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资金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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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金管理制度1

安全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的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

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费列入项目成本,由公司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

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项目部计财部审核,经项目部经理批准后,由计财部安排使用资金,该项费用列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的各种安全技术设备,该项费用列入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

目总名称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范围包括: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

籍、标语的购置)费用;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抢险应急措施费。

4、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等。

5、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适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

必须退货,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6、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管

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7、项目工程施工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项目部经理及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部经理批准。

9、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或落实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与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0、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应

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不得挪用。

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制度1

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资金来源,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的长效和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号文件精神,结合矿情,制定以下制度。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 1)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2)提取标准:8元/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由煤矿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选安排使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矿财计处和纪监审办监督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总矿审查,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备案,接受监

督。

6.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矿井,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煤矿维简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制定以下办法: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2)提取标准:8.5元/吨。

2.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

款专用,专项核算。

3.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煤矿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5.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合计制度处理。

6.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备案,接受监督。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矿维简费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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