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摘要】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虽然法律在理论上对各部分的环节及其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然而现实总是不尽人意,仅在证据这一环节上,就存在法官在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环节上缺乏独立性,法院的收集证据环节任务过重,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等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试着对此作出论述。

【关键词】取证责任;证据审查;法官独立性

一、问题及其意义

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多种多样的形态,但无论何种形态都逃脱不开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样一个基本流程,我们理想中的民事审判过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收集到足够真实与全面的证据,然后法官根据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最后依据法律作出完美的判决,从而维护社会公正秩序。

然而上述这样的理想化模式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而这里的问题首先就发生在证据上,现实中收集得到的证据是难以达到完美的状态的,首先,现实中难以收集到足够丰富的证据来还原一个真实的案件事实,再则证据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一个侧面的反映,通过证据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完美还原案件事实的,更主要的是,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非一定能够还原案件事实,也许当事人提供的是伪证,也许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也许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这些原因的存在势必就将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产生出一个程序――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二、现实情况

笔者曾于法院民二庭进行了约一个月的实习,某一次法官传来一个案子的庭审笔录及相关材料,试让笔者拟写一份判决书,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发现该案子十分复杂,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证据层出不穷,而不同的证据分别证明了各种不同的案件事实或主张,使笔者疲于应对;证据是作出裁判的基础,也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红线,因此对于证据审查判断出现的困难致使笔者迟迟无法对案子做出最终的定性与判决。这使得笔者好奇心大盛,遂决定对此问题与庭里法官进行探讨与研究。

三、合议庭独立性受限

经交流发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有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或法院结构、工作责任安排等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举一个可能发生的例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庭审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证据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自身的审查判断,然而合议庭同时发现该案复杂程度与标的数额已经进入到了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范畴,遂将其提交到审委会,审委会根据合议庭提供的案件材料,经过讨论决定作出不同于合议庭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只能宣读审委会的判决,然而此判决后来有可能被证明有误,合议庭最初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上述现象部分体现出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审理案件时没有足够的独立和自由,存在受到外界因素干预的可能,而罗杰

・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说道:“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存在了”。

四、法官取证职责

在实习中,笔者也发现,法官在开庭之余,还要常常到民政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为当事人收集证据,虽然民诉法对法院的取证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法官取得的证据对于还原案件确实事实有不小的帮助,但从笔者所看到的情况而言,这一部分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五、采纳证据的一般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与法官的交流,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首先应当自己提出证据,其次,对于自身无力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的要求且当事人双方对证据都无异议,则法院可以不进行审查,直接对该证据准予采信,而对于不符合上述三性的要求,存在疑点的证据则需要进行审查判断,若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都存在瑕疵,则法官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方面进行考察,考察哪一方的证据更能证明其主张,证据证明出的案件事实盖然性更高的一方予以采纳,而当双方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并且双方之间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矛盾时,则考察哪一方的证据更加具有高度盖然性,并进行采纳。

六、思考与建议

根据《证据规定》及相关法规,我国对于证据的采用规则采取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哪些材料与事实应当被采纳为证据,而是规定将一定范围内的材料与事实从证据中排除出去,或对其加以限制,这样的规则使得普通当事人或监督机构能够轻易地监督法官在采纳证据时的合法性。减少了法官犯错的几率,在法官犯错时被纠正的可能性也更大。基于上述,笔者产生了如下的思考与建议。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并非是简易上手的,这需要法官具有相当高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而法官本身就应当将逻辑思维、理性判断与人格风范集合于一身,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需要对证据本身进行观察,也需要对其进行理性判断与推理,所以我国的法院应当不断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同时法官应当不断充实与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与思维判断能力,如此才能对证据进行更好的审查与判断,作出的判决也会更加公平公正。

八、增强法官话语权

而对于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缺乏独立与自由,我认为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对此予以规定,保障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能够不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障法官内心的公平公正,应当考虑改革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作出判决时拥有更高的职能权限。改革我国的错案追究制,让法官在合法的情况下敢于做出符合自己内心的判决。国家也应当给予法院更加充足

的资源,其中就包括经费预算、人员编制、法院设施等等,使法院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维护法官作为公平公正代表者的尊严。

九、保障当事人取证权

我国对于法院调查证据有了严格的限制,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权限却没有相对应地放松,我国应当建立起对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得当事人在调查证据时不会困难重重,同时,用法律保障当事人有权调查证据的权限也有利于减轻法院法官的负担,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减少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姜丽萍.试析民事诉讼鉴定证据[J].中国司法鉴定,2014(2).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010983397.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有哪些调查方式

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有哪些调查方 式 需要收集的证据有:(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2)、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3)、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现如今,不少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这就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而此时要想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然后在离婚的时候使用的话,就应该先了解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 1.自家取证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取证 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公共场所取证 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得多,过于亲密接触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4、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的取证 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内容提要]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

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Brennan)所指出的,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而只能在庭审前交换证据让双方对对方证据都有充分了解,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公平的机会去准备质证意见,以便在庭审时对对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这样双方的诉讼地位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一方处于劣势而另一方处于强势的情况,只会出现一方理由充足而另一方理由不充足或双方理由相当的情况,这样也有助于法院认证,法院依此作出的裁判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二)有利于诉讼的实现 证据交换制度确立后,当事人为尽量避免因不交换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充分发挥其各自积极性而去收集并交换证据,当事人的这种努力其实就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当当事人一方不用担心因“证据袭击”而带来的被动、尴尬时,因“证据袭击”而自动产生的“证据袭击”方的“诉讼霸权”[3]也就没有存在的土壤了,“诉讼霸权”的消失意味着诉讼民主的产生。另一方面,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 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当然,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证据也是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的小编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 [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 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个基本属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 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 ●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 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 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 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 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客观事实说。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

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及审计证据收集

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编制 及审计证据收集 一、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1、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条:“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2、总体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五章是关于我们审计工作的审计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根据上述要求,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必须熟悉企业各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的内容,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需加强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 审阅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经营计划、预算、决策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的审查和研究。在审阅书面文件时,在内容上应注意其是否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应注意其要素设计是否全面合理,各要素填制的是否齐全。 复核的重点是各种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比如销货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是否相同,总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余额是否相同等。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对一般实物资产,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盘点,注册会计师对盘点进行监督;对贵重实物资产,审计人员还可以进行抽查重点。例如,盘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 检查有形资产能够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有时还能确定实物资产的状况和质量;但不能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和计价是否准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比如,审计人员观察财务部门的工作,可以了解各项职责的执行情况。观察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4.询问 询问是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如,向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询问。由于被询问人员回答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包括两种方式;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是无论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是否一致,都要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是指只有在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不一致时,才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 函证适用于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由于审计人员直接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那里取得函证回函,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比较高的外部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的整个流程,从发出询证函起到收到询证函止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接触到询证函,否则,函证证据的可靠性就很难保证。对于第一次函证没有答复的,应采用追加程序,继续发出第二封乃至第三封询证函。如果仍没有回复,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采用函证法时,还应考虑到被函证对象的信誉、品德、客观性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同时,审计人员应确保函证的内容明确,不为被函证对象误解或曲解。 6.重新计算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使用证据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使用证据 案例:私下录音成证据,诉讼中定责 刘立明想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于是联系上了一家中介公司寻找买主。经中介公司提供发布信息,田青青表示有意购买刘立明的房屋。 经过看房,协商,在中介公司刘立明与田青青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明确了房屋价款、交款时间、交房时间和过户时间等基本条款,并明确两周内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双方约定买卖定金为1万元,如果刘立明反悔不出售房屋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田青青反悔不买房子,定金不予返还。协议签订当天,田青青支付了1万元定金。可是后来,双方并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进行交易。 后,田青青到法院以违约为由起诉刘立明,说刘立明反悔不愿意出售房屋,要求刘立明双倍返还双方约定的定金2万元。 在法庭上刘立明表示不是自己反悔,而是田青青因为没有准备好购房款,所以反悔不愿意购买房屋,所以双方才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所以定金不应该返还。 对于双方到底谁违约,双方各执一词,在诉讼中田青青向法院提供了几段田青青与刘立明通电话时的录音,在这几段录音中有田青青在双方约定的签订合同日期过后催促刘立明签订合同的内容和刘立明表示不想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还有确定双方不能交易后,田青青要求刘立明双倍返还定金和刘立明表示原数返还可以,不同意双倍返还的内容。 对于田青青提供的录音内容,刘立明很意外,经过反复听录音的内容,刘立明表示录音中说话的人确实是自己和田青青,但是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说过那些违约的话,这录音是田青青通过剪辑伪造的。 当法官询问刘立明是否申请对录音是否剪辑进行鉴定时,刘立明拒绝申请鉴定,表示这录音是私下录的,未经自己同意,是非法的,不能成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对不能进行交易是哪一方违约有争议,对此原告田青青提供了电话录音作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是允许的证据,原告取得上述证据的途径并不违法。 对于录音的真实性被告未表异议,但认为录音经过剪辑,可实行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定,所以法院采信录音证据。而被告主张原告违约,并未提供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刘立明构成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在这个案件当中,田青青据以胜诉的证据就是录音,很多人经常会问,私下录音能成为证据吗?能达到目的吗? 对此,应该综合地去看: 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私下录音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违法,可以成为证据使用,但是是否能定案,还要结合案情和本案的其它证据综合考虑。 那种认为私下录音都是非法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录音手段或过程中涉及有非法手段,可能会导致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编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实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 局签发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申请人的护照复 印件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 署签发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 李虹敏(LI HONG MIN)为 同一人。 3、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的被申请人的澳大 利亚护照翻译本复 印件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4、被申请人国内身份 证复印件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 5、编号为0077196号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及中介方满堂红 (中国)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 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 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6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 证》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颁发。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 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7房地产登记簿查册 表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8、收款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 具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9收款收据中介方满堂红(中国) 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向申请人开具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的录音光盘及 文字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 话协商房产买卖纠 纷。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 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 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 办理过户当日。 9、《通知》及编号为: EI552800827CS的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 详情单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 请人发出,详情单为 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 具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 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 寄送被申请人。

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向第三方收集证据 (1) 言词证据的收集 英国的证据开示通常只限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第三人只能在开庭时被传出庭作证,或被传到庭并携带文书。因为英国一向主张不得因他人的讼争打扰第三人的平静生活与隐私。由于这个原因,英国法上的笔录证言与美国法的规定截然不同,其目的不在于披露证据而在于保全证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在审前强制证人提供证言,只有在证人不可能出庭口头作证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签发命令,要求笔录证言。 在美国,诉讼外第三者的证据提供义务与当事人没有什么区别,证据开示的范围只受相关性和秘密特权的限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 条b 款第(1)项规定,只要该文书“看起来可能会引出所许可的证据即可要求对方或第三人提供”。当事人可以在庭外进行笔录证言。 法国法在向第三人收集证据方面,规定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证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传唤任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人提供证言。法国法还有与美国笔录证言相类似的证人陈述书——即由证人所提供的对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有了证人陈述书就无需再传唤证人

作证。法官应将向其直接寄送的证人陈述书传达给各方当事人。 [9] 德国职业伦理规范并不鼓励律师在诉讼前与证人接触,由于不了解证言的具体内容,律师只有靠向法院申请传唤尽可能多的证人出庭以弥补收集证据时的不足。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到场义务、宣誓义务及陈述义务在内的普遍的证言义务,强制证人出庭只能依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0 条确定了证人作证的普遍义务。 [10]一般只是在寻求事先的接触的努力没有成功,但又认为该证人证言很可能有利于己方时,当事人才会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通过法律上规定的证人义务来强制这些证人作证。 (2) 实物证据的收集 英国1999 年新《民事诉讼规则》扩大了诉讼外第三人的文书披露义务,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求披露的文书可能对申请人有利或对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不利;其次,文书披露是为公正解决争议或节约诉讼成本所必须。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在审前披露文书。申请人应指明应披露的文书,不能太空泛,以避免使诉讼过度打扰第三者。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文书和物证,经法

揭露舞弊审计的种主要方法

揭露舞弊审计的20种主要方法 1、制定审计方案,检查相关文件、协议,了解机构的设置、管理、程序和实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控制度的强点与弱点,对内控弱点进行重点审计。 2、了解过去曾发生过的舞弊类型,确定舞弊可能存在的领域,审查舞弊者是否使用了不当的会计政策,检查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经济事项,披露事实真相。 3、测试各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道德环境,思考舞弊当事人的动机,分析在何种环境和状况下,揭露财务人员利用手中权利通过串通转移、支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营私舞弊。 4、寻找潜在的能证明有问题会计事项的文件,审查这些文件的异常现象,如虚假制造、篡改、歪曲。更改会计报表进而据以编制相应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不适当的账目分类;长年不结的往来款项等。 5、确定有效的调查方式,查明账户余额中有问题的和异常的会计事项,如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便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费用、成本情况,披露编造虚假收益或隐瞒收益情况。 6、收集保存证据,证实资产损失、伪造会计事项和虚假财务报表存在的事实;进而获得刑事、民事或保险方面的索赔权利。 7、确认舞弊犯罪事实的证据,确认被怀疑人是否是这资舞弊行为的唯一个人,确认被怀疑人从中得到某种好处的准确证据,是否存在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生活水平是否超出收入水平。 8、评价调查发现的结果,在舞弊调查各阶段,都要用证据标准来衡量和评价调查结果,对口头证据要仔细询问,找出破绽;对书面证据要细心审查,找出漏洞;对实物证据要细致观察,找出疑点,以确定某种断言、某一公众关注热点或举报是否存在舞弊事实证据,并能说明其意图动机。 9、从异常时间上发现问题。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异常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就应视为异常时间,需要借助其他资料,进一步核查。 10、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异常时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商品的购、销、调、存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并且可以凭借有效单据测算正常的时间,如果发现先后顺序无故颠倒,或在时间上远远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11、从异常的地点发现问题。一是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异常地点。企业经营过程中,同一商品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为节约成本,应就近采购,而舍近求远,或频繁多次倒买倒卖的采购行为,就有拉关系,得回扣,贪污钱财之嫌,应作为异常地点,进一步查明原因。二是从商品流向发现异常地点。商品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相矛盾,电应视为异常地点做进一步调查。三是从异常数字中发现问题。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异常数字。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如某企业的管理费每月有个正常的数值区间,而某一个月的管理费突然上升许多,就是异常数字,需要作进一步审查,以便弄清疑点。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异常数字。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应该是负数,或者既可以是正数又可能是负数。如资产账户中的固定资产、材料、货币资金等,都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便是异常数字,需要进一步详细查明。12、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异常数字。一般来讲,会计核算的数字比财务汁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数字中,该精确的而没有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异常数字,需要问个为什么,并进一步弄个明白。 13、从资金运动的去向发现异常账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商品资金是由货币资金而来的,具体是通过”库存商品”账户反映其来路。在正常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对应”银行存款”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相关责任 我国与伪证相关的罪名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趣的是,刑法307条没有305和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文字,除犯罪主体类型外,307和30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惊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预料到了民事伪证的危害性,特将307条单独另立。 不过,不少人,特别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居然认为,刑法没有为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中的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其实,这多半是由于我国对伪证罪定义的过于狭窄而导致误解的,国际上伪证罪的定义大多包括了我国刑法305/306/307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很多国民的当然认为,而我国刑法的伪证罪实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的伪证罪”。此定义有点难以理解。我本人反伪证时就曾将劳动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当作伪证罪向公安报案,不过,我报案时书面指出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 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较易定罪。定罪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的依据有哪些呢?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中国法院网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题要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 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十五贯》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葫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友兰、苏戍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尤葫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友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戍娟早有勾结。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阿鼠,为熊友兰、苏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葫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过于执只查出尤葫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葫芦的姨夫借给尤葫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友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2014-06-09张健法悟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4.2.2 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4.2.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2.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4.3.1在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下方插入“表格”。 4.3.2插入的表格共设置6列,若干行(行数依据提交的证据数量设置)。 4.3.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 (1)序号(证据编号); (2)证据材料名称; (3)证明对象; (4)页码(非页数); (5)原件; (6)复印件。 4.3.4表头内的字体设置:黑体小四(不加黑)。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摘要】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虽然法律在理论上对各部分的环节及其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然而现实总是不尽人意,仅在证据这一环节上,就存在法官在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环节上缺乏独立性,法院的收集证据环节任务过重,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等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试着对此作出论述。 【关键词】取证责任;证据审查;法官独立性 一、问题及其意义 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多种多样的形态,但无论何种形态都逃脱不开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样一个基本流程,我们理想中的民事审判过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收集到足够真实与全面的证据,然后法官根据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最后依据法律作出完美的判决,从而维护社会公正秩序。 然而上述这样的理想化模式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而这里的问题首先就发生在证据上,现实中收集得到的证据是难以达到完美的状态的,首先,现实中难以收集到足够丰富的证据来还原一个真实的案件事实,再则证据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一个侧面的反映,通过证据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完美还原案件事实的,更主要的是,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非一定能够还原案件事实,也许当事人提供的是伪证,也许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也许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这些原因的存在势必就将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产生出一个程序――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二、现实情况 笔者曾于法院民二庭进行了约一个月的实习,某一次法官传来一个案子的庭审笔录及相关材料,试让笔者拟写一份判决书,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发现该案子十分复杂,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证据层出不穷,而不同的证据分别证明了各种不同的案件事实或主张,使笔者疲于应对;证据是作出裁判的基础,也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红线,因此对于证据审查判断出现的困难致使笔者迟迟无法对案子做出最终的定性与判决。这使得笔者好奇心大盛,遂决定对此问题与庭里法官进行探讨与研究。 三、合议庭独立性受限 经交流发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有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或法院结构、工作责任安排等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举一个可能发生的例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庭审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证据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自身的审查判断,然而合议庭同时发现该案复杂程度与标的数额已经进入到了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范畴,遂将其提交到审委会,审委会根据合议庭提供的案件材料,经过讨论决定作出不同于合议庭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只能宣读审委会的判决,然而此判决后来有可能被证明有误,合议庭最初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上述现象部分体现出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审理案件时没有足够的独立和自由,存在受到外界因素干预的可能,而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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