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

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

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

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答案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中医药法》将于()正式施行 ? A.0025, December 25, 2016 ? B.0001, May 01, 2017 ? C.0001, July 01, 2017 ? D.0001, December 01, 2017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 中医药定义不包含下列哪一条() ? A.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B.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 ? C.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D.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3 . 《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 A.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 B.是关于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 C.本条是关于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4 . 关于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总体要求的规定是属于第()章 的内容 ? A.第二章 ? B.第三章 ? C.第四章 ? D.第五章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5 .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 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地产中药材并在()中使用。 ? A.自种 ? B.自采 ? C.其执业活动 ? D.以上都可以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6 . 中医药重点科学研究领域的规定包括() ? A.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 B.重大疑难疾病 ? C.重大传染病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7 . 关于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不正确的是() ? A.不得开展传承活动 ? B.可以开展传承活动 ? C.组织遴选传承项目 ? D.组织遴选传承人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8 .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 实行()。 ? A.特殊保护 ? B.强制公开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解密中医考试

解密中医考试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 习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 A.瑰宝 B.钥匙 C.智慧 D.实践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2 . 中医药文化强调的是宏观认知和整体认知,体现在() A.没有细节 B.没有眼见为实 C.没有数据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3 . 工具书对文化的解读有()种之多 A.120 B.140 C.160 D.180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4 . 三分法将文化分为() A.物质文化 B.制度文化 C.精神文化 D.以上都对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5 . 中医药文化的核心是什么() A.思想观念 B.认知思维 C.行为准则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6 . 中医药文化是指中国人对生命、健康和疾病所持有的()的概况 A.智慧成果和实践活动 B.认知路径和思维模式 C.文学艺术和风俗习惯 D.价值观和世界观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7 . 天人恒变的含义是指自然界与人永远处于() A.固定模式 B.不断变化之中 C.统一的整体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8 . 中医药理论的特色包括() A.天人合一 B.象思维 C.道法自然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9 . 中医药文化的第四大优势在治疗方面是() A.以养护生 B.以不变应万变 C.以人为本 D.以简驭繁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10 . 中医药的文化自信必须是建立在()的基础上 A.文化自觉 B.学术自尊 C.可靠的疗效 D.学术自强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八条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工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工类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工类和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湖继教〔2010〕第5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

湖继教〔2010〕第5号 关于湖州市2010年上半年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统考课程培训安排及考务报名的通知 市及三县两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下发《关于浙江省2010年上半年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辅导考试的通知》(浙中继教中心字(2010)第1号),现把2010年上半年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报名考试和辅导时间安排及转告如下: 一、培训和考试的课目、时间: 根据临床二级分科实际情况,今年上半年专业必修课考试分内科、外科、针灸、推拿、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咽

喉科、骨伤科、皮肤科、肛肠科等十一个专业。外科分出肛肠科和皮肤科。学员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501143070.html,/下载),并结合《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进行复习。皮肤科阅读书目《实用中医外科学》皮肤科内容,肛肠科阅读书目《中华肛肠病学》。专业必修课考试时间和专业选修课培训、考试时间见附表1。 二、辅导及考试具体事宜: 1、专业选修课由省中心组织报名、辅导和考试,时间见附件1,地点在滨江区滨文路548号浙江中医药大学内。专业必修课由分中心组织报名,不进行辅导,考试在中医药大学内。 2、报名及注意事项: (1)根据《浙江省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实施意见》规定,完成两年基础培训(科室轮转)的中医临床住院医师才可参加专业选修课培训;专业必修课考试是检查住院医师通过三年专业培训后,对所从事专业应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

技能水平的一种理论考试,住院医师必须在结束二年基本培训(轮转)和开展专业(定向)培训第二年,并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培训基本完成情况下方能参加。已合格课程不得重复再选。 (2)关于申领合格证条件:申领中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完成选修课15学分(5门),公共必修课20学分(5门),专业必修课1门。硕士研究生可凭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期间成绩单报名、申领合格证,并凭研究生期间成绩单按相关规定免修课程,免修课程可参照《浙江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取合格证的相关规定》。临床博士研究生须参加专业必修课考试,凭学历证书报名、申领合格证。(3)报名、申领合格证程序:各医疗单位组织学员报名,相关新学员填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二寸彩照二张,分别粘贴在表反面右上角。一份上交继教分中心,一份留单位,并汇总2010年上半年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必修课报名汇总表,报名费用:50元/人.期.门。完成培训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向分中心申领培训

2017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0 题,每题10 分) 1 .《中医药法》将于()正式施行 ? A.0025, December 25, 2016 ? B.0001, May 01, 2017 ? C.0001, July 01, 2017 ? D.0001, December 01, 2017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中医药定义不包含下列哪一条() ? A.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 B.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 ? C.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D.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3 .《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 A.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 B.是关于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 C.本条是关于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4 .关于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总体要求的规定是属于第()章的内容? A.第二章 ? B.第三章 ? C.第四章 ? D.第五章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5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地产中药材并在()中使用。 ? A.自种 ? B.自采 ? C.其执业活动 ? D.以上都可以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6 .中医药重点科学研究领域的规定包括() ? A.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 B.重大疑难疾病 ? C.重大传染病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7 .关于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不正确的是() ? A.不得开展传承活动 ? B.可以开展传承活动 ? C.组织遴选传承项目 ? D.组织遴选传承人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8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 ? A.特殊保护 ? B.强制公开 ? C.不得转让 ? D.以上都是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和医疗机构()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A.中医诊疗项目 ? B.中药饮片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2——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 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校(园)本培训登记的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市直学校不超过50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离职或函授参加学历提高或第二学历进修,学习成绩合格者,按照所学课程规定学时登记学分;学习形式是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的,按成绩合格学科门次登记学分。每学年最多计72学分。

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学分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 一步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保证我校教职工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全校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各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受聘各 类在职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 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一)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 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 (二)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和出版专著、编 写教材等项目的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如字符数等)及所得学分数。 (三)科研成果项目的名称、获奖档次、共 同成果中的排名顺序、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凡参加继 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登记采用《成都中医药 大学继续教育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是记载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之一。《登记证》由学校统一编号。《登记证》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 第七条继续教育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校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 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发给《登记证》。 (二)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在参 加认可性项目活动后,及时将获得主办单位出具的学分凭据和本人的《登记证》交给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专人核准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登记证》上。非认可性项目的登记,由登记对象将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和本人的《登记证》,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所在单位、部门核实、换算学分后,将有关内容和学分数登记在《登记证》上。 (三)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以一年为一个验 证周期。周期届满时,由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对《登记证》予以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查。《登记证》仍由本人保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成药的合理使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成药的合理使用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10题,每题10分) 1 . 维C银翘片含有的西药成分是() ? A.布洛芬 ? B.格列本脲 ? C.对乙酰氨基酚 ? D.阿司匹林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 . 消渴丸中含有的西药成分是() ? A.二甲双胍 ? B.格列本脲 ? C.阿卡波糖 ? D.格列美脲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3 . 牛黄解毒片含有() ? A.附子 ? B.砒霜 ? C.硫磺 ? D.雄黄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4 . 半夏不宜与()配伍 ? A.瓜萎 ? B.贝母 ? C.白蔹 ? D.乌头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5 . 大戟不宜与()配伍 ? A.甘草 ? B.甘遂 ? C.芫花 ? D.海藻 我的答案: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6 . 人参不宜与()配伍 ? A.沙参 ? B.党参 ? C.五灵脂 ? D.五味子 我的答案: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7 . 妊娠期妇女可以使用的药物() ? A.巴豆 ? B.芫花 ? C.甘遂 ? D.大枣 我的答案: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8 . 风寒感冒可用的中成药() ? A.银翘解毒丸 ? B.感冒清热颗粒 ? C.牛黄解毒丸 ? D.消渴丸 我的答案:B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暂无 9 . 风寒感冒主要辨证特点() ? A.恶寒重、发热轻、鼻塞流清涕、咳嗽吐稀白痰 ? B.发热重、微恶风、咽喉红肿疼痛、咳嗽痰粘或黄、鼻塞流黄涕? C.畏寒、发热、口淡无味、头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 D.卫气不固,恶寒较甚,发热,倦怠,咳痰无力

政策大纲 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政策大纲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据人事部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之后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活动。通过继续教育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行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

理,根据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编制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1.研究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划方案; 3.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4.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5.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 ___;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 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抗菌药物新政解读——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抗菌药物新政解读 1、抗菌药物是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 A、对 B、不对 参考答案: A 2、抗菌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A、对 B、不对 参考答案: A 3、一号病是( )? A、鼠疫 B、霍乱 C、埃博拉病 D、川崎病 参考答案: A 4、有人说,抗菌药物是大众的期望寿命提高了10岁左右,有道理吗? A、对 B、不对 参考答案: A 5、弗莱明于( )年发现青霉素? A、1898 B、1928 C、1939 D、1945 参考答案: B 6、钱恩、弗洛里和弗莱明于( )年,因为发明及将青霉素用于临床而获得诺贝尔奖。 A、1898 B、1928 C、1939 D、1945 参考答案: D 7、中国临床使用的青霉素是( )于1944年中作为盟国馈赠带来的。 A、弗莱明 B、诺贝尔 C、华莱士

参考答案: C 8、( )年发现青霉素对部分球菌耐药? A、1943 B、1946 C、1955 D、1970 参考答案: B 9、所有青霉素类制剂在临床使用前都必须做皮试? A、对 B、不对 参考答案: A 10、目前,中国的大医院普遍取消了门诊输液室。 A、对 B、不对 参考答案: A 11、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包括? A、过敏 B、无效 C、肾毒性 D、菌群失调 参考答案: B 12、当下抗疫中,某些危重症患者因继发细菌感染,使用了( )导致头面部、颈部以及四肢等部位出现色素沉着,使得皮肤颜色变深。 A、多黏菌素 B、碳青霉烯类 C、替考拉宁 D、万古霉素 参考答案: A 13、抗菌药物主要被用于医疗和( )行业 A、化工业 B、农业(主要是淡水养殖及陆地动物养殖) C、海洋渔业 D、酿酒业 参考答案: B 14、( )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各国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世界性问题. A、临床治疗失败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它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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