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样本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我方拟同你方进行年度第次工资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时间、地点

1、协商时间:建议于年月日进行首次协商,并根据协商进展确定下次协商时间,但最后一次协商时间不宜超过年月日。

2、协商地点:建议在进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4、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5、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和妇女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期间工资待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

6、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7、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8、保险福利待遇;

需协商的其它问题。

三、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

我方首席代表为,其他代表为。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四、需你方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有关情况和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5、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资料。

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我方。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

备注:收到时间:年月日

收到人: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企业/企业工会):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同意开展年度第次工资集体协商。

2、同意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3、同意提出的协商内容,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4、我方首席代表是,职务。其他代表:。

5、我方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将于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理由)

此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

(企业/企业工会)首席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为(企业/企业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我方与你方进行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职工方代表资格认定书(参考文本)

经工会组织推荐,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等同志为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外聘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为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本次工资集体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年月日

用人单位名称(章):经济类型: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用人单位每年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待岗、离岗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它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要积

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实行等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三)年薪制,适用于;

(四)其他。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

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不能以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协商标准,要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

线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

具体为: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用人单位利润达到万元,职工工资

总额为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万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在%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六条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

件下,同岗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

约定:

(一)(岗位)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七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二)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三)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

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三)职工待岗、离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第九条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标准

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

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

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

为元。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

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

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

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四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

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

起止时间。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至,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六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方首席

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

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本

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

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

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9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年月日

区域名称: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名单

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

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工会(联合会)代表

全体职工与,就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事项,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依法签订,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

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按照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本年度区域内用人单

位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不低于%。

2、区域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元。

3、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其他。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工资发放日,以货币形式按时足

额支付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七条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为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献计出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本合同覆盖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双方首席代表。工资专项

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覆盖的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由用人单位方

与职工方协商签订本单位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本

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

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

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

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

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方全

体人员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送审。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至,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

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代表(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主体,用人单位方为区域的用人单位方面代表或者区域内用人单位推荐的代表;职工方为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职代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未建立区域工会组织的,可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各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获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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