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

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

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

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卫生机构版用户手册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卫生机构版用户手册 ——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 一、平台简介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健全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卫生部医管司委托中国医师协会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协会信息网络中心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卫生部医管司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查询全国或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上报医师信息,申请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可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由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师协会主办,从功能上主要分为4个版本:信息查询版、管理机构版、考核机构版、卫生机构版(包含医疗机构版、预防机构版、保健机构版)。 二、用户角色 卫生机构版适用于卫生机构。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通过本平台可分配和管理本机构医师账户;填写、完善本机构的基本信息;申请成为考核机构;上报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审核医师提交的基本信息和考核内容,并对医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审核责任。 三、运行环境 服务器端

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8 WebServer服务:IIS7及以上 数据库:Sql Server2008 客户端 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火狐浏览器 四、操作指南 卫生机构版——医疗机构操作流程图: 您也可以按照登录管理平台后出现的工作台界面中的“功能快速索引”(见下图)进行操作。 1.医疗机构登录 登录中国“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栏目,进入平台首页,选择用户类型,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单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2.完善机构信息 点击【机构信息】模块,即可进入编辑机构信息界面,完善本机构信息。 3.申请考核机构 点击【申请考核机构】——【申请信息】模块,或在工作台功能快速索引中,点击【申请本考核周期考核机构】,显示页面如图所示: 点击按钮,进入考核机构申请页面,可申请成为当前考核周期的考核机构,如图所示: 点击按钮,从电脑中选择需上传的申请材料。点击 按钮,可将申请材料批量上传。点击按钮,保存所填信息,方便下次继续操作。点击按钮,将申请信息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医师定期考核系统操作说明

医师定期考核系统操作说明 (考核机构操作流程) 一、考核机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 二、填写、完善本机构信息的操作: 机构信息(楣栏区)→编辑机构信息→填写相关信息→输入完毕,点击【提交信息】按钮→确定。 三、工作台→修改密码→点击(楣栏区)修改密码→按要求填写完成修改→确定。 四、申请本考核周期考核机构→操作处点击【申请】按钮→出现申请考核机构信息填写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勾选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根据要求在申请材料目录处点击【浏览】按钮→点击每个需上传文件→批量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信息】按钮,完成申请→确定→等待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考核机构。 五、工作台(审核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的操作)→点击【医师名单审核】→出现待审核医师名单列表页→点击【查看】按钮,查看上报医师的详细信息→点击(楣栏区)【确定】按钮通过审核→确定(楣栏区)【待审核名单】→出现待审核医师名单列表页→勾选需操作的医师→点击楣栏区【确定】按钮,所选医师名单通过审核,可以填写考核内容→确定。 六、工作台(复核卫生机构上报的一般程序考核信息操作)→点击 →出现 职 七、工作台(复核卫生机构上报的简易程序考核信息的操作)→点击【考核内容复核】→出现待复核医师列表页→点击【审核】按钮→出现医师简易程序考核内容页→申请理由:{考核机构意见:准予申请→同意;(执业机构意见:该医师表现优异,同意申请)}→工作成绩评定:{考核机构意见(经核实,情况属实)→同意。(执业机

构意见:该医师对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的完成工作任务)}→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机构意见(经核实,该医师工作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口碑优异)→同意。(执业机构意见:该医师恪守行为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医师述职{考核机构:同意→同意。执业机构:同意}→输入完毕,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完成复核→确定。 八、工作台→点击【设置业务水平测试内容】点击后区【指派测试项目】按钮→点击业务水平测试“√”→【提交信息】按钮→确定。 九、导出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名单,返回复核通过的医师列表页→测试项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考试→点击搜索→列表内选【导出业务水平测试名单】按钮→保存→选择文件保存目录,修改文件名→【保存】按钮→关闭。 十、工作台(填写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点击【业务测试结果】→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列表→点击后区【审核】按钮→考核结论→合格。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机构意见→合格→提交信息→确定。 十一、工作台(考核机构新增医师账号的操作)→名单审核→医师账号→新增医师用户→单位名称→保存信息→确定→密码为123456→工作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 2018-01-14 19:50 说明:关注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及时接收新文章,投稿方式:270384821@qq、com,所有打赏作者拥有,图文同步搜狐新闻、天天快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任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与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立和完善医师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医师知识更新,提高医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下文是医师定期考核细则,欢迎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一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我院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如下:主任委员:李良增 副主任委员:刘新涛孙步策 委员:宋会臻张传友王卫红史春青张新宋洪宽石华序李强马克强张丽周晓峰 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一)医师考核工作在医院考核委员会指导、检查、监督

下规范进行。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回避。 (三)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对每位在职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时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严禁参加考核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严禁用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否则一经证实,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六)凡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正当理由,由考核委员会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四、考核内容

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对象 (一)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分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无论执业医师,还是助理医师,执业年限必须满两年; (二)医疗卫生机构只负责考核在本单位工作(在职、延聘、返聘),并且执业地点为本单位的人员; (三)符合本周期考核的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均不能补考,只能参加下一周期考核。工作单位必须证明未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原因; (四)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考核的,均为考核不合格,严格按《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五)考核周期内需变更执业地点的,考核单位应对其进行工作成绩和执业道德评定,变更执业地点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将其信息转入新的工作单位。 二、有关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经“老人老办法”或2000年前经考试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三)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严格按《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丹卫字…2012?31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业务水平测试 (一)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人文医学两部分,所有参加测试的人员均采取人机对话形式进行测试; (二)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只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四个类别,不分具体的专业,测试内容为各类别的基础知识。申请考核的类别必须与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一致; (三)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人员及符合《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不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但必须参加人文医学测试; (四)考核周期内通过助理执业医师升执业医师考试的,应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四、其他 (一)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的人员录入信息时,必须填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

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

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医师定期考核是国家重点考试之一.doc

医师定期考核是国家重点考试之一,是卫生部下大力度,中国医师协会主办的一个考试。是对医生专业水平的考试。希望各科医生能够掌握临床知识,从而在医师定期考核中顺利过关。 为了提供给医师定期考核复习资料,让医生能够熟练掌握考核知识。爱爱医整理了一套医师定期考核试题供大家参考学习。并在题目后面附上医师定期考核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70分) 1、高血压危象病人,需迅速有效地控制血压,首选药物为? 2、中央型肺癌是指生长在的肺癌。 3、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的内镜治疗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4、环磷酸胺严重的不良反应为和? 5、外科常见的休克有及? 6、休克的治疗原则是、、、—和 . 7、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发现病人发育音调低沉多因 . 8、胸壁无痛软块,按之有波动,首先应考虑的可能性。 9、无痛性、全程性血尿最可能的诊断是. 10、胫骨中、下1/3交接处最易发生骨折的原因主要是 11、降低颅内压,减轻脑水肿最有效地常用方法是? 12、强直阵挛发作之癫痫在发作时瞳孔,角膜反射 13、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属第型变态反应。 14、心搏骤停最主要的特征是:和 .

15、病人于肌内注射青霉素后突然晕厥,皮肤湿冷,脉搏不可扪及,抢救时首先应用? 16、支气管哮喘可引起性呼吸困难;气管内肿瘤或异物可 引起性呼吸困难。 17、血钾浓度为低钾血症;血钾浓度为高钾血症。 18、肾病综合征的临床特点为、、和/或 19、心房颤动首选,窦性心动过速宜选用? 20、肝硬化腹水病人的基本治疗是及 . 21、炎性乳癌需做放疗,腋窝有转移或原发灶位于内侧者需做v 放疗。 22、难产的常见原因是、、? 23、营养不良脂肪首先消减的部位 . 24、卧位腰穿成人正常颅内压是. 25、结核性脑膜炎最易受累的颅神经为 . 26、脊髓灰质炎病人的隔离期为 . 27、甲亢术后产生呼吸困难的原因是、、、 28、食管癌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和? 29、羊水主要生理功能是、、? 30、ABO血型不合所致新生儿溶血症,较常见于型血母所亲所分娩的新生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

作。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最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xx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xx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 (二)行业、学术组织主管部门对同意设置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版)

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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