备窝工索赔请求,并认为只能给予遣返人员和设备的动迁费用。

15案例

2000 年 5 月 ,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 , 合同金额 477 万美元 , 工期两年 , 监理工程师是英国 GIBB 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 FDIC 合同条款。

项目管理者联盟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 , 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 , 可以免除关税 , 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 , 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 , 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

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 , 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 , 因此我方提出索赔 , 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我方在 2000 年 9 月 15 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 , 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 , 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 , 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 , 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 , 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 , 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我方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 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 而且, 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 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 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 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 享受免税待遇, 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其次, 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 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 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发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也作为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 关键在于确定油料的数量和关税税率。如前所述, 我方将每一个月项目施工实际使用的油料种类和数量清单都已上报监理工程师, 这个数量监理工程师是认可的。关税税率则是按照毛里求斯政府颁布的关税税率计算, 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 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后, 正式来函说明了他们的意见, 并将该函抄送业主。他们认为免税进口材料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材料必须用于该项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当地生产的。监理工程师认为油料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因而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申请免税进口油料。

业主在审议了我们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后, 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 认为油料是当地材料, 拒绝支付索赔的油料关税金额。

我方在2001 年 2 月26 日致函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要求就油料免税事宜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裁决。2001 年 5 月16 日, 我方收到了监理工程师的裁决结果。工程师得出了以下四点结论: 1、柴油、润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当地生产的, 因此, 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只要是用于该项目施工的油料, 在进口时就应该免除关税。2、免除关税只适用于在进口之前明确标明专为承包商进口的油料, 承包商在当地采购的已经进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免除关税。3、毛里求斯财政部的免税规定与合同有冲突, 承包商应该得到关税补偿, 补偿金额从承包商应该得到免税证明之日算起。

4、在同等条件下, 财政部已经有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的先例。监理工程师做出了如下的裁决: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 承包商有权安排免税进口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润滑油, 因此, 承包商应该得到进口油料的关税补偿。补偿期限从2000年十月22 日开始( 我方申请后应该得到免税证明的时间, 业主及财政部的批复期限按2 个月计算) 到该项目施工结束。业主仍然致函监理工程师, 表示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决不满意。鉴于这种结果, 经过项目经理部内部讨论并请示公司总部, 考虑到该项目的油料用量不大, 索赔金额有限( 约15 万美元), 如果提请法庭仲裁, 不但会影响我公司今后业务的开展, 而且开庭时还要支付律师费用, 就是打赢这场官司, 索赔回来的钱扣除律师费用后也所剩无几, 因此决定不提出法庭仲裁, 但争取能够与业主友好协商解决。

我们多方面地做了业主的工作, 业主友好地表示可以增加一些额外工程, 但是就该项索赔他们也无能为力,毛里求斯财政部不同意签发免税证明。

16案例:

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17案例:

某建设单位有一宾馆大楼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了由某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为2600万元,工期230天。合同规定:业主与承包商“每提前或延误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罚”,“石材及主要设备由业主提供,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施工方与石材厂商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业主经与设计方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制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施工进行到22天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天,施工方8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36天时,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使部分工程停工累计达16天(位于关键路线上),施工方10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52天,业主方挑选确定的石材送达现场,进场验收时发现该批石材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石材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因此延误工期5天。石材厂商要求承包商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拒绝。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方要求索赔;施工进行到73天时,该地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天,施工方5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施工进行到237天时,施工方因人员调配原因,延误工期三天;最后,工程在252天后竣工。

18案例: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4.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乙方在发现山洪暴发后第10天将损害情况和暴雨期间不能继续工程的情况向甲方进行了详细说明。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在察觉该事件后在第24天发出了索赔通知,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6.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03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04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并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05年2月该工程给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19案例:某一工程基层修补面积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的50 % ,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等如下: (1) 基层修补在施工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增加基层修补的数量延长了合同施工工期,故应延长工期;(2) 由于基层工期延长,延长了总工期,而路面、边沟等项目的数量未与延长工期同步增长,造成工作效率降低,因此应索赔减低效率造成的额外费用; (3)由于工程延长,使承包商承受了更高的通货膨胀,所以应索

赔额外的通货膨涨费用; (4) 就基层修补的原合同价低于正常单价与业主发生争端,由于其数量超过工

程量清单数量,其超出部分数量改变了原合同总价的平恒(不平恒单价、平恒总价) ,使单价变得不合理,

承包商要求用合理单价,计价超出部分的工程量。

20案例:某一工程计划,分包合同和技术方案根据主合同、技术条款和现场情况等定义分包项目

的总体计划,同时将计划纳入整个标段的总体计划。外方的区段工程师负责编制月计划和季度计划并

配合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整个标段月、季度计划的形式反映出来。为及时、准确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双方现场人员将被要求做出日报、周报,并由外方现场工程师签字后报送区段工程师。工程质量、安

全检查验收,各分包项目都会配署有现场工程师和工长等受区段工程师领导,具体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通过如实填报各种纪录表格和会谈等手段,反映分包商现场实际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状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FIDIC合同条件 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月6年2015.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所在班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 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或将(已)或(遭受延误和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43-45_secret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43-45 《案例43》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i=P0×?I×(T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案例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

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6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395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 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128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128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6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驳函件进行了多次研究,在工程快结束时作出答复: 1.最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合同索赔案例1

案例1: 某港口码头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即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协助业主完善和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后,注意到有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问题: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并提出应如何改正。 案例2: 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1、(事件一)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注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2、(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官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进行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2015年6月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 析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网址:http:///3498/index_4.html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文章日期:2008-2-268:46:53打印 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壹体。 咨询工程师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根据合同秉公决断,即将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正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且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壹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且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利,业主无权影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和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于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推荐。要特别注意,和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壹切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且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于某国承建的壹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壹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于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和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俩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壹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且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于燃油危机发生后,于和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经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主要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 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吊,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 .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 3?索赔费用计算

⑴ 人员往来机票费。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其计算公式为:人数X往返机票费二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 保函延期费。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 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 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 履约保函额X无息抵押金(% X年息(% X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 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 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 机械设备保函费X海关税率(% X延期次数(次/年) ⑶ 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 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 新办证人数X〔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X延期次数)+ (新办理居 住证费用X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⑷ 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 成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延期后工程维修金利息按剩余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延长期(工期延 长天数的一半)计算。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索赔计算公式为: 合同规定完工结束时剩余工程营业额X 5% (维修金)X 18%(年利率)X 延长期(年)=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 合同完工期内维修利息索赔计算式为: 合同期结束时已完工程营业额X 5%X 18%(年利率)X延长期(年)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按业主认可的工程进度款额及实际天数计算。此项索赔额总计为2931159埃磅。 ⑸防火、防盗保险费损失。埃及政府规定,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防火、防盗 保险。工期延长,防火、防盗保险次数就要相应地增加,给中建公司造成了损失, 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300944埃磅。 ⑹ 人工费上涨,各项项目剩余工程所需日数如表6所示。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实际这是一个取巧的说法。我 也是在现场经过了一个阶段后,才认识到FIDIC合同下分包“照费费”的合同义务有比国内常说的“总包配合费” 多得多的内容。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FIDIC的分包照管 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 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我在解说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时,引用了第 4.4款,而按我对第4.4款的解 释,那应该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分包的。这个就要说到FIDIC施工合同关于这个条款定义的“小小问题” 了。关 于FIDIC合同的这个“小小问题”完全是个人理解,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按FIDIC自己的解释,第4.4款确实是定义承包商的分包商责任事项的(详〈〈专用条款编写指南》第5条的说明,〈〈施工合同条件》第177页)“根据第4.4款,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束选择分包商。第5条规定了 雇主可以选择分包商的特定情况”。这说明第4.4款的定义,与第5条是完全分立的,这符合FIDIC合同案例法体例编制的原则,即特定条款只限定特定的事项。但是后面冒出来的一句,就带来问题了“但是第 4.4款第 二句仍应适用”,而这个第二句定义的就是“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 按案例法体例的编制原则,FIDIC合同根本用不着如此费劲地从第5条绕到第4.4款,再从第4.4款绕回 到第5条。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把这句“承包商商应对指定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

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 2009-07-24 12:05 《案例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2》 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 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

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案例3》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一、索赔通知 按照F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二、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三、索赔报告 按照FDIC合同条款53.3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 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需从国外进口的; 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 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 而且, 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 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 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 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 享受免税待遇, 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其次, 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 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 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 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 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 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 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 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 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 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 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 的约定,于2012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的审理与仲裁 该电厂工程从2009年9月开工,至201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2012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

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 结算。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 限制。 于是,2013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 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 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司 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103849163.14元。这个 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 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仲裁委在该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工程整体造价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电厂 整体造价为10270万元,仲裁委根据双方

FIDIC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万波袁青 菲迪克(FIDIC)是于1913年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缩写。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文献中使用最广、影响最大、最具国际性的文献之一,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集中了全球工程领域的持续进步的管理经验。1999年,FIDIC出版了4本最新的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俗称“新红皮书”,推荐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新红皮书”的前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俗称“红皮书”)。(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俗称“新黄皮书”,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新黄皮书”的前身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俗称“黄皮书”)。(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称“银皮书”,“银皮书”是1999年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职责,业主“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的工程。(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亦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2007年,在新加坡召开的FIDIC年会期间,FIDIC又推出了一本最新的合同条件——《FIDIC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条件》(俗称“金皮书”),“金皮书”与1999年的上述4本合同文件最显著的不同是增加了工程长期的运营和维护的内容。 本文意在通过比对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甄别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国内适用所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使其在国内更具操作性。鉴于“红皮书”在FIDIC合同条件系列中的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除另有明确说明的以外,本文所涉及的FIDIC合同条款特指“新红皮书”中的条款。

FIDIC合同案例

1.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简介 浦东机场扩建工程是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工程主要包括建设浦东机场第二航站楼、第三跑道、西货运区一级市政配套工程。二期航站区工程是重中之重,07年7月份完成第二航站楼130万平方米的室内装饰工程;10月份完成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的航站楼配套宾馆工程;11月份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41个系统中的航班生产类设备及系统联动调试;年底完成航站楼及交通中心共计1.1万台套机电及其他弱电类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年底完成整个65万平方米的二期航站区工程的竣工及初验工作。 二期飞行区工程年内将完成面积达266余万平方米混凝土道面工程,浇筑的混凝土共达85万立方米。07年6月份完成84万平方米的第二航站楼站坪工程;9月份完成110万平方米的第三跑道场道主体工程;年底完成第三跑道工程和72万平方米的西货运机坪工程的竣工及初验。 西货运区工程是浦东机场打造货运枢纽的重要货运设施。8月份完成国内最大的全自动集装货物处理系统工艺设备到货及安装;年底基本完成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年处理能力120万吨的西货运区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配套工程量大面广,主要包括两座35KV变电站工程、机场南进场市政道路工程、机场西围场河工程、第二能源中心工程等,也都相应制定了建设节点计划,确保年底完成竣工及初验。 根据民航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浦东机场二期扩建工程计划于2007年底完工,并于2008年3月底投入运行的指示和要求,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实施全面地动态控制与跟踪,达到建设预期的目的。 FIDl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其组织是由若干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及21 人的委员会组成,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条款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共同编制的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 本文结合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工程管理过程,进行FIDIC合同的实际应用分析。 2. 案例 某业主通过公开招标与一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的施工合同,地下一层,地上16层,钻孔灌注桩基础。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标准合同文本。中标合同价为42585600元,工期24个月。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其施工进度计划也已得到批准。但在施工合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事件1:在土方开挖时,由于现场附近的一条主干道修路,车辆都集中到工地边上的一条路上行驶,造成交通堵塞,施工受交通影响很大。因此,挖土机和运土的汽车均达不到投标计算时的工效,每天只能完成计划挖运土方量的一半。由于工效降低,造成机械费增加和施工进度计划远远落后于原计划。事件2:当土方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商就向工程师递交了需要尽快拿到桩基础施工图纸的通知。桩基础施工由于图纸延迟一周提供,现场停工待图,使桩位迟迟难以确定,造成桩基础施工开始时间拖后一周。 事件3:桩基础施工中,由于钻孔机出现故障停工1天。 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出了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其中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第4.12款,事件1要求顺延工期10天和补偿增加的机械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因为这属于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因为工地边上的这条路并不是主要交通道路。根据合同第1.9款,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 咨询工程师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按照合同秉公决断,马上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平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并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并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益,业主无权阻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在那个意义上,能够讲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要紧是与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在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举荐。要专门注意,与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一切往来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并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在某国承建的一个公路项目系采纳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一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与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两国边境,停止向那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通过一年多的困难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并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在燃油危机发生后,在与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通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要紧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益和义务 业主一样在合同专门条款中加入限定:“关于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核定索赔金额、确认延长工期等将导致工程追加开支的决定,咨询工程师

合同索赔案例1

案例1:某港口码头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即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协助业主完 善和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后,注意到有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7 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 小时前通知乙方。 问题: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并提出应如何改正。 案例2: 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 C 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1、(事件一)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注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2、(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官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进行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76000 元和工期延长8 天。 3、(事件三)在修建该商业中心的东方广场和商业大厦工程中,开挖基础坑时,发

合同解析

FIDIC合同解析 一. 概述 1.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公正合理、责任分明 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体现了编纂者对业主、承包商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的分配的倾向性以及基于这种倾向性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由于FIDIC重视来自各方的意见反馈,所以在其条件中的各项规定越来越体现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利益的均衡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并且在合同条件中体现双赢的理念。合同条件对发承包双方的职责既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又给予必要的限制,使双方责权利的合理性不断得到完善。 (2)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合同条件对各种问题的处理程序都有严谨的规定,尤其是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呈递备案的时间,解决的时间下限的规定极为严格,责任方要为误期或拖拉付出代价。另外还特别强调各种书面文件和证据的重要性,从而使各方均有章可循,使条款中的规定易于操作和实施。 (3)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相结合 各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均分为“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其中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条款。而专用条件的作用是将特定的工程合同具体化,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样做的好处是,对招标方而言,可节省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量;对投标方而言,无须担心不熟悉的合同条件导致的报价风险,只须重点研究专用条件以确定报价策略。 l)FIDIC通用合同条件: 某一特定版本的FIDIC通用条件都是固定不变的。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例,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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