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2)

经济法论述题 (2)
经济法论述题 (2)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题要点:

第一,经济法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就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就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就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与核心,就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

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瞧,则国家调节实际上就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就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就是一种社会性法,就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

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

㈡经济法原则一般就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与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与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与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就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就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与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与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她社会效益(环境影响)。

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与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就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与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与各局部利益又常常就是矛盾的,即个体与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就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就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与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就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就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与量度的,就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与经济利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与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与思想根源。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就是市场缺陷的存在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就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就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就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就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就是一种事后调节

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三国家的能动反应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

(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与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就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与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与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

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

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与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就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①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就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与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就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就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

物价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㈢宏观调控法就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就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与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与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与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就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她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与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

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与她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就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就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就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就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就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与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她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她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就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与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⑴,一个国家制定与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与引入竞争就是国家颁布与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与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就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她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与反对不正当竞争就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就是市场经济本能与内在的要求。

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她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就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她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与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与歧视行为)也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就是在促进与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

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与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就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与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与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就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都就是为确认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㈠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济信息。

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她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她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她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她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

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其她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与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她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她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与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她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

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她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公用企业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她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

试分析:

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

答题要点:

(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

答题要点:

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就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就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就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

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就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答题要点:

(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就是生产经营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与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就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就是以排挤其她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她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就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就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

损害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2000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繁忙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就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与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者不失就是个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就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就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繁忙。

试分析:

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就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就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答题要点:

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她与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与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但就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与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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