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江苏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江苏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江苏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用表

目录

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报告书

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自评报告

十八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一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表

二十三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二十八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注:上述用表编号与监督机构内部《安全监督档案》编号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监督备案号:

苏州高新区安全监督站 (安监机构):

接你单位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发的 4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我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已将 苏州高新区文体中心土建安装 工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如下:

1、建筑工地砖砌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道路宽度应大于3m 。

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七个一”,主要道路及门口进行定时洒水抑尘。

4、工地裸露地面采用黑网进行覆盖,超个3个月进行复绿处理。

5、集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资料 份(张)

建筑工地砖砌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道路宽度应大于3m 。

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七个一”,主要道路及门口进行定时洒水抑尘。

工地裸露地面采用黑网进行覆盖,超个3个月进行复绿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监督备案号:

苏州高新区安全监督站 (安监机构):

接你单位 2015 年 11 月 27 日签发的 002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我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已将 苏州高新区文体中心土建安装 工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特此报告。

整改情况如下:

1、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证9月1日已经办理。四方验收资料未留存项目部一份,现将四方验收存放一份于项目部以备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2、井架未在检测后进行加高处理,检测报告高度与实际高度不符是检测人员未正确记录井架高度。

3、顶部平台拆除确保与井架顶部安全距离达到安全。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资料 份(张)。

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

监督备案号:

苏州高新区安全监督站 (安监机构):

根据贵单位 2015 年 11 月 9 日签发的 4 号《市住房城乡

十四 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报告书 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单位立即组织了整改,现已将苏州高新区文体中心土建安装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详情请见整改完成报告)。特此报告,申请复工。

整改情况如下: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整改完成报告。

注:1、“整改情况简述”:应针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条写出对应的整改措施;

2、涉及安全生产行为内容的,由责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章;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盖章确认。

十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监督备案号:

注: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评定,评价表附后;

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自评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竣工自评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日期: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填报须知

一、申报要求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监督机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填报说明

1、工程类型:桩基、装饰、安装、房建、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其他。

2、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机构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工程概况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备案号:

(安监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因(原因)自

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向你单位申请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待条件许可时,再向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附: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安监机构签收人:联系电话: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二十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备案号:

(安监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因故自年月日开始中止施工,目前现场已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现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附件:1、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条件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表》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二十一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表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监督备案号:

(安监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名称)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毕,特向你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竣工自评报告》,申请办理终止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督。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监督备案号:

(安监机构):

由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由 负责施工、 负责监理,现本工程施工合同所列内容已实施完毕,本工程已施工结束。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一式二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2、本证明仅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用,

不作为其它用途的凭证。

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二十八 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二十四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lightweight foam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6]31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材料;4.设计;5.施工;6.验收;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常州市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许平王先华周盘方高建明徐卫列 汪永权黄海鲲陈迪安狄殿忠沙学政

韩俊杰顾长江马震宇曹俊曹旦戴小俊陈新吴南伟金波吴德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主要符号 (3) 3 材料 (4) 3.1 原材料 (4) 3.2 配合比 (5) 3.3 性能要求 (6) 4 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设计 (7) 4.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设计 (8) 5 施工 (11) 5.1一般规定 (11) 5.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施工 (12) 5.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施工 (13) 5.4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下车库保温层施工 (13) 5.5 养护 (14) 5.6 季节性施工 (14) 6 验收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主控项目 (16) 6.3 一般项目 (17) 附录A 发泡剂性能检验方法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条文说明 (23)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宣传月知识竞赛题 (说明: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经请示省建设厅同意,决定10月份在全省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知识竞赛活动。欢迎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的人士踊跃答题。 此次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200元(个人调节税自理)。组织奖根据活动具体情况设定。获奖名单将于11月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各市造价信息杂志上公布。)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答对得分,答错不扣分) 1、()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A.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B. 政府投资 C.民间投资 D.外商投资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省开始执行的时间是()。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4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7月1日 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A.固定单价 B.固定总价 C.成本加酬金 D.可调价格 4、在约定风险范围时,()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A.自然灾害 B.不可预见性灾害 C.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 D.政策性调整 5、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应按()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A.企业定额 B.江苏省计价表 C.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 D.消耗量定额 6、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其模板费应列入()中。 A.构件价格 B.预留金 C.措施项目费 D.其他项目费 7、有关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A.10% B.15% C.7% D.20% 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A.发包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造价管理部门 D.承包人 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需经发包方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监 理 现 场 用 表 (第六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1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

江苏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XXXXX-2010 DGJXX/XXXX-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和符号 (3) 2.1 术语 (3) 2.2 符号 (4) 3 人工湿地处理工艺设计 (5) 3.1 处理设施选址与总体布置 (5) 3.2 设计水量与水质 (5) 3.3 工艺流程 (7) 4 污水预处理 (8) 4.1 一般规定 (8) 4.2 预处理构筑物 (8) 4.3 设备及控制系统 (9) 5 人工湿地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工艺形式 (11) 5.3 设计参数及公式 (13) 5.4 结构设计 (14) 5.5 防渗设计 (15) 5.6 人工湿地填料 (15) 5.7 植物选配 (16) 5.8 布水与集水方式 (17) 5.9 强化吸磷 (18) 5.10 消毒及中水回用设计 (18) 6 施工和验收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施工 (19) 6.3 质量验收 (20) 7 运行管理 (21)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对象为生活污水、生活废水,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污废水。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学校生活污水、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宾馆污水、机关事业单位污水、疗养院污水、景区污水、污水处理厂尾水等。 1.0.4 本规程适用的处理规模:生活污水处理规模≤2000m3/日处理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时规模≤10000m3/日处理水量。 1.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江苏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终审稿)

江苏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三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省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一)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 (六)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 (七)开工前审计意见; (八)开工报告审批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00000-2008 DGJ32/J73-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Firesafetystandardforworksareaofbuildingengineering (供排版稿) 2008-12-04发布2009-03-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关联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关联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鉴于本标准是壹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于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编单位:无锡市消防支队 常州市消防支队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要起草人:季俊贤孙志超丁余平梁云红冯婧钰杨正国 吴建强蔡钧陈兰频许峰赵媛葛智敏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2-06-2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

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级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外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格(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企业未领取安全资格

江苏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200* DGJ**/***——200*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with Drilled-core of Wall-thermal-insulation-layer (征求意见稿) 200*-*-* 发布200*-*-* 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检测技术规程》,该规程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GJ**/***——200*。规程以现行国家、省有关强制性、规程、规范、、规定为依据,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判定、检测报告格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程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经省内外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成。本规程共分七章,分别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验设备;5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钻芯检测;6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层厚度雷达法检测;7检验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程,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反馈至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编:2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节能技术中心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张大春金孝权顾颖唐祖萍李勇智陆伟东金瑞娟唐国才管平莫锦林周强许锦峰路宏伟吴纪宁审查人:

(上传)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201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 16-2005 J10687-2006 1 总则 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1.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2 术语 2.0.1住宅工程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住宅丁程质量通病控制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2.0.4裂缝 在开灯或自然光下,距检查面1m正视(天棚站立仰视),明显可见的裂纹。 2.0.5 划痕 表面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且无法清洁掉的的痕迹。 3 基本规定 3.0.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和监控描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该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3.0.6成品住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饰施工图宜在结构标高±0.00前完成。当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结构修改设计方案,并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 成品住宅工程应先施工样板套,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大面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电气设备、卫生器具等应与样板套相一致,当有变更时,其品质不得低于样板套。 3 建设单位应组织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已具备成品住宅装修的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4 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覆盖、包裹、贴膜等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害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Common Failing Control Standard (DGJ32/J16—2005) 2005年-12 -31发布2006年-04-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第 1 页共28 页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基础与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5 地下防水工程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5.2 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5.3 水泥砂浆防水层 5.4 卷材防水层 6 砌体工程 6.1 砌体裂缝 6.2 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偏差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 混凝土结构裂缝 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 8 楼地面工程 8.1 楼水泥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不统一8.3 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 8.4 底层地面渗漏水 9 装饰装修工程 9.1 外墙空鼓、开裂、渗漏

9.2 顶棚裂缝、脱落 9.3 门窗变形、渗漏、脱落 9.4 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 9.5 玻璃安全度不够 10 屋面工程 10.1 找平层起砂、起皮 10.2 屋面防水层渗漏 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 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11.2 消防隐患 11.3 管道及支吊架锈蚀 11.4 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 11.5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 11.6 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 11.7 采暖效果差 12 电气工程 12.1 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安装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节选安装部分) 1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11.1.1设计 1室内给水、热水及采暖系统采用工程塑料管时,其明敷和非直埋敷设的管道,应明确伸缩补偿装置及支承的结构型式、设置数量和座标位置。 2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应注明管材、部件的温度特性参数、连接方式及规格。 3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必须明确系统工作压力,排水系统应明确试验类别。 4热水、采暖系统的供回水干管宜选用热镀锌钢管等金属材料。 11.1.2材料 1生活给水系统的管材、管件、接口填充材料及胶粘剂,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的管材、管件产品质保书上的规格、品牌、生产日期等内容与进场实物上的标注必须一致。 3管材、管件进场后,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其外观、管径、壁厚、配合公差进行现场检验,塑料排水管道与室外塑料雨水管道用材应区别检查、验收;同时,按照同品牌、同批次不少于二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用于管道熔接连接的工艺参数(熔接温度、熔接时间)、施工方法及施工环境条件应能够满足管道工艺特性的要求。 5同品牌、同批次进场的阀门应对其强度和严密性能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为同批进场总数的10%,且每一个批次不少于二只。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有异议时,应见证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 11.1.3施工 1给水管道系统施工时,应复核冷、热水管道的压力等级和类别;不同种类的塑料管道不得混装,安装时,管道标记应朝向易观察的方向。 2引入室内的埋地管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当地冻土线深度的要求。管沟开挖应平整,不得有突出的尖硬物体,塑料管道垫层和覆土层应采用细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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