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第27卷第1期

2009年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 o.l 27,N o .1 Jan .2009

作者简介:王庆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王庆丰

摘 要: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现实根

源、理论根源和法律根源。学者对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各国立法模式选择迥然不同。产

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产生具有必然性,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应予重新解构。我国立法模式

选择应着重解决好请求权行使、管辖及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竞合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损害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发生并互相冲突的法律现象。通常而言,民事责任竞合在立法上表现为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请求权的冲突,在救济程序上表现为诉权的冲突;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责任的冲突。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体系中,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均属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范畴。 产品质量法 第41条为产品责任之规定,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除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同法第40条为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责任之原则规定,就此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法律强调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分立,主张确认加害给付的双重违法性,顾及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之共性时,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即不可避免。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立法上, 合同法 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根源

现实生活纷繁芜杂,并不如法律规范一样严谨规整。人们通常谈到的热水器爆炸事件,由于消费者购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水器,不但使消费者应当取得的合同利益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这种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双重违法性,同时侵害受害人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若依通常做法,合同利益损失只能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而产品责任则限于对受害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因此,纯粹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都不能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此种双重或多重违法行为,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加害给付,德国法亦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通常是指!所有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侵害债权的行为。?或者!凡是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违反义务的行为,以及虽然导致给付不能或给付延迟,但更对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有责违反义务之行为?[1](P 372、373)

。此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往往给受害人造成双重或多重损害,并远远超出单一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能够充分救济的范围。因此,学者们主张,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应限于一般侵权法保护,应以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使债权人在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从而使受害人在举证责任、注意义务标准、时效及免责等方面处于十分有

利的地位[1](P 371-373)。之后,学者观点逐步为各国立法、司法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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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在理论上具有同源性,甚至在法律构成上曾经趋同甚至同一,因而二者之间发生竞合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不足为奇。在英美法上,产品责任经历了合同责任、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而大陆法上产品责任也是从合同责任逐步向严格责任发展的。而追溯至罗马法时代,债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抽象,合同责任初期从属于这一概念[2](P 284)[3](P 643)。在B lackstone所著 英国法释义一书中,违约仍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4](P 18)。法国学者认为,就强迫债务人补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言,合同责任的效果与侵权行为引起的效果并无不同,二者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5](P 286-287)卡尔波尼埃认为合同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复制品?[5](P 287)。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同属债的领域。德国学者认为债的本质是一致的,并在不同性质的债权关系中努力寻找一种共性,各种债在模式上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6](P 286)。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各种债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各种债都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请求关系这一共性上,并将其称为模式的共同性[7](P 118)。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民事责任,只有侵权责任一种,契约不履行责任,并非由契约而产生,而系由于不履行契约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又况在当事人间,契约等于法律,违反契约之责任与违反法律之责任,并无不同。?[8](P 36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单一责任还是综合责任,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存在竞合,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经历了争议不断到逐步趋同的过程。理论界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观点有三:一为合同责任说。认为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时,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即为合同责任。因为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中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合同法理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二为侵权责任说。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依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个别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不是违反特定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虽然脱胎于合同责任,但随着现代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它已完全脱离于传统的合同责任,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三为综合责任说。认为产品责任法是一个综合的民事责任领域,既有合同责任,又有产品责任。当因产品缺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若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则既可能构成合同责任,又可成立产品责任,构成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9](P 91-92)。通说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为综合责任。李昌麒教授指出:!由于现实生活中每个案件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硬性地规定适用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都会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如果一律规定在两种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合同责任,则有悖于创设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反之,一律规定适用侵权责任,则在具体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有利于请求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获得法律上的救济。?[10](P 347-348)德国的冯?巴尔教授在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亦有论述,认为!试图从一开始就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合同责任的应当优先或者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侵权责任的应当优先,是没有意义的。法律术语没有提供解决哪一个是依存于与合同和侵权行为有关的领域、哪一个是共同的基础这一问题的钥匙。?[11](P 511)

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 产品质量法否定了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采用综合责任说; 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122条是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性规定,若无其他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其适用,则当然适用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领域;且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同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中的两类基本责任形式,既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亦无强行性规范排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因此,综合责任说得到学界和立法的支持,承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性质

民法是以请求权为中心的权利法。在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能否启动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两个请求权,还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请求权基础或法律关系的竞合?若产生两个请求权,一项请求

第1期王庆丰: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137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有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各国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并形成众多理论学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互不干涉,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同时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立的内在逻辑,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质的规定性[12]。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13](P 509)

以上这几种学说,虽从不同侧面揭示出责任竞合的法律属性,但在理论上都存在重大缺陷。法条竞合说虽体现合同至上的法律精神,但其一,该说无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不能客观公平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造成多重损害的情况下,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其二,该说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通观各国民法典,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债法篇均由四个分支组成,即契约法、侵权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法与契约法一样,同位阶于债法之下。既然位阶相同,又怎能谓之高下有别,有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分。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法上的!诉的竞合?[14](P 888-889),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维护受害人利益,而且摆脱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该说依附于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随着诉讼标的理论的不断发展,该说已经显得十分落后,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15](P 261)。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完全超越实体法,直接和诉讼标的衔接起来。但拉伦茨教授所谓的请求权并不是一个实体法概念,只不过是把诉讼标的理论嫁接进请求权竞合现象,逃避了在实体法上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若深究下去,必然涉及以下问题:为什么一个具体生活事实会产生两项法律关系,而两项法律关系却只能产生一项请求权?事实原因和请求权之间是否永远是一对一的关系?该说对此却无法回答。

综合来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引入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具有相当的开创性;但又囿于诉讼标的理论的局限,而致理论上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若从立法和法律分类的局限性入手,把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对该说进行重新解读和理论充实,仍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就民事责任竞合而言,本就是立法局限和法律部门细分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以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16](P 139)而且,随着法律部门分工的日趋细化,就会出现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由多个法律予以调整,或者本应由此法律调整,却规定由彼法律来调整,或者是不同的法律作出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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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冲突的规定等情况,法律冲突、法条竞合等现象比比皆是、固难避免,这也使传统法律上所谓!一个法律事实只发生一种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论断,变为立法者的梦想。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就是寻着!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个法律关系?的传统法律思维,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不能自拔的。如合同事实只能引发合同关系,侵权事实只能引发侵权关系。照此思路,产品缺陷导致加害给付损害(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个法律关系(笔者称之为产品加害给付关系);根据产品加害给付关系,产生一项请求权,形成一个诉讼标的。但如前所述,责任竞合本身即为立法和法律分类局限的产物,由于在债法分类中只设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并未设产品加害给付关系。在此情况下,产品加害给付这一法律事实不能在法律上进行对号入座,进而产生产品加害给付关系;而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法律原则,!类推?适用契约关系或侵权关系处理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感觉好像一个产品加害给付的法律事实,既启动了契约关系,又启动了侵权关系。其实,所谓!一个法律事实,引起两类法律关系?,只是立法和法律分类局限的结果。在请求权方面,虽然好像引发两类法律关系,但也不能改变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法律原则,故虽然是!一个法律事实,引起两类法律关系?,但因只有一个法律事实,所以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样,我们才能回答请求权规范竞合说难以自圆其说的!一个法律事实,产生两个法律基础,但只有一个请求权?的难题。

三、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立法选择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现象已为国外有关立法和司法判例广泛承认。在欧洲,德国、希腊、丹麦、葡萄牙、意大利、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均承认有限制的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11](P 510-536)。而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承认受害人可以选择进行诉讼。在日本,多数判例、学说认为受害人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根据!侵权法?,均可以对自己认为有利的一方进行第一次请求(本位请求),当这次请求不成功的时候,还可以选择进行第二次请求(预备请求)。%在禁止竞合的法国,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17](P 290、292)。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最为典型的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单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选择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由学者形象地描述了三种立法模式的区别,即!法国法的回答是,原告只有一个通行证,并且通行的途径是既定的;德国法的回答是,原告有两个可以自由选择的通行证;而英国法的回答是,原告可以有两个通行证,但在入口处必须交出一个,有时,法律还指令他必须交出哪一个。?&

1 单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

法国法采用单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适用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当事人只能依合同规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法国最高法院也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支持法国法这一立场的学者认为若允许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即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漠视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因为合同法与侵权法各有不同的领域,合同责任以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为依据,侵权责任系以一般人处于自然状态的原有关系为基础。前者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所负的责任,后者是以第三人的地位所负的责任。既然为合同当事人,就不可能同时为第三人;既然为第三人,就绝不可能同时为合同当事人。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法国法采用这一立法模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该条内容为:!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行为将被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合同责任即无适用之空间。为避免有关合同责任138

% &?筱冢昭次在首都经贸大学法律系的演讲,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尹相顺译。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多重责任,第25页。

法国民事判例集,192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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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之规定成为空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排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18](P 311-312)。同时,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19](P 17-18)[20](P 17、93-94)。但是,这一立法模式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18](P 311-312)。

2 双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

德国法采用双向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而且合同法与侵权法能够同时成立,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发生责任竞合。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认为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因此,受害人可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在双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上,德国法基本上采取了独立适用各个法律的做法[21](P 26)。

3 选择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

英国法采用选择适用法律的立法模式,认为救济走在权利之前,解决民事责任竞合只涉及诉讼模式的选择,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最终不过是诉因的选择而已。!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22](P 701)因此,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普通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满足,在此基础上,原告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4](P 18)。但是,这一立法模式对此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并对原告的选择作出严格限制,认为只有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在无合同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而其中一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同时,选择之诉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无偿借用人不得向提供有表面缺陷物品的出借人提起违约之诉;因英国普通法中,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不能基于双重诉因提起选择之诉;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疏忽行为或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不构成侵权行为,只能按违约处理。

完善我国责任竞合立法,首先要认识到责任竞合问题虽然只是特殊的法律现象,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必须予以承认;其次要认识到双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只能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债务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模式,将责任竞合归入某类民事责任形式并不科学。因此,建议采德国的双向立法模式,同时采纳英美法系中的一些合理原则,宜在民法总则部分对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但不宜把双重违法行为责任作为一类新的民事责任形式。目前,要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请求权行使问题。按照 合同法第122条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妥,应由法官决定诉讼性质,而不是由受害人自由选择。理由是:(1)由受害人选择可能影响法律适用。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仍然是以实体法为依托的实体法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请求权,其实即选择了法院赖以作出裁判的实体法。笔者认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这是法官的责任,不能为当事人左右。(2)由受害人选择可能违反法律原则。如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就可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当事人的选择,也可能违背法律目的。(3)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请求权效果欠佳。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通常不知道如何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作出选择后反复变更,有的干脆拒绝作出选择。这样,法律赋予受害人的选择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责任。

% 德国普通法案例汇编,1953年10月,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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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件管辖问题。在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牵涉到现行法中的多个法律基础,根据不同的基础关系,管辖法院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合同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受害人选择不当,或选择后又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受害人即面临可能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针对双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从方便受害人起诉和保护受害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赋予与法律基础相关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同时赋予受害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第三,赔偿问题。在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情况下,受害人要遭受多重损害。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得到完全赔偿,有人建议,!将产品责任确定为一种聚合责任而非竞合责任,加害人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责任,受害人可以诉请对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请求权和纯粹经济损失的合同责任请求权。?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若允许受害人提出两次请求,则完全违背一次损害一次救济的法律原则,同时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笔者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上,应考量以下几点:(1)协调法律目的。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加害给付等双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准确选择确定债务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目的的实现,而不能把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限定于某一既定的法律责任范围内解决损害赔偿问题。(2)维护法律公平。由于双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多重的,其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违约行为大,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充分救济,如考虑可得利益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等。但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违背法律公平原则,使债务人承担双重赔偿。(3)符合诉讼原则。应遵循一次损害一次性救济的原则,不能赋予受害人多重诉讼的权利,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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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责任编辑 鄢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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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产品名称)销售代理商事 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原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 的销售代理商。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___________ 公司代理商申请登记表》如登记表中内容变更, 乙方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投诉,具体事宜请与甲方联系。 5.乙方代理的市场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发布权。 2.甲方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工作进度和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乙方试运营个月,合格者将正式颁发授权书。 4.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乙方做好宣传、销售、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升级,保证其产品的先进完善性,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6.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7.甲方若对产品代理价进行更改,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获得甲方的销售培训及电话技术支持。2.配合甲方跨地区性或全国销售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场。 3.乙方有义务遵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每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信件汇报当地的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 适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律系[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现象,界定活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党合法律适用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二:行车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中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常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党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通过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在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首先关注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条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及时运送旅客的义务。这一义务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所谓结果性义务是指债务人的允诺涉及某一具体的结果,只要该种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债务人对此即便没有过错,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1]《合同法》第290条规 定的即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只要安全运送的结果未达到,承运人即违约,而无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承运人自身过失抑或第三人侵权。 二、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第三人,承运人如未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 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的存在,对此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此条规定明确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的范围包括:急病、分娩、遇险。其中“遇险”即包括第三人对旅客事实侵权行为。例如歹徒对旅客实施抢劫行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这里的“尽力救助”并非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歹徒搏斗,因承运人毕竟不是警察,不应对之提出过高要求,而是要求承运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停车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险,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旅客等。如果承运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使旅客遭受伤害的,应承担侵权

推广服务协议

推广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面向市药店市场提供国药准字号药品的经营企业,致力于通过持续的营销创新为患者提供高性价比产品。 乙方是面向市场的第三方营销服务提供商,拥有专业的CSO运营管理服务平台,致力于为上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相关产品的全程专业营销服务,促进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相关产品在部分区域的“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专业合规营销服务”职能整体委托乙方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声明 1、双方是以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各自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委托推广服务事项 1、产品信息:商品名: ,通用名: ,规格:全规格;生产企业: 2、供货渠道及产品市场价格体系见下表: 3、授权推广服务的市场区域(下列各医药连锁下属门店) 4、产品推广任务 1、乙方产品推广任务是指协议期内上述指定的商业连锁流向的销售总量; 2、协议期内,产品推广任务纯销总量不得低于万盒。月度任务进度见下表:单位:盒

服务内容: ?以上区域内整体及局部营销推广服务的策略规划与方案制定; ?以上区域内专业营销网络的搭建,终端客户的覆盖与管理; ?以上区域内终端与渠道客户的营销服务组织实施; ?以上区域内面对终端客户的专业推广与技术咨询支持; ?产品在以上区域内终端客户的陈列、展示等现场服务组织实施; ?产品在以上区域内的多媒体广告宣传与信息传播; ?产品在以上区域内面对消费者的多元化促销的组织实施; ?以上区域内终端客户及患者的用药信息收集与反馈; ?协同以上区域内的终端客户对患者进行药学服务; ?以上区域内的社会公关活动等品牌建设、推广的组织实施; 通过上述服务支持以上区域内相关产品达成合理销售目标。乙方产品推广任务须按照前款列表中所列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如出现不能按进度推进的情况,双方按以下办法处理:1)乙方单月未能完成上述进度表中的月度任务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具体措施(方案须呈报甲方或甲方授权管理单位)提升产品销量; 2)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上述进度表中的月度任务量,甲方有权介入终端推广工作。 3)全年未达成推广服务任务总量。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赔偿万元(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定期检查乙方受托服务内容执行情况及目标完成进度,要求乙方通报各项工作进展。 2、对乙方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的不当行为。 3、要求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营销推广服务的结果或过程的市场信息及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流向、拜访记录等。并对乙方服务质量及效果进行评估。 4、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营销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知识培训、专业服务与售后技术支持、促销活动协助、广告宣传参与等。 5、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手续、客户信息及历史合作方信息等。 6、积极协助乙方收集营销服务过程中的各类市场信息,并对其中的各类问题协助乙方及时处置。 7、根据服务评估结果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推广服务费用。 8、不得再与其他与乙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服务协议。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全权规划并组织在上海市实施指定区域指定单位内相关产品的全程营销推广服务。 2、根据市场需求及竞争实际,对营销策略及执行过程做出持续合规调整与优化,但需事先与甲方沟通并达成意见一致。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选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 选简易版

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精选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

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

产品代理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 产品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同意作为甲方之代理商,代理甲方产品之相关业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代理产品名称及对外销售价格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产品为: 1、; 2、; 3、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新增加的产品。 第二条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遇甲方委托代理产品、价格等需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发送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代理权限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代理以下事项: 1、代理销售产品; 2、代理收取货款; 3、代理向甲方固定顾客送货; 4、代理管理甲方顾客; 5、代理甲方市场维护; 6、甲方视业务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代理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方指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具体指定代理区域范围详见乙方所出货营业所的区域划分图)。 第六条遇甲方业务运作要求,需要对乙方代理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甲方对区域划分图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乙方,若乙方对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有异议,须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按照调整后的代理区域范围执行。 第七条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对购买产品的顾客作出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优惠、产品功能等方面的承诺(经甲方书面授权确认者除外)。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乙方第一次代理甲方产品,则本合同前三个月为试合作期,试合作期内双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工具(自行车、保险箱、辅助箱子、服装等)、业务单证、宣传资料和与业务相关的其它材料。对于甲方提供的销售工具,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使用并不时进行清洁、整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象征性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解除

产品销售协议书

产品销售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 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乙方为甲方产品销售商事宜,订立以下条款, 具体细则如下: 一、经销区域:销售区域为: 二、经销类别: XXX产品 三、经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 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签的优先权。四、产品价格及返利条件: 1、如遇原材料上涨或下跌,按甲方的实际成本调价,产品价格按 甲方调整的统一出厂价计算。 2、返利条件:乙方12 个月内销售甲方产品达到销售目标吨,可享受每吨元返利,另每超过目标量10%增加0.2 元返利。 五、权利及义务: 甲方: 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 2、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销售工作并要求乙方不定期汇报其销售 进度。 3、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终止乙方经销权。 4、甲方若无故停止供货,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乙方: 1、在协议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冲击经销区域以外的市场,若因发展需要,欲向未开发地区销售,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经销合同。 3、为了更默契地合作,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销售情况(每月一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跨地区销售现象,乙方负责补偿被冲货地区 的相应损失。如乙方属故意冲货,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权。 4、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规定的市场底价出售,如违反,甲方有权 终止乙方经销权。 5、乙方不得有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需对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或影响本产品销售的责任负责。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与甲方同类或相似的产品,如违反,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销权。 六、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 5 日为对账日,当月的账需在次月 5 日之前全部对清楚,本月的所有货款,乙方必须在次月10 日之前,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对账凭据及时间以甲方在货运部发给乙方的发 货单为准(未结清的发货单均为乙方欠甲方的货款,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有返利金额产生,返利金额可直接从年底汇入甲方指定帐 号的总货款中扣除。 七、发货及运输:

产品营销合作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 产品营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 月_____ 日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展营销活动达成协议。

一、合作: 1.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为乙方公司提供的“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 及时向甲方供应继续开发或拓展的全部后续产品,以保障双方长远的合作伙伴关系。 2. 乙方应向甲方开放其所有的营销资源,包括人员配置情况,操作流程展示,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客户管理等,并对甲方及其客户进行标准化的销售服务,以提高甲方的工作效率,增加其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双方良好的信誉。 二、供货价格: 1. 双方商定: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公司及其客户推荐或提供乙方服务时,乙方当年合作市场横比最低价向甲方供货,并保障甲方在同行业中的营销竞争优势 2. 如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需要调动价格或乙方开展市场促销活动,乙方应及时将促销内容,促销产品,供货价格等。如在合作过程中如乙方因促销等原因调整价格或其他变动,乙方有责任在价格调整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乙方做出相同调整,并将新价格提供给甲方,甲方同时享受新合作价格。如由任一单方面责任,未在相约期限内完成信息沟通并产生工作延迟的,期间产生的全部成本损耗费用经财务部统一审核后,须由延误方完全承担。

3. 经双方协议认同:乙方暂以甲方的直属职能部门形式存在并实施日常运营,故甲方直接承接的终端客户及乙方自行拓展并承接的终端客户,所有权均由甲方所有。乙方须进行基本的建档登记工作,并完全开放客户档案资源,并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企业品牌资源支持。 三、供货: 1. 甲方向其客户推荐乙方产品后,若客户购买此产品直接向甲方订货,甲方须负责将意向书提供给乙方,甲方在与客户达成协议前需向乙方确认营销计划的可行性。 2. 乙方在收到意向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确认营销情况和服务时间。 3. 甲方授予乙方营销活动策划权,乙方须在整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全的营销报告书以备存档留用 4. 乙方为甲方客户免费提供上门服务,范围暂以政府部门划分的深圳市行政区域图为基本标准。超出范围甲方酌情付费,付费标准由乙方提前通知。 四、产品验收: 1. 由甲方法人或营销负责人负责协调客户服务核准及产品质量验收,办理结款手续等。如有意外原因产生额外费用支出,乙方须在最终活动报告书上注明原因。 2. 因甲方已授予乙方营销活动策划及实施权,故如出现乙方营销活动失误,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其产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3. 乙方服务及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都应在最快时间内依照甲方与客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个人销售代理协议范本

个人销售代理协议范本 篇一: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人,允许乙方对甲方的产品销售进行推广经营活动。 乙方的销售代理资格时限暂定一年,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 年8月31日止。 第二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向乙方按时、按量、按质提供货源,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产品组合、价格、技术、服务、传播等方面政策的调整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 3.对乙方的各种合理建议及时回复。 4.甲方为乙方在办公室安排一张办公桌,作为接待客户所用;当客户到达甲方所在地,需到车间去看砖机生产线时,公司可安排派车服务。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销售产品,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价格表进行销售经营推广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不仿制甲方产品,不得自行销售该产品,不代理销售与甲方产品同类的产品。 3.遵守甲方颁布的营销政策和价格政策。 4.按照甲方要求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咨询及售后服务,以确保甲方产品诚信荣誉和用户生产需要。 第三条营销政策 1.设备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2.乙方销售的产品,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报价的80%;成交价格在不低于报价的80%时,甲方按照台套成交价格(不含电机价格)的4%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费;当成交 篇二:协议号:_____________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最新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参考文本格式 (一)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 承包方: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_财政局、_____税务局、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

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不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万元。其中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万元,__年为__,__年为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二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从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doc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为中心-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一、三种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

产品推广及服务合作协议

产品推广及服务合作协议 导读:本文是关于产品推广及服务合作协议,希望能帮助到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负责智能手机的推广,能锁定_________高端用户;通过智能手机的推广,加快信息化数字建设,发展行业用户; 2.通过智能手机的推广,给_________(公司)直接创造_________(业务名称)上网包月,最低为_________元/年;甚至更多; 3.为_________公司直接解决高端用户的咨询解答,为高端用户解决智能手机的设置和调试;(包括gprs的上网设置,卫星导航的设置,手机功能的调试); 4.通过智能手机的推广,为_________公司后期的_________________(项目)做前期培育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负责智能手机的售前/售中/售后工作(包括给用户提供相关软件的更新、下载及安装,解决用户在使用智能手机时遇到的问题及软件的维护和升级); 2.负责相关智能手机培训工作(包括智能手机的使用,操作,软件的下载等);

3.负责其他有关技术的协调; 4.负责_________________(业务名称)相关代理业务的办理收款及人员的安排; 5.对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负责硬件的提供(场地/宽带/电脑/办公设备)及相应应用操作程序的提供; 2.负责人员相关业务流程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外的宣传和推广; 4.给甲方开设统一代理_________________(业务名称)的帐号,保证帐号的安全性; 5.对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四、代理折扣和市场收费 1.甲方发展的_________________(业务名称)用户,通过统一帐号受理,根据包月套餐,给予甲方_________%提成,结款方式根据乙方的_________(公司)代理为准结款; 2.甲方发展的_________________(业务名称)用户,只要用户在使用中,乙方就需给甲方提成,提成方式按上述提成不变; 3.甲方发展的_________________(业务名称)行业用户,结算方式按上述提成不变; 4.手机邮箱代理:发展一个用户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个。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本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编号:QJ-HT-0700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被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代理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 2、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产品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496-25 产品销售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销售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范本1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略]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 第三条验收方法____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 2.交货地点:____ 3.交货日期:____ 4.运输费:_____ 第六条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

产品推广服务合同

产品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互惠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业务权限 1.1.乙方负责对甲方经销的【】(以下称为“产品”)进行宣传推广。1. 2.乙方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为甲方产品进行市场宣传推广,没有甲方的明确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 外签署任何形式的销售合同或委托第三方代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业务时应当以甲方产品的宣传推广业务代表的身份宣传甲方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对外宣传与甲方存在其他关系。并且,乙方在未履行本合同业务期间,不得以甲方的业务代表的身份对外进行宣传。 第2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对产品的宣传资料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乙方不得自己擅自对产品功能等进行解释。 2.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以及市场推广。 2.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所需要的相关宣传资料,甲方对宣传资料享有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2.4.甲方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培训。如甲方对乙方实施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准时参加。 2.5.乙方在宣传推广产品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2.6.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市场拓展服务费。 2.7.乙方仅负责在该区域进行产品推广,在推广成功后,由甲方直接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乙方未经 甲方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第3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应当积极宣传推广甲方的产品,提高甲方产品的销售量。 3.2.乙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及名誉的宣传,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当 违约责任。 3.3.乙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因乙方违 反法律规定进行产品宣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有关部门罚款、被第三方索赔及进行相关诉讼的费用。 3.4.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有权从事其他劳动,但不得为与甲方产品存在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产品进行宣 传或市场推广。 3.5.乙方应当根据宣传计划向甲方领取产品宣传资料,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返还剩余的全部宣 传资料,并将其在电脑中保存的电子版的宣传资料删除。 3.6.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违法行为推广甲方产品,若在产 品推广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及其它违法行为,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在产品宣传推广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doc

编号:_________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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