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试行)

(浙水管[2003]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

(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

(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

(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

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计划;

2.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3. 编写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4. 召开大坝安全技术认定专家组会议,讨论、审查综合评价报告。

5.提出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包括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工程的运行工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大坝防洪能力复核

复核水库现有防洪标准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相应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复核坝顶超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大坝变形和渗流稳定分析

有监测设施的大坝应通过对已有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大坝变形、防渗体防渗性能及渗流稳定;无监测设施的,通过历年运行中发现的变形、渗流问题或大坝补充勘探评价大坝变形和渗流安全;

(3)大坝现场检查及运行情况分析

通过大坝的现场检查和观察,分析大坝变形、渗流的安全状态。

(4)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认定报告书,评议大坝安全状况类别。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作进一步勘探、试验,以便分析、判断时,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勘探、试验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认定成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类坝,即危险水库:

(1)水库现有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GB50201-94)《防洪标准》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下限的;

(2)主(副)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

(3)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

(4)大坝存在严重渗漏,或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的;

(5)大坝防渗体存在严重白蚁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

(6)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产生接触冲刷,已引起大坝渗透变形的;

(7)观测资料分析反映坝体存在严重异常现象的;

(8)其他情况确认已不能安全运行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坝,即病害水库:

(1)大坝存在较多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的;

(2)大坝存在明显渗漏现象,或浸润线出逸点较高的;

(3)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或塌陷的;

(4)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蚁道洞穴的。

(5)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的;

(6)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7)观测资料反映有异常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的;

(8)其他情况确认对水库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者;

3.无上述1、2情况者认定为一类坝,即安全水库。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认定结果,对危险水库和病害水库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并尽快做好除险加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

安全技术认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主管单位:

认定时间: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需填明开发目标、建成时间、设计洪水标准、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主要技术指标,以及续建、加固和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洪水标准复核结果:应根据本次技术认定中对大坝实际抗洪能力复核的结果,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达到的洪水标准以及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比较。

三、结构稳定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四、渗流稳定分析评价:应根据本次认定中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及分析评价的结果,填明坝身、坝基、坝肩渗流是否正常。有监测设施的应包括应用渗流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的渗流稳定分析。

五、运行情况分析: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常状态,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的处理情况等。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填明在本次认定时,大坝等主要建筑物尚存在需进行处理的主要问题。

七、安全认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对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对大坝安全作出的认定结论。包括:1、大坝抗洪能力是否达到规范规定标准;2、对大坝整体安全做出明确结论,并明确大坝是否能按设计进行安全运行。

八、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认定结论,参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专家组成员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大纲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大纲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供参考) 1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缺乏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坝高小于15m或一般小(2)型水库大坝。 对有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或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可参照一般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执行。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15m、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重要厂矿及军事设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复核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高程和基本尺寸,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测量。复核大坝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2 大坝安全检查

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对混凝土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 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3 洪水标准复核 复核大坝等级,按现行规范确定洪水标准。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

附件: 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 技术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工作,结合我省小(2)水库数量大、分布范围广、情况复杂、基础资料缺乏、无专业管理人员等实际,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建小(2)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评估。坝高15m以上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遵守《江西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输水等建筑物。 3、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工作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前,应成立大坝安全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专家共4名(含4名)以上组成,应有水工、水文、地质专业的专家,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名。 4、大坝安全评估的依据为有关规程、规范和评估专家组的现场安全检查成果资料、与水管人员(含参与建坝人员)的访谈记录及大坝历年运行资料和管理现状。上述资料的获取应力求准确可靠。 5、大坝安全评估报告统一用表格形式编写,按照本规定编写大

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现场访谈记录报告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估报告。 6、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溢洪道泄洪能力满足要求,遇大暴雨洪水能安全下泄;运行期未出现漫顶或接近坝顶的洪水位;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未出现影响大坝整体稳定安全的裂缝及沉降,大坝渗漏量很小,能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即病害水库。 ①大坝存在裂缝,但深度较浅、开度不大;坝体有局部不正常变形或沉陷。 ②大坝存在渗漏现象,但渗漏量较小、渗漏水为清水,即未产生渗透破坏并在运行期相同水位下渗漏量基本稳定。 ③大坝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生物危害,但未形成贯穿性通道。 ④坝内涵管未经妥善处理,出口有渗漏现象,但不致产生接触渗漏。 ⑤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无消能防冲设施),影响正常运行,但不影响洪水安全下泄。 ⑥其它情况确认对水库大坝安全有影响。 三类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病险水库。 ①水库运行期曾出现过漫顶或接近坝顶的洪水位。 ②大坝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大坝曾出现过大面积滑坡仅作简单应急处理,大坝整体不稳定,不能正常蓄水。 ③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如出现泡泉等);大坝出现严重渗漏或渗漏量虽不大却在相同条件下呈逐年较大幅度增大,大坝下游坡有大面积散浸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现象。 ④大坝存在严重白蚁等生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指出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反映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复核结果,指出水库大坝现状实际抗御洪水能力,及与标准的比较。 六、结构安全评价:根据本次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结果,填明大坝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大坝抗滑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近坝库岸是否稳定,混凝土建筑物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的强度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 七、渗流安全评价: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大坝运行中有无渗流异常,各种岩土材料中的渗透稳定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坝基扬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八、抗震安全复核:根据《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专门研究确定的基本地震参数及设计烈度,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坝体及地基的液化可能性;重力坝的应力、强度及整体抗滑稳定性;拱坝的应力、强度及拱座的抗滑稳定性;以及其它输、泄水建筑物及压力水管等的抗震安全复核结果。 九、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是否做了检测,填明金属结构锈蚀程度,复核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开启。 十、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大坝安全评价结果,归纳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十一、安全鉴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结合专家判断作出安全鉴定结论。包括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指出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结论要明确。 十一、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对照本办法的大坝安全分类原则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doc 15页)

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doc 15页)

XX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综合评价报告 一 XX水库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1.1XX水库位于浙江省宁波奉化市境内,坝址位于奉化江支流剡江上游,属甬江流域,距宁波市47km,在溪口镇上游7km处。坝址以上集雨面积176.0km2,总库容1.503亿m3。水库保护坝址以下溪口镇、萧王庙和江口街道约15万人口,剡江两岸10万亩农田,以及甬温高速公路等。配合横山、皎口水库等工程解决奉化市、鄞州区东南和镇海区共67.4万亩农田的灌溉及城市供水,减轻鄞奉平原40余万亩农田的洪涝威胁。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利枢纽工程,是奉化江流域三大水利骨干工程之一。 枢纽工程由拦河大坝、坝顶溢洪闸、泄洪放空洞、发电输水洞、坝后式电站等组成(枢纽平面布置见附图1)。 工程于1978年5月动工兴建,1985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大坝于1983年5月封孔蓄水,电站于1984年4月30日并网投运。工程管理机构为奉化市XX水库管理局。1.2枢纽工程主要特性指标: 1.2.1工程等级与防洪标准 XX水库总库容1.503亿m3,按《防洪标准》GB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本工程规模为大(2)型。水库枢纽工程为Ⅱ等工程,主要建筑物拦河坝、溢洪闸、泄洪放空洞、发电输水洞为2级建筑物,电站为3级建筑物。水库防洪标准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0年一遇洪水校核,保坝洪水为PMF,下游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本次安鉴洪水复核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10000年一遇。 1.2.2 水库水位(黄海基面)与相应库容 1.2.3 主要工程建筑物特征参数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防灾B201402114-01-B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 审 定 人:郑敏生 审 核 人:施齐欢 校 核 人:何耀辉 项 目 负 责 人:苏玉杰 报 告 编 写 人:苏玉杰 吉顺文 项 目 组 成 员:苏玉杰 吉顺文 方春晖 李 飞 郑敏生 施齐欢 何耀辉 胡 亮 张 婷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前言 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为适应我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需要,规范小型水库大坝技术认定的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保证安全技术认定的质量,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各地开展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编制《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导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导则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水库防洪标准、大坝渗流安全、结构安全、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安全、工程质量及运行管理等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本标准主持机构: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本标准解释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资料 (3) 3 大坝安全检查 (5) 4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7) 5 防洪标准复核 (9) 6 大坝工程质量评价 (14) 7 渗流安全评价 (18) 8 结构安全评价 (21) 9 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26) 10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28) 附录A 有关的规程规范 (29) 附录B 大坝现场安全检查表 (31) 附录C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 (34) 附录D 现行洪水标准 (39)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大纲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大纲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供参考) 1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缺乏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坝高小于 15m或一般小(2)型水库大坝。 对有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或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可参照一般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执行。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15m、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重要厂矿及军事设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复核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高程和基本尺寸,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测量。 复核大坝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2 大坝安全检查 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对混凝土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 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3 洪水标准复核 复核大坝等级,按现行规范确定洪水标准。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安监[2010]200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

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大纲 (1)

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供参考) 1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缺乏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坝高小于15m 或一般小(2)型水库大坝。 对有设计、地质、施工与大坝观测等基本资料的,或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可参照一般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执行。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15m、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重要厂矿及军事设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复核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的高程和基本尺寸,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测量。 复核大坝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 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2 大坝安全检查 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对混凝土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 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3 洪水标准复核 复核大坝等级,按现行规范确定洪水标准。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缺乏流量资料的水库可用雨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 缺乏实测雨量资料的水库可直接查读暴雨图集来计算库区流域设计

福建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防洪标准复核探讨

福建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防洪标准复核探讨(陈莹美) https://www.360docs.net/doc/4f10033606.html, 时间: 2011-12-23 15:48:32 来源:中国水利 放大 缩小 打印 关键词:小型水库;大坝;防洪标准;复核 中图分类号:TV87+TV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23(2011) 14-0034-02 目前福建省小型水库已建成2 426 座,其中小(1)型水库465 座,总库容 11.53 亿m3,小(2)型水库1 961座,总库容1.67 亿m3。小型水库量多面广,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以下简称《导则》)的 要求,防洪标准复核有三大内容:设计洪水计算、调洪计算、水库抗洪能力复核,包括确定建筑物的等级及防洪标准,通过水文气象观测资料推求设计洪水,并经过调洪演算确定各种特征水位;校核坝顶高程及溢洪道控制段顶部高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最后作出安全评价,为除险加固提供依据。与大中型水库相比,小型水库数量众多,具有工程规模小、防洪设施简单、工程资料少等特点,决定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防洪标准复核有其不同之处。 一、防洪标准复核的必要性 防洪标准复核是根据大坝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运行期延长的水文 资料,考虑建坝后上游地区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大坝工程现状,进行设计洪水的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已建水库的抗洪能力不仅关系到工程安全,也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等综合性问题。水库建成投入运行后,随着运行期的延长,水文系列也不断增加,规划设计阶段的洪水频率计算结果将发生变化,有的变化甚至很大。由于多数小型水库建设属“三边”工程,设计粗浅,水文资料系列延长为更准确地进行洪水计算提供了条件,加上水库工程的性能与规模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水库大坝的防洪能力,合理调度运行,需对防洪能力进行复核,必要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使水库工程具有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二、防洪标准选取 大坝的防洪标准要依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根据水库规模及所 处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选取,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按新的规模级别来选取标准。对于一般小型水库,防洪复核标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水库 鉴定审定部门:**市水务局 鉴定时间: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指出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反映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复核结果,指出水库大坝现状实际抗御洪水能力,及与标准的比较。 六、结构安全评价:根据本次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结果,填明大坝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大坝抗滑是否满足规要求,近坝库岸是否稳定,混凝土建筑物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的强度安全是否满足规要求等。 七、渗流安全评价: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大坝运行中有无渗流异常,各种岩土材料中的渗透稳定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坝基扬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八、抗震安全复核:根据《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专门研究确定的基本地震参数及设计烈度,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坝体及地基的液化可能性;重力坝的应力、强度及整体抗滑稳定性;拱坝的应力、强度及拱座的抗滑稳定性;以及其它输、泄水建筑物及压力水管等的抗震安全复核结果。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xx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均有保护水库大坝的义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捞沙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禁止在水库特定区域(坝前、坝后50米)范围内拉网捕鱼、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活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用水库水、随意排放对水库水质有影响的物体。 6禁止在库区内游泳。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8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泄洪闸门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上值班房、坝面等空地堆放杂物。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发生暴雨、地震、特大洪水等情况时,水库

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13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14水库下游河道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下游所遭受的损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不予负责。 15要严格执行大坝管理部门安放在坝体及水工建筑物上“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禁止跨越”、“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标识牌内容。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大坝值班员应当进行对其劝说,停止其行为,当劝说无效的,必须在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上进行签字,签字过后发生的任何危险均由其承担。 1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水库 鉴定审定部门:_________ *****水务局 鉴定时间:2015年6月1日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年代)、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工程现状、规 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客观反映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特别是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复核结果,指出水库大坝现状实际抗御洪水能力,及与标准的比较。 六、结构安全评价:根据本次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结果,填明大坝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大坝抗滑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近坝库岸是否稳定,混凝土建筑物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的强度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 七、渗流安全评价: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大坝运行中有无渗流异常,各种岩土材料中的渗透稳定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坝基扬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八、抗震安全复核:根据《全国地震参数区划图》或专门研究确定的基本地震参数及设计烈度, 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坝体及地基的液化可能性;重力坝的应力、强度及整体抗滑稳定性;拱坝的应力、强度及拱座的抗滑稳定性;以及其它输、泄水建筑物及压力水管等的抗震安全复核结果。 九、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是否做了检测,填明金属结构锈蚀程度,复核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开启。 十、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大坝安全评价结果,归纳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十一、安全鉴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结合专家判断作出安全鉴定结论。包括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指出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结论要明确。 十二、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对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大坝安全分类原则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十三、小(二)型病险水库安全鉴定(评估)由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鉴定组织单位,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丙级)资质的单位作为鉴定承担单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鉴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问题及对策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02-27T11:13:44.10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作者:朱群芝[导读] 小型水库大坝不仅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工程措施。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水利管理站陕西汉中 723101 摘要: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对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进行研究,新时期以来长期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对大坝运行的安全与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前言:小型水库大坝不仅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工程措施,也是江河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水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不仅关系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加强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是国家层面的战略需求,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小型水库大坝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1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隐患虽然大部分大中小型水库都经过除险加固,但还有部分未入册小型水库未加固。因库区水土流失,造成水库淤积严重,特别是部分没有入册小型水库其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如坝体会有不同程度且不规则沉陷,大部分是出现浆砌石碳化现象,裂缝多,特别是闸墩开裂,锈蚀闸门等严重。此外,水库除险加固时,只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除险加固,没有对水库清淤,大坝上游水库流域长时间水土流失造成水库淤积,水库库容被减少,降低了大坝预防洪水能力。 1.2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对水利工程大范围改革,水库管理机构大部分都改革,但是也存在改革不彻底现象,导致管理体系不健全,再加上运行管理及维修经费有限,造成管理人员水平低而人数少问题,使小型水库大坝存在不完善管理体制。 1.3小型水库大坝设施落后在初期建设及安装过程中,小型水库大坝相应配置基础设施,在水库除险加固时对小型水库大坝设施进行维修加固,但也存在部分设备老化,特别是专业设备已经使用多年未被更换,导致精确度降低,而部分智能化数据处理系统与现代化检测系统没安装,通讯系统不通畅,水情监测未达到预期效果。此外,大部分小型水库防汛道路是乡村土路,不仅路面很狭窄,而且阻碍人车通行,严重影响防汛工作开展。 1.4小型水库大坝溃坝事故小型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如地质和施工等,使部分水库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再加上受自然灾害影响,如地震与暴雨等,溃坝事故常发生。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溃坝事故达3000多个其中小型水库占比较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2安全管理意见 2.1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坝高大于30m的小(一)型水库由县水利局承担主管部门的职责,其它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的职责。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其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汛前在县政务网或电视台上公示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水库技术负责人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水库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组织解决水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水库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实施安全监管,指导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水库安全的相关事宜,拟定维修养护、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管理单位责任人负责做好水库日常与定期检查监测、控制运行、维修养护、应急预案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处理突发情况,及时上报水库安全有关情况。 2.2建立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两者相互结合。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重点检查由乡镇政府或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时,主汛期(4月1日至7月15日)及汛期其余时间(7月16日至9月30日)每周开展一次;暴雨天气一日进行两次;非汛期每月开展一次。开展重点检查时,乡镇政府和管理单位人员会同县水利局共同检查。每年3月底前和8月底前各检查一次,出现台风、24h降雨100mm 以上或水库主要建筑物出现异常情况后,应增加次数,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大坝、溢洪道、放水涵、启闭机、监测设施等的完好程度,能否正常运行。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的内容应记入工程运行管理日记;重点检查的结果应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影响大坝安全的问题时,立即电话报告县防指部,并在2h内上报书面报告。 2.3加强水库工程档案管理,为水库防汛抢险和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水库档案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水库防汛抢险和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库的观测、资料收集、核查和整理工作。特别是水库运行中出现的工程重大安全问题,要做到有记录、有数据、有处理方案。每年年终对水库运行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持资料的延续性和完整性,以备日后查对和比较,进行大坝运行状况分析。 2.4完善水库管理和观测设施开展上坝道路日常维护,确保防汛抢险物质和人员能及时到达水库;接通管理房供电线路和自来水,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汛期水管员在大坝上可以正常生活、值班。完善水尺、雨量计等常规设施,逐步完善大坝安全实时监测系统,对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运用网络实行24h监测,图像及时传到县防指微机控制室,以便及时掌握大坝动态。结束语

水利部文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3]271号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3年6月24日 水建管[2003]27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 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 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 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

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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