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X X X X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Sample of work plan for legal service office managemen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前言: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制定工作计划,有了工 作计划,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大家协调行动,使工作有条不紊地 进行。工作计划对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推动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档根据工作计划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规划性、设想性、计划性、方案和安排 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 编辑修改及打印。 根据新司发{2012}8号,新城区司法局20xx年度公正律 师法律管理工作安排,自强路司法所结合地区实际,对20xx 年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管理制订安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途径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强路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新城、平安自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具体目标及措施如下: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 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 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 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 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 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 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

政府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图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1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采购项目 签订委托协议 接受委托 自行组织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 编制并提交 响应文件 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合同履约及验收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申请支付资金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 成立磋商小组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能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所经认真研究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及法律服务需求,专门为现代企业(主要指公司制企业)制定了以下法律服务方案,贵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增加或减少。 1、法律顾问团队 由对公司法律业务领域有相当研究的合伙律师牵头组成法 律服务小组(根据贵单位企业特点协调本所其他专业律师),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法律服务。 其中,律师为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负责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其他专业律师辅助律师工作。 2、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2.1日常法律事务 2.1.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1.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1.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2.1.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2.1.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2.1.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漏洞; 2.1.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1.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2.1.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2.1.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1.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2.1.12、对企业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2.1.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2.1.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1.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1.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财部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招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占60分,质量服务承诺占40分。 一、商务部分(60分) 1、资质等级(满分5分) 投标人资质符合招标人要求得5分,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不进入下面评分程序)。 2、注册资本(满分5分)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得5分,500-300万元得3分,300以下得1分。 3、公司规模实力及以往业绩(满分5分) 投标人业绩及信誉进行对比,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得1分;专业人员具有执业证书(物流师、货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超过5人得1分;投标人运输规模及运输车辆数量进行对比,自有车辆10辆以上得1分;与药企有过合作的得2分。 4、报价得分(满分35分) 以本公司拟定运输单价(药品运输 18元/件,果酒运输20元/件)为基准价,与基准价一致得30分,每高于基准价0.1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基准价0.1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不高过35分不低于20分。 5、合同审核(满分10分) 完全认可采用我方合同范本的得10分,在我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得5分,不认可我方提供的合同范本不得分。

二、技术部分(40分) (1)健全的经营、服务、调度、统计、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完备的管理制度,满分6分; (2)各线路运输天数之和在响应招标文件基础上用时最短得8分,排第二的得7分,以此类推最长的得1分; (3)车辆安排及调运系统完善,物流跟踪及反馈信息措施良好,满分8分; (4)物流公司有自己的仓库以备不时只需得8分; (5)物流企业有一套完整的安全处理对策,可以从容处理各种事故的发生,满分8分; (6)与我公司曾经有过良好合作的,得分2分。

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问题,把法律服务送到农村,以实际行动践行下基层、接地气、惠民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志愿者由各乡镇组织推荐,县司法局审核颁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调结构、转方式、治污染这一主线,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服务法治隆尧、平安隆尧建设为主题,弘扬志愿法律服务精神,以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规范化运作为导向,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主体作用,宣传法律知识,排查化解纠纷,服务群众需求,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广大农村为主题,坚持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坚持自愿参与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自主参与,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基本条件 (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志愿参与法律服务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于法律服务事业; (三)有志于法律服务工作,愿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五)无不良记录。 四、推荐对象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二)各乡镇司法所干部;

(三)农村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四)取得司法资格的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人员; (五)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和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 (六)离岗退休的司法行政干警、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等公务人员。 五、工作职责 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担任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主要职责是: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 竞争性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 点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竞争性谈 判 均有 明文 竞争性磋 商规定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

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 竞争性 谈判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 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 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 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 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 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 判 均有 明文 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 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设立 A 餐饮公司法律分析及法律服务方案 A 餐饮公司: 感谢贵司对我所的信任与支持并给我所一个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经过与贵公司沟通、了解、商谈,结合贵公司的情况及本所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 制定本服务方案,以供贵司参考决策: 第一部分:设立 A 餐饮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对于初创型企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如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 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及其出资形式和比例、资产评估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资本运作,这就涉及到风险投资、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和公司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针对贵公司情况及相关问题,现就以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股权架构设计 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是企业未来稳健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于初创型企业,股权架构的设计应当是为了公司整体快速发展。 1.1 股权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但在公 司章程中可以另行约定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 章程规定,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股权结构设计建议 综合我国法律对股权方面的规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尽量避免平均的情 况出现,比如股权设计成67:33 或4:3:3 的结构。如果在股权比例上实在避免不了平均的股权结构,则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以避 免公司表决矛盾的出现。但是,我们一般不建议通过《公司章程》来作特别约定,而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设计好合理优质的股权架构。 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的核心在于维护创始人的控制权,保障公司有最终的决 策者。一方面可以保障整个创始合伙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用以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是在创始合伙人之间能有一个核心人物,这在创业之初极为重要的,最差的股权结构是股东之间均分股权,绝对不能平均,不仅因为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而且会造成决策时间长、成本高。因此,作 为公司创始人需在股权结构中处于决定控股地位,拥有决定多数表决权。 另外,针对贵公司以上市为目标,股权结构不能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上市 公司对于股权这一方面的规定最基本的就是股权不能有纠纷,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针对这一问题将在下面代持股份法律问题上做详细分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导读】 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 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 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最新]重点项目法律服务活动方案

重点项目法律服务活动方案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为重点,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市经济发展。现就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加强与发改、经贸、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库,为政府的投资决策提供建设性法律意见和建议,为重点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工作当好法律参谋,从源头上规避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引导律师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工作,在政府性重点项目研究、决策过程中,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建立项目建设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随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为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拆迁、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把好法律关;做好承建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点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依法履行合同;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确保中标的重点项目承包者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投资

的效益和安全,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发包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过程和回迁安置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证据保全、买房协议、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公证,预防和化解征迁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做好抵押贷款公证,促进融资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资金的风险。 二、积极履行法律保障职能。要按照就地调解的原则,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重点项目中的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按照信访路线图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引入信访工作,积极参与解决重点项目中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重点项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维护重点项目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办理重点项目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赔偿、安置等纠纷的法律援助事项,对此类法律援助申请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对重点项目中的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做好农民工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工家属解决土地承包中的转让、转包、租赁、托管,相邻关系以及

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的对比一、发布时间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五章询价 2、 二、概念 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百度)。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第二条)。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 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百度)。 3、广义的询价是指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以便在报价过程中对工程材料(设备)及时、正确的定价,从而保证准确控制投资额、节省投资、降低成本。询查材料设备价格的 方法有:造价信息(地区刊物)、电话询价、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厂家报价、造价 通等。询价时应该能尽可能多的提供预购的产品信息,数量等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 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条件 1、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单一来源采购: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 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 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 3、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 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响应文件时间或公示期 1、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为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县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全县教体系统开展“法律进学校”集中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干教师、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意识,提升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学习内容 “法律进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学习内容是:《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防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课程标准》规定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以及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市、县《关于开展“法律五进”集中推进年活动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做到“六个结合”。“六个一”: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每月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在校园网开设一个“法律进学校”专题网站;开展一次“法律在我心中”征文活动;组织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评选一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六个结合”:把“法律进学校”集中推进年活动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相结合;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相结合;与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相结合;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紧密结合;与交通、禁毒、国防、环保等专题教育有机结合;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一)加强学校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学校”集中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要用好校园广播、网络、板报、升旗仪式、班团(队)会等宣传教育阵地,设立法律宣传橱窗、开辟法制宣传栏、张帖法制挂图、播放法制教育影片、悬挂横幅标语、开辟校园网“法律进学校专栏”等,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对教干教师、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发挥学校法治文化建设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好教干教师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师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师德建设和育人实践,组织教职工学习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各种必要的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促进广大教职工始终坚持依法施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着力提高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意识与水平。年内,教干教师法制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三)抓好学生课堂法制教育。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建立全面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明确课时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及有关要求,把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范围,积极开设《法制教育》地方课程,选用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中的法制教材,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编写法制教育校本教材,课时数量不少于18学时。要充实教学力量,切实做到教材、课程、师资、经费“四落实”。同时,充分发挥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把传授知识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几个要点与难点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拙见与政府采购界同仁商榷。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 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谈判坚持同一标准一是接

关于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的思考

关于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的思考 竞争性磋商是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应运而生的。从采购程序和制度设定上看,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使采购项目在需求完整、明确的情况下,实现了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又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磋商环节,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现就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出台一年多来,谈谈在基层采购项目运用上的一些分析与思考: 一、基层执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现状 县一级的政府采购项目普遍存在项目规模小,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认识浅薄等现象。办法实行一年多来,我县PPP中心一直未成立,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及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出台较晚,项目推进缓慢,未在采购人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心中形成相关的采购方式运用意识。我县目前暂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通过对周边兄弟县的了解调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也是少之又少,仅有一个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尝试过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采购人层面分析。采购单位日常工作重心都放在各部门的中心工作上,虽然 我们积极制定相关文件,发放政策资料,以扩大政府采购影响,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难以实现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较为深入的理解。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上,就时间而言,竞争性磋商没有竞争性谈判效率更高,就认识和采购目的的实现来说,公开招标认知度更广。一般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预算金额较大,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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