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字第号

我单位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申请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现到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4、此证明用黑色签字或黑色钢笔填写,每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无误,有效期3个月,涂改无效。

承办人签名:政治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出证日期:年月日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当事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_________年_____月至 _________年_____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 ___________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___________________ 出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知 为解决我区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l、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

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四、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达到法定婚龄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离婚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离婚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丧偶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丧偶日期。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附件: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样式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军人对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具大的作用,是我国的国防长城,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结婚是要经过申请的。那么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军人结婚的条件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二、军人结婚的流程 1、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本人申请出具_________与_________的婚姻登记证明,谨此声明:本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与婚姻当事人的关系:____________(当事人本人 / 当事人子女 / 男方或女方当事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确认,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且至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前未改变该婚姻关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登记证明样本

婚姻登记证明样本谁有无婚姻登记证明样本,是什么字体!不要自己打的。 四川那边的 问题补充: 不要叫我区民政局或者其他地方要不然我来这里干啥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2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4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5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民规〔2019〕8号) 各区民政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已经我局2019年9月2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1日附件: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五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四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和区民政局。 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婚姻证明书格式

婚姻证明书格式亲属关系证明书(上海) 亲属关系证明书(格式范本) 字第号 申请人:吴X,女,38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男,13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女,10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关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区人,原住香港九龙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 查申请人吴X是关系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儿子,王X是王X的女儿,王X生前负担吴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浙婚证字第号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常住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申请人照片:出证机关: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年月日男人加油站¥关注男性生殖健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19日透露,我国传统的红、绿两色婚姻登记证书将在颜色和格式上有变化,以符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并适应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介绍,按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规定,各地办理婚姻登记只收取工本费,每对9元。因成本不高,导致传统的婚姻登记证书制作质量较低,既不利于当事人保存收藏,也不利于外出携带。因证件纸张强度不够,微机无法操作,往往要靠工作人员手工填写,缺乏法律证书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际惯例,法律证书不适宜展示强烈的感情-色彩,因此传统的大红、大绿颜色的结婚、离婚证,将在颜色和格式上发生变化。目前,婚姻登记证书的样式、格式正在研究中。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五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四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和区民政局。 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员分别由市、区民政局任命、考核。婚姻登记员不得为本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按照不同身份类别,分别出具本规范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并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 第七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但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或加盖档案保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婚姻是我们人生中的大海寺,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明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从档案中拿出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我们 是单身的。下面是给大家的一些关于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证明编号: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出证机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照片粘贴处

并加盖钢印 鄂(20xx)应婚证字第(439)号 当事人____,男,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号码:X,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与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年____月____号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的电子婚姻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 记录,但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其它地方的婚姻登记。(此证明仅限当 事人办理房屋交易使用) 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婚姻证明怎么开

婚姻证明怎么开去你户口所在的地方,民政处办理 一是自身的单位或者公司。 二是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政府民政部门。但民政部门开具的是统一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非“未婚证明”,因为后者已被纳入前者范畴。应注意的是,只有辖区常住户口居民 虽然现在婚姻登记有些地方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了,但是还是要出婚姻状况证明的!是便于国家的计划生育统计.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处出具证明便可!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2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 婚育证明,首先就是要证明你有没有结过婚,有没有生过孩子。就现实的来说,有没有结过婚,一是不好证明,二是也不重要。这里边,最核心的就是你有没有生过孩子,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怎么证明你有没有生过孩子呢?第一,就是你周围的邻居;第二,你工作中的同事;第三,你生活圈子里边的朋友。在通常的情况下,一个人都是有固定的居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的生活圈子。所以,她有没有生过孩子,周围人是一目了然的,也就是所谓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这类人,要证明她有没有生孩子,是很简单的:村(居)委会完全掌握情况,可以很自然的就给你开个证明,盖个章。这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当你不是生活在这种状况下的时候,就没有人能对你进行证明,代表“群众眼睛”的村(居)委会或者你的单位也就不会给你开这个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想证明你有没有生过孩子,唯一的途经就是医学证明了。所以综合看来,需不需要去医院检查,你自己都能判断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只要有村(居)委会或者你的工作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但如果你盖不到村(居)委会的这个章,就没法证明你到底有没有生育过,在这种情况下,计生部门要求你去医院检查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补充一点:如果计生部门有充分的证据怀疑你有过生育史,即使有基层组织的证明,他们也可以要求你去医院检查的。

无婚姻证明

无婚姻证明 无婚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

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事项内容】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办函〔2004〕转载自百分网unjs,请保留此标记32号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苏民福[2005]62号签发人:凌航 2006-2-7 各市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厅决定,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从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的强化实施工作。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1—3月开展集中强化培训。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并组织考试,考试由省厅统一命题。同时,省厅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第二步,2006年4月—2006年5月开展制度建设。各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步,2006年6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互查评选工作。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在此基础上,命名一批“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的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省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登记合格率达不到100%的;有因登记不规范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取消资格。 各地要重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对照《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1、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下关区期间的,由下关区出具; 3、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三、办理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⑶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⑷委托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⑷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死亡证明原件(证明上要能够反映当事人户口迁入下关的时间和死亡时间);⑶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⑷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温馨提示: 1、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 2、申请出具2006年1月1日以前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请到下关区档案局(地址: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院内联系电话:58591769)。 办理部门:下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58591806 监督电话:58591375 1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本人因,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从未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原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本人因,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年月日离婚/丧偶,离婚/丧偶后未再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原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

京西字第号经查阅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的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 年月日(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骑缝章)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京西字第号经查阅我局保管的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男/女,身份证号码)的婚姻登记记录。本证明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特此证明。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西城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一、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在西城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应同时 持生效的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如您需要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超出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保管的婚姻档案范围,请您持本人身份证到西城区档案馆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西城区档案馆地址:西城区二龙路27号(原邮电医院,现协和医院附近); 区档案馆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乘46路、7路等公交车,辟才站下车可到。 三、我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0:00 下午:1:30-----3:00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 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 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 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 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 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 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

婚姻登记业务指导规范样表

附1。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样表 事项名称婚姻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他 单位名称曲周县民政局办理地点曲周县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310-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五、六、七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 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四、五、六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条件具体内容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属曲周县;2、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场;4、身份证、户 口簿证件真实相符有效;5、三张大二寸红底近期合影照片。 离婚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共同到场;3、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属曲周县;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5、男女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6、男女双方必须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7、男女双方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常住户口所在地属曲周县;2、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 前往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 件、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五、六、七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 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四、五、六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材料具体内容 结婚登记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二寸合影证照3张。 离婚登记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二寸单人证照各2张;3、双方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包括财产及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常住户口所在地属曲周县;2、当事人持本人 身份证和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 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件、 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作 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证 件材料是否齐全, 完整、有效。 经审核,材料齐 全准予登记 即时办结审核 窗口负 责人 对经办人的初审 依据是否准确进 行把关。 做出审核意见即时办结审批

上海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民婚发〔2012〕12号发布日期:2012-10-23 各区、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文件我局已转发,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由为当事人办理最后一次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或由当事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受理。 持户口迁移证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户口迁出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在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于2002年1 月1日全市联网,按照便民原则,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证时的查阅范围由“本婚姻登记机关”改为“本市婚姻登记机关”。

三、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 四、为保障全市统一使用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的新的出具相关证明的格式,市局将对全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升级转换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顺利升级。 具体安排如下:10月15日至20日为软件升级及调试阶段,并自行完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的印刷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系统安装及测试。2012年11月1日,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将全部启用改版后新的证明格式。2004年4月6日下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沪民婚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政部和上海市民政局 下发的文件精神过程中,如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10日

广西南宁离婚登记流程与协议模板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七)当事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既户口簿婚姻状况为“已婚”) 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的还须提供证明其入伍前的户口证明) 5、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离婚登记程序: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进行: 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夏令时间:上午: 8点15分至12点下午:15点至18点 冬令时间:上午: 8点15分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婚姻登记处地址:竹溪南路7号中山街道办事处一楼原青秀区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55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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