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9月28日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贸办以化劳发(1992)第677号

文发布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

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

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

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

(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

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

(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

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

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

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

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

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

(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

(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附表1-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申报表

附表1-2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数据表

附表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考核表

附表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审批表

附表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台帐

附表5-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证书(封面)格式附表5-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证书内容格式

附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申报表企业填报表1-1

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数据表

企业填报表1-2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的健康、人身安全,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2、[范围] XXX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出入库、储存、运输与使用管理,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质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4、[职责] 4.1、总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使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供应部:负责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如:运输、相关资料的提供)范围。 4.3、仓库:管理第一负责人是危化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业人员和辖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全面负责。配备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并报至人力资源部、保卫部和安全监察部。 4.4、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生产(管理)第一负责人是危化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业人员和辖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全面负责。配备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并报至人力资源部、保卫部和安全监察部。 [正文] 5.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1 、必须向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5.1.2、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1.3、禁止采购国家、上海市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5.1.4、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并归档备案。 5.1.5、向供方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 5.2.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数量与来单数是否相符); b、包装(物料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仓管员入库时必须仔细检查包装是否残破、锈蚀、渗漏、包装不严或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 c、危险标志(检查物料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志); 经核对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楚时不得入库。 5.2.2、油料进入厂区必须随车过磅全程跟踪,每批油品到货须附质检报告单,在卸油时先抽取适量油样贴上标签并封存(标签注明:名称、型号、到货日期等)。 5.2.3、瓶装气体到货后要清点数量,并及时检测气压和称重量,要求送货司机签字确认,罐装气体进厂卸货后应随车过磅,凭磅单签送货单。 5.2.4、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及时入库、登记卡片,做到“三清”(规格清、型号清、数量清),确保帐、卡、物一致。 5.2.5、物资在储存时应明确标示危化品的失效日期,经常对物资的有效期和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5.2.6、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专人领用,领用人和使用人必须经培训,全面了解其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紧急处理措施等。 5.2.7、危险化学品领用必须经工段长及总调主任审批,并经仓库确认登记后方可发放。(登记内容:领用日期、数量、领用人、联系电话等)。 5.2.8、物资在发放时必须按批次发放,做到“先进先出”,防止变质、过期失效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 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MPS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特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公司使用化学品的部门以及化学品的采购。 三、购买、运输 1.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并负责办理相关公安、消防、环保、安监、海关、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运输、储存、进入加工区相关批文等手续。 2.不符合国家质量、包装、标志规定要求的化学品不得购买。 3.化学品的购买必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 4.采购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须补贴。 5.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并办理相关许可批文,方可运输。 6.运输批量供应化学品的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指定的管理办理的正规手续及有关证明。在厂区内必须设置沿规定的运输路线行使及停卸车位置,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 7.在公司内装卸料及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使其熟知装卸料过程及操作规程,以确保装卸及搬运安全将危险化学品放入适当的储存容器或危险物品仓库。 8.操作人员在装卸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四、使用

1.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条例。 2.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使用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对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使用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使用部门有义务告知员工所使用化学品的危害性。 5.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操作人员在使用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7.使用岗位上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的化学品使用量。 五、储存 1.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堆场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司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化学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的“四定”原则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它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提供专门的化学品存放仓库,并严格按照库房五距、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储存。 4.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存放仓库符合化学品存放要求(附件: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5.化学品储存仓库须有专人负责看守和检查。 6.化学品使用的部门,须对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六、安全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概述: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识别 公司安全部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要求,识别本公司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并建立“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包括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等。 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当公司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时,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本公司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3)针对公司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剧毒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研发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剧毒化学品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开展购买申请、流向登记等应用,并建立公司内部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剧毒化学品内部流转各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环部、人事部、采购部、仓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司剧毒化学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安环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选址、物防技防建设及值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部、采购部、仓管中心负责公司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仓库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公司签订包含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年终安全考核范畴。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化验室、分析室、生产车间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部门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使用部门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安环部与行政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完成审批手续后,由行政部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部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行政部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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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FC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日期:年月日 发放部门: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质管部,设备部,工程 科,工艺科,储运科,安保科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采购、储存、出入库、使用、退库的管理。 3.职责 研发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识别。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以及新增需识别化学品的提出。 财务部储运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装卸过程的安全管理。 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定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采购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需求,按需采购,尽量减少库存。 6.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库房内应设置温湿度计、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1)危险化学品存储按型号分区进行存放,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2)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在物资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实该批危险品的批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并做好登记。 (3)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必须每个月对库存进行盘点,对于近两个月将到期的危险品邮件报至部门领导、生产部、采购部、研发部及相关公司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 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3.12.07 施行日 期: 2013.12.07 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编制依据 2 4 术语和定义 2 5 工作职责 2 6 工作规定 3 7 相关规定 5 8 记录5 剧毒化学品申购单 剧毒化学品 管理台帐 剧毒化学品 专项检查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防止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 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4.1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4.2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

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 m(气 体)或 2.0mg/L(蒸气)或 0.5mg/L(尘、雾), 经皮 LD50 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免试验数据。 4.3 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五双制度” “五双制度”是指双人收发、双 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 工作职责 5.1 供应部 5.1.1 负责剧毒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5.1.2 负责收集所购剧毒化学品经销商安全数据表。 5.1.3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5.2 安全环保部 5.2.1 负责编制公司剧毒化学品名录。 5.2.2 负责办理公司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与备案等管理工作。 5.2.3 负责提供剧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支持。 5.2.4 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剧毒化学品处置。 5.2.5 负责剧毒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操作规程安全方面的审核。 5.2.6 负责组织从事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活动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安全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油料、油漆、化学品、易燃及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易爆品、所有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控制和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收发,建立收发台账。 3.2 综合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3 安全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4.1.1 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4.1.2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4.1.3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4 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4.1.5 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2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4.2.1 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4.2.2 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

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4.2.3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易燃、易爆、油料及化学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 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3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管理 4.3.1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大部分是油液、胶质的易燃物或可燃物,既易干燥、挥发,又易受外界影响变质。因此,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储存及运输,必须特别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变质。 4.3.2 明火管理及消防 贮存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加强消防及明火管理,必须在明显地点标明“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醒目字样或标志。库房区必须备有充足的并与各类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3.3 库房温度和湿度 储存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干燥、阴凉、通风,库房尽可能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库房最好面向北,防止烈日曝晒。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过冷过热易变质,库房温度过高,会加速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挥发而引起容器变形,甚至爆裂渗漏,也会引起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胶凝或粘度增浓,库房温度过低会使水溶性漆、乳胶漆结冰,影响物理化学性能,给环境带来污染。 4.3.4 严禁火种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贮存库房应严禁火种,当焊补渗漏包装时不得直接用火烧烙铁,应用电烙铁,并搬至库房外安全地点操作。货架或堆垛至少应距采暖设施1m以外。库房内应在门口及其他明显地方粘贴“严禁吸烟”及“严禁明火”字牌,以提高警惕。 4.3.5 隔离存放 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8页:第八章附则 [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背景及任务来源 1、标准编制背景 1、立项背景 近几年,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和运输时翻车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不良国际影响。因此,加强剧毒化学品的法制建设,健全各种制度和标准,强化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防止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等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目的意义 我国政府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50年代,各地就成立了危险物品管理专门机构,剧毒物品被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出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办法。如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对剧毒物品的定义、分级、分类进行了明确;1993年《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531种剧毒物品名称及其编号,2002年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共收录335 种剧毒化学品,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包含剧毒化学品),确定了剧毒物品的管理范围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01)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苏安监[2003]157号)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这些都是目前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散落在上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目前,国家对剧毒化学品已初步建立了从生产到销毁的全程动态跟踪管理的框架。相

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装卸运 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泄漏,避免发生火灾、中毒事故而造成人体伤 害和环境污染。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领导工作。 2.2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2.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发放管理。 2.4 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 督。

2.5 技术部负责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2.6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公司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氮气、六氟化硫、氩气、乙醇等。 3.2 废弃危险化学品 指淘汰、过期和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4 管理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标准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使用规范 一、目的: 使危险品、化工物品储存、保管、搬运有序进行,以达到维护品质、确保安全的功效。 二、范围: 所有危险化学品(洗板水、工业酒精、天那水、油漆、胶水类) 三、储存区域及环境: 4.1储存条件需仓储场地避光、通气、防潮。 4.2仓库内以常温(5-35℃,相对湿度45%—85%)环境储存为宜。 四、储存规定: 5.1储存应遵循三原则:防火、防水、防压;定点、定位、定量;先进先出。 5.2物品应放在货架或卡板上进行隔离,防止包装桶生锈。 5.3危险仓内不允许有电源,不允许有火种进仓。 5.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 室储存。 5.5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 五、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6.1领料时,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 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6.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 行。 6.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6.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 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 放。 6.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6.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6.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6.8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 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6.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 制度 当我第一遍读一本好书的时候,我仿佛觉得找到了一个朋友;当我再一次读这本书的时候,仿佛又和老朋友重逢。我们要把读书当作一种乐趣,并自觉把读书和学习结合起来,做到博览、精思、熟读,更好地指导自己的学习,让自己不断成长。让我们一起到学习啦一起学习吧!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

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

剧毒化学品(液氯)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液氯)安全管理制度编号HSAS3-35 规章制度第1页,共4页 一、目的 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管理剧毒化学品(液氯),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液氯)的储存运输和安全使用的管理。 三、相关职责 仓库管理人员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 四、相关文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内容 1、危险特性 1.1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1.2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1.3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碱反应生成次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爆炸,释放出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2、灭火方法 2.1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氯气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核准审查制定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版) 剧毒化学品(液氯)编号HSAS3-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剧毒品是指符合《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所规定的剧毒物品。主要为物资部仓库乙炔、发电部化学实验室仓库中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发电部生产所涉及氢气、盐酸、烧碱、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其他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化学试验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是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部门;生产各部门是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其他各部门在安全监察部指导下管理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 - 1 -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盗、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及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证安全,非保管人员一律谢绝进入室内。 第六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发电部部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报消防保卫部备案。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禁止公司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生产、试验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必须设置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所有进库的剧毒物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证(规格,型号齐全),剧毒化学品进库经班 长(负责人)及仓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和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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