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包括上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办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说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人价款支付和(或)工期延顺的依据。

9、其它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八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未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附录A: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例:01 01 01 003 xxx (分类码章序码节序码项目编码清单编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做互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清单。

分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

技术措施有(1)脚手架、(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3)混凝土泵送、(4)施工排水、降水(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6)二次搬运(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其他措施有:(1)环境保护、(2)文明施工、(3)安全施工、(4)临时设施、(5)风雨季施工增加费、(6)缩短工期增加费、(7)夜间施增加费、(8)特殊保健费、(9)室内空气污染测试、(10)停工窝工损失费、(11)机械台班停滞费、(12)交叉施工补贴、(13)暗室施工增加费、(14)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以补充。

第十四条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1、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标准的制定和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广西防洪保安费等。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工程、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

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根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ⅠⅡⅢ

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编号

Ⅰ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Ⅱ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字。

Ⅲ表示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人工含量*人工单价

材料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材料含量*材料单价

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消耗量定额机械含量*机械单价

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率或=人工费*管理费率

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费率或=人工费*利润费率

(未考虑风险)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的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同时附上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

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投标报价中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不得底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

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取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以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对环境的再生利用的保护。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对有区间的费率取高限, 投标报价中该“四项费用” 不得底于费率高限的90%,按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影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及其用工要求,投标人所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工程项目造价及其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如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时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

调整原则: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材料价格风险的问题。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为了使工程有序健康的发展,造价站总结以往的一些经验,制定了本条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风险大小范围,确定可调整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和型号。本条款有两种调整方式:①可调整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5%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因此,可调整的材料就应有一个基期价格。什么是材料的基期价格?材料基期价格的就是用于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程度时的计

算基础。

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基期价格的确定:1、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计算,作为签定合同时的基期参考价;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作为调整的参考依据。2、投标单位或施工企业报价时,以各自的实际购货方式和市场情况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组成综合单价,但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不是以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作为调整;而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仅作为乘以调整系数的基础。

例:某规格钢材投标时信息价为3200元/吨,主体施工期间涨到4000元/吨,投标人投标时报价2800元/吨。材料上涨了25%,超过15%,需调整。调整值为:2800+280=3080元/吨,而不是2800*1.25=3500元/吨

材料价格的变化,一般情况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五章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标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第二十四条标底应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二十五条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法人、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投标报价的编制

(略)

第七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及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四条综合单价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合同中没约定的,按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5%)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工程量的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约定的,按《本计价办法》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造价:

例:原工程量Q0=100 ,原投标价(综合单价)P0=200,合价C0= Q0×P0

实际完成工程量Q1=130

C= Q1× P0 :①115×P0

②15×P1 此时,P1<P0

P1——双方协商

原工程量:Q0=100,原投标价(综合单价)P0=200,原合价C0= Q0×P0

实际完成工程量Q1=80 如果此时C= Q1× P0 则为错误。

应为:C= Q1× P1 此时,P1>P0

P1——双方协商(考虑投标人应得利润因素)

2、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3、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这一条款的修改将对工程量清单的推行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发包人不能任意修改调整清单的工程量,要求发包人提供更加准确的清单工程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章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五条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八条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三十九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

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证确认。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一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广西消耗量定额(05定额)分为:

A、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B、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

C、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D、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目前正在送审)原98定额第十二分部(厂区、生活区道路及车间铁路部分新定额化规市政范围,停车场、球场、地坪等按市政定额执行)

E、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与之配套的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概况:是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按工程量清单规范和考虑定额的特点划分为十四章:98定额为十二章

例表:P29

05定额98定额

章序章名称章序章名称

A、1 土(石)方工程一、土、石方工程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二、桩基工程

A、3 砌筑工程三、脚手架及高层建筑增加费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四、砌筑工程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五、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A、6 金属结构工程六、木作工程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七、楼地面工程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八、屋面及防水工程

A、9 脚手架工程九、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A、10 垂直运输工程十、装饰工程

A、11 模板工程十一、金属结构

A、12 混凝土及泵送混凝土工程十二、厂区、生活区道路及车间铁路

A、13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A、14 材料二次运输工程

1、与98定额相比章节划分不同,05定额考虑国家工程量清单规范

2、计量单位与98定额相同

3、98定额人工工日是一个定值21.83元/工日,05定额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不同划分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00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00元/工日),而在使用过程中,不管建筑综合工日(一类)还是建筑综合工日(二类),在定额分部分项工程中是不变的,但数值是变的(按各地市公布的信息价取值)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是按国家标准GB/T50353-2005使用。略。

A1、土(石)方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与98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基本一致,以天然密实土方以M3计算。

土方工程:⑴人工土方(当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5m时,按P8表A1-1增加工日)

⑵机械土方:①机械

②人工(含量)P8(定额本),表A1-2

机械控土不管正铲、反铲都套用液压控掘机子目。定额按三类土、土方类别不同时按机械台班乘以P9,表A1-3表中系数。

石方工程:

摊座:指爆破后的平面。

土方回填;

石方运输:⑴水平运输

⑵垂直运输

①人工将土运至地面。按P8表A1-1增加子目

②机械控(装)运

③从坑内用垂直运输机械(卷扬机、塔吊、葫芦吊等)、

2、共有五个内容: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其他工程。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桩截面乘以桩长以立方米计算(P52-55)

2、适用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地基基础工程。

3、与98定额最大的区别:人工控孔桩

人工控孔桩:⑴成孔

⑵桩芯砼:①浇捣

②制作——A4

入岩增加费:⑴爆破入岩

⑵机械入岩

A3、砌筑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等所占体积,但不扣除0.3m3一下空洞所占体积(P105)

砌筑工程一般以M3计算

2、注意事项:

(1)、钢筋砖过梁的砌体可合并到砌体工程量中

(2)、计算砌体工程量时,应以标准砖尺寸计算(不以习惯方法表达的尺寸计算砌体工程量)

(3)、当套定额的砌块尺寸不同时,砌体工程量不变换算砌块尺寸

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136

梁、柱、板、墙、基础均以M3计算工程量

2、注意事项:

(1)、消耗量定额(05)与98定额区别最大,也是最容易漏项的,05定额将混凝土分浇捣(制作)、拌制,模板、钢筋分开套相应的定额子目。

拌制:⑴01040001 (现场搅拌)

⑵01040002——01040006 (现场搅拌站搅拌)

如使用商品混凝土则无此子目,套浇捣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0.85系数

拌制工程量需考虑运输及泵送等损耗系数(必须由软件自动完成,手工无法进行)

(2)、垟与斜板的界定

当a>45°按墙计算

11°<a≤26°34′

按板计算,人工乘以1.15系数

(3)、垟与柱的界定

长边/短边=r r≤4 按柱

R>4 按墙

(4)、所有预制构件定额子目中均未含混凝土拌制。

(5)、钢筋制作安装按钢筋品种、规格、分现浇、预制、预应力等项目。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A6、金属结构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234

A7、屋面及防水工程

内容:互、型材屋面、屋面防水、墙和地面防水、防潮。

工程量计算规则:P278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A9、脚手架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366-367

2、定额应用及注意事项:

①脚手架工程未含脚手架地基硬化处理费用

②本章脚手架工程如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分开承包的,相应子目周转材料乘0.623系数。

③如许满堂脚手架,按装饰装修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④脚手架分为:⑴外脚手架:①单排

②双排

⑵里脚手架:①单排

②双排

⑶现浇砼运输道

3、脚手架计入措施费用(可竞争费)

A10、垂直运输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393

按不同建筑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区分设计室外地坪以上和地下室,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

2、注意事项:

①垂直运输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高度小于3.6M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②当采用泵送砼时,定额子目中塔吊机械台班乘以0.8系数。

③仅施工主体工作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0.7系数。

④定额子目垂直运输机械的场外运输,一次安拆等费用不包括。

⑤措施费,可竞争费。

A11、模板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401

区分模板不同材质,按砼不同构件与模板接触面积乘以平方米计算。

2、模板工程属措施费项目。

A12、砼运输及泵送工程

1、工程量计算规则:P465

运输:

泵送:

2、注意事项:

①区分现场搅拌站搅拌与商品砼

②如使用商品砼还需与当地信息价结合(看信息价是否已含运输或泵送费)

③属措施项目

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1、工程量计算规则:P470

建筑物超高费分: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率和超高加压水泵台班。

2、注意事项:

①当建筑物地面上超过六层或设计室外标高至檐口高度超过20M以上时,可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②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手工计算无法完成,软件自动生成。

③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属建筑物实体发生费用。

④当单体建筑有不同高度时,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计算加权平均高度,以便确定是否须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⑤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入实体项目费,不列人措施费。

A14、材料二次运输

1、工程量计算规则:P477

按定额子目的计量单位

2、注意事项:

①适用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中的材料二次运输

②运距600以使用本章定额子目

三、广西壮族自治州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B1

(一)分:楼地面工程

B2、墙、柱面工程

B3、天棚工程

B4、门窗工程

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B6、其他工程

B7、脚手架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作面高度在1.6M以上需要搭设脚手架的装饰装修工程。

B8、垂直运输工程——适用于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B9、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

B10、成品保护工程

(二)关于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工作面高度在1.6M以上需要搭设脚手架的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及装饰由一个单位承包的其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套用建筑工程相应的子目,即A9、A10、A13、有关子目。

2、工程量计算

脚手架工程——基本与建筑脚手架同。P309

满堂脚手架按98定额超3.6高计

垂直运输工程——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各不同高度装饰装修的综合子目分别计算。(与建筑工程垂直运输不同,是结构类型不同和高度不同,以建筑面积㎡计算),由软件完成。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区别不同的垂直运输高度,按各不同高度装饰装修的人工费之和、机械费之和分别乘以相应子目人工、机械降效率以元计算。

B10、成品保护工程

1、成品保护:是措施工过程中对装饰装修而所进行的保护

2、适用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

3、以成品保护所须的材料计费。

4、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保护计算工程。施工中对成品没有加以任何保护则不能计成品费。

5、属措施项目费。

广西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条款解释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下称"广西计价办法"),现将有关条款内容说明如下:

第九条说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所包含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该条款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准确与否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错误时应按实进行调整。工程实际操作中,不应将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准确与否强加给投标企业承担。工程量清单招标应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公平对等的原则,即业主承担工程量误差的风险,而投标企业承担报价的风险。

第十六条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根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ⅠⅡⅢ

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编号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的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现举例说明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和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组成。

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010*********砾石GD40中沙C20混凝土现浇柱,柱高4米,截面400×500MM,工程量15.5M3。

主要说明三个内容:

1、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组成;

2、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的组成;

3、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

根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应该由混凝土的拌制和浇捣组成,应套的定额子目为:01040001和01040022。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人工费和材料费进行调整。假设当时市场的材料费、配合比和机械台班费等均无变化,人工费为28元/工日。则:01040001 混凝土的拌制当时参考基价为:

214.43+5.19×(28-26)=224.81元/10 M3。

01040022 砾石GD40中砂C20矩形混凝土柱浇捣当时参考基价为:

1809.02+16.45×(28-26)=1841.92元/10 M3。

(2)清单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计算,列表如下:

项目编号:010********* 工程量:15.5 M3 计量单位:M3

项目名称:砾石GD40中砂C20矩形混凝土柱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35.02

定额编号工程内容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其中(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

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

01040001 混凝土拌制10 M3 1.57 255.29 400.81 145.32 228.15 10.2 16.01 69.29 108.79 30.48

47.85

01040022 砾石GD40中砂C20矩形混凝土柱10 M3 1.55 2091.62 3242.01 460.6 713.93 1368.76 2121.58 12.56

19.47 249.76 387.13

清单项目合价M3 15.5 3642.82 942.08 2137.59 128.26 434.98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M3 1 235.02 60.78 137.91 8.27 28.06

工料单价法综合费按管理费加利润的平均费率计取。

即(8.05+12.07+7)%/2=13.56%。

工料单价法综合费单价=224.81×13.56%=30.48/10 M3,其余类推。

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145.32+10.2+69.29+30.48=255.29元/10 M3,其余类推。

计算清单综合单价时,首先计算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定额子目合价(保留2位小数),然后相应合价合计,用该合价除以清单项目工程量,即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保留2位小数)。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942.08/15.5=60.78元/ M3,其余类推。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3642.82/15.5=235.02元/ M3。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计价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及措施费用分析表等。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算。

传统的工料机计价法按相应的广西各消耗量定额执行。

以上主要说明了综合单价的组成,定额参考基价的构成。本条款确定了全区统一的定额编号,以及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各种有关基础数据的统一,为今后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统一标准奠定了基础,今后,如需新增人工、材料等各种基础数据编码、名称时,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本条款明确定额参考基价采用各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时市场人工单价和材料单价进行计算,组成当时当地的参考基价。同时,还明确市场人工单价的收集、整理、发布和管理的方式;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收集资料整理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上报资料审定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才可公布执行。

本条款说明了机械台班的调整内容。

本调款说明管理费、利润以及综合费率的计算方式,发生变化时由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和调整。

以上的管理要求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但需提供各种综合单价分析表。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划分为

一、是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其他措施费的有关费率标准计算。

二、是按广西各消耗量定额中非实体部分的措施费用计算,属费用定额中的技术措施费内容。

以上主要针对国有资金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而言。对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等情况进行自主报价,但需提供“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等有关表格。

由于过去执行清单计价时措施费很难得到调整,使得工程量清单难以推行,伤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这几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多方收集资料调查了解,本条款对该问题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当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或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此处简单举例说明。例:如果某工程,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15%,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5%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除合同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可参照以下方式调整措施项目费:

(1)当S1>1.15 S0时,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 M0×(S1/S0-0.15)

(2)当S1<0.85 S0时, 由发包人按本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 M0×(0.15+S1/S0)

式中: 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的措施项目费。

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取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以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对环境的再生利用的保护。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对有区间的费率取高限, 投标报价中该“四项费用” 不得底于费率高限的90%,按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的问题。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为了使工程有序健康的发展,我们通过调查了解总结以往的一些经验,制定了本条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风险大小范围,确定可调整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材料规格和型号。本条款有两种调整方式:①可调整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5%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因此,可调整的材料就应有一个基期价格。什么是材料的基期价格?材料基期价格的就是用于调整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程度时的计算基础。

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定额子目参考基价中基期价格的确定:1、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市场材料价格信息计算,作为签定合同时的基期参考价;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作为调整的参考依据。2、投标单位或施工企业报价时,以各自的实际购货方式和市场情况的材料价格进行报价,组成综合单价,但今后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不是以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作为调整;而施工企业所报材料价格仅作为乘以调整系数的基础。

例如:Φ10以内钢筋

假设当时招标投标时,某市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为:3200元/吨,半年后价格达到4000(或2400)元/吨时,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5%,超过15%的幅度应该进行调整。而当时投标人投标报价为2800元/吨,因此以2800元/吨为基数,按2800×1.25(或0.75)=3500(或2100)元/吨计算,超过15%部分的调整值为280元/吨,因此按280元/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700元/吨(3500-2800=700)进行调整;同时也不是按4000元/吨与3200元/吨的差价800元/吨或超出该部分15%的320元/吨进行调整。如合同中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材料价格的变化,一般情况上涨时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主要说明签订合同价款的有关条款和方式。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建议半年以内、工程价款较底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超过半年以上的工程由于风险无法准确预测,不利于工程的建设,建议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最常采用的方式。对于固定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要素有: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对于工期较长(两年以上)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工程,由于存在各种变化的因素较多,风险较大无法预测,为了合理的开展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工作建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第三十四条该条款主要是规定工程量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及其相关的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将如何调整以及调整方式。

工程量的增减超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约定的,按《本计价办法》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造价:

(1)当Q1>1.15 Q0时,承包人在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5 Q0×P0+( Q1-1.15 Q0)×P1

(2)当Q1<0.85 Q0时,由发包人在核实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Q1×P1

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本条款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后,与其相应的规费、措施费、税金等也将进行调整,原《广西实施细则》规定是不够明确有些争议,这样伤害了承包人的利益,使得工程量清单的推行造成一定的难度,这点是通过调查了解后进行修改的。

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该内容也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确定的。

这一条款的修改将对工程量清单的推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推行工程量清单将更加有利。这就要求发包人不能任意修改调整清单的工程量,要求发包人提供更加准确的清单工程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发、承包双方代表现场签字具有法律效率。按有关签证要求应及时办理,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补签,竣工结算时补办的签字是无效的。由于签字的内容都是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在现场的人无法知道当时当地的情况。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办好签字,而是事后补签是无法完全反映当时当地实际的。该条规定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签发文件的有效性。

附表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示例

该附表二主要说明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组成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1、当《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广西各消耗量定额的内容一致,只与一个定额子目对应时。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子目综合单价。

即由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综合费(管理费加利润)之和组成定额综合单价,也就成为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当《清单计价规范》的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广西各消耗量定额一致,工程内容不一致,需几个定额子目组成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子目综合单价)

单个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同上,由所需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之和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3、当《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广西各消耗量定额不一致时,其计算公式为: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各定额子目工程量×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单价)÷该清单项目工程量

清单项目中包括了多个定额子目,且每个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都不一样,因此首先按各定额子目的内容组成该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然后计算出该定额子目的合价;各定额子目合价之和,即为该清单项目合价;用该清单项目合价除以该清单项目工程量得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

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 [文件号:桂建管[2006]61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 第一节概述 一、定额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工程建设定额的作用 1 、在工程建设中,定额具有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 2 、定额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3 、定额是对市场行为的规范; 4 、工程建设定额有利于完善市场的信息系统; 二、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和体系结构 (一)工程建设定额及分类 工程建设定额是: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 1、按定额反映的物质消耗内容分类: 劳动、机械、材料消耗定额三种; (1)劳动消耗定额:完成一件合格产品(工程实体、劳务)规定活劳动消耗的数量标 准。劳动定额表现形式是时间定额,同时也表现为产量定额。 (2)机械消耗定额:完成一件合格产品(工程实体、劳务)规定机械消耗数量标准。 机械消耗定额表现形式是时间定额,同时也表现为产量定额。 (3)材料消耗定额;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所需消耗材料数量标准。 2 、按照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 施工、预算、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 (1)施工定额: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加强管理在企业内部使用的一种定额。属企业生产定额的性质,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定额。以工序作为研究对象 由劳动定额、材料定额、机械定额组成。 主要用于施工管理,编制施工设计、施工预算、施工作业计划等,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 (2)预算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计算工程造价和计算工程中劳动、机械台班、材料需要量使用的定额。预算定额是一种计价性质的定额,是概算定额的 编制基础。以分部分项作为研究对象 它是调整工程预算和工程造价的重要基础,编制施工组织、施工技术财务计划的参考。 (3)概算定额:是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概算时,计算和确定工程概算造价、计算劳动、机械台班、材料需要量所使用的定额,是预算定额的综合扩大。 以扩大分部分项作为研究对象。 (4)概算指标:是在三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计算和确定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造价,计算劳动、机械台班、材料需要量时所采取的一种定 额。是在预算、概算的基础上编制,比概算定额更加扩大。其是控制投资 的有效工具,也是计划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是概算定额的扩大分部分项作为研究对象,以整个建筑物为研究对象(5)投资估算指标: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定额,其根据历史的预决算资料编制,编制基础是:预算、概算定 额。

验工计价管理规定修订版

验工计价管理规定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建设管理费用开支中已完成的合格项目或工作,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要进行验工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拆迁和其他费用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遵循的原则和要求。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严格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一)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2018造价计价专题五工程计价方法(二)

四、工程计价基本程序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1.定额单价 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建安工程费)=算量,套价,调差,取费,汇总 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工程费用)=∑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全部工程概预算造价(建设项目总投资)=∑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2.全费用综合单价 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建安工程费)=∑定额子目工程量×全费用综合单价 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工程费用)=∑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全部工程概预算造价(建设项目总投资)=∑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程序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各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 五、工程定额体系 工程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 (一)工程定额的分类 1.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 (1 (2)材料消耗定额,简称材料定额。 (3 以产量定额表现。 2.按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 【例题3·单选】作为工程定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定额是( )。

A.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某一施工过程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数量标准 B.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合格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及其费用标准 C.完成单位合格扩大分项工程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及其费用标准 D.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安装产品的费用消耗标准 【答案】B 【解析】预算定额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合格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数量及其费用标准,选项B正确。 【例题4·单选】下列定额中,项目划分最细的计价定额是()。【2017】 A.材料消耗定额 B.劳动定额 C.预算定额 D.概算定额 【答案】C 【解析】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款能及时足额的回笼,并维护与劳务单位双方的利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公司各项目部、直属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验工计价为: 1、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2、项目部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第四条公司工经部是主管部门;公司直属项目部工程部是项目部的主责部门。 第二章项目部对建设单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验工计价人员应充分研究施工合同有关价格和价格调整的条款,掌握投标报价或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使用,熟悉费用组成,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验工计价标准,做好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及时收回工程进度款。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及时验工计价,注意变更和索赔事件成立的时效和资料的完整性,批准后及时验工计价。 第七条计价人员要认真做好计价资料的整理,前一期未批准的计价项目要分析原因,应计未计项目要在本期计价中列入,避免少报漏报造成损失。 第八条验工计价人员应建立建全工程中期计量支付台帐,分

别建立概算内项目和变更索赔项目台帐,使工程进度款的计价掌握在动态管理中,对本期计价工程、开累计价工程、剩余工程能在台帐上一目了然。台帐还要能反映同项目对建设单位的计价额和对劳务单位的计价额。 第九条按月度或季度验工计价项目、均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填报验工计价表,在每个月、季、年度末的25号前(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上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在下个月5号前取回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的验工计价。 第十条各项目部,根据核准的验工计价表,汇总每个季、年度的计价,于季、年末次月8号前报公司工经部,按月计价的项目,每月计价,每季度汇总一次报公司工经部。报送资料包括计价汇总表和与计价金额相符的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证明资料及计价台帐。 第十一条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施工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并负责按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编制、上报,公司工经部按需要派员参加。编制好的工程竣工决算经编制人、项目部总工、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工经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工经部应根据项目部需要对项目部编制验工计价、竣工决算进行指导,并按项目部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一) 第二章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 第一节工程计价方法 分数:4分左右 考点:工程计价的基本程序、工程定额的分类 题型:2单1多 知识点1: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的区别与联系 一、工程计价基本原理 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就在于项目的分解与组合。 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用公式表示: 分部分项工程费=∑[基本构造单元工程量(定额项目或清单项目)×相应单价] 工程造价的计价可分为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两个环节。 1.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划分和工程量的计算。 2.工程计价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单价的确定和总价的计算。单价有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之分。 应用分析 【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工程计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工程计价包含计算工程量和套定额两个环节

B.建筑安装工程费=∑基本构造单元工程量×相应单价 C.工程计价包括工程单价的确定和总价的计算 D.工程计价中的工程单价仅指综合单价 【答案】C 二、工程计价标准和依据 计价活动的相关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定额主要用于在项目建设前期各阶段对于建设投资的预测和估计,在工程建设交易阶段,工程定额通常只能作为建设产品价格形成的辅助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主要适用于合同价格形成以及后续的合同价格管理阶段。 知识点2:工程概预算编制的程序 三、工程计价基本程序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国家以假定的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制定统一的预算和概算定额。然后按概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概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经汇总后即为工程概、预算价值。 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人材机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技术档案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强化咨询质量,降低咨询风险,促进提高整体水平,保证咨询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实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项目归档”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资料的归档工作; 2、每个工程项目文档都要进行编号处理,并按文件类型再分成若干个子项以便查找; 3、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4、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档案管理员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二、档案的收集及移交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公司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档案的保存 项目负责人在交付存档资料时要保证各种资料齐全,归档时填写资料清单及页数,工程量计算书要求加封面,并分类装订完好,资料完整方能存档。各种类型项目存档资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标底、清单编制存档资料: 1、存档资料目录; 2、工作总结(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参加人员等); 3、工程造价(标底、清单)编制委托合同; 4、委托方交付的资料: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除图纸外); 5、成果文件:工程(概)预算书(电子版及纸质版); 6、三级复核表; 7、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及手稿); 8、委托方评价意见。 (二)工程造价审核:

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20200523212345)

一、验工计价的依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3、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 3、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施工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 二、验工计价的原则 1.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 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 2.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 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 3.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 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 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 4.严禁超额计价。 三、计量、支付程序 1.严格“自下而上”的验工计价程序,劳务队伍作为验工计价的 提议方,应在每月末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部和安 质部进行审核,并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

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先验工、再计价、后拨款”的程序,杜绝超计价、超付 款现象,有效规避风险。、 3.严格控制零星用工的使用及计价程序,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定期汇总上报项目经理。 4.第二十四条财务在付款前要清理与劳务队伍的帐款往来,扣除我方提供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及由项目部代付的其它费和罚款等费用后,支付劳务队伍的计价工程款 5.工程进度款按已批准劳务计价原则上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比例(最多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90%)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多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95%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未发生保修事项和款额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如果发生返修事项,返修费用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由劳务单位另行支付。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 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5、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7、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 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

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来源: 正方软件 发表: 2009-05-07 阅读: 277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

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3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质量考核奖惩办法为了不断完善与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质量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成果的质量管理,必须建立在全员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1、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1)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持制订大型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与审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执业全过程负责技术指导,解答咨询(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及专业上的分歧,寻找专业支撑,提出处理意见;对更新的软件、新颁布的工程造价文件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建立全员参与研讨的互动机制,提高全体执业人员专业水平;结合咨询(审计)业务具体开展情况与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情况,归纳其共性问题,并将存在的共性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并负责向公司备案本单位全年培训计划与季、月度培训计划的调整情况。 (2)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一般性项目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组织本项目组专业人员对咨询(审计)实施方案的学习,并用它来指导项目组每个成员的执业行为;对委托方提供咨询(审计)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并办理资料交接清单;按照实施方案拟定的原则、风险防范要点、计价依据等要素,规范地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具体负责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工作;对咨询(审计)过程中尚未排除的风险,须如实向单位技术负责人反映报告,并在初步成果文件形成前加以解决;按照公司规定,对项目组初步咨询(审计)成果复核后,汇总成册;对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文件的评价深度与复核质量负责;咨询(审计)成果审核后,负责组织按质量控制总监(或总审)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3)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按照批准的咨询(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地进行咨询(审计)工作;对自己的计价依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计算结果、 取证及必要的论证分析评价过程记录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与留存;依据留存资料,完成咨询(审计)初步成果的自校或互校,自校或互校后的初步成果,应表述清晰规范完整、计算数据齐全准确,结论真实可靠;对自己发现而无法排除的风险,须在咨询(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反映汇报,以征得问题解决;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对自己承担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质量负责,对支撑自己咨询(审计)结论的资料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对送审的咨询(审计)初步成果按复核与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2、校审签发质量管理责任 (1)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自校或互校责任 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照职责划分,对完成自校或互校的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与错误后,随同归纳整理后的全部咨询(审计)资料及填写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一道提交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对未决事项与需要提请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重点复核的问题,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单》自校或互校意见栏中加以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视同对其已认同,由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明确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渝蓉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项目部对各劳务班组完成任务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具体确认,是办理验工计价的一项制度,是考核工程成本、经济核算、进行激励约束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编制,先验工后计价,真实反映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既要落实“四防”工作要求(防超验工计价、防虚假验工计价、防违法分包、防超拨工程款),也要防止漏结算错结算造成损失。 第四条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以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验工计价管理台帐,设专人管理。 第五条验工计价分中间计量结算和竣工计量结算两部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验工计价。 第二章目的 第七条加强渝蓉高速公路项目的验工计价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工程快速施工。 第八条明确验工计价程序,规范验工计价流程,准确统计工程进度,高效、有序的完成验工计价工作。

第三章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第九条验工计价的归口部门是项目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结算管理文件、办法、规定;制定结算计划、具体实施验工计价工作,负责牵头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验工计价,负责处理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费用补偿问题。 测量队:对不规则体进行测量收方计量并签认后上报对口的部门,并做好台账。 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量,建立工程量结算台账,对上、对下工程量的对照。 质量安全部:审核劳务班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合格工程量是指监理、业主、设计验收合格的数量。 物资设备部:向部提供劳务班组的材料扣款、材料核销表等。 经营管理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已签证的合格工程数量、材料扣款及其附件,办理验工计价,并做好验工计价台账。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 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工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筑工程定额章节说明)精编版

总说明 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建筑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定额,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情况,及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二、本建筑定额包括: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钢木结构运输、安装工程;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构筑物工程;防腐工程等内容。 三、本建筑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建筑定额的作用: 1.是编审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3.是工程成本评审,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建筑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建筑定额中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 1.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建筑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逐一列出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3.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以“m3”表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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